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电监办供电社会监督员管理制度
监督员制度方案

监督员制度方案一、背景及意义为了加强企业内部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员工的权益,维护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建立监督员制度是非常必要和紧迫的事情。
监督员是企业内部的重要管理人员,在企业中起到了重要的监管职能。
通过建立监督员制度,可以规范监督员的行为,提高监督员的工作效率,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
同时,监督员制度还可以更好的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的形象和声誉。
二、制度内容1.定义监督员是企业内部的管理人员,负责对员工和企业内部的各项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保障企业内部的正常运作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2.工作职责(1)监督员应当全面掌握企业的管理规定和制度,配合公司的管理人员开展内部管理工作。
(2)监督员应当加强与员工之间的沟通交流,及时了解员工对企业管理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及时提出管理意见和建议。
(3)监督员应当定期巡查公司的管理区域,检查员工在工作中的表现和言行,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善建议。
(4)监督员应当负责处理员工对管理工作的投诉和申诉,及时解决员工的实际问题,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5)其他与企业内部管理工作相关的职责。
3.任命和管理(1)监督员由公司内部管理人员任命,任期为一年,任期届满经公司内部管理人员评估合格后可继续任职。
(2)监督员在工作中必须遵守公司的管理规定和制度,不得泄露公司机密,不得进行违法违规行为。
(3)公司内部管理人员可以对监督员的工作进行定期评估,评定不合格的监督员可能被解职。
4.培训和建议(1)公司应当组织相关培训,加强对监督员的工作职责和管理制度的培训,提高监督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效率。
(2)监督员可以对公司的管理规定和制度提出建议,公司内部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处理监督员的建议。
三、意见与建议建立监督员制度是企业的内部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中,企业应当注重理论基础和现实操作的结合,加强对监督员的培训和管理,促进企业内部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同时,监督员制度的建立还需要较长的实践过程,不断完善和改进,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提高监督员的工作效率和监管能力,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供电公司督查督办管理制度范文

供电公司督查督办管理制度范文供电公司督查督办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供电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对各级供电公司工作的督查督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供电公司中所有部门、单位、人员的工作督查督办。
第三条本制度的目的是加强对各级供电公司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四条各级供电公司应建立健全督查督办机构和队伍,并配备相应的工作条件和设备。
第五条各级供电公司应加强督查督办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工作能力和执行力。
第六条本制度的内容包括督查制度、督办制度、督查报告制度和督办措施制度。
第二章督查制度第一条各级供电公司应每年制定督查计划,明确目标和重点,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第二条督查范围包括各项工作的执行情况、落实情况、业绩目标完成情况等。
第三条督查方式包括定期督查、专项督查、随机抽查等。
第四条督查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督查任务,并按照要求填写督查报告。
第五条督查报告应包括督查情况、存在的问题、建议的解决办法等。
第三章督办制度第一条督办范围包括各级供电公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未完成的任务等。
第二条督办方式包括通知督办、约谈督办、检查督办等。
第三条督办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督办任务,并按照要求填写督办报告。
第四条督办报告应包括督办情况、解决的问题、落实情况等。
第四章督查报告制度第一条督查报告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在指定的时间内上报。
第二条督查报告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督查的情况和问题。
第三条督查报告应及时交流和汇总,形成督查报告汇总表,并向上级供电公司报送。
第五章督办措施制度第一条督办措施包括指导措施、约谈措施、警告措施、追责措施等。
第二条督办措施应在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前提下执行,并及时上报。
第三条督办措施的执行应有明确的时限和要求。
第四条对于督办整改不力或存在不合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应采取相应的问责措施。
第六章责任与监督第一条各级供电公司领导要高度重视督查督办工作,亲自参与和指导。
供电公司督查督办管理制度

供电公司督查督办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供电公司督查督办工作,加强督查督办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提高业务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供电公司督查督办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领导对公司各项重点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督办,确保各项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
第三条供电公司督查督办管理工作,遵循全面、客观、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确保督查督办工作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第四条公司领导对各项工作的督查督办,应当坚持问题导向,注重解决问题的根本在哪里,抓住工作的痛点和难点,形成工作合力,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督查督办机构第五条公司设立督查督办办公室,负责公司各项工作的督查督办管理工作。
第六条督查督办办公室设立办公室主任一名,直接向公司领导汇报工作。
第七条督查督办办公室配备专职督查督办人员,负责公司各项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督办。
第八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企业单位各设立督查督办岗位,专人负责本单位工作的督查督办管理工作。
第九条公司领导定期召开督查督办工作会议,对公司各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并对督查督办工作进行及时调整和完善。
第三章督查督办程序第十条公司领导对各项工作的督查督办,应当按照统一的程序和标准进行。
第十一条督查督办办公室收到督查督办事项后,应当及时分析事项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工作计划和任务分工确定督查督办的时间节点和重点。
第十二条督查督办办公室应当制定督查督办工作方案,明确督查督办的目标、范围、时间、责任人和督办措施,以确保督查督办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十三条督查督办办公室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督查和督办工作,督查督办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客观、公正地查看和评价督查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及时核实和反馈情况。
第十四条督查督办办公室收到督查督办事项后,应当及时向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汇报督查督办进展情况和督办结果,并尽快提出解决问题的整改措施。
供用电监督管理制度

