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三方技术审查工作办法
惠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三方技术审查工作办法(试行)

惠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三方技术审查工作办法(试行)1 总则1.1 为加强惠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管理,保证规划成果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试行)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的规定,在现有专家评审、部门征询、公众参与等程序的基础上,决定增加第三方规划设计机构技术审查程序,为规范第三方技术审查组织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1。
2 本办法适用于惠州市区(含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及所辖各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上报审批前的审查工作。
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1.3 第三方技术审查机构应具有城乡规划编制甲级资质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经验。
1.4 第三方技术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与专家评审意见、部门意见、公众意见共同作为规划主管部门的审查报批依据。
1.5 第三方技术审查主要依据为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管理办法,其它相关依据与所审查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依据相同。
2 校审组织2。
1 计划与委托2.1。
1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制定年度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计划时,统筹安排第三方技术审查(以下简称“校审")工作.2。
1。
2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收到规划编制送审方案后,选定委托第三方校审机构开展校审工作,明确总体要求并签订委托合同。
第三方校审工作也可在项目专家评审前启动开展.2。
2 材料准备2。
2.1 由区规划主管部门(或镇政府)及规划编制单位配合市规划主管部门向第三方校审机构提供校审所需材料,材料应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1)控规送审方案文件(纸质)及相关电子文件(含cad矢量文件)各一份。
(2)上层次及相关规划资料(含cad矢量文件)。
(3)规划设计基础资料(含cad矢量文件).(4)各阶段公众参与意见及回复、相关部门审查意见、专家评审会议记录和专家评审意见及回复(可附于公众参与报告中)。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第十批火灾隐患重点地区验收结果和挂牌督办第十一批火灾隐患重点地区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第十批火灾隐患重点地区验收结果和挂牌督办第十一批火灾隐患重点地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4.27•【字号】惠府办函〔2024〕36号•【施行日期】2024.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第十批火灾隐患重点地区验收结果和挂牌督办第十一批火灾隐患重点地区的通知惠府办函〔2024〕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全市第十批火灾隐患重点地区(以下简称“重点地区”,详见附件1)自2023年挂牌督办以来,各地高度重视整治工作,持续深入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夯实火灾防控基础,排查整治火灾隐患,扩大消防宣传覆盖面,提升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整治工作开展以来,各地累计排查整治单位场所1.6万余家,消除火灾隐患1.9万余处,新增市政消火栓157个,更新改造乡镇专职消防站1个,完善村居微型消防站48个,培训公众超过30万人,有力提升各地本质消防安全。
在各地自查验收的基础上,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6个重点地区整治情况进行实地评估验收,并组织开展实地抽查和资料审查。
经综合评定,惠阳区新圩镇西南和塘吓片区、惠东县多祝镇、博罗县长宁镇、龙门县龙江镇、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街道办樟浦村和新联新村、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陈江街道办御湖社区和东升村按期完成整治工作任务,验收合格,予以摘牌。
摘牌的地区要认真总结经验,继续深化和巩固整治工作成果,继续做好整治工作“回头看”,切实防止隐患反弹。
为进一步抓好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挂牌督办整治工作,通过以点带面,科学治理,推动我市消防工作深入开展,提高社会火灾防控水平,切实为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更加良好消防安全环境,结合各县、区排查上报的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情况,综合各县、区火灾形势和消防工作情况,经实地调研评估,市政府决定对全市第十一批7个重点地区进行挂牌督办(详见附件2)。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惠府[2014]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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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惠府〔2014〕2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十一届5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3月11日惠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府〔2013〕12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安排,为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社会保险基金。
中央、省财政补助资金以及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按公式法、因素法计算、均衡地区间财力差距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等,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目录管理,对经批准设立的专项资金存续、调整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纳入目录管理的专项资金适用本办法。
专项资金目录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依法设立、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科学论证、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印发《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印发《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7.10.30•【字号】惠市环〔2017〕148号•【施行日期】2017.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印发《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市环〔2017〕148号各县(区)环保局,惠城区、仲恺高新区环保分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现将经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通过的《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各县(区)环保部门参照执行。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10月30日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共惠州市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印发<惠州市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惠市委办发〔2013〕4号),我局于2014年7月21日制定印发了《惠州市环保局关于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惠市环〔2014〕109号)。
根据国家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对《惠州市环保局关于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进行修改。
一、实行正、负面清单制度市环保局负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制定和适时调整惠州市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正、负面清单,以及不纳入环评管理的项目清单。
