2003.9月1日起吉林省将执行新水资源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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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实施意见》的意见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实施意见》的意见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实施意见》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9.20•【字号】吉发改价格字[2006]1224号•【施行日期】2006.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实施意见》的意见(二00六年九月二十日吉发改价格字[2006]1224号)各市(州)、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水利厅联合制定的《关于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以明传电报(吉政办明电[2006]57号)的形式,转发给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贯彻落实。

为深入贯彻落实《实施意见》,促进全省水价改革工作的全面进行,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一、各地在制定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和城市供水价格时,必须在价格构成中包含水资源费,并严格按省统一制定的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执行到位。

二、加强农业用水价格管理。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督促有关部门认真组建灌区农民用水监管组织,加强对农业用水的监督和管理,保证农民用水监管组织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加强农业用水管理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认真落实农业用水“水价、水量、水费、面积”四公开的公示制度,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民用水“四公开”公示制度的管理,定期检查公示的内容,对公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要认真进行查处。

各地要创造条件,积极支持划小划细农业用水价格核算单位,努力实现支渠口以下计量收费。

对实行支渠口以下计量的,可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单个工程核定水价的办法,优先将其水价调整到保本微利水平。

三、认真贯彻《吉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各地要按现行价格管理权限的要求,加强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成本的测算,在兼顾下游水价和用水户承受能力的前提下,可将非农业用水调整到“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水平。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20•【字号】吉政发[2012]44号•【施行日期】2012.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2〕4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根据全省水利工作会议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吉发〔2011〕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我省新时期治水方略,以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维护河湖生态健康为目标,以水资源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为重点,突出用水管理和用水过程监控,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提高能力、强化监管,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全面提高用水效率,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保障我省经济社会长期平稳较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资源问题,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坚持人水和谐,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处理好水资源开发与保护关系,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协调好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表水和地下水关系;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机制,推进水务管理体制改革,实现水资源统一管理;坚持因地制宜、因水制宜,实行分类指导,注重制度实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三)主要目标。

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到2015年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141.55亿立方米以内;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到2015年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30%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5以上;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到2015年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41%以上。

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等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等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等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3.01.04•【字号】吉省价工字[2003]1号•【施行日期】2003.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水利厅、环境保护局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二OO三年一月四日吉省价工字[2003]1号)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建设局(委)、水利局、环保局: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各地要积极做好水价改革的各项准备及前期工作,各城市必须坚持装表到户,按水表读数计量收费,凡装表率达不到70%的城市,各级物价部门不得受理调价方案,已安装水表但未按水表读数计量收费的,用户有权拒缴水费。

由于估收水费而未及时查表形成累计水费差额的,由供水企业承担;造成多收水费的,除退还给用户外并由物价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取消部分地区实行的用户用水最低消费量(按月用水流量底数)的规定。

各地物价部门核定自来水价格必须严格执行《吉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促进供水企业建立成本约束机制。

对尚未装表的用户收费,一律从低核定用水量。

新建用水计量设施的费用由房屋产权人承担。

计量设施正常使用损坏的,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更换并承担费用。

三、城市市政、园林、绿化、消防用水,各地要尽快实行计量收费,具体价格(不含消防)在合理补偿成本的原则下由当地政府核定。

消防用水按供水企业提供的计量数据,各级物价部门作为合理损耗计入价格。

四、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城市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和运行的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水质监测工作。

五、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做好污水处理厂运行后的价格(收费)监管工作。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3年水资源工作要点》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3年水资源工作要点》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3年水资源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03.03.19•【文号】•【施行日期】2003.03.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3年水资源工作要点》的通知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现将《2003年水资源工作要点》印发给你单位,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办公厅二00三年三月十九日2003年水资源工作要点2003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的第一年,也是新一届政府启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工作的关键一年。

