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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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8]175号

财税[2008]17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为了支持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企业改制重组中涉及的若干契税政策通知如下:一、企业公司制改造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上述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85%以上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上述所称国有控股公司,是指国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国有控股公司。

二、企业股权转让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三、企业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企业分立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五、企业出售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孰低原则

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孰低原则

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孰低原则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住房转让所得的征税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关注。

在制定
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时,应遵循孰低原则,以最低的税收负担为原则,确保税收政策的公平和合理性。

孰低原则要求采取合理的税率,确保个人住房转让所得的征税不超过合理范围。

税率
应根据个人所得的大小进行分档,较低的税率适用于较小的个人住房转让所得,较高的税
率适用于较大的个人住房转让所得。

这样的分档税率能够公平地分摊税收负担,保障个人
利益的合理保护。

孰低原则要求建立合理的免税额度。

个人住房转让所得的免税额度应根据不同地区、
不同类型的住房进行适度调整,使得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在免税额度内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样不仅能够减轻个人的经济负担,同时也能够促进个人住房市场的流动,促进房地产市
场的发展。

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税应保持适度。

税基的确定应考虑到个人住房的实际价值,避免
人为炒作和虚报。

税务机关应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对个人住房转让所得进行合理的评估
和核实,确保征税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孰低原则还要求税收政策与国家发展战略相匹配。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
政策应与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相协调,以维护社会的经济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制定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时,应始终坚持孰低原则,确保税收政
策的公平、合理和经济效益。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个人住房市场的发展,保障居民的
合法权益,推动我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财税2008年175号

财税2008年17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全文有效为了支持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企业改制重组中涉及的若干契税政策通知如下:一、企业公司制改造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85%以上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上述所称国有控股公司,是指国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国有控股公司。

二、企业股权转让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三、企业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企业分立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五、企业出售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六、企业注销、破产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注销、破产后,债权人(包括注销、破产企业职工)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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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部门批复的预算和财政 国库 管理的有关规定 , 加强预算执 行管理 。其中 : 用于城镇廉租住房 建设的 , 还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 将城镇廉租住 房建设工程统一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 实行公 开招标 , 降低城镇 廉租住房建设成本。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年终结余 , 可继续结转下 年滚存 安排使用。各级 财政 、 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廉 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监督 , 城镇廉 租住 确保 房保障资金专款专用 。对于违反规定截 留 、 占 、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 , 挤 挪用 要严格按照 《 审计 法 》 《 和 财政违法行 为处罚处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4 7号 ) ( 2 等有关规定进行 处理 , 并
依 法 追 究 有 关 责 任人 的 责任 。 本通知 自 20 0 6年 9月 1日起实施。各省 、 自治 区 、 直辖市财政部 门应当会同建设 、 国土资
源主管部门 , 按照本部 、 建设 部、 国土资源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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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 的余 额 ;
( 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 方式 , 4) 被拆迁人取得所调换房屋 , 又支付部 分货 币的 , 所调换 房屋原值 为《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注明的价款 , 加上所支付的货币及交纳的相关 税费。 ( ) 二 转让住房过 程中缴纳的税 金是 指 : 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 纳的营业税 、 市维 城 护建设税 、 育费附加、 教 土地增值税 、 印花税等税 金。 ( ) 三 合理 费用是 指: 纳税 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 、 住房贷 款利 息 、 手续费 、 公证费等费用。 1支付的住房装修 费用 。 . 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 发票 , 并且发票上所 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 房屋产权人一致 的 , 经税务机关 审核 , 其转让 的住房在转让前 实际发生 的装修 费用 , 可在以下规定 比例 内扣除 : ( ) 1 已购公有住房 、 经济适用房 : 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 原值 的 1%; 5 ( 商品房 及其他住房 : 2) 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 1 %。 0 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 , 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 费 ( 装了地板 , 配了洁具 、 铺 装 厨 具等 ) 不得再重复扣 除装修 费用 。 的,

税务局伪造“满五唯一”骗取住宅转让免税待遇,纳税人是否应承担补缴税款的责任?税务局伪造“满五唯一

税务局伪造“满五唯一”骗取住宅转让免税待遇,纳税人是否应承担补缴税款的责任?税务局伪造“满五唯一

税务局伪造“满五唯⼀”骗取住宅转让免税待遇,纳税⼈是否应承担补缴税款的责任?税务局伪造“满五唯⼀华税律师事务所税务争议部/作者编者按:个⼈转让房屋所涉各项税费,往往随着房地产调控政策的需求⽽变化。

