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
海南泽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刘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海南泽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刘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29【案件字号】(2021)琼02民终1228号【审理程序】二审【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海南泽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刘伟【当事人】海南泽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刘伟【当事人-个人】刘伟【当事人-公司】海南泽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培栋山东奥盛律师事务所;詹和泉海南卫伦律师事务所;班慧海南卫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培栋山东奥盛律师事务所詹和泉海南卫伦律师事务所班慧海南卫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培栋詹和泉班慧【代理律所】山东奥盛律师事务所海南卫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海南泽华房地产有限公司【被告】刘伟【本院观点】一审判决认定刘伟与泽华公司所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符合法律规定,且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实际履行违约金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第三人反证证据交换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缺席判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本院在审理(2021)琼02民终1177号上诉人泽华公司与被上诉人王爱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查明:涉案房屋于2019年1月29日完成竣工验收备案。
由于办理产权初始登记必须提交小区物业管理用房登记卡,泽华公司于2019年春节上班后向天涯住建局申请办理物业管理用房登记卡。
天涯住建局以涉案房屋小区存在前期物业公司纠纷为由,未给予办理。
之后,泽华公司多次向三亚市相关部门反映,天涯住建局也就该事项向三亚市相关部门进行请示。
由泽华公司向天涯住建局出具承诺书后,天涯住建局才于2020年3月13日将涉案房屋小区物业管理用房登记卡办理完毕。
房地产开发中涉及商品房预售的四个热点问题·上

房地产开发中涉及商品房预售的四个热点问题·上张暕逸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商品房预售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即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当下,商品房预售是我国商品房销售的主要方式之一,本文主要对商品房预售相关问题予以分析。
问题一已在先设定的抵押权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关系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建设期间,基于融资需求,往往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建建筑物进行抵押贷款缓解自身资金压力。
与此同时,在商品房未竣工验收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进一步筹集建设资金,符合一定条件后会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部分地方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已经设立抵押权的预售项目需抵押权人出具同意预售文件,方能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为行文简洁,下文中的抵押权特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权和在建建筑物的抵押权)。
此时,涉及已经设立的抵押权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之间关系问题。
具体而言,抵押权人同意预售是否等同于抵押权人放弃预售部分的抵押权?抵押权人对预售所得房款是否有权优先受偿?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部分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商品房预售许可时,要求抵押权人出具同意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的文件,但现行法律对此并未作出明文规定,要求获得在先设立的抵押权人同意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前置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一、引言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若干问题的具体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
本文将对该解释中的关键点进行解析和分析。
二、主要内容1. 表示与承诺本次解释强调,销售人员的销售行为中的表示,与开发商或销售人员的承诺之间应被明确区分。
销售人员所作的表示并不必然等同于开发商或销售人员所做的承诺,双方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2. 预售许可证在拿到预售许可证之前,开发商不能与购房人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如果已经签订,应该因违反法律规定无效。
3. 纠纷处理方式本文强调,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裁判合同条款,须充分考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应有不当之处。
如果裁判条款存在问题,应采取司法途径进行维权。
4. 违约责任如果开发商存在不履行合同的情况,购房人合法权益受到影响,购房人可以通过起诉、仲裁等方式进行维权,并要求相应的违约金或赔偿金。
5. 倒房问题在明示或暗示倒房情形下,开发商或销售人员不得向购房人收取任何款项,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对消费者的影响本次司法解释的发布,对消费者来说,是非常有益的。
在解释中,明确了开发商应该履行的义务,即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予以保障,消费者在购房时会更有保障感。
同时,解释还对开发商不履行合同的行为进行了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对开发商的管控。
这些规定,有利于消费者在购房活动中获得更多的法律保障。
四、结语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若干问题的具体解释(三)》的出台,标志着消费者权益得到更加完善的保障。
相信在未来的社会中,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会得到更加合理的解决方式,让消费者在购房时更加放心、安全。
(完整版)《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解读

《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释义】本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概念进行了定义,“商品房”大概只有在中国才有,它的作为房屋的一种,是相对于“公房”和“二手房”来说;不仅如此,我们还给它赋予了新的内容,就是那些还没有完工不具备使用功能的房屋。
此条解释让人看起来还有点思考:什么“尚未建成”?什么叫“已竣工”?为了避免歧义,我认为还是“未竣工”和“已竣工”作为分界点比较好?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释义】中国的预售制度由来已久,目前由94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95年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两个规范性文件进行调整,但是两个文件总共只有17条,如果除去重复和无用的内容,则仅13条1100字,可谓大道至简。