对列入正面清单的项目(见附件1),采用网上备案方式。
建设单位或个人可在项目建成并投运前登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进行网上在线备案,建设单位在线提交环境影响登记表后,网上备案系统自动生成备案编号和回执,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即为完成。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监督管理的办法(2013年)

关于印发《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监督管理的办法》的通知惠市规建〔2013〕70号各县、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监督管理的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2013年5月24日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监督管理的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预应力混凝土管桩的产品质量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应力混凝土管桩生产、销售、施工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应力混凝土管桩,是指采用预应力先张法生产的预应力混凝土桩(以下简称管桩)。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管桩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管桩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产品质量以及施工现场的管桩施工质量的监督。
具体工作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本辖区内管桩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产品质量以及施工现场的管桩施工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市、县(区)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管桩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条从事管桩生产须依法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管桩生产企业应按照规定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必要的技术管理和质量检查制度。
第七条管桩生产企业应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专职技术和产品质量负责人及满足试验需要的检验设备,并设立管桩生产专项试验室。
从事管桩生产专项试验的人员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惠府〔2017〕143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惠府〔2017〕14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业经十二届3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代建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9月27日惠州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政府投资体制改革,规范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行为,提高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参照《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6〕36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以财政性资金为主要来源,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改造的非经营性项目(交通、水利、市政、园林项目除外)实行代建制。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市政府设立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对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施集中建设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进度,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项目,是指:(一)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及业务用房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社保及广播电视、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等社会事业项目;(三)市政府指定实行代建的其他非经营性项目。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惠府〔2019〕54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惠府〔2019〕5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惠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业经十二届10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11月7日惠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有效发挥政府投资导向作用,提高投资效益,加强管理监督,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本市境内使用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建投资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质资金等)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市级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应急工程项目和救灾复产工程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的具体承办部门。
本办法所称行业主管部门是指政府投资项目所属行业的行政管理部门。
本办法所称变更是指需要对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经审查的施工图设计进行变更。
惠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惠州市水利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惠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惠州市水利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21.09.02•【字号】惠水〔2021〕49号•【施行日期】2021.10.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惠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惠州市水利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HBGS-2021-12关于印发《惠州市水利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惠水〔2021〕49号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全面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水平,我局制定了《惠州市水利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和建议,请径向我局政策法规与水库移民科反映。
惠州市水利局2021年9月2日惠州市水利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全面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水平,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7〕468号)的要求,结合水利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局机关有关科室及局属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职责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的监管方式。
查处投诉举报、开展大数据监测、办理转办交办事项或上级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双随机一公开”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政策法规与水库移民科负责局“双随机一公开”综合协调工作。
承担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和局属单位按照本细则规定承担“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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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三方技术审查工作办法(试行)