实践中,纳税⼈通过中介公司进⾏⼆⼿房交易较为普遍,交易双⽅更多关注的为房屋成交价格、房屋产权变更时间等,对于交易中所涉税费常因约定较为简单⽽易引发争议。

本期华税律师分享⼀则个⼈转让房屋引发税款追征纠纷的案例,供读者参考。

北京市居民刘某2011年5⽉将⾃有房屋通过某房产中介公司转让(该房屋缴纳契税时间为2008年6⽉,房屋产权登记时间为2008年8⽉),刘某与中介约定,最终⽀付给刘某的价款为净房屋价款,所涉税费不由刘某承担。

后中介公司将各项交易税费及约定的⼿续费扣掉之后,将房屋价款交由刘某。

2016年8⽉,主管地⽅税务局书⾯通知刘某,对于2011年所交易房屋应当补缴个⼈所得税。

刘某⾄税务局查询了解到,根据交易时北京市房屋买卖政策,刘某所交易房屋应缴纳个⼈所得税,中介公司与主管税局某⼯作⼈员串通,通过伪造材料等⽅式将刘某房屋变更为满五年唯⼀个⼈住房,免缴个⼈所得税,同时将买⽅所⽀付款项中代扣的个税部分与该⼯作⼈员私分。

该税局⼯作⼈员因涉嫌滥⽤职权罪、受贿罪等⽽使本案案发,主管地⽅税务局了解到相关情况后认定刘某构成偷税,要求刘某缴纳税款、滞纳⾦及罚款。

(⼀)刘某应当缴纳营业税、个⼈所得税(后附政策变化梳理)根据刘某交易房屋时,个⼈住房转让营业税及个⼈所得税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现已全⽂废⽌):个⼈将购买不⾜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北京市地⽅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6)348号):对个⼈转让⾃⽤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活⽤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所得税。

《北京市地⽅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个⼈销售已购住房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地税营〔2005〕345号)第三条第⼀款规定:纳税⼈销售已购住房的购房时间,可按契税完税凭证、契税核定证明或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时间孰先原则确定。

保障性住房税收政策汇总

保障性住房税收政策汇总

个人二手房交易税收政策二〇〇九年二月前言市局党组将2009年确定为“优化地税发展环境年”,并明确提出税政管理工作应深入探索政策宣传辅导有效方式,提供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的分税种、分行业、分事项的多角度税收政策咨询服务。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局党组的工作要求,使广大税务干部和自然人纳税人全面了解二手房交易过程中涉及的各项税收,我们按不同房屋性质类型,将我局主管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现行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基本政策进行了整理,以便于税务干部和纳税人查阅,了解相关税收政策。

目录前言................................................ - 2 -第一部分:个人二手住房交易税收优惠政策 ...................... - 1 -一、按国家统一标准房改售房税收政策. (1)(一)营业税及附加.......................................... - 1 -(二)个人所得税.............................................. - 2 -(三)契税.................................................. - 4 - (四)印花税................................................ - 6 - (五)土地增值税............................................ - 6 - 二、经济适用住房及比照经济适用房管理的住房税收政策 (7)(一)营业税及附加.......................................... - 7 -(二)个人所得税............................................ - 8 -(三)契税.................................................... - 9 -(四)印花税............................................... - 12 -(五)土地增值税........................................... - 12 -三、普通住房. (13)(一)营业税及附加......................................... - 13 -(二)个人所得税........................................... - 14 -(三)契税................................................... - 15 -(四)印花税............................................... - 17 -(五)土地增值税........................................... - 18 -四、其他住房. (18)(一)营业税及附加......................................... - 19 -(二)个人所得税........................................... - 19 -(三)契税................................................. - 20 -(四)印花税............................................... - 22 -(五)土地增值税........................................... - 22 -第二部分:个人二手住房交易税收基本政策 ..................... - 24 -一、营业税及附加 (24)(一)税目、税率........................................... - 24 -(二)计税依据............................................. - 24 -(三)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 24 -二、个人所得税.. (25)(一)税目、税率........................................... - 25 -(二)计税依据............................................. - 25 -三、契税.. (26)(一)税目、税率........................................... - 26 -(二)计税依据............................................. - 26 -四、印花税 (27)五、土地增值税 (28)(一)征税对象............................................. - 28 -(二)税率................................................. - 28 -(三)计税依据............................................. - 28 -第三部分:与二手房交易有关的政策规定....................... - 30 -一、普通住房标准 (30)二、购房时间的判定 (31)三、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规定 (32)1、房屋原值具体规定........................................ - 32 -2、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 - 33 -3、合理费用................................................ - 33 -4、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 - 34 -5、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 - 34 -第一部分:个人二手住房交易税收优惠政策一、按国家统一标准房改售房税收政策(一)营业税及附加[政策规定]1.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 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 年(含2 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北京二手房过户及赠予流程和所需资料

