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案例
国际商法案例及解析

国际商法案例及解析案例一 1986年7月27日我国某公司应荷兰A商号的请求,报出某初级产品100吨,每吨鹿特丹到岸价格(CIF)人民币3900元即期装运的实盘。
对方接收到我方报盘后,没作承诺表示,而是再三请求我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一并延长要约有效期。
我方曾将数量增至300吨,价格每吨鹿特丹GIF减至人民币3800元,并两次延长了要约的有效期,最后延至8月30日。
荷兰于8月26日来电接受该盘。
我方公司在接到对方承诺电报时,发现巴西因受旱灾而影响到该产品的产量,国际市场价格暴涨,从而我方拒绝成交,并复电称:《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售出。
“但荷方不同意这一说法,认为承诺是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因而是有效的,坚持要求我方按要约的条件履行合同,并提出,要么执行合同,要么赔偿对方差价损失40余万元人民币,否则将提起诉讼。
” [问题](1)如果A商号对我国的这家公司提起诉讼,有无正当理由,(2)双方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参考答案](1)A商号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为我国的公司违约在先,A商号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进行救济。
(2)双方间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如何认识合同订立的程序。
一般说来,订立合同必须经过两个程序,即要约和承诺。
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其内容必须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对方一旦接受,要约人就愿受其约束。
因此,一项要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应清楚表明愿意按要约所列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并表明一旦对方接受,要约人就愿受其约束。
2.原则上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凡不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人提出的建议,仅视为要约邀请。
3.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所谓十分确定,即所标明货物的名称、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数量或价格,或者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
承诺即受要约人作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对要约表示同意。
构成一项承诺也必须具备一定条件:4.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以声明或其他行为作出。
关于国际商务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本案涉及一家中国公司(以下简称“中方公司”)与一家美国跨国公司(以下简称“美方公司”)之间的并购纠纷。
中方公司主要从事高科技产品的研发与生产,而美方公司则是一家全球知名的高科技企业。
双方于2019年达成并购协议,美方公司拟以10亿美元的价格收购中方公司。
在并购过程中,双方签订了一份详细的并购协议,约定了并购的具体条款、条件、时间表以及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然而,在并购完成后,美方公司以中方公司未达到业绩承诺为由,拒绝支付剩余的并购款项,并要求解除并购协议。
中方公司遂将美方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支付剩余的并购款项。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中方公司是否达到了业绩承诺;2. 美方公司是否有权单方面解除并购协议;3. 如果美方公司违反合同,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三、法院判决1. 关于业绩承诺的认定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并购协议的约定,中方公司在并购完成后需达到一定的财务指标,包括净利润、营业收入等。
经审计,中方公司在并购完成后并未达到约定的业绩指标。
因此,法院认定中方公司未达到业绩承诺。
2. 关于美方公司解除并购协议的合法性尽管中方公司未达到业绩承诺,但法院认为,根据并购协议的约定,业绩承诺仅为支付剩余并购款项的条件之一,而非解除并购协议的充分理由。
此外,美方公司在并购过程中已充分了解中方公司的业务状况和财务状况,因此在签订并购协议时应对业绩承诺的风险有所预见。
因此,法院认为美方公司无权单方面解除并购协议。
3. 关于美方公司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法院认为,美方公司违反并购协议,未支付剩余的并购款项,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美方公司支付剩余的并购款项,并赔偿中方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国际商务中的并购法律问题,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分析:1. 并购协议的签订与履行在跨国并购中,签订一份详细的并购协议至关重要。
国际商法案例附答案

国际商法案例附答案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1案例一:一家日本公司同中国某服装厂签订了销售合同,由中国厂商向日本公司供应西装1000套,但是西装的布料和里料等材料均由日本公司提供。