1 总则
为加强惠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管理,保证规划成果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试行)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的规定,在现有专家评审、部门征询、公众参与等程序的基础上,决定增加第三方规划设计机构技术审查程序,为规范第三方技术审查组织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惠州市区(含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及所辖各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上报审批前的审查工作。
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方技术审查机构应具有城乡规划编制甲级资质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经验。
第三方技术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与专家评审意见、部门意见、公众意见共同作为规划主管部门的审查报批依据。
第三方技术审查主要依据为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管理办法,其它相关依据与所审查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依据相同。
2 校审组织
计划与委托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制定年度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计划时,统筹安排第三方技术审查(以下简称“校审”)工作。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收到规划编制送审方案后,选定委托第三方校审机构开展校审工作,明确总体要求并签订委托合同。
第三方校审工作也可在项目专家评审前启动开展。
材料准备
由区规划主管部门(或镇政府)及规划编制单位配合市规划主管部门向第三方校审机构提供校审所需材料,材料应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
(1)控规送审方案文件(纸质)及相关电子文件(含cad矢量文件)各一份。
(2)上层次及相关规划资料(含cad矢量文件)。
(3)规划设计基础资料(含cad矢量文件)。
(4)各阶段公众参与意见及回复、相关部门审查意见、专家评审会议记录和专家评审意见及回复(可附于公众参与报告中)。
(5)若规划已通过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则提供对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意见落实的说明,详细阐述除城市规划委员会意见之外的修改。
校审单位对材料进行初步梳理后,可结合校审需求提出补充及答疑。
审查分为校审报告编制验收、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期跟进三个阶段。
第三方校审机构依照本办法开展技术审查后,对存在疑义的校审意见与设计方进行技术答疑,继而形成校审报告并提交市规划主管
部门。
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校审报告验收,可结合具体情况组织答疑及讨论会。
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校审报告,形成正式审查意见反馈给区规划主管部门,区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按审查意见修改完善规划成果,并就成果修改完善落实情况出具书面核实意见。
第三方校审机构对存在疑义的校审意见进行技术答疑,负责核实修改完善后的上报审批成果是否落实了校审意见,并出具书面核实意见。
第三方校审核实未通过的项目将不予报批。
各阶段工作的时间要求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结合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校审单位原则上在收到校审文件15个工作日内提出校审意见。
3 校审工作
程序合法性校审
(1)核实在报审前是否完成了现状调研、区住建局审查、区(镇)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意见征询、专家评审、公告等必备程序。
(2)核实各项程序是否完善,如各阶段审查意见是否完整及有对应回复,项目所涉及的相关部门是否均已征询意见等。
成果文件构成完整性校审
(1)核实成果是否包括技术文件、法定文件、管理文件三部分。
(2)核实技术文件、法定文件、管理文件中具体成果构成,是否符合《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试行)、《惠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草案)中成果构成相关规定。
(3)核实技术文件中基础资料汇编、说明书、技术图纸和公众参与报告各项内容是否齐全;核实法定文件的文本、图则内容是否齐全;核实管理文件的管理文本、管理图则内容是否齐全。
规划内容校审
准确性校审
(1)核实相关主要规划依据是否准确、完备。
(2)核实各类图表、数据统计的准确性。
(3)核实各类现状图纸之间的一致性。
(4)核实土地利用规划图与各专项规划图的一致性。
(5)核实图则中各项指标之间是否闭合。
(6)核实法定文件、技术文件、管理文件之间同类内容是否一致。
规范性校审
(1)核实各项具体文字内容、图纸表达是否达到深度要求,是否准确。
(2)核实各类市政公用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或建筑面积是否满足规范要求,重点为用地面积是否满足建设规模需求,设施规模是否满足片区的需求。
上层次规划主要内容落实情况校审
(1)目标、定位、规模对比上层次城市总体规划(含总规充实完善)、近期建设规划等法定性规划对规划区的目标、定位、规模要求,校审提交控规成果中的相关分析论述是否完整。
如存在调整,需
对定向研究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及结论进行校审,并重点审核专家评审、区(镇)审查中关于目标、定位、规模的意见,核实是否得到充分落实。
(2)绿地及配套设施校核上层次法定性规划中确定的绿地与广场用地(含林地、水域等非建设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含区域)、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含区域)是否落实,规模是否合理。
如有调整,校核是否进行了相关的分析论述及其合理性。
(3)主干路网对比上层次规划路网,如有重大调整,校核是否进行了相关的分析论述及其合理性。
相关规划衔接合理性校审
(1)周边已批详细规划衔接叠合周边已批详细规划图,重点校核路网及市政管线的衔接,道路两侧的用地功能衔接情况及其合理性。
(2)相关专项规划衔接对比分析控规、专项规划、规划许可及建设情况之间是否一致。
存在矛盾时,校核是否进行了相关的分析论述及其合理性。
(3)其它规划的衔接对比其它相关规划的研究结论(包括发改委、环保、林业、水务、交通等相关部门规划),校审是否进行了相关论证及衔接。
国土部门土地利用规划(以下简称“土规”)衔接情况校审
(1)资料解读情况核实基础资料中是否收集“土规”资料,校
审在资料分析中是否明确了建设用地、有条件建设用地、非建设用地等“土规”规划用地的分类、分布、规模及具体控制要求。
(2)衔接落实情况对比“土规”、控规的成果,核实本次控规成果是否符合“土规”的具体控制要求。
如与“土规”不相符,核实是否进行了针对性研究,如“两规合一”或“三规合一”等,以及核实该研究是否与国土等部门进行了协调。
现状衔接合理性校审
(1)现状建设衔接对涉及改造的用地,校审在相关章节、图则、管理图则中是否有相对应的说明及其合理性。
(2)权属、规划许可衔接校审规划成果是否与权属及规划许可一致,如存在不一致的,需校审是否在规划说明及管理文件中进行了相关论述及其合理性。
上版控制性详细规划校审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时,需校审是否对上版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了评价和阐明修改原因。
各方意见落实情况校审
逐条核对公众意见、部门意见及评审意见等各阶段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与回复是否一致。
4 校审报告成果构成
校审报告成果可分为以下五个部分:
(1)项目概况重点表述项目的背景缘由、校审对象概述、校审依据及内容说明、校审人员构成说明、校审具体历程。
(2)程序校审对比规定(或地方惯例)报审报批程序要求,提
出本次控规编制及报审程序的完善建议。
(3)成果文件构成校审对比《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试行)、《惠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草案),提出成果文件构成完善建议。
(4)成果内容校审针对法定文件、管理文件、技术文件,区分内容的准确性、规范性、合理性分别提出具体校审意见,并逐条提出完善建议。
(5)结论及建议提出校审总体结论及成果完善建议。
在本试行办法执行过程中,可在本办法基础上逐步完善校审成果构成。
5 计费标准
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惠州市物价局《转发国家、省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我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以工程勘查设计收费为基准计费,上限收费标准为工程勘查设计收费标准的%。
鉴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三方技术审查的工作量和难度,按项目规划设计费的5%左右计费。
6 附则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