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射击运动枪枝弹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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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支弹药管理办法

枪支弹药管理办法

枪支弹药管理办法枪支弹药管理办法一、引言枪支和弹药是具有杀伤力和危险性的物品,其管理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安全稳定。

为了规范枪支弹药的管理,保障社会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枪支和弹药的购买、销售、储存、使用等活动的管理。

三、枪支管理1. 购买1.1. 购买枪支需提供有效证件和合法手续。

1.2. 对枪支购买者进行背景审查,确保无犯罪记录。

1.3. 严格控制个人拥有多少支枪的数量,禁止购置超过规定数量的枪支。

2. 销售2.1. 枪支销售商须合法注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2.2. 销售枪支需办理许可手续,确保合法、安全。

2.3. 对购买枪支的客户进行详细登记,建立档案。

3. 储存3.1. 枪支需妥善存放在特定的枪橱或封闭储存设施中。

3.2. 枪支和弹药需分开存放,防止事故发生。

3.3. 定期检查储存设施,确保安全。

四、弹药管理1. 购买1.1. 购买弹药需提供有效证件,合法手续齐全。

1.2. 定期限制个人购买弹药的数量,防止滥用。

2. 使用2.1. 弹药使用需遵守相关规定,不能违法使用。

2.2. 使用弹药时需注意安全,避免意外伤害发生。

五、管理责任1. 政府部门1.1. 制定和完善枪支弹药管理法规,加强监督。

1.2. 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执行到位。

2. 枪支销售商2.1. 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

2.2. 严格控制销售行为,杜绝非法交易。

3. 个人枪支持有者3.1. 严格遵守管理办法,妥善保管枪支。

3.2. 定期参加枪支管理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六、处罚措施对违反枪支弹药管理办法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业、吊销经营许可等。

七、附则1. 本办法解释权归部门所有。

2.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枪支弹药管理办法,如有违反,部门保留追究相关责任的权利。

枪弹管理规定

枪弹管理规定

枪弹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的枪支管理,落实管理责任制度,确保枪支管理使用的安全,根据国家《枪支管理法》、《公务用枪配备办法》、《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和公安机关有关加强枪支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配备的特种专用防暴枪,是守护、押运的专用武器,均属公用枪支,非个人保管的专用枪支。

第三条枪支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保证武器装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保障守押队员执勤和训练时的使用。

必须高度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防止枪支被盗、丢失、损坏、锈蚀,以防涉枪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枪支管理范围主要包括枪支的申请、补充、动用、封存、保管、保养、维修、报废等。

枪支管理是公司行政管理和队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份。

第五条公司枪支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

各有关部门应落实管理责任制。

各级领导对配发的枪支弹药,要严密制度,严格管理,对佩带、使用枪支的人员要严格教育,严格训练,严格要求,严明纪律。

二、枪弹管理职责分工第六条总经理为公司枪弹管理第一责任人,承担公司枪支管理制2度建立、检查、落实、设施完善、隐患整改的全面责任;安全监察室、运营管理部经理为枪弹管理第二责任人,对所属部门的枪弹安全承担领导责任;分管主管是枪弹管理的分管负责人,对所属部门枪弹安全承担分管领导责任:公司本部枪弹库归口安全监察室,安全监察室经理对枪弹安全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安全监察指定枪弹专管人员,专管人员承担直接管理责任;分管安全主管负责基础管理,对分管枪支领用、使用、退还、守卫承担现场管理责任;队员在执行勤务中发生枪弹安全事故,事故队员为直接责任人。

公司县域分部枪弹归口运营管理部,运营管理部经理对枪弹安全承担直接领导责任;运营管理部指定枪弹专管人员,专管人员承担直接管理责任;各分部(安全主管)负责基础管理,对分部枪支领用、使用、退还、守护承担现场管理责任;队员在执行勤务中发生枪弹安全事故,事故队员为直接责任人。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公安部令第12号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公安部令第12号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正文:---------------------------------------------------------------------------------------------------------------------------------------------------- 国家体育总局、公安部令(第12号)《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6月11日经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刘鹏公安部部长孟建柱二0一0年八月八日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的管理工作,促进射击运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以下简称运动枪支),是指开展射击竞技训练、比赛所使用的枪支。

运动枪支的具体品种和型号由国家体育总局会同公安部确定、发布。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是指经批准从事开展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五条公安部主管全国运动枪支的管理工作,国家体育总局指导、协调全国运动枪支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运动枪支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运动枪支的监督管理工作。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负责运动枪支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运动枪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审批第六条申请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相应资质的教练员及相关从业人员;(三)拥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射击场地;(四)拥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运动枪支安全保管设施;(五)具备运动枪支安全管理制度;(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枪支弹药管理制度范文