水资源管理工作要全面贯彻2003年全国水利厅局长会议精神,围绕水利的中心工作,确保2003年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 认真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在2003年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座谈会上的讲话,落实中央水利工作方针和部党组治水新思路,按照水利厅局长会议部署,加强流域和区域的水资源统一管理,建立权威、高效、协调的水资源管理体制,深化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各项制度;加大水资源保护力度,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建设节水型城市和节水型社会,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撑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工作(一)加强水资源综合规划,做好规划的实施工作水资源规划是实现水资源合理配置,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也是新《水法》赋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硬任务。

1、根据部里统一部署,全国已经启动了水资源调查评价与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评价工作。

各级水资源管理部门要认识到位、工作到位,紧密结合今后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需要,对技术问题把好关,切实做好水资源调查评价的组织协调工作。

2、河北、山西、上海、辽宁、海委和太湖局作为试点单位,要积极探索第一阶段工作的方法,率先提出评价成果。

水利部经济调节司司长张红兵就《水价办法》答记者问

水利部经济调节司司长张红兵就《水价办法》答记者问

水利部经济调节司司长张红兵就《水价办法》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03.07.22•【分类】法律问答正文水利部经济调节司司长张红兵就《水价办法》答记者问(2003年7月22日)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水利部联合发布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水价办法》),本报记者就读者关心的有关问题,采访了水利部经济调节司张红兵司长。

问:为什么要制订《水价办法》,《水价办法》的出台有哪些重要意义?答:水是人类生存的生命线,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生命线,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

我国是一个水资源短缺的国家,随着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水资源短缺的矛盾将更加突出。

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支撑和保障,已成为21世纪我国水利工作的首要任务。

为了完成这一历史性任务,特别是为尽快改变我国一方面水资源短缺,另一方面用水浪费的现状,迫切需要通过价格等经济调节手段,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全社会的节水意识。

1985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水费办法》),规定水利工程实行有偿供水,打破了无偿供水的陈旧观念。

但囿于当时计划经济的历史条件,《水费办法》将水利工程供水活动视为行政事业性活动,将水费当作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

实践证明,这种管理模式,忽视了供水的商品属性,造成水价偏低,水费计收困难并容易被平调、挪用等问题,一方面使大部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无力对水利工程和设施进行有效的维修和养护,另一方面,也导致了水资源的浪费使用。

因此,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正式作为商品价格管理,制定专项价格管理办法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水价办法》的颁布,是我国水价改革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的施行对于理顺供水价格体系和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对于建立水利工程的良性运行机制、促进全社会节约用水和建立节水型社会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吉林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二次修正)

吉林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二次修正)
临时从地下取水的,按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城市水资源费、给水工程建设费、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收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截留、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供水设施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应资质证书,按有关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后报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备案。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节约用水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组织实施城市节约用水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
(三)编制用水计划及定额,下达城市用水计划,并考核执行情况。
(四)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取用地下水的审核工作。
(五)负责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中节约用水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单位自建供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必须先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
单位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应当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城市规划区内取用地下水的城市水资源费(以下称城市水资源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七条 因基本建设等需要临时用水的,应当到城市用水管理机构申请临时用水计划指标。临时使用公共供水的,还应当到公共供水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申请人除提交临时用水计划指标外,还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临时用水申请报告,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报告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临时用水计划指标进行审查,申请的用水量符合定额规定的,予以批准;不符合定额规定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经国家批准的节水型设备和器具。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3.07.14•【字号】吉省价综字[2003]13号•【施行日期】200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吉省价综字[2003]13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吉林省定价目录》已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实行。

