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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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综合篇)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综合篇)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综合篇)业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综合篇)1 一般规定1.1 规划建设业务分类规定对外受理申请人的规划建设申请业务从立案类别上可分为建设用地类、城市规划类、建设工程类、勘测信息类、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类、违法建设查处类、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类共七大类,具体见表1-1。

表1-1 规划建设业务分类总表注:①本表的批复期限是指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行政审批决定之日。

②重点工程、高校建设项目的批复期限见相关规定。

③如果受理处(科)室与本表不符,请以分局实际情况为准。

1.2 其他规定1.2.1 办理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业务外的规划建设业务应当提供IC卡号,首次来我局办理业务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先申请IC卡。

1.2.2 办理各项规划建设业务除了根据业务分类要求提交相应当的特定资料外,均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2.2.1 立案申请表,勘测信息类业务提交备案申请表;1.2.2.2 申请函:说明申请办理的事项的基本情况、办理原因、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验收类业务要求写明报批情况及现场状况,其中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规划编制和历次审查、修改过程的说明;整治规划申请设计条件、方案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申请的原因、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1.2.2.3 授权委托书,原件:除勘测信息类业务外,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1.2.2.4 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除勘测信息类业务外均应当提交);其中办理中心村规划设计条件、方案审查、审批由区城市规划部门申报;1.2.2.5 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代理人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自然人办理建筑类业务时,如代理人与申请人属于配偶、父母、子女关系,应当提交户口薄复印件,委托其他人办理的,应当进行公证。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修建性详细规划篇)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修建性详细规划篇)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修建性详细规划篇)发布日期:2007—12—02目次第1节总则第2节术语第3节公共设施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第4节居住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第5节工业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第6节仓储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第7节公园绿地修建性详细规划第8节雕塑、纪念碑规划控制要求附录用词说明第1节总则1.1 为进一步实现广州市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科学、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间,特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1。

2 本标准与准则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内的各类修建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管线规划内容参见市政篇相关规定。

1。

3 本标准与准则是以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国内外相关城市的同类标准,结合广州市的具体情况,及历年来城市建设管理经验编制而成.1。

4 本标准与准则应定期更新以适应城市经济、社会、环境发展状况的变化及相关规范、工艺、技术的更新.1.5 修建性详细规划及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现行的有关法规、规范和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1.6 本标准与准则由广州市城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2节术语2。

1 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制订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2。

2 公共设施用地城市中为社会服务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及设计等机构或设施的建设用地。

2。

3 居住用地在城市中包括住宅及相当于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绿地等设施的建设用地.2.4 工业用地城市中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堆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其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的建设用地。

2.5 仓储用地城市中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

2.6 居住区用地(R)居住区内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

2.6。

1 住宅用地(R01)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广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广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附件1广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草案修改稿(文中划线部分为新增内容或修改内容,加粗斜体部分为修改内容的简要说明)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第二条(规划区)第三条(适用范围)第四条(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第五条(密度分区)第六条(城乡规划编制体系)第七条(规划编制基本要求)第八条(六线)第九条(授权条款)第二章城乡规划勘查测量管理第十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的基础资料)第十一条(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第十二条(城乡规划基础测量)第十三条(城乡规划工程测量)第十四条(城乡规划勘察测量资料的管理)第三章城市规划区和镇规划区规划管理第一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十五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内容)第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的确定)第十七条(规划用地红线的划定)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用地面积)第十九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确定)第二十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内容)第二十一条(居住用地)第二十二条(旧城更新及城中村改造)第二十三条(竖向标高)第二十四条(城镇公共道路和城镇公共绿地的界定)第二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及依据)第二十六条(建筑工程使用功能)第二十七条(建筑工程的高度控制)第二十八条(建筑工程的建筑间距控制)第二十九条(建筑退让控制)第三十条(停车配建)第三十一条(建筑工程景观控制)第三十二条(零星建筑工程)第三十三条(紫线范围内的建设控制及近现代优秀建筑的保护)第三十四条(传统骑楼街的保护)第三十五条(危破房工程)第三十六条(临时建设工程)第三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第三十七条(道路交通工程)第三十八条(城市轨道交通)第三十九条(其他交通设施)第四十条(管线工程)第四十一条(厌恶工程)第四章村庄规划区规划管理第四十二条(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第四十三条(村民住宅建设控制1)第四十四条(村民住宅建设控制2)第四十五条(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第四十七条(违法建设认定、处罚、查处程序的法律适用)第四十八条(违法建设影响城乡规划程度的界定)第四十九条(违法建设责任人的确定)第六章附则第五十条(本规定与规划条例的关系及罚则)第五十一条(施行时间)附表:附表一居住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二居住建筑建筑间距表附表三建筑工程临规划道路边线、河涌规划控制边线、绿线退让(D)规定附表四建筑工程临铁路边轨中线退让(D)规定附表五建筑工程临架空电力线导线边线退让(D)规定附表六村民住宅建设控制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城乡(删除“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保障城乡(删除“城市”)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删除“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广东省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范