问:若本合同产生争议,当事人能否提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解决争端,分析:不可以,因为此合同主要提供的是劳务和服务.案例二:一国际机器买卖合同,卖方同意交付机器并负责其安装,并提供技术人员负责机器操作一年。
该批机器价值为$1,000,000 ,技术人员工资等价值为$ 200,000(工资、奖金等)。
若双方当事人就该买卖合同发生争议,则该买卖合同是否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管辖,(假设双方当事人所在国均已批准该公约) 分析:该合同仍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范。
因为该提供服务部分价值没有超过$1,000,000 ;若服务价值超过$1,000,000 ,则该合同不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规范。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2案例一:作为卖方的A公司(美国)向位于意大利的B公司发出一份要约,其中正面规定了货物价格、支付方式等,背面则规定了一仲裁条款。
B收到后,发出自己的格式条款表示接受。
但B的格式条款后有一争议解决条款规定采取诉讼方式。
A收到B承诺后,即按照规定发送货物。
后因国际货物价格下跌,B在接受部分货物后拒绝接受余货。
A由此提起仲裁。
问:(1)合同成立了吗,(2)合同争议应通过仲裁还是诉讼解决,分析:(1)合同成立。
B在作出承诺时更改了解决争议的条款,构成承诺实质性变更,即承诺无效,为反要约。
但之后A按合同发货,以行为承诺的方式接受了B 的反要约,所以合同成立。
(2)根据CISG“最后一枪”原则,应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但美国不是CISG的缔约国)1. 承诺实质性变更:承诺无效;反要约2. 承诺方式:口头书面承诺/行为承诺案例二:被告Chilevich是一家在纽约注册的进出口公司。
它与苏联Raznoexport签订了一份鞋子销售合同。
8个国际商法的案例与分析

1、某中国北京公司与一设在中国上海的某外商独资企业于2000年12月在北京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由设在中国上海的该外商独资企业向北京公司出售通信设备,交货地点为北京公司设在北京的仓库。
合同规定:因合同的执行发生纠纷,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栽。
适用的法律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法律问题】当事人对上述合同作出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选择是否正确?【参考结沦】当事人对上述合同作出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选择不正确。
【法理、法律精解】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跨越国境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也就是说,国际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必须具有国际性。
或主体在不同国家,具有国际性;或标的具有国际性;或经济关系发生在不同国家;等等。
而本合同在签约主体、合同订立与履行地点、买卖标的物的移动等方面均不具有国际性。
特别是在签约主体方面,虽然签约的一方为外商独资企业,但它仍是中国法人。
因此,该合同的法律适用不应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答: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发价,都是可以撤回的,只要撤回通知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发价人即可。
故本案发价已撤回,甲乙之间的合同不成立。
2、英国A商于5月3日向联邦德国B商发出一项要约,供售某商品一批,B商于收到该要约的次日(5月6日)上午答复A商,表示完全同意要约内容。
但A商在发出要约后发现该商品行情趋涨,遂于5月7日下午致电B商,要求撤销其要约。
A商收到B商承诺通知的时间是5月8日上午。
试问:(1)若按英国法律,A商提出撤销要约的要求是否合法?(2)若此案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A、B双方是否存在合同关系?答:根据英国法,A商提出的撤销要约的要求不合法。
根据英国法,承诺一经发出,立即生效。
国际法律商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推进,跨国并购已成为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实现产业升级的重要手段。
然而,跨国并购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风险也日益凸显。
本案例以某中国企业并购某外国企业为例,探讨跨国并购中的法律风险及应对策略。
二、案例简介某中国企业(以下简称“买方”)拟并购某外国企业(以下简称“卖方”),该外国企业主要从事某高技术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双方就并购事宜进行了多次谈判,并签署了初步并购协议。
在并购协议签署后,买方聘请了国际知名律师事务所对卖方进行了尽职调查,发现卖方存在以下法律风险:1. 专利权纠纷:卖方所拥有的核心技术专利在海外市场存在侵权争议,可能面临诉讼风险。
2. 劳动争议:卖方部分员工在并购前已与卖方签署了竞业禁止协议,可能引发竞业禁止纠纷。
3. 合同纠纷:卖方与部分供应商、客户存在合同纠纷,可能影响并购后的业务运营。
4. 税务风险:卖方在并购前存在偷税、漏税行为,可能面临税务处罚。
三、案例分析1. 专利权纠纷针对专利权纠纷,买方应采取以下应对措施:(1)聘请专业律师对卖方专利权进行全面审查,确保其合法、有效。
(2)与卖方协商,要求其在并购协议中承担专利权纠纷的法律责任。
