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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办法

银行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ⅩⅩ银行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有效防范金融案件及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我行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以及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安全保卫是指我行在维护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确保业务顺利进行过程中所涉及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安全保卫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防抢劫、防盗窃、防诈骗、防火灾、防破坏、防泄密事件、防其他刑事案件、防治安灾害事故等,保障银行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行各级机构。

第五条安全保卫工作应遵循的原则是:谁主管谁负责,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人防、技防、物防相结合。

第六条各分支机构要加强对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加强保卫队伍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业务建设,全面提高本单位保卫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第七条各分支机构应为保卫部门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提供办公场所、车辆、通讯工具和保障通讯畅通的足够费用,以及开展工作所需要的经费。

第八条各分支机构要制定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把安全保卫工作的任务、指标、责任落实到各个部门和每个岗位,逐级负责,严格考核。

第九条安全保卫工作应达到下列基本要求:(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并严格贯彻执行;(二)不发生因防范疏忽和管理不善造成的金融抢劫、盗窃、诈骗、涉枪案件;(三)不发生因防范疏忽和管理不善造成的其他重大刑事案件;(四)不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和泄密事件;(五)不发生火灾和人为灾害事故;(六)不发生影响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的重大事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十条总行保卫部门是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全行的安全保卫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十一条各分支机构按照总行要求建立相应的保卫组织,直属支行配备专职保卫干部,支行配备兼职保卫干部和保安人员。

第十二条总行应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防火安全委员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领导小组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银行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办法

银行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办法

XX银行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银行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有效防范金融案件及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我行财产和员工的人身安全,根据国务院令(第421号)《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及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安全保卫是指我行在维护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确保业务顺利进行过程中所涉及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安全保卫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防抢劫、防盗窃、防诈骗、防火灾、防破坏、防涉枪案件、防泄密事件、防其他刑事案件、防治安灾害事故等,保障银行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行各级机构。

第五条本行的安全保卫工作应遵循的原则是:谁主管谁负责,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人防、技防、物防相结合。

第六条各分支行要加强对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加强保卫队伍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业务建设,全面提高本单位保卫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第七条各分支行应为保卫部门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提供单独的办公场所、车辆、通讯工具和保障通讯畅通的足够费用以及专业工作所需要的经费。

第八条分支行要制定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把安全保卫工作的任务、指标、责任落实到各个部门和每个岗位,逐级负责,严格考核。

第九条安全保卫工作应达到下列基本要求:(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并严格贯彻执行;(二)不发生因防范疏忽和管理不善造成的金融抢劫、盗窃、诈骗、涉枪案件;(三)不发生因防范疏忽和管理不善造成的其他重大刑事案件;(四)不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和泄密事件;(五)不发生火灾和人为灾害事故;(六)不发生影响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的重大事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十条总行保卫部门是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全行的安全保卫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十一条各分支行按照总行规定要求建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保卫干部。

第十二条总分行应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防火安全委员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领导小组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银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办法模版银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银行机构的安全稳定运营,维护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辖区内开展业务的国有、民营银行机构。

第三条银行机构的治安综合治理任务包括:维护营业场所和工作人员的安全,保护客户利益,防范和打击金融犯罪。

第二章银行机构的安保工作第四条银行机构应当制定安全保卫制度和应急预案,对关键环节和岗位进行重点管理和重点防范。

第五条银行机构应当配备专业安保人员,制定职责清晰、操作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实行24小时巡查、监控、巡视等日常运营保障工作。

第六条银行机构应当定期派遣员工参加消防、应急处理等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响应能力。

第三章银行机构的客户服务工作第七条银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性化的服务制度和安全保障措施,为广大市民提供便捷、安全的金融服务。

第八条银行机构应当严格落实客户身份识别、资金来源追溯、资金流向监管等制度。

第九条银行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相关监管规定,拒绝或终止任何嫌疑人、被告人或刑事犯罪被害人的银行服务。

第四章银行机构的反洗钱工作第十条银行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反洗钱管理体系,制定明确的反洗钱工作流程,对可疑交易及时发现、甄别、处置。