广东省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范

广东省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范-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范(初稿O)广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二〇〇四年十二月目录1 总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术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区的划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错误!未定义书签。

4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构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错误!未定义书签。

5 法定文件的编制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错误!未定义书签。

6 管理文件的编制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错误!未定义书签。

7 附件的编制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错误!未定义书签。

8 其他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录1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体系框图____________________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录2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流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总则为规范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深度,依据《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和省人民政府指定镇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送审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第二条详细规划和技术规定的关系第三条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第四条密度分区第五条实施性规定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管理第六条城市规划层次第七条“六线”控制体系第三章城市规划勘察测量管理第八条城市规划编制与城市勘察、测量第九条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第十条城市基础测量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工程测量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勘测资料管理第四章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管理第十三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第十四条建设用地分类第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第十六条用地面积的最小规模第十七条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第五章详细规划管理第十八条建设用地技术经济指标控制第十九条居住用地公共设施配套要求第二十条竖向标高第二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第二十二条近现代优秀建筑保护第二十三条传统骑楼街的保护、更新和改造第六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使用功能的确定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第二十五条建筑工程的高度控制第二十六条建筑间距第二十七条建筑退让第二十八条建筑工程停车配建第二十九条零星建(构)筑物和建筑物外部附属物第三十条村民和城镇居民住宅第七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第三十一条城市道路交通第三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第三十三条其它交通设施第三十四条管线的布置第三十五条河涌水系规划控制范围第三十六条市政设施第八章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第三十七条规划验收第三十八条分期验收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九条用语说明第四十条溯及力第四十一条生效日期附表:附表一: 居住用地人口密度、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二:工业用地通用厂房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三:普通仓储用地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四:公园内部用地比例附表五:居住建筑建筑间距表附表六:建筑工程临规划道路边线、河道规划控制边线退让规定附表七:建筑工程临铁路边轨中线退让规定附表八:建筑工程临架空电力线导线边线退让规定附录:名词解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保障城市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广州市独立用地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

广州市独立用地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

广州市独立用地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第一条为提升我市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高效保障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需求,优化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管理,根据《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市政府令第158号)、《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15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具有独立用地的公益性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

本规定中的独立用地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是指独立用地,而非附属于其他用地上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具体指《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附表二规定的独立占地的幼儿园(R12、R22、R32)、中小学(A33)、文化站(A2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A51)、福利院(A6)、变电站(U12)、消防站(U31)、燃气供应站(U13)、垃圾压缩站(U22)、垃圾收集站(U22)。

经营性的卫生、教育、养老、福利、文化等设施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批复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要求。

第五条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幼儿园、中小学、文化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福利院一般只确定用地面积、容积率下限(幼儿园、中小学中心城区不低于0.7,外围地区不低于0.4;文化站不低于1.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福利院不低于0.7)和绿地率。

容积率上限、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等指标,统一用“—”表示。

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变电站、消防站、燃气供应站、垃圾压缩站、垃圾收集站一般只确定用地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等指标,统一用“—”表示。

市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规定对已经批准实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进行动态更新。

涉及调整用地性质、用地边界的,应当按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程序办理;涉及调整邻避设施建设规模等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事项的,应当采取批前公示、座谈会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定

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定

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定1 总则1.1为实现规划编制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依据国家、建设部、广东省和广州市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1.2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将逐步覆盖广州市行政辖区范围,为上一层次的规划提供技术基础,对下一层次的规划进行有效的导控,对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道路工程管线和配套设施及空间环境等予以控制要求,为城市规划行政管理提供依据。