高法的这项解释是一种明显的功利思想前三句认定预售许可制度的有效性,后两句则认定了开发企业的变通性。
对于消费者来说,如果想利用开发商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这一点来进行诉讼,应快点行动,否则磨磨蹭蹭的等下去,等对方有了许可证后再诉讼,一切都晚了;因为《预售许可证》相对于《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来说,其取得的成本比较低。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海南购房的十大坑

海南购房的十大坑介绍海南作为中国最大的热带岛屿,一直以来都备受人们的青睐,尤其是近年来的房地产市场更是火爆。
然而,在购买海南的房产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陷阱,这是购房者需要注意的。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介绍海南购房的十大坑,帮助购房者避开这些坑,做出明智的决策。
一、政策坑1. 限购政策海南对外地人购房实行限购政策,购房者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购买,否则只能购买二手房。
购房者应在购房前了解并熟悉限购政策,避免因此而无法购买心仪的房产。
2. 优惠政策海南推出了一系列的购房优惠政策,购房者要及时了解并申请这些政策,以获得更多的优惠和补贴。
二、商业坑3. 开发商的信誉购房者在选购楼盘时应了解开发商的信誉和口碑,尽量选择有良好口碑和信誉的开发商,以保证购房的质量和权益。
4. 预售合同的陷阱购房者在签订预售合同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合同中的权益和责任,避免陷入一些不利于购房者的条款。
三、质量坑5. 房屋质量问题购房者应在购房前对房屋进行全面检查,了解房屋的质量和装修情况,避免购买到存在质量问题的房产。
6. 房屋产权问题购房者在购房时要仔细核实房屋的产权情况,确保房屋的产权清晰,避免因产权问题而发生纠纷。
四、交通坑7. 交通配套不完善购房者要在购房前了解楼盘附近的交通配套设施,包括公交线路、地铁等,确保日常出行的便利性。
8. 交通拥堵问题购房者要考虑购房地点的交通情况,避免购买到交通拥堵严重的区域,影响日常出行的便捷性。
五、环境坑9. 生活配套设施不完善购房者要考虑楼盘周边的生活配套设施,如医院、学校、商场等,避免日常生活不便。
10. 生态环境问题购房者要关注楼盘周边的生态环境问题,如空气质量、噪音污染等,确保生活环境的舒适性和健康性。
结论海南作为热门的购房地,虽然有诸多优势,但也存在一些陷阱和坑。
购房者在购房前应全面了解政策、商业、质量、交通和环境等方面的问题,避免因对这些问题不了解而陷入购房的困境。
希望本文的介绍能帮助购房者避免这些坑,做出明智的购房决策。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及典型案例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及典型案例为帮助正确审理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类案件,更好地统一裁判尺度和办案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涉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类案件主要类型概述1.签订意向书后已交房,但尚未验收竣工,购房者诉求确认双方存在商品房销售合同关系、根据意向书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过户等。
2.签订意向书后,因开发商违约,购房者诉求解除购房意向、双倍返还意向金、定金。
3.商品房预约合同签订后,因价格上扬,开发商拒绝与购房者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者不能按约定的房价款取得房屋,购房者诉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二、涉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类案审理指引(一)注意妥善区分预约合同和本约合同的区别1.认购协议的内容不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合同效力待定。
商品房买卖的交易过程中一般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商品房预售合同两种文书,认购协议本来并不是这个过程中必然存在的。
然而,开发商以及购房者出于双方各自的目的,为了更快地将交易确定下来,会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情况下,先签订一个名为“认购”、“订购”、“预定”等协议(以下统称“认购协议”)。
这样一种认购协议不属于现售或预售合同,而是当事人双方对将来订立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达成的合意,其内容相对比较简单,一般是对双方将要交易房屋的基本情况及何时订立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等有关事项作出约定,包括:(1)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2)房屋基本情况,包括坐落位置、房号、面积等;(3)房屋单价、总价等;(4)签约及交付房款的时间;(5)定金及罚则。
认购协议的内容不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小产权房不能办理房产证,为了证明自己是花了钱购买了小产权房,卖家会跟买家签订小产权房买卖的合同,买家也非常的重视它,既然是合同肯定是有一定的效力,那么,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律伴网小编介绍了相关内容。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一)合法小产权房买卖的法律效力合法的小产权房,指拥有宅基地使用权证,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证,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证的村民自住房。
需要注意的是,上面两起案件中涉及的小产权房,都属于合法的小产权房。
1、这类小产权房,具备合法的产权证明,法律规定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
2、对于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人员包括城镇居民出售的行为,尽管《土地管理法》等现行法规仍做出禁止性规定,但并不属于强制性效力规范,不能以此确认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对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主要适用《合同法》,而合同法的基本精神是意思自治、诚实信用。
如确认此类合同无效,出卖方很可能在违规出卖房屋获得利益后,再基于土地升值、拆迁补偿等原因主张合同无效,使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买房者蒙受损失,从而损害社会的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的社会根基。
因此,合法的小产权房买卖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司法判决基本倾向于认定合同有效。
例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鲁高法〔2011〕297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39条的规定是法律限制未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转让的管理性规范,而非效力性规范,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依法认定有效。
”(二)违法小产权房买卖的法律效力违法的小产权房,即非法占用集体用地或者闲置的国有土地,将农村集体用地使用权变相流转或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性质,在没有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非法建设,并直接在市场上销售的“三无”违法建筑。
2024海南二手房交易新政策出台

2024海南二手房交易新政策出台合同编号:__________合同各方当事人: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1.1 甲方出售的房屋位于海南省(省、市、区)__________街道(路、巷)__________号,房屋结构为__________,房屋所有权证号为__________,房屋产权清晰,无任何抵押、债务及法律纠纷。