供用电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集团有限公司、X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为XX集团公司)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保隙供用电双方的合法利益,维护供、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从事供用电监督管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电力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电力技术标准为准则,遵循本制度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受检查单位(或用户)的设备状况、电工作业行为、运行管理和施工管理等方面有不符合安全规程规定、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行为或管理不当影响系统安全的情况,监督检查人员必须马上制止,采取措施令其及时整改,并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XX集团公司电网内所有的供用电单位和用户。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XX集团公司供用电监督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公司设备部总负责,系统内按照供用电关系,设置两级供用电监督管理机构,各级机构内须设专人负责供用电监督管理工作。
1、一级监督机构:设在动力事业部的生产管理部;2、二级监督机构:设在其他二级单位电气主管部门。
第六条公司设备部的职责:1、负责配合上级系统供用电监督部门的工作;2、负责对公司内供用电单位(或用户)的监督管理;3、负责处理监督检查中发生的纠纷。
第七条一级监督机构的职责:1、负责配合公司及上级系统供用电监督部门的工作;2、负责对本单位所辖系统的监督管理;3、负责对下级系统用电单位、用户的监督管理;4、授权水电汽管理所负责对非直馈线路用电单位、用户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二级监督机构的职责:1、负责配合公司及上级系统供用电监督部门的工作;2、负责对本单位所辖系统的监督管理;3、负责对下级系统用电单位、用户的监督管理;第三章监督检查第九条公司设备部视工作需要,有权随时对公司内供用电单位(或用户)进行监督检查,或委派供电单位对用电单位(或用户)进行监督检查。
单位监督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单位内部管理,规范监督员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单位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监督员职责1. 负责监督单位各项工作的实施,确保工作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执行。
2. 及时发现并报告单位内部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3. 协助领导开展廉政建设,预防和纠正不正之风。
4. 对单位工作人员进行日常行为监督,确保工作人员廉洁自律。
5. 参与单位各项检查、审计、验收等工作。
6.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监督员选拔与任用1. 监督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和业务能力。
2. 监督员应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
3. 监督员应熟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单位规章制度。
4. 监督员由单位领导班子提名,经单位全体职工大会选举产生。
5. 监督员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四、监督员权利与义务1. 权利:(1)对单位内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
(2)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纠正。
(3)对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廉洁自律教育。
(4)对单位领导班子和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评价。
2. 义务:(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单位规章制度。
(2)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确保工作质量。
(3)保守单位秘密,不得泄露工作信息。
(4)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监督员工作制度1. 监督员应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单位内部工作,提出改进措施。
2. 监督员应定期对单位内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按计划推进。
3. 监督员应定期向领导班子汇报工作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4. 监督员应建立健全工作档案,确保工作有据可查。
5. 监督员应加强自身学习,提高业务水平。
六、奖惩制度1. 对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成绩显著的监督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工作不力、违反规定的监督员,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3. 对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监督员,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单位领导班子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供电公司督查督办管理制度

供电公司督查督办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供电公司督查督办工作,促进企业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的提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供电公司所有内部部门和外部单位开展的督查督办工作。
第三条供电公司督查督办工作应当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问题督办,全面推进工作程序的规范。
第四条供电公司督查督办工作要体现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避免出现任何倾向性。
第五条供电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加强对督查督办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切实保障督查督办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本制度由供电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章督查督办的基本要求第七条督查督办工作应当牢固树立全局意识,坚持服务大局、谋求发展,严格按照公司工作部署和各项规定,督促履职尽责,推动各项工作落实。
第八条督查督办工作要坚持问题导向,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目的,发挥问题导向的作用,推动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九条督查督办工作要做到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严禁以个人利益为指导,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等行为。
第十条督查督办工作要加强协作配合,各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形成合力,确保工作任务的落实。
第十一条督查督办工作要注重结果导向,关注工作的实际效果和成果,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工作方式方法。
第十二条督查督办工作要注重信息共享,加强信息的汇总整理,确保信息透明,做到及时发布。
第十三条督查督办工作要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问题督办,积极推动问题的整改处理,确保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十四条督查督办工作要坚持调研和挂点联络,及时了解和掌握基层情况,开展务实的帮扶工作,解决基层问题。
第十五条督查督办工作要建立健全宣传机制,及时宣传总结先进经验,树立典型榜样,引导全员学习。
第十六条督查督办工作要建立健全督查和问责机制,建立追责机制,加大对工作推进及结果的评比力度。
第十七条督查督办工作要建立健全综合评估和奖惩机制,对履职不力、工作成效不明显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十八条督查督办工作要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工作准备。
《供电监管办法》(电监会27号令)