1.3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以满足规划管理需求为导向,在全面整合纳入城市规划管理动态信息和已审批各项规划成果的基础上,形成覆盖全市的面向规划管理的“一张图”管理平台。

1.4本规定中所指“规划管理单元”是指结合行政街道界线、明显地理界线等因素划定的,用地规模适宜的,由多个规划地块所组成的规划管理范围。

“规划管理单元”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编制单位。

1.5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使用计算机辅助设计,并严格执行本规定第四章:控制性详细规划计算机数据标准的相关要求,确保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计算机数据的规范化、标准化。

1.6在广州市域范围内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遵照本规定执行。

1.7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1.8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广州市城市规划局。

2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2.1资料收集和现状调研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收集如下资料:(1)上层次规划对该地区的要求;(2)规划地区自然条件及历史资料;(3)规划区人口分布现状;(4)规划区土地利用现状情况、重要企事业单位情况等技术经济资料;(5)现有居住、工业、重要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和园林绿地、风景名胜等城市重要现状情况及发展要求;(6)城市环境及其它资料;(7)与本规划区有关的已审批规划;(8)规划管理审批信息:包括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建设用地划拨资料、已批修建性详细规划、已批规划用地许可证及其规划设计条件和建筑放线验线资料等。

2.2规划主要内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在经批准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等上层次规划的基础上,结合现状土地使用情况,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建设总量控制、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等内容作出进一步规划安排,并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等指标,提出道路、工程管线、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规划控制要求。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送审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第二条详细规划和技术规定的关系第三条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第四条密度分区第五条实施性规定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管理第六条城市规划层次第七条“六线”控制体系第三章城市规划勘察测量管理第八条城市规划编制与城市勘察、测量第九条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第十条城市基础测量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工程测量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勘测资料管理第四章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管理第十三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第十四条建设用地分类第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第十六条用地面积的最小规模第十七条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第五章详细规划管理第十八条建设用地技术经济指标控制第十九条居住用地公共设施配套要求第二十条竖向标高第二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第二十二条近现代优秀建筑保护第二十三条传统骑楼街的保护、更新和改造第六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使用功能的确定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第二十五条建筑工程的高度控制第二十六条建筑间距第二十七条建筑退让第二十八条建筑工程停车配建第二十九条零星建(构)筑物和建筑物外部附属物第三十条村民和城镇居民住宅第七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第三十一条城市道路交通第三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第三十三条其它交通设施第三十四条管线的布置第三十五条河涌水系规划控制范围第三十六条市政设施第八章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第三十七条规划验收第三十八条分期验收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九条用语说明第四十条溯及力第四十一条生效日期附表:附表一:居住用地人口密度、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二:工业用地通用厂房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三:普通仓储用地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四:公园内部用地比例附表五:居住建筑建筑间距表附表六:建筑工程临规划道路边线、河道规划控制边线退让规定附表七:建筑工程临铁路边轨中线退让规定附表八:建筑工程临架空电力线导线边线退让规定附录:名词解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保障城市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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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1 总则为实现规划编制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依据国家、建设部、广东省和广州市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将逐步覆盖广州市行政辖区范围,为上一层次的规划提供技术基础,对下一层次的规划进行有效的导控,对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道路工程管线和配套设施及空间环境等予以控制要求,为城市规划行政管理提供依据。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以满足规划管理需求为导向,在全面整合纳入城市规划管理动态信息和已审批各项规划成果的基础上,形成覆盖全市的面向规划管理的“一张图”管理平台。

本规定中所指“规划管理单元”是指结合行政街道界线、明显地理界线等因素划定的,用地规模适宜的,由多个规划地块所组成的规划管理范围。

“规划管理单元”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编制单位。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使用计算机辅助设计,并严格执行本规定第四章:控制性详细规划计算机数据标准的相关要求,确保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计算机数据的规范化、标准化。

在广州市域范围内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遵照本规定执行。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广州市城市规划局。

2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资料收集和现状调研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收集如下资料:(1)上层次规划对该地区的要求;(2)规划地区自然条件及历史资料;(3)规划区人口分布现状;(4)规划区土地利用现状情况、重要企事业单位情况等技术经济资料;(5)现有居住、工业、重要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和园林绿地、风景名胜等城市重要现状情况及发展要求;(6)城市环境及其它资料;(7)与本规划区有关的已审批规划;(8)规划管理审批信息:包括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建设用地划拨资料、已批修建性详细规划、已批规划用地许可证及其规划设计条件和建筑放线验线资料等。