第十一条银行机构应当对新客户进行全面的KYC(了解客户)调查,并对客户信息进行定期更新和审核。

第十二条银行机构应当与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反洗钱监管和打击力度。

第五章银行机构的安全宣传第十三条银行机构应当利用各种媒体、平台,加强安全教育宣传,提高市民安全意识和防范知识。

第十四条银行机构应当密切关注社会热点、预警信息,及时发布安全提示和风险提示,提供保密安全、防骗防伪、密码安全等方面的建议。

第六章银行机构的合作第十五条银行机构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消防部门、保安公司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维护金融安全和治安稳定。

银行分行安全保卫制度模版(六篇)

银行分行安全保卫制度模版(六篇)

银行分行安全保卫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保障农村信用社员工人身和资金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银行安全保卫工作制度。

第二条安全保卫工作应坚持贯彻。

“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安全保卫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防抢劫、防盗窃、防诈骗、防破坏、防涉枪、防治安案件和灾害事故等,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农村信用社员工人身和资金财产安全。

第四条安全保卫工作是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年度综合目标管理,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层层落实的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管理办法。

在单位评定综合性荣誉称号以及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安全责任人评先、晋职、晋级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五条省联社、市、州办事处(含____、____市联社)、各县(市、区)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简称县级联社,要设立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保卫部门,县级联社单设保卫部门(人员不足的县级联社要力争在两年内完善机构设置),配置配强所需人员,配备统一服装及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和现场勘察器材,确保安全保卫工作顺利开展。

保卫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政审,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高度的工作责任心。

银行分行安全保卫制度模版(二)【保密级别:机密】银行分行安全保卫制度模版(三)一、总则为加强银行分行的安全保卫工作,保障分行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分行的正常经营秩序,特制定本银行分行安全保卫制度。

二、安全保卫职责1. 分行行长: 分行行长是分行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和指导分行的安全保卫工作。

2. 安全保卫部门: 分行设立安全保卫部门,负责制定和落实分行的安全保卫制度,组织开展各类安全防范工作,发现和应对安全风险。

3. 全体员工: 分行所有员工都有责任参与分行的安全保卫工作,必须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加强安全意识,积极配合安全保卫工作。

银行安全保卫管理办法

银行安全保卫管理办法

银行安全保卫管理办法农村商业银行安全保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XX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安全保卫工作,确保资金、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规和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安全保卫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部署本单位和所辖机构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四条安全保卫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防抢劫、防盗窃、防诈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防火、防涉枪等案件和事故的发生,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为业务经营创造良好的环境,保障职工人身及资金、财产安全。

第五条安全保卫工作是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经营管理目标,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层层落实的管理办法。

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配合抓,保卫部门具体抓,全体员工共同抓。

凡发生责任性案件和事故的,根据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在授予单位综合性荣誉称号以及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安全责任人参加评选先进时,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二章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第六条本行单设保卫部,配备2—3名专职保卫干部,下设监控中心和押运管理中心。

分支机构原则上配备1名专职(兼职)安全员,负责日常安全保卫工作,并配备兼职消防员。

第三章安全保卫工作的职责第七条本行领导安全保卫的职责:(一)负责本单位和辖内营业机构的安全保卫工作,及时贯彻落实上级和公安部门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部署安全保卫工作及网点安全建设,加强对安全保卫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二)加强保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保卫机构,配齐配足守押人员。

听取保卫人员和安全员的工作汇报和建议,及时研究和落实安全保卫工作措施,为保卫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

(三)建立健全安全防范规章制度和内部监督制约机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落实到基层网点及各个岗位。

银行分行安全保卫制度范本(三篇)

银行分行安全保卫制度范本(三篇)

银行分行安全保卫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银行分行的安全和稳定运营,维护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分行的安全保卫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银行分行的安全保卫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分行内部的物防、技防、人防措施以及安全管理制度等。

第三条银行分行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银行业监管规定和总行有关安全保卫的规定,制定本分行的安全保卫制度。

第四条分行安全保卫工作应以预防为主、综合防范为重点,按照“物防技防人防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同时,采用现代化安保系统和设备,加强安全技术防范手段,提高安全保卫水平。