《供电监管办法》(电监会27号令)《供电监管办法》已经2009年11月20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王旭东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供电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供电监管,规范供电行为,维护供电市场秩序,保护电力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全国供电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
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供电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条供电监管应当依法进行,并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供电企业应当依法从事供电业务,并接受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
供电企业依法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本办法所称供电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从事供电业务的企业。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供电监管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和举报,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监管内容第六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加强供电设施建设,具有能够满足其供电区域内用电需求的供电能力,保障供电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实施监管。
在电力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向用户提供的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二)城市地区年供电可靠率不低于99%,城市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5%,10千伏以上供电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8%;(三)农村地区年供电可靠率和农村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符合派出机构的规定。
派出机构有关农村地区年供电可靠率和农村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的规定,应当报电监会备案。
供电企业应当审核用电设施产生谐波、冲击负荷的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拒绝不符合规定的用电设施接入电网。
电力行业监督责任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力行业监管,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维护电力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电力行业监管机构、电力企业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电力行业监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电力行业监督,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条电力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加强内部管理,确保电力安全生产。
二、监管机构职责第五条监管机构负责电力行业监督工作,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电力行业监管政策和法规,并组织实施;(二)对电力企业进行市场准入、资质审查、许可管理等;(三)对电力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电力安全生产;(四)对电力市场交易行为进行监管,维护电力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五)对电力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六)组织开展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七)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电力企业职责第六条电力企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法取得电力生产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电力生产经营活动;(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电力安全生产;(三)严格执行电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设备维护保养,消除安全隐患;(四)保障电力设施安全稳定运行,防止发生电力事故;(五)加强电力市场交易行为管理,维护电力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六)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七)配合监管机构开展电力行业监管工作。
四、监督责任制度第七条电力行业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责任制度,明确监管人员职责,强化责任追究。
第八条监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监管职责,对监管对象实施公正、公平、公开的监管。
第九条监管人员对电力企业违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第十条监管人员对电力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当督促企业立即整改。
第十一条监管人员对电力市场交易行为进行监管,发现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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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郑州电监办供电社会监督员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供电质量、供电服务和供电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郑州电监办建立第三方供电社会监督体系,为供电监管提供准确的信息和依据,提高供电监管水平。
根据工作需要,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根据工作需要,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部门及企业(包括供电企业)和居民中选聘供电社会监督员。
社会监督员由有关单位推荐,征得被聘人员及所在单位同意,经郑州电监办审核,予以聘任。
第二条供电社会监督员经聘任后,按照郑州电监办的工作安排开展工作。
第三条供电社会监督员聘任条件
(一)坚持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
观,自觉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思想素质好。
(二)热心电力监管事业,参政议政能力强,对电力行业有一定的了解,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字语言表达能力。
(三)责任心强,工作细致,作风踏实,公正廉洁,联系群众,坚持原则。
四)遵纪守法,保守电力企业和监管机构秘密
(五)身体健康,有一定时间参加监督活动。
第四条供电社会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关心、学习有关供电的规章制度和行业标准,了解行业发展动向。
向社会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反映传递人民群众要求和供电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协助郑州电监办了解生产、生活中的供电情况,收集相关信息,总结工作经验,反映用户要求,针对存在的问题和矛盾,提出意见和建议。
每月向郑州电监办提交1-2 条供电方面的信息。
收集信息内容要真实准确,客观全面,有据可查,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和合理性,能够反映当地实际的供电服务水平。
(三)根据工作需要对当地供电情况按照相关标准和程序完成信息收集工作,提出评价意见。
每年召开小组工作会议前对当地供电工作作出整体评价。
(四)每月报送的信息、评价意见和其他反映的情况以书面形式为准反馈,纸质和电子文档均可。
每月报送供电信息不迟于下月10 日。
如有紧急情况,也可事先口头报送。
(五)办理郑州电监办交办的其他与供电服务有关的工作事宜。
(六)督促整改存在的问题,协助加强行风建设。
第五条供电社会监督员的权利
(一)深入电力用户了解供电情况。
(二)了解所反映的意见和建议的办理情况。
(三)获得有关供电工作的书刊、资料。
第六条供电社会监督员的工作纪律
(一)认真履行供电社会监督员的职责,做到公道、正派,对电力企业的经营服务行为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二)不得自行编造、修改收集的信息,或以虚假事例作为评议的依据,影响评议的结果。
(三)廉洁自律,不得利用供电社会监督员身份,与电力企业拉关系,办私事,谋求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供电社会监督员实行一年一聘制,根据需要可以续聘。
监督员不离开所在的工作岗位,工资、奖金、福利等由原所在单位负责。
郑州电监办对于集中性的工作和会议按规定予以适当补贴。
第八条郑州电监办指派专人负责同供电社会监督员联络,及时向监督员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召集会议,安排工作。
第九条本规定由郑州电监办负责解释。
二OO七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