规划主要内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在经批准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等上层次规划的基础上,结合现状土地使用情况,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建设总量控制、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等内容作出进一步规划安排,并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等指标,提出道路、工程管线、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规划控制要求。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1)规划依据和规划范围;(2)建设用地性质,包括不同地块土地使用性质的具体控制要求,土地使用性质的兼容性;(3)建设用地使用强度,包括不同地块的开发建设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具体控制要求;(4)道路交通,包括道路系统的功能分级和交叉口形式,以及公共停车场、公交站场等的规划要求;(5)工程管线,包括各类工程管线的走向、位置等控制要求;(6)特定地区地段和其它公共配套设施的规划要求。

3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构成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文件包括以下三个部分:(1)法定文件:由文本、规划管理单元导则组成,是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文件;(2)管理文件:由通则、规划管理单元地块图则组成,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规划管理的操作依据;(3)技术文件:由基础资料汇编、说明书、技术图纸、公众参与报告组成,是规划管理单元导则和规划管理单元地块图则的技术支撑和编制基础。

法定文件的成果构成及深度要求法定文件包括文本和规划管理单元导则3.2.1文本的主要内容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是对规划各项目标和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的文件,应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编写,对于规划管理单元层面的规划控制提出强制性要求,包括:总则、规划区发展目标、土地使用规划、道路交通规划、公共服务设施与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绿地与开敞空间规划、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城市设计、市政工程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管理单元管制、实施规定十二个部分,具体内容如下:(1)总则以条文方式阐明规划编制依据、规划范围、规划生效日期、规划修改权限以及规划解释权。

(2)规划区发展目标主要阐明规划发展目标、功能定位、空间结构、人口规模以及建设用地规模。

(3)土地使用规划主要阐明土地使用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划、村建设用地规划以及非建设用地规划四个方面的规划内容和要求,并要列出规划用地平衡表。

(4)道路交通规划主要阐明以下三个方面的规划内容:a、道路系统规划,其中包括道路系统结构、各级道路红线以及道路断面;b、道路交叉口控制要求,其中包括交叉口形式、渠化措施以及控制点坐标和标高;c、交通设施规划,其中包括停车场、加油站、公共交通场站、步行交通以及其它交通设施。

(5)公共服务设施与市政公用设施规划主要阐明公共服务中心布局结构、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市政公用设施规划三个方面的规划内容和要求,并要列出设施一览表(包括公共服务设施及市政公用设施),对对规划管理单元层面的公共服务设施与市政公用设施规划配置内容与数量作出强制性要求。

(6)绿地与开敞空间规划主要阐明绿地与开敞空间结构、生态绿地、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广场规划、水域规划、城市设计七个方面的规划内容和要求。

(7)历史文化保护规划重点阐明保护对象与保护标准、保护范围划定与控制要求两个方面的规划内容和要求。

(8)城市设计主要阐明景观风貌结构、沿街立面控制、建筑轮廓线控制、建筑风格控制、绿化景观及开敞空间设计、附属设施控制、照明与标识系统控制七个方面的规划内容和要求。

(9)市政工程规划主要阐明给水工程规划、雨水工程规划、污水工程规划、电力工程规划、电信工程规划、燃气工程规划、防灾减灾工程规划以及环卫工程规划(根据需要编制)八个方面的规划内容和要求。

(10)环境保护规划主要阐明水环境保护规划、大气环境保护规划、声环境保护规划、固体废弃物处理规划、环境保护措施以及施工期环境保护要求6个方面的规划内容和要求。

(11)管理单元管制主要阐明单元划分与单元主导属性、单元管制的特殊规定两方面的内容,并要制定单元规划管理表(七项主要管理指标,包括:用地主导属性、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人口规模、配套设施、绿地与广场以及文物保护)。

(12)实施规定主要阐明针对编制区管理单元层面的实施规定。

3.2.2规划管理单元导则的主要内容规划管理单元导则是指反映文本中土地利用、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等强制性控制内容及指标的一张图纸。