第五条分行安全保卫工作应建立健全责任制度,明确各级安全保卫责任人的职责和权力,形成合力,共同维护分行的安全。

第二章分行安全管理第六条分行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升员工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七条分行应设立安全保卫部门,负责分行整体的安全工作,包括安全咨询、安全策划、安全监控和事件应急处理等。

第八条分行应制定完善的警卫制度,确保人员、物资和信息的安全,合理配置警卫岗位,加强警卫力量专业化建设。

第九条分行应建立安全巡查制度,定期对分行内部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防止事故和损失的发生。

第十条分行应建立安全应急预案,根据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置方案和措施,提前做好应急准备工作,确保分行安全保卫工作的及时响应和处理。

第三章物防措施第十一条分行应建立健全门禁制度,规定人员进出分行的权限和程序,并安装相应的门禁设备和监控系统,确保门禁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有效。

第十二条分行应建立健全安保设备管理制度,定期对安保设备进行检修和保养,保证其正常工作。

第十三条分行应建立安全防范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门、防盗窗、防火防爆设备等,提高办公场所的安全性和防范能力。

第四章技防措施第十四条分行应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计算机、网络和数据的保护,防止信息泄露和网络攻击。

第十五条分行应建立健全视频监控系统,全面覆盖分行内部的重要区域和关键部位,保证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转,及时发现和处置可能存在的安全问题。

银行分行安全保卫制度模板模版

银行分行安全保卫制度模板模版一、总则1. 为保障银行分行的安全和保卫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银行分行所有员工,包括内部员工、外包人员和访客。

3. 所有员工都有责任遵守和执行本制度,确保分行安全。

4. 该制度由分行安全保卫部门负责推广、执行和监督。

二、分行安全保卫的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原则:任何情况下,安全都是首要考虑的因素。

2. 预防为主原则:通过预防措施减少事故和安全事件的发生。

3. 综合治理原则:采取视频监控、安保人员巡逻等多种手段,全面保障分行安全。

4. 整体联动原则:与公安、消防等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建立紧密的联系与合作。

三、分行安全组织结构及职责1. 分行安全保卫部门1.1 负责制定、修改和推广本制度,并对员工进行培训。

1.2 负责监督和检查分行各个场所的安全工作。

1.3 组织开展安全演练和检查,确保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1.4 建立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制度,并及时上报给上级行政管理部门。

2. 保安队伍2.1 负责分行内外的安全巡逻和警戒工作。

2.2 监控视频设备及时发现和报告异常情况。

2.3 维护分行内部的治安秩序,及时处理各类突发事件。

2.4 协助公安机关进行安全保卫工作。

3. 前台接待人员3.1 负责分行访客的登记和身份核查工作。

3.2 协助保安人员对访客进行安全检查。

3.3 妥善保存访客登记资料,确保分行安全。

4. 内部员工4.1 遵守分行安全规定,妥善保管自己的工作证件和财物。

4.2 及时报告异常和可疑情况,确保分行安全。

4.3 参加分行安全培训,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四、分行安全防范措施1. 出入管理1.1 采用刷卡、指纹等电子识别技术进行出入管理,禁止携带违禁物品进入分行。

1.2 设置安全门禁区域,对访客进行身份核查。

1.3 严禁未经许可擅自进入分行各个区域。

2. 设备设施安全2.1 定期检查各类设备设施,确保其安全运行。

商业银行安全保卫制度范本

商业银行安全保卫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确保客户和员工的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银行安全保卫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工作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模式。

第三条银行安全保卫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一)预防盗窃、抢劫、诈骗、破坏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二)保护客户和员工的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三)维护银行正常的工作秩序,确保银行稳健经营。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银行应设立安全保卫部门,负责全行的安全保卫工作。

安全保卫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和完善安全保卫制度,监督实施;(二)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安全意识;(三)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制定防范措施;(四)组织实施监控、报警系统的建设和维护;(五)指导、监督各分支机构的安全保卫工作;(六)处理安全事故,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条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应设立安全保卫小组,负责本机构的安全保卫工作。

安全保卫小组的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上级安全保卫制度;(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本机构安全;(三)组织本机构安全培训和演练;(四)报告安全事故,协助处理;(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安全保卫工作。