枪支弹药管理制度范文

枪支弹药管理制度范文枪支弹药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枪支弹药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加强对枪支弹药的管理,维护社会安全秩序,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枪支和弹药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枪支和弹药管理应遵循依法公平、透明、科学、严格的原则,确保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有效性。

第四条枪支和弹药管理工作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民对枪支和弹药管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第二章制度建设第五条枪支和弹药管理工作应建立健全相关的制度和规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枪支和弹药的登记制度:对枪支和弹药的生产、销售、购买、使用等全过程进行登记,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二)枪支和弹药的配发和转让制度:对枪支和弹药的配发和转让要实行明确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合法合规;(三)枪支和弹药的存储和保管制度:对枪支和弹药的存储和保管要设置专门的场所和设施,并加强安全管理,防止丢失或被盗;(四)枪支和弹药的检验和维护制度:对枪支和弹药的定期检验和维护要进行科学合理的安排,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五)枪支和弹药的报废和销毁制度:对枪支和弹药的报废和销毁要依法进行,确保其不再造成任何社会安全隐患;(六)枪支和弹药的违法行为处理制度:对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枪支和弹药的登记管理第六条枪支和弹药的登记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枪支和弹药的产权登记原则:对枪支和弹药的产权要进行登记,明确所有权和使用权,避免产权纠纷;(二)枪支和弹药的使用登记原则:对枪支和弹药的使用情况要进行登记,明确使用单位或个人,确保合法使用;(三)枪支和弹药的调拨和交接登记原则:对枪支和弹药的调拨和交接要进行登记,确保安全性和责任追究;(四)枪支和弹药的盘点和核对登记原则:对枪支和弹药的盘点和核对要进行登记,确保库存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枪支和弹药的登记管理应做到以下几点:(一)登记信息要准确完整,包括枪支和弹药的品种、型号、数量、生产厂家、用途及责任人等;(二)登记过程要规范操作,建立统一的登记流程和标准,确保登记的一致性和可操作性;(三)登记记录要及时更新,对枪支和弹药的变动情况要及时登记,确保登记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四)登记资料要妥善保存,对登记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要妥善保存,确保资料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枪支弹药管理使用制度

枪支弹药管理使用制度

枪支弹药管理使用制度枪支和弹药管理使用制度是指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枪支和弹药的管理与使用进行规范和监督的一套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控制枪支和弹药的流通,防止非法枪支的使用和滥用,确保合法枪支的使用符合法律和道德规范,同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下面是枪支和弹药管理使用制度的主要内容。

首先,建立健全完善的枪支和弹药登记制度。

对所有拥有枪支和弹药的公民和单位进行登记,包括其基本信息、持有数量和类型等内容,并在每次购买或出售枪支和弹药时进行更新。

这样做可以确保枪支和弹药的流通透明,监管更加严密。

其次,设立严格的枪支和弹药许可制度。

对于普通公民申请持有枪支和弹药,必须通过严格的审查和筛选,确保符合法律要求和公共安全需要。

只有合法并有需要的公民才能获得许可,而且在获得许可后需要定期续订,以确保其合法性和合理性。

再次,加强枪支和弹药销售渠道的监管和管理。

对销售枪支和弹药的商户必须进行许可和监督,必须确保商户的合法经营和销售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对其销售记录进行核查和审计。

同时,对互联网销售也要进行严格监管,防止非法枪支和弹药的购买和销售。

此外,加强对持枪人员的管理和训练。

对于持有枪支的公民,必须接受相关的法律教育和枪支使用培训,确保其了解枪支的危险性和合理使用方法,不滥用权利。

同时,要加强对持枪人员的身份审核和背景调查,确保持枪人员没有违法犯罪记录和精神病史。

此外,要加强对公共场所和重点区域的枪支和弹药的管理。

对一些特定的公共场所,如学校、商场、机场等,可以禁止携带枪支和弹药,以确保公众的安全和秩序。

对一些重点区域,如军事设施、政府机构等,要加强对枪支和弹药的保护和监控,确保其不被非法分子利用。

最后,要加强对枪支和弹药的监测和追踪。

建立健全的枪支和弹药调查和追踪机制,对失窃、流失、损毁等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和追踪,防止非法枪支的流入和使用。

综上所述,枪支和弹药管理使用制度是为了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共秩序,对枪支和弹药的流通和使用进行规范和管理的制度。