该图纸主要由规划图和表格两大部分组成,具体如下:(1)规划图a、土地利用规划图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图以及规划用地平衡表两部分。

b、管理单元划分示意图在编制区内落实上层次分区规划的规划管理单元划分边界及编码,不同单元以不同颜色区分。

(2)表格a、编制区强制性控制内容表对整个编制区的八项强制性控制性内容,进行列表。

这八项强制性内容包括:用地主导属性、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人口规模、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绿地与广场以及文物保护。

b、规划管理单元控制内容表对编制区内不同的规划管理单元分别列表表示控制内容,每个管理单元的控制内容均包括以下两大部分:ⅰ、落实文本中第十一章“管理单元管制”确定的“单元规划管理表”中的七项主要管理指标,包括:用地主导属性、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人口规模、配套设施、绿地与广场以及文物保护)。

ⅱ、各类用地控制要求反映每一个规划管理单元中各类用地总的控制指标及要求,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性质代码、土地使用性质、土地使用兼容性、毛用地面积、净用地面积、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绿地面积。

c、控制性详细规划条文以条文形式简明扼要反应文本中的部分内容,例如:规划编制依据、规划范围、规划修改权限、规划解释权、城市设计指引、文物保护等。

规划图和表格的组合排版应以信息表达直观清晰、排版布局合理美观为原则,具体可参见附图1。

管理文件成果构成及深度要求管理文件包括管理通则和规划管理单元地块图则3.3.1管理通则的主要内容管理通则是针对管理单元地块的普遍性管制规定,主要包括六个方面:a、地块土地使用性质b、土地使用兼容性c、建筑类型的适建性规定,包括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不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d、现状用地的管制e、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限高、人口密度等控制指标。

f、建筑管制,包括建筑后退红线、停车泊位、交通出入口方位、临街建筑基地的公共开放空间要求等管制要求。

3.3.2规划管理单元地块图则规划管理单元地块图则是反映对每一个分地块(或细分地块)的具体规划控制指标、要求的一张图纸,是规划管理单元的指导性指标。

本图则主要由规划图和表格两大部分组成,具体如下:(1)规划图a、规划控制图该图是对编制区内主要自然地理边界和各类建设控制范围的精确空间定位,应在图上地以不同线型及统一图标(统一图标绘制形式参见本规定第四章相关要求)准确、清晰标示道路中心线、道路侧石线、道路红线、建筑控制线、绿化控制线、河道控制线、文物保护范围、文物建设控制范围、规划范围、禁止机动车开口路段、道路断面标注、地块编号及用地性质代码、控制点坐标、配套设施等规划控制内容。

b、管理单元划分示意图在编制区内落实上层次分区规划的规划管理单元划分边界及编码,不同单元以不同颜色区分。

c、道路断面形式图清晰准确的绘制编制区内各级道路的道路断面图,并应与规划控制图中的“道路断面标注”一一对应。

(2)表格a、规划地块控制指标表该表主要确定每一个分地块(或细分地块)的控制指标,包括:地块编码、土地使用性质代码、土地使用性质、土地使用兼容性、毛用地面积、净用地面积、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密度、人口密度、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停车场及备注。

控制指标及具体技术要求参见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的相关规定。

◎地块编码:地块编码采用五级十位编码方法,由区位码、功能区号、规划管理单元号、分地块号、细分地块号组成。

其中,区位码用两位字符表示,由片区码及行政区码组成。

片区码代表广州市的五个片区,用一位字符表示:如中心片区为A;行政区码代表各片区内的行政区,用一位字符表示:如天河行政区为T;第一、二位数字代表功能区(参考原分区规划分区编码制定);第三、四位数字代表规划管理单元编码;第五、六位数字代表分地块编码;第七、八位数字代表细分地块编码,其中管理单元编码、分地块编码和细分地块之间以“-”连接。

如AT0102-03-04表示中心片区的天河行政区AT0102规划管理单元的03号分地块的04号细分地块。

◎土地使用性质:按照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划分每一个分地块(或细分地块)的主导土地使用性质,并确定相应的土地使用性质代码。

◎用地兼容性:对土地使用的兼容范围作出的规定。

在土地采用兼容性质后,原有各项配套指标应经过有关程序重新核定。

◎毛用地面积:地块的征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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