1.2 房屋的规划用途为__________,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房屋所有权人为甲方。
第二条房屋买卖价格及支付方式2.1 甲乙双方同意,本房屋的买卖价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元。
2.2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将房款支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
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现金支付。
2.3 乙方支付房款后,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第三条房屋交付及过户3.1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将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乙方。
3.2 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
3.3 房屋交付时,甲乙双方应共同对房屋进行验收,确认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完好。
第四条合同的履行及违约责任4.1 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4.2 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4.3 如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争议解决5.1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5.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其他约定6.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6.2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代表(签名):__________ 代表(签名):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根据2024年海南省二手房交易新政策,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遇政策调整,甲乙双方应遵照相关政策执行,并适时调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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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2011年审判委员会第1次会议讨论通过)为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维护房地产交易诚信,促进海南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针对海南商品房买卖纠纷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及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关于逾期办证违约纠纷1、购房人以开发商逾期办证为由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依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开发商取得拟售房产初始登记后,应当通知购房人提供办证所需相关资料。
经开发商通知,购房人不予配合,不提供办证所需相关资料,致使开发商办证逾期,购房人请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
前款所称房产初始登记,系指开发商取得房产项目的整体产权登记后,将房屋分套初始登记在自己名下。
(2)开发商取得拟售房产初始登记后,经通知购房人,购房人依通知提供了办证所需相关资料的,分别情况区别处理:①合同对开发商向产权登记机关报送办证资料的时间有约定,开发商在约定时间内向产权登记机关报送了办证资料,购房人请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开发商未在约定期限内报送,购房人请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
②合同对开发商向产权登记机关报送办证资料的时间没有约定的,开发商应在合理期限内报送。
开发商未报送,致使购房人自开发商取得拟售房产初始登记之日起90日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开发商应当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合同对开发商向产权登记机关报送办证资料的时间有约定的,买房人请求开发商承担逾期办证违约责任的诉讼时效自合同约定时间的次日开始计算;合同未约定时间的,诉讼时效自开发商取得拟售房产初始登记之日起90日之次日开始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内,购房人要求开发商报送办证资料的,诉讼时效中断。
3、开发商取得拟售房产初始登记后,未通知购房人提供办证所需相关资料,致使办证逾期,购房人请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
合同对通知时间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开发商应于合理期限内通知。
开发商未通知,致使自开发商取得拟售房产初始登记之日起90日,购房人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开发商应当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合同对开发商通知购房人提供办证所需资料时间有约定的,购房人请求开发商承担逾期办证违约责任的诉讼时效自合同约定时间的次日开始计算。
合同未约定时间的,诉讼时效自开发商取得拟售房产初始登记之日起90日之次日开始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内,购房人要求开发商报送办证资料的,诉讼时效中断。
5、对于违约责任的确定,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确,或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按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6、对房屋的交付使用,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开发商将房屋实际交付买房人占有或将房屋钥匙交给买房人的均视为已实际交付使用。
二、关于预约购房纠纷7、开发商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即收取拟购房人认购金、订购金、诚意金等,事后双方不愿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退还认购金、订购金、诚意金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8、开发商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当时虽未取得但起诉前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拟购房人仅向开发商交纳认购金、订购金、诚意金等,并未与开发商订立认购协议、预购协议及意向书等,事后要求与开发商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不予支持。
开发商不愿与拟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拟购房人要求退回认购金、订购金、诚意金的,应予支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9、开发商收取了拟购房人的认购金、订购金、诚意金等且与拟购房人订立了认购协议、预购协议及意向书等的,分别情况予以处理:(1)认购协议、预购协议及意向书等具备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且开发商所收取的认购金、订购金、诚意金等为认购协议、预购协议及意向书中所约定的购房款数额的,应当认定为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拟购房人要求继续履行的,应予支持。
因开发商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拟购房人除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外,还可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2)认购协议、预购协议及意向书等虽具备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但开发商仅收取了少量认购金、订购金、诚意金等,拟购房人要求继续履行,且继续履行不会出现障碍的,应当判决继续履行。