体育运动学校枪弹管理制度

体育运动学校枪弹管理制度

体育运动学校枪弹管理制度一、引言为了保障体育运动学校师生的人身安全,保障校园的安全稳定,营造和谐的教育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体育运动学校内所有师生,包括相关管理人员、教师、学生及访客。

三、管理原则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校园安全。

2、以防范为主,以安全为重,尽可能减少校园内枪弹事件的发生。

3、加强宣传教育,培养师生的安全意识和法治观念。

4、建立完善的枪弹管理机制,加强巡查和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四、枪弹管理制度1、禁止师生携带和使用枪支、弹药以及其他类似危险器械,一经发现将按照学校规定进行处理。

2、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宣传,加强对枪支、弹药危害性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学生远离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

3、学校要建立严格的出入校园的检查机制,对进出学校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切实防止潜入校园的不法分子携带危险物品。

4、学校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监控系统,加强校园的安全防范,确保校园的安全稳定。

五、安全教育1、学校要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宣传活动,包括校园安全演练、安全知识讲座等,提高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

2、学校要加强体育运动项目的安全管理,保障学生在进行运动训练和比赛的安全。

3、学校要建立学生心理安全工作机制,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及时发现和帮助有心理问题的学生。

六、事件处理1、一旦发生学校内师生持枪伤人事件,学校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和处置工作,保障伤者的安全。

2、学校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处理情况,配合警方开展调查,追究行凶者的法律责任。

3、学校要加强对师生的心理疏导工作,及时开展心理援助工作,帮助受害者及其家属重新建立信心。

七、责任追究1、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师生,学校将按照校规严肃处理,严格追究责任。

2、对于管理失误导致师生伤亡的,相关责任人将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3、对于故意违反枪弹管理制度的人员,学校将依法处理,并立即开除其学籍。

射击运动枪支弹药管理办法

射击运动枪支弹药管理办法

射击运动枪⽀弹药管理办法
⼀、要⾼度重视,认真组织有关⼈员学习《射击运动枪⽀弹药管理办法》,各省、⾃治区、直辖市体委、公安厅(局)可结合本地区情况制订出实施细则,报国家体委、公安部备案。

⼆、对现有射击运动枪⽀弹药进⾏⼀次全⾯的清理整顿。

请各地体委配合当地公安机关切实查清射击运动枪⽀弹药的底数(包括使⽤中的、库存的和即将淘汰、报废的),清点后登记造册逐级上报到省、⾃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对所有存放射击运动枪⽀、弹药的库、柜进⾏安全检查。

配齐报警设备,建⽴健全安全、警卫、保管制度,并报当地市县公安机关备案。

三、重申射击运动枪⽀不准私⼈持有,各级公安机关不得给个⼈开具任何允许购买、持有等证件,特别对淘汰报废的⼩⼝径枪⽀严禁任何单位、个⼈利⽤⼯作关系转让、私分、调换。

四、对私⼈持有⼩⼝径步枪较多的地区(特别是青海、⽢肃、四川、西藏、新疆、内蒙古、河南等地),公安机关应组织专门⼒量对私⼈持有射击运动枪⽀(主要是⼩⼝径步枪)应进⾏严格统计登记,确属集体狩猎⽣产⽤的,按公⽤狩猎枪⽀管理;⾮法持有的⼀律收缴;经公安机关出具证明⾃费购买的,明令在公安机关重新登记,责其妥善保存,不准使⽤。

五、射击运动⽤枪弹由国家体委统⼀计划订购、供应、调拨,禁⽌任何单位和个⼈与⽣产⼚家直接联系购买,禁⽌⽣产⼚家直接向社会销售。

六、各地公安机关要结合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对射击运动枪弹被盗案件,应认真组织侦破,并与各地体育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做好运动枪弹的管理。

以上各项⼯作,望⽴即部署,认真执⾏,并将执⾏情况于六⽉底前报国家体委、公安部。

备注:
最近更新:2021.10.26。

枪支、弹药管理制度

枪支、弹药管理制度

枪支、弹药管理制度
一、枪支、弹药实行专人保管,专库存放。

二、枪支、弹药存放要求分库存放,配备专用枪柜,专用弹药柜,
实行“三铁一器”,确保安全。

三、枪支、弹药武器库实行二十四小时双人值班制度,不得随意脱
岗。

四、值班人员要做好值班记录,交接班时要将值班武器弹药、钥匙
等交接记录清楚。

五、取用枪弹时,需经队领导同意,方可取出,并要有领用人,枪
械员在领取。

清退登记本上签名。

六、枪支弹药要定期保养,保持良好的战备性能,执行随用随保养制度,确保不生锈,不损坏武器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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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射击运动枪枝弹药管理办法
射击运动枪枝弹药管理办法
第1条
本办法依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第六条之壹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办法用词定义如下:
壹、射击运动枪枝:指自由手枪、运动(标准)手枪、快射手枪、中火手枪、空气手枪、空气步枪、小口径步枪、猎枪及其他经行政院体育委员会(以下简称体委会)公告专供射击运动使用之各式枪枝(以下简称枪枝)。