第六条银行全体员工均有安全保卫职责,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参与安全保卫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第三章安全保卫措施第七条银行应建立健全下列安全保卫措施:(一)门禁制度:实行出入证管理制度,未经授权的人员不得进入银行内部;(二)监控系统:安装监控摄像头,对银行内部进行全方位监控;(三)报警系统:设置紧急报警装置,发生安全事故时及时报警;(四)消防安全:配置消防设施,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演练;(五)安全防范设施:安装防盗门、防盗窗、保险柜等设施;(六)信息安全:加强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预防信息泄露、篡改等风险。

银行分行安全保卫制度样本(三篇)

银行分行安全保卫制度样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银行分行的安全稳定运营,有效防范和应对各类安全威胁和风险,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银行分行内所有人员及相关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二条银行分行安全保卫工作的目标是:严格依法履行安全保卫职责,确保银行资金和财产的安全,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银行分行和员工的人身安全,保障银行业务的正常进行。

第三条银行分行安全保卫工作的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科学、有序、高效;贯彻全员责任,实施分类管理;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保卫能力。

第四条银行分行安全保卫工作的内容包括:人员安全、资金安全、信息安全、设施安全、应急处置等方面。

第二章人员安全第五条银行分行应建立健全人员安全管理制度,严格履行人员安全管理职责。

人员安全管理的主要措施包括:(一)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二)落实员工进出制度,严格执行身份验证制度;(三)建立健全考勤管理制度,确保员工按时到岗、离岗;(四)加强对离职员工的管理,防止信息泄露和非法侵入;(五)加强对来访人员的管理,确保访客登记、身份核实和来访事由合法合规。

第六条银行分行应建立健全安保人员队伍,配备专职安保人员,确保安保岗位的正常运转。

安保人员的职责包括:(一)维护银行分行内的安全秩序;(二)巡逻守护,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问题;(三)协助客户和员工解决安全问题;(四)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安全检查和调查工作。

第三章资金安全第七条银行分行应建立健全资金安全管理制度,严格履行资金安全管理职责。

资金安全管理的主要措施包括:(一)严格执行现金清点和存取款等操作规则,确保资金的准确性和安全性;(二)密切关注资金流动情况,及时发现和预防资金风险;(三)建立健全资金保管制度,确保资金储藏和交接的安全可靠;(四)加强对涉密资金的管理,严格履行涉密资金的审批和使用程序;(五)加强对外部恶意攻击和内部信息泄露的防范,确保资金安全;(六)加强与公安机关、监管机构的合作,开展涉资犯罪的预防和打击。

银行分行安全保卫制度范本(三篇)

银行分行安全保卫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银行分行安全,确保分行运营的正常进行,提供安全可靠的金融服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银行分行,包括分行综合大楼、支行、营业部等。

第三条分行安全保卫工作应遵循法律法规、银行监管规定、内控和风险控制要求,并与总行的安全保卫工作密切配合。

第四条分行安全保卫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分行安全保卫工作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护能力,推动全员参与分行安全保卫工作。

第二章安全保卫组织体系第六条分行设立安全保卫部门,负责本分行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七条安全保卫部门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 负责制定和完善分行的安全保卫制度和规章制度,推动安全保卫工作的顺利开展。

2. 负责分行安全风险评估和防控方案的制定、实施和改进。

3. 负责分行安全保卫技术设施的选购、安装、管理和维护。

4. 负责分行安全保卫人员的招聘、培训和管理,保证安全保卫力量的专业化和高效性。

5. 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护能力。

6. 协助上级主管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及时传达上级主管部门的安全保卫要求。

7. 负责分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八条安全保卫部门应定期组织安全保卫会议,对分行的安全保卫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第三章安全保卫措施第九条分行应建立健全安全防范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1. 视频监控系统:分行应在关键区域设置视频监控设备,实时监控并存储关键区域的画面。

2. 门禁系统:分行应设置门禁系统,对员工和访客的出入进行严格控制。

3. 报警系统:分行应设置报警装置,及时发现和报警异常情况。

4. 物理隔离设施:分行应设置物理隔离设施,确保重要区域的安全。

5. 火灾防护措施:分行应配备火灾报警器、灭火器等消防设施,进行火灾防护和应急处理。

6. 操作规程:分行应建立和落实各项操作规程,确保操作的安全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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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内部治安保卫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国有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维护我行的工作、经营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我行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以贯彻“谁主管、谁负责”、“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预防为主、群防群治、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第三条我行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防盗窃、防抢劫、防诈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及防火灾事故,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确保国有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