因开发商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应双倍返还所收取的认购金、订购金、诚意金等。
(3)拟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的认购协议、预购协议及意向书等有关于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约定,但经开发商通知,拟购房人未在约定时间内与开发商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事后要求与开发商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不予支持。
开发商不与拟购房人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拟购房人要求开发商退还所收取的认购金、订购金、诚意金等的,应予支持,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认购协议、预购协议及意向书等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拟购房人要求继续履行的,不予支持。
拟购房人以认购协议、预购协议及意向书等为据,要求与开发商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的,不予支持。
开发商不与拟购房人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拟购房人要求双倍返还认购金、订购金、诚意金等的,应予支持。
10、拟购房人与开发商明确约定已支付的认购金、订购金、诚意金等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定金,开发商拒绝与拟购房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拟购房人拒绝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开发商应当将定金返还拟购房人。
三、关于正式合同订立后的相关纠纷11、双方当事人已经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仅交付定金,且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买受人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出卖人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的,从其约定。
双方当事人没有前款约定,一方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解除,且合同有继续履行可能的,不应解除合同。
12、双方当事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且买受人已交付部分房款后,出卖人恶意违约,请求解除合同,并愿意承担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的,如买受人不同意解除合同,且合同有继续履行可能的,不应解除合同。
1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未经备案登记,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四、关于涉“限购令”商品房买卖纠纷14、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发布“限购令”的,拟购房人可购房套数以相关“限购令”为限。
开发商因“限购令”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拟购房人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
五、关于涉“保障性住房”买卖纠纷(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买卖纠纷15、因政府或政府指定的专门机构与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对象所签订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合同而产生的纠纷,依下列情况分别处理:(1)合同签订于2007年8月7日《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下称国务院意见)实施前,且已履行完毕的,可以认定有效;一方请求解除的,不予支持。
(2)合同虽签订于国务院意见实施前,但国务院意见实施后尚未履行完毕的,可以认定有效。
但购买人请求继续履行的,应以合同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不予支持。
因解除合同而导致的损失,由双方按过错责任大小分担。
(3)合同签订于国务院意见实施后的,应当认定无效,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按双方过错责任大小分担。
16、因经济适用住房初始购买者与他人就经济适用住房所签订的买卖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区别下列情况分别处理:(1)合同签订于国务院意见实施前,且已履行完毕的,可以认定有效;一方请求解除的,不予支持。
(2)合同虽签订于国务院意见实施前,但国务院意见实施后尚未履行完毕的,可以认定有效。
但购买人请求继续履行的,不予支持。
因解除合同而导致的损失,由双方按过错责任大小分担。
(3)合同签订于国务院意见实施后,依下列情形分别处理:①经济适用房初始购买者就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未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与他人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当事人按过错责任大小分担。
② 经济适用房初始购买者就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与他人所签订的买卖合同,凡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有效,但政府或政府指定的专门机构主张优先回购的除外。
经济适用住房初始购买者与他人所签订的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有效的,购房人有关产权的取得依相关规定办理。
(二)关于限价商品住房买卖纠纷17、因政府或政府指定的专门机构与不符合限价商品住房供应条件对象所签订的限价商品住房出售合同而产生的纠纷,依下列情况分别处理:(1)合同签订于2010年8月3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住房的意见》(琼府[2010]64号,下称海南省政府保障性住房意见)发布前,且已履行完毕的,可以认定有效;一方请求解除的,不予支持。
(2)合同虽签订于海南省政府保障性住房意见发布前,但海南省政府保障性住房意见发布后尚未履行完毕的,可以认定有效。
但购买人请求继续履行的,应以合同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不予支持。
因解除合同而导致的损失,由双方按过错责任大小分担。
(3)合同签订于海南省政府保障性住房意见发布后的,应当认定无效,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按双方过错责任大小分担。
18、因限价商品住房初始购买者与他人就限价商品住房所签订的买卖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区别下列情况分别处理:(1)合同签订于海南省政府保障性住房意见发布前,且已履行完毕的,可以认定有效;一方请求解除的,不予支持。
(2)合同虽签订于海南省政府保障性住房意见发布前,但海南省政府保障性住房意见发布后尚未履行完毕的,可以认定有效。
但购买人请求继续履行的,不予支持。
因解除合同而导致的损失,由双方按过错责任大小分担。
(3)合同签订于海南省政府保障性住房意见发布后,依下列情形分别处理:①限价商品住房初始购买者就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未满5年的限价商品住房与他人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当事人按过错责任大小分担。
② 限价商品房初始购买者就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的限价商品住房与他人所签订的买卖合同,凡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有效,但政府或政府指定的专门机构主张优先回购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