二、射击运动弹药:指前款枪枝所使用之子弹(以下简称弹药)。

三、全国性射击运动团体:指依法立案专门从事射击运动,且经中华奥林匹克委员会承认之全国性运动团体。

四、全国性射击运动团体所属团体会员:指各直辖市、县(市)体育会射击委员会或依法立案专门从事射击运动,且为全国性射击运动团体会员之团体。

第3条
全国性射击运动团体、全国性射击运动团体所属团体会员(以下合称射击运动团体)申请核配使用枪枝、弹药,应以书面载明型号、型录及数量,且检附团体证明文件、靶场使用证明、靶场合格证明及枪枝弹药库房合格证明等文件,由全国性射击运动团体汇整后统壹造册,函报体委会核转内政部。

前项申请应于每年四月壹日至四月三十日提出,每年以壹次为限,逾期不予受理。

但为国家代表队培训需要者,不于此限。

经许可进口枪枝、弹药者,应于六个月内向内政部申请同意文件,且持向财政部
关税总局各关税局申请查验通关。

内政部应于收受申请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核发。

第4条
射击运动团体有下列情形之壹,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壹年内不予许可核配使用枪枝、弹药;已许可者,撤销或废止之。

壹、违反本办法之规定,同年度达二次之上者。

二、有事实足认其所属会员违法使用枪枝、弹药,经依法起诉、缓起诉或依职权不起诉者。

三、有逾期未缴纳罚锾,经依法移送强制执行之情形者。

第5条
射击运动团体经许可核配使用之枪枝、弹药,应于购置持有之日送所属枪枝弹药库房储存,枪枝应于二日内向主事务所所于地直辖市、县(市)警察局申请查验给照。

前项核配使用之枪枝、弹药经查验完竣后,应集中置于所属枪枝弹药库房,列册管理。

枪枝未取得执照前,不得提领使用。

依本办法许可之枪枝、弹药,其查验,准用自卫枪枝管理条例第九条及第十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

第壹项之枪枝执照发给后,应和枪枝置于同壹处所保管。

枪枝执照期限为二年,自第壹年壹月壹日起算,期满时应缴销,换领新照。

枪枝执照遗失或毁损,应即由原申请之射击运动团体向主事务所所于地直辖市、县(市)警察局申请补发或换发。

申请枪枝执照核发、换发或补发者,应缴纳执照费新台币六十元。

第6条
射击运动团体应设置靶场及枪枝弹药库房于同壹处所。

靶场设置基准如下:
壹、靶场之构筑必须保护所有人员于射击时不致发生任何危险。

二、靶场周边应有天然或人工安全防护堤(墙)。

三、靶场设置应依国际射击总会竞赛规则之靶场及标靶标准关联规定办理。

枪枝弹药库房设置基准如下:
壹、库房应设于靶场内之安全处所。

二、枪枝、弹药应分别设置库房储存。

三、库房应以钢筋水泥构筑,加装铁门、铁窗且加锁。

四、库房应装置录影监视设施及交流、直流俩用警铃及保全自动报案系统。

五、库房应有消防砂、水、灭火器等防火设备。

六、枪枝库房内应设置枪柜,且加锁。

七、弹药库房应设置通气孔,且装置温度计及湿度计。

靶场及枪枝弹药库房设置完成,经体委会会同内政部及主事务所所于地直辖市、县(市)政府勘查合格,且由体委会发给合格证明,始得启用。

其整修完成者,亦同。

枪枝弹药库房应指定专人二十四小时见管。

第7条
枪枝、弹药之使用,应于靶场内为之。

枪枝、弹药之领用,应设枪枝弹药领用登记簿,载明下列事项:
壹、领用人。

二、领用目的。

三、领用种类及数量。

四、领用起迄时间及使用地点。

五、其他领用关联事项。

枪枝、弹药之存耗应逐日登记于枪枝弹药存耗统计表,于次月五日前函报体委会及主事务所所于地直辖市、县(市)警察局,且副知内政部。

枪枝弹药领用登记簿及枪枝弹药存耗统计表应保存三年。

第8条
提领枪枝、弹药离开库房所于地靶场参加比赛或赛前训练,应由所属射击运动团体以书面载明选手姓名、起迄时间、比赛地点及枪枝、弹药数量,且检附比赛或赛前训练证明文件,函报体委会核转内政部申请许可。