第四条我行安全保卫机构在总行领导下工作,接受上级银监部门、公安机关指导。

总行保卫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各分行、直属支行、县域支行安全保卫工作。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各分行、直属支行、县域支行。

第二章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
第六条我行各级行应当逐级建立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层层签定“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书”,实行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

第七条我行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并落实本行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二)根据需要,检查进入本行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物品和车辆;
(三)在全行范围内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治安隐患整改记录;
(四)维护我行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本行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
(五)督促落实我行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八条各级行行长为本级行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级行安全保卫工作负全面责任。

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安全保卫工作目标,对完成本目标负责;
(二)定期听取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安全保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三)督促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
(四)组织对员工进行安全防范、职业道德和法制纪律教育,对要害岗位工作人员加强管理。

第三章安全防范设施管理
第九条安全防范设施是保证国有资产和员工人身不受侵害的物质设施和技术装备。

主要包括:
(一)金库、守库室、监控室、营业室、计算机房、围墙等建筑防范设施及其相关的配套防护设施、设备,如金库门、防弹玻璃、防盗门等;
(二)报警系统,闭路电视监控系统,无线通讯系统,GPS卫星定位系统和防卫防护器材等技术防范设施;
(三)专用运钞车辆。

第十条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应以防盗窃、防抢劫、防诈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及防火灾事故为目的。

第十一条营业场所、金库的安全防范设施,按照行业标准设计施工,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验收合格后方可营业或启用。

第四章枪支弹药管理
第十二条我行保卫部门必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枪支弹药。

枪支弹药只能用于执行守护、押运任务,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枪支弹药的购置,由我行保卫部门提出申请,当地公安机关核准后逐级申报,统一向省级公安厅(局)申请价拨,并报总行备案。

第十四条对持枪人员应严把政审关,严禁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人员持抢。

第十五条持枪、管枪人员必须经过技能培训,考核合格并经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持枪证后,方能持枪上岗。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总行保卫部门应履行监督检查职能,工作重点放在易发生案件、事故的基层营业网点。

总行保卫部对全行各营业网点每年检查不少于四次,检查面为100%;基层营业网点应坚持经常性的自查。

第十七条检查方式:总行保卫部门采取有计划的组织、统一时间、统一内容的检查与不定期的专项内容抽查相结合。

第十八条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营业场所物防设施;
(二)业务库安全;
(三)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全;
(四)运钞安全;
(五)消防安全;
(六)计算机安全;
(七)枪支弹药安全;
(八)案件防范;
(九)安全保卫基础工作。

第十九条安全检查应认真负责、不走过场,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应当在安全检查登记簿上签字,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对存在严重治安隐患的单位应当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第六章案件和事故的管理
第二十条总行保卫部门对涉及我行的金融诈骗、抢劫、盗窃、涉枪、爆炸、纵火、绑架等各类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安全生产事故履行调查、协查及管理职责。

第二十一条发生刑事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总行保卫部门。

接到报案后,保卫部门应立即赶到现场。

第二十二条在案件事故的查处中涉及内部其他部门协办的,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积极查办。

第二十三条案件、事故管理实行一案一报,一案一档,专人负责制度。

第二十四条保卫部门应当安排专人负责案件管理工作,做到登记清楚,统计准确,上报及时。

第七章金融案件、安全事故责任与追究第二十五条我行对金融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及安全生产事故实行行政责任追究制。

第二十六条我行各级行主要领导人和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以下金融案件、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条款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大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残死亡或国家财产损失严重的;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残死亡或财产损失严重的;
(三)由于办公、营业场所未按规定安装安全防卫设施,值守人员不到位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或人员伤残死亡的;
(四)由于未按规定使用专用设备和违反规定造成职工伤残死亡或资金损失严重的;
(五)枪支(弹药)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
(六)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我行各级行和有关部门对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比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重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处罚,由有权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发生本规定第二十六条所列金融案件、安全事故及其他伤残死亡事故应及时上报,凡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银行保卫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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