北京二手房过户及赠予流程和所需资料

北京二手房过户流程1、领表:•房地产转让申请审批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买方确认单‣,填表。

2、交易:买卖双方验人签字。

3、查档:查房屋产权是否清晰、有无抵押、查封(上午查下午出结果,下午查次日出结果)。

4、鉴定:做•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5、核价:财政部门根据•房屋买卖(臵换)合同‣的成交金额评估房价。

6、地税:缴纳卖方房产营业税(免税的地税部门开具免税确认单)和印花税,印花税买卖双方各万分之五。

7、七天后交契税:交纳契税,领取契证交手续费,交纳交易手续费封卷,领取证回执。

8、领证:买方拿身份证原件取房证房屋交易流程1、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买方了解房屋整体现状及产权状况,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件及其它证件。

2、如卖方提供的房屋合法,可以上市交易,买方可以交纳购房定金(交纳购房定金不超过总价款的20%),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通过协商对房屋坐落位臵、产权状况及成交价格、房屋交付时间、产权办理等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签订至少一式三份的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

3、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审查。

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手续后,管理部门要查验有关证件,审查产权,对符合上市条件的房屋准予办理过户手续,对无产权或部分产权未得到其他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拒绝申请,禁止上市交易。

4、立契。

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根据交易房屋的产权状况和购买对象,按交易部门事先设定的审批权限逐级申报审核批准后,交易双方才能办理立契手续。

现在北京市已取消了交易过程中的房地产卖契,即大家所俗称的“白契”。

5、缴纳税费:税费的构成比较复杂,要根据交易房屋的性质而定。

比如房改房危改回迁房、经济适用房与其它商品房的税费构成是不一样的。

6、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

交易双方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完产权变更登记后,交易材料移送到发证部门,买方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通知单到发证7、对贷款的买受人来说在与卖方签订完房屋买卖合同后由买卖双方共同到贷款银行办理贷款手续,银行审核买方的资信,对双方欲交易的房屋进行评估,以确定买方的贷款额度,然后批准买方的贷款,待双方完成产权登记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内,银行将贷款一次性发放。

个人购买不足5年普通住房销售全额征收营业税解读

个人购买不足5年普通住房销售全额征收营业税解读
个 人 购 买 不 足 5 年 普 通 住 房 销 售 全 额 征 收 营 业 税 解 读
顾 学 锋
最 近 , 政 部 、 家 税 务 总 局 下 发 了 《 于 调 整 个 人 财 国 关
定 征 收 营 业 税 ; 人 将 购 买 超 过 5年 ( 5年 ) 普 通 住 个 含 的 房对 外 销 售 的 , 续 免 征 营 业税 。 继
审 批 的 减 免 税 项 目 。 术 转 让 所 得 企 技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属 于 备 案 类 减 免 税 。纳 税 人 享 受 备 案 类 减 免 税 ,应 提 请 备

的 标 准 、 理 免 税 的 具 体 程 序 、 买 房 屋 的 时 间 、 具 发 办 购 开
票 、 额 征 税 扣 除 凭 证 、 购 买 形 式 取 得 住 房 行 为 及 其 差 非 他 相 关 税 收 管 理 规 定 , 照 《 务 院 办 公 厅 转 发 建 设 部 按 国
等 部 门 关 于 做 好 稳 定 住 房 价 格 工 作 意 见 的 通 知 》 国 办 ( 发 『0 52 2 0 ]6号 ) 《 家 税 务 总 局 、 政 部 、 设 部 关 于 加 、国 财 建

废 止 了 个 人 购 买 不 足 5年 普 通 住 房 销 售 差 额 征
强 房 地 产税 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房 地 产 税 收 政 策 执 行 中 几 个 具 体 问 题 的
税 的 规 定
财 税 [0 11 2 1 】2号 规 定 , 通 知 自 发 文 次 日 ( 0 1年 1 本 21
手 续 的 减 免 税 项 目 和 不 需 税 务 机 关
案 的 , 律 不得 减 免税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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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74号
成文日期:2008-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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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 号)关于进一步鼓励普通商品住房消费的精神,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将个人住房转让的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 月1 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 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 年(含2 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 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 年(含2 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二、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自2009年1 月1 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营业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75号)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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