内政部应于收受前项申请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准驳,且通知所属射击运动团体,及通知枪枝弹药库房及指定举行比赛或赛前训练之靶场所于地之直辖市、县(市)警察局,另副知体委会。

比赛或赛前训练期间,枪枝、弹药应委讬当地靶场储存、管理;比赛或赛前训练结束后当日,应将枪枝及剩余弹药集中送回原保管处所,不得任意携出靶场。

第9条
提领枪枝、弹药出国参加国际性比赛或赛前训练,应由全国性射击运动团体以书面载明选手姓名、起迄时间、比赛地点及枪枝、弹药数量,且检附比赛或赛前训练证明文件,函报体委会核转内政部申请出入境许可。

内政部应于收受前项申请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准驳,且通知所属射击运动团体,及通知枪枝、弹药库房所于地之直辖市、县(市)警察局,另副知体委会。

第壹项枪枝及剩余弹药,应于入境二十四小时内集中送回原保管处所。

射击运动团体因举办比赛,弹药不敷使用者,得相互调借。

调借时应由借方以书面载明调借原因、调借数量及调借期限,且检附调借同意书向内政部申请许可。

内政部应于收受前项申请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准驳且通知所属射击运动团体,且通知调借双方主事务所所于地之直辖市、县(市)警察局,及副知体委会。

第11条
枪枝损坏须携离枪枝库房修理,应由所属射击运动团体以书面载明损坏程度、送修地点及预计修复期限,且检附枪枝执照影本,向内政部申请许可。

内政部应于收受前项申请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准驳,且通知所属射击运动团体,及通知主事务所所于地之直辖市、县(市)警察局,另副知体委会。

第12条
提领第八条至前条之枪枝、弹药离开所属枪枝弹药库房,或送回保管,应指定专人专车运送至指定之地点,且分发管理。

携出前项枪枝、弹药送至他辖靶场或送回原保管处所时,应通知枪枝、弹药所于地警察分驻(派出)所派员清点数量。

第13条
射击练习或比赛消耗之弹药,其弹壳应由所属射击运动团体于活动所于靶场内就地销毁,每月办理壹次。

销毁时应洽所于地之直辖市、县(市)警察局派员监毁。

第14条
枪枝、弹药遗失时,所属射击运动团体或使用人应立即向发生地直辖市、县(市)警察局报案,且通知主事务所所于地直辖市、县(市)警察局及报缴执照。

前项遗失及报缴情形,应由主事务所所于地直辖市、县(市)警察局转报内政部。

本办法施行前,射击运动团体未设置靶场及枪枝弹药库房或设置未符规定者,应于本办法施行后三年内设置完成。

前项期限内未依规定完成设置靶场及枪枝弹药库房之射击运动团体,其枪枝弹药除已获内政部许可自行设置枪枝弹药库房保管者外,应委讬警察机关集中保管。

前项枪枝、弹药,因平日射击练习之需而携离保管处所,或携至他辖靶场,或送回原保管处所时,应比照第十二条规定办理。

但他辖靶场未设枪枝弹药库房时,应委讬经指定靶场附近代管之警察分驻(派出)所储存,不得逾时或任意携出靶场。

逾第壹项期限仍未设置靶场及枪枝弹药库房或设置未符规定者,不得提领使用其枪枝、弹药。

但经内政部许可委讬已设置靶场及枪枝弹药库房之射击运动团体代管,且移置其枪枝、弹药者,不于此限。

第16条
内政部及体委会应每年至少实施壹次枪枝、弹药、靶场及枪枝弹药库房检查。

但有维护治安之必要时,得随时实施。

直辖市、县(市)警察局得随时检查枪枝、弹药、靶场及枪枝弹药库房管理情形,发现缺失应即要求改善,且通报内政部。

第17条
枪枝、弹药所于地直辖市、县(市)警察局对于依第十二条规定所运送及应清点之枪枝、弹药,应于事前将其型式、数量、主事务所、提领人、使用之车辆、起运及预定抵达时间等资料,通报目的地警察局。

目的地警察局应依据通报资料列管,其有资料不符或未到达之情形者,应相互通报,共同处理。

第18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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