(3)在并购协议中明确约定,如因专利权纠纷导致买方遭受损失,卖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劳动争议针对劳动争议,买方应采取以下应对措施:(1)在并购协议中明确约定,卖方员工在并购后的竞业禁止期限、范围及补偿标准。
(2)与卖方协商,要求其在并购前解决劳动争议,确保并购后的业务运营不受影响。
(3)在并购后,加强对员工的管理,防止因劳动争议导致企业损失。
3. 合同纠纷针对合同纠纷,买方应采取以下应对措施:(1)在并购协议中明确约定,卖方应承担因合同纠纷导致的损失。
(2)聘请专业律师对卖方与供应商、客户的合同进行全面审查,确保并购后的业务运营不受影响。
(3)在并购后,加强对合同的管理,防止因合同纠纷导致企业损失。
国际商法案例

国际商法案例第一篇:国际商法案例国际商法案例案例1:1993年8月底,德国建筑商A,美国生产商B,4万吨钢缆,报价是为了计算向某项工程的投标,10月10日可知投标结果。
同年9月10日,B向A发出了正式要约,邀约中既没有规定承诺期限,也没有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
同年9月中旬起,钢缆价格猛涨,B 于10月2日向A发出撤销其9月10日要约的传真。
同年10月10日,A中标,立即向B承诺。
B认为己于10月2日撤销要约,因此合同不成立。
双方就合同是否有效成立发生纠纷。
为什么案例2:A公司向B公司发出要约,供应100匹马力的拖拉机50台,每台CIF香港3500美元,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
B公司收到后立即电复承诺,表示接受A公司的要约,并要求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
A公司未作任何答复,也没有提交货物。
事后,B公司以A公司违后合同为由要求损害赔偿。
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案例3:我一企业从美国一公司购买设备,合同采用CIF术语。
美方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在约定的装运港装船完毕,并取得全套装运单据。
受载船只启航一天后触礁沉没。
事后,卖方凭信用证要求的全套单据在信用证有效期内要求银行兑付。
银行称己接到买方指示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因为货物全部损失。
问:银行有无权力拒付?为什么?第二篇:国际商法案例分析国际商法案例分析题合同法(一)案例一、我某进出口公司向美国一厂商发出要约.出售芝麻制品一批,限对方在5 月底以前答复有效,5 月10 日我公司接该厂商电传,称“你5 月8日电悉,报价太高无法接受,请考虑降低价格”。
半月后芝麻制品的市价明显上涨。
5 月26 日.该商再次发来电传:“你5 月8 日电接受,我方将开出信用证”.对此,我公司也已悉芝麻制品行市看好,以高价卖给他人。
1.我公司接到的5月10日的电传是什么?我公司是否违约?为什么?2.假设双方成立合同后,我方运去的芝麻质量与合同轻微不符.根据英国法和美国法、公约、中国法对方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案例二、甲国制糖公司向乙国农贸公司发出电报,要求立即给自己发出100吨甘蔗,价钱FOB每吨250美元,货到后付款。
国际商法案例2

国际商法案例国际商事组织【案例一】斯密斯先生是某合伙事务所的合伙人之一,与其他三个合伙人一起被授权参与经营管。
1999年5月,他在没有通知其他合伙人的情况下,擅自与一企业签订了一项合同,结果使得该事务所遭受损失,承担了一笔债务。
同年10月,他退出该事务所。
12月,债权人要求该事务所支付这笔债务。
遭到拒付,其理由是其他三个合伙人对此不知情;债权人要求斯密斯先生支付,也遭到拒付,理由是他已经退出该事务所。
斯密斯先生和该合伙事务所的拒绝是合理的吗?【解析】:根据合伙法的有关规定,每个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的通常业务时所做出的行为,对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都具有约束力。
所以在本例中,该合伙事务所不能用不知情来对抗第三人从而拒绝支付债务,斯密斯先生的行为对合伙事务所和其他合伙人均有约束力,该合伙事务所必须支付这笔债务。
此外,根据合伙法的规定,当一个合伙人退出合伙后,他对于其作为合伙人期间企业所负的债务必须负责。
所以,在本例中,斯密斯先生不得以其退出合伙事务所来对抗债权人,他必须与其他合伙人一起,共同支付债权人。
当然,对于斯密斯先生的疏忽,合伙事务所有权要求斯密斯先生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案例二】1996年4月,被告甲与其他人一起成立了“便民油漆队”。
五人每人出资1000元,作为油漆队的经费,买了一些必要的工具,五人商定大家一起劳动,收入合理分配。
经区工商局批准后即开始营业。
一次,承揽了给化工厂油漆管道的工作。
工作后不久,甲不慎将吸剩的烟头扔到一堆麻袋中,引起火灾,给化工厂造成损失上万元。
化工厂以便民油漆队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甲的行为给工厂造成的损失应由便民油漆队赔偿还是应由高某本人赔偿?【解析】:根据合伙法的规定,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是个人合伙。
根据这一规定,便民油漆队应属于公民个人合伙性质。
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甲乱丢烟头引起火灾,不是合伙的“经营活动”,属于个人过失性的不法行为,由此产生的债务不是合伙的债务,而是其个人的债务。
最新国际商法案例分析及答案ppt课件

案例1:收货人未及时提货
某国际货运代理作为海运提单的“通知人”,提单指明 的船舶抵达目的港锚地后,及时将该轮的动态通知了 收货人。但由于收货人申请火车车皮困难,致使该轮 无法及时靠泊卸货,产生大量滞期费。于是船东既告 收货人,又起诉国际货运代理要求他们承担滞期损失。
案例2:钻石被盗
某空运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在为客户代办货物运输托运的 过程中,将客户所申报的货物“人造钻石”错误地填 写为“钻石”。运输途中货物被盗,据事后抓获的罪 犯称,他们正是看到货物的品名为“钻石”,才萌生 盗取这批货物的念头。客户以某空运国际货运代理公 司疏忽为由,要求赔偿全部货物损失。