吉林省物价局二00三年七月十四日吉林省定价目录编号品名定价内容定价部门备注1重要的中央储备物资储备粮食、食用植物油(料)、棉花的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储备食糖竞卖底价,储备石油的出厂价格和出库价格,储备厂丝收购价格和销售价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定价范围为承担中央储备任务的企业收储的中央储备粮食,中央储备食用植物油(料),中央储备棉花、食糖、厂丝,国家储备用原油、成品油,中央救灾储备化肥等2粮食粮食定购价格,玉米、水稻收购保护价省政府定价范围为列入省定购范围和保护价范围的粮食3国家专营的烟叶、食盐和民爆器材烟叶收购价格,食盐出厂价格、批发价格,民爆器材出厂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烟叶中准级收购价格由国家发改委会同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其他具体品种等级收购价格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会同国家发改委制定。

食盐定价范围包括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民爆器材定价范围包括民爆行业所有生产企业3国家专营的烟叶、食盐和民爆器材两减外工业用盐供应中准价及浮动幅度省物价局定价范围为省内两碱外工业用盐经营企业3国家专营的烟叶、食盐和民爆器材食盐零售价格省物价局定价范围为省内食盐经营企业3国家专营的烟叶、食盐和民爆器材民爆器材仓储、运杂费等流通费率或销售价格省物价局定价范围为省内民爆器材经营企业4部分生产资料玉米种子批发、零售价格省物价局省物价局制定作价办法,市州定中准价4部分生产资料部分化肥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港口结算价格国家发改委定价范围为合成氨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的大型氮肥企业生产的尿素、硝酸铵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有经营资格的企业按照中央进口配额进口的化肥港口结算价格4部分生产资料部分化肥出厂中准价及浮动幅度省物价局定价范围为合成氨、年产能力30万吨以下氮肥企业生产的尿素,复合肥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4部分生产资料部分农药(不含小农药厂生产的农药)出厂中准价及浮动幅度省物价局授权市州人民政府制定5部分重要药品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国家统一收购的预防免疫药品和避孕药具出厂价格(口岸价格),其他药品的零售价格国家发改委定价范围为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及其它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少量特殊药品。

吉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吉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章 开发利用
第三章 取水管理
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三)社会总需水量增加而又无法另得水源的;
(四)出现需要核减或者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取水工程项目,按下列规定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建设单位报送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时,必须附具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取水许可预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持设计任务书等有关批准文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单位方可进行施工;
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
第二十八条 流域和区域水资源保护规划,由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监测站(网)建设,做好水质水量监测工作。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水文、环保、地矿等有关部门对地表水、地下水进行长期动态监测,掌握监测数据和资料。
第十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实行兴利与除害并举的原则。首先应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用水、工业用水和航运需要;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地区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第十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和跨县(市)的江河流域的综合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县(市)和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市)区域和其他江河流域的综合规划,由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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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9月1日起吉林省将执行新水资源收费标准
新华网吉林频道8月27日电 26日,记者从省物价局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关于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吉林省出台了《吉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从9月1日起吉林省将执行新的水资源收费标准,根据水资源状况制定了全省城市自来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地下水资源
费最低控制标准,地表水和非自来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地下自备水源水资源费标准提高幅度为1倍左右。

据了解,吉林省现行的水资源收费标准是1992年制定的,已不适应吉林省水资源状况,因此,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势在必行。

城市市政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地下水资源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和各方面承受能力,按照与当地同类自来水价格相衔接并逐步理顺的原则,以不低于当地同类自来水价格一定的比例确定收费标准。

其中,长春市(含双阳区)等城市不得低于同类自来水的40%。

为控制开采地下水,实行地下水资源补偿制度,凡按《吉林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规定,从地下取用水,申请取水许可证的取水人,均应缴纳一次性地下水资源补偿费。

地下水资源补偿费,按取水许可审批的日取水量一次性计收,其标准为:长春市、四平市、辽源市及所辖县(市)150元/立方米;其它市、州及所辖县(市)120元/立方米;在城市市政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新取用地下水的,地下水资源补偿费在规定的标准上加收20元/立方米,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新取用地下水的,在规定标准基础上加收20元/立方米(以上两项标准累加征收)。

(来源:东亚经贸新闻实习记者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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