甲公司向人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经审理,甲公司败诉,甲公司 于是提起上诉,理由是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人民法院的判决 无效。
[问题] (1)原来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 (2)争议发生之后双方当事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 (3)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正确? (4)人民法院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存在仲裁协议应当如何
A.甲 B.乙 C.丁 D.车队
甲、乙企业于2005年4月1日签订一份标的额为100万元的买卖合 同,根据合同约定,乙企业应于4月10日前到甲企业的库房领 取全部货物,但由于乙企业的原因,乙企业于4月20日才领取 该批货物,但4月15日因甲企业的库房发生火灾,致使部分货 物受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乙企业应当 自( )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出售一批木材给乙公司,履行方式 为:甲公司于7月份将该批木材自吉林交铁路发运至大连, 后由大连船运至美国纽约,乙公司支付相应对价。但7月 份,甲公司没有履行。8月3日,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该批 木材至迟应在8月20日之前发运。8月10日,甲公司依约将 该批木材交铁路运至大连。但该批木材在自大连至纽约的 运输途中因海难损失80%。由于双方对货物灭失的风险约 定不明遂发生争执。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未于7月份履行 合同违约在先,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因甲公司未按 时履行义务已终止,故货物损失的风险理应由甲公司承担。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金光油籽(宁波)有限公司与中国 粮食贸易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第一章 庭前准备
• 书记员检查庭审设施是否完备,标志牌是 否齐全、摆放到位。 • 书记员检查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底。 • 书记员宣布法庭同纠纷案
第二章 庭审
• • • • • • 审判长宣布开庭 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名单 审判长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 法庭调查 法庭辩论 宣判
金光油籽(宁波)有限公司与中国 粮食贸易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案情回顾
• 中粮公司向法院提出:要求金光公司支付 约3千万元垫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船 舶滞期费的诉讼请求。
金光油籽(宁波)有限公司与中国 粮食贸易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一审结果
• 一审法院判决: 1、金光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中粮 公司垫付剩余货款本金人民币及相应利息 2、金光公司偿付中粮公司违约金 (由保证 金转换,已给付)。 3、金光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中粮 公司的船舶滞期费。
金光油籽(宁波)有限公司与中国 粮食贸易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二审原因
• 金光公司不服一审法院的上述民事判决, 提起上诉并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主文的第二 项、第三项。 (分别关于违约金和滞期费)
金光油籽(宁波)有限公司与中国 粮食贸易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模拟法庭
本案人员
• • • • 法官:淦梦宇 书记员:周池 上诉人:余洋 金光公司 余洋(金光公司 余洋 金光公司) 被上诉人:李晨 中粮公司 李晨(中粮公司 李晨 中粮公司)
金光油籽(宁波)有限公司与中国 粮食贸易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二审结果
• 二审法院判决: 1、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主文的第一项、第二 项。 2、维持一审法院判决主文的第三项。 3、金光公司偿还中粮公司垫付货款本金。
金光油籽(宁波)有限公司与中国 粮食贸易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谢谢大家对本案的关注☆ ☆
金光油籽(宁波)有限公司与中国 粮食贸易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金光油籽(宁波 有限公司 金光油籽 宁波)有限公司 宁波 与 中国粮食贸易公司 委托合同纠纷案
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光油籽(宁波)有 金光油籽(宁波) 金光油籽 以下简称金光公司) 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光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粮食贸易公司 中国粮食贸易公司
(以下简称中粮公司) 以下简称中粮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