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管理规定
内部治安管理制度(七篇)

内部治安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公司员工人身、财产安全和场站生产安全,维护公司的工作、生产经营秩序以及安全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依靠群众、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治安保卫工作是公司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公司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
第四条、公司应将治安保卫工作纳入管理目标,与工作、生产等工作任务同时布置、考核、奖惩。
第五条、公司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按照本公司的内部治安保卫规范,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二)根据需要,必须检查进入本公司和场站人员、车辆的证件,并不得携带火种、爆炸、管制刀具等物品,经同意后方可进入,并做好记录;(三)在公司范围内液化气储罐、充装台、管道、财务室等部位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做好巡逻、检查和隐患整改记录;(四)维护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五)督促落实公司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六条、公司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建立以下有关制度:(一)门卫、值班、巡逻制度;(二)工作、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三)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以及危险品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储存、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四)公司内部的消防管理制度;(五)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第七条、公司的法人是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
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负责做好下列工作:(一)加强对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部署重大的保卫任务;(二)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员工进行法制、安全保卫教育;(三)组织制定治安保卫工作规章制度;(四)组织检查治安保卫工作规章制度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治安保卫安全管理规定(5篇)

治安保卫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安全保卫工作,切实保障生产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山东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办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治安保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确保重点、维护稳定、保障安全”的基本方针。
第三条公司成立安全保卫委员会,全面负责本公司的安全保卫工作,综合部是公司安全保卫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安全保卫工作,并对各部门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四条各部门在公司的安全保卫委员会统一领导下,认真落实各项安全保卫管理规定,明确各级安全职责,落实奖惩制度。
第五条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排除不安全因素,确保安全。
第六条发生事故案件,各部门要组织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提供情况,协助查破。
第二章消防管理第七条公司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八条消防组织(一)公司成立由总经理、副总经理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消防委员会,全面负责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其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发布的消防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到消防工作与生产经营活动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2、组织制定并督促实施各项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3、开展防火及消防常识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员工队伍的消防安全意识,增强员工安全作业能力。
4、每季进行一次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5、每年进行一次消防演练。
6、负责配置消防设施。
7、发生火灾时执行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扑救。
并保护现场,协助公安机关调查火灾原因,处理火警、火灾事故。
8、及时调整充实消防队伍,保证消防组织的健全。
(二)公司成立义务消防队,各部门成立消防小组。
(三)各部门经理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具体实施落实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
(四)公司消防委员会每季组织一次防火安全大检查,每年组织义务消防队员进行一次消防演练,以提高员工应付突发火灾事故的能力。
企业内部治安管理制度(三篇)

企业内部治安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企业内部治安秩序,保护企业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员工和访客。
第三条企业内部治安管理必须坚持法治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预防为主、维护为辅的治安工作机制。
第二章治安工作机构第四条企业设立治安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企业内部治安工作。
第五条治安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治安工作规章制度,制定治安工作计划,开展治安宣传教育,组织治安演练和应急处置等。
第六条治安工作机构的组成人员由企业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三章人员管控第七条企业要建立健全人员管控制度,对进出企业人员进行管理。
第八条进出企业的人员必须佩戴有效出入证件,未经许可不得进入企业。
第九条进入企业的外来访客必须经过登记,并由所在部门或指定人员陪同。
第四章财产保护第十条企业要建立财产保护制度,对企业财产进行保护。
第十一条企业要加强对重要资产的保护,制定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员工要注意节约用水、用电、用气,避免浪费和损坏企业财产。
第五章突发事件处理第十三条企业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处理机制,及时应对突发事件。
第十四条发生突发事件时,各部门要迅速组织人员进行处置,并向治安工作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对于威胁企业人员和财产安全的突发事件,应及时报警并协助相关部门展开调查。
第六章治安宣传教育第十六条企业要加强治安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
第十七条企业要定期组织治安培训,使员工具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八条企业要加强对外界治安信息的收集和传达,提醒员工注意周围治安状况。
第七章处罚与奖励第十九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企业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或者纪律处分等。
第二十条奖励制度可设立积极奖励员工在治安维护中的优秀表现,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对于本制度未提及的事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定执行。
内部治安保卫管理规定

内部治安保卫管理规定一、目的与范围1、目的为规范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员工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司公共财产安全,维护企业的工作、生产、经营等秩序,加强对员工的治安教育特制定本规定。
本章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工程承包承揽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同时对公司内部治安保卫隐患的处理和治安案件移交处置等进行了规范。
2、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工程承包承揽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同时对公司内部治安保卫隐患的处理和治安案件移交处置等进行了规范。
二、管理职责1、安环保卫部应:(1)公司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对公司各部门的治安保卫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2)建立、健全公司各级治安保卫防范网络;(3)按公司实际建立并逐步完善公司内部治安保卫制度;(4)落实各级治安保卫责任制;(5)设置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和采取各项治安保卫措施;(6)对治安隐患及时进行处理,发生治安案件或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置。
2、公司各部门应:(1)各部门长为本部门的治安保卫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治安保卫工作全面负责。
部门长可另行指定人员作为部门治安保卫主管,一般为部长助理以上人员,或管理室主任。
(2)各部门应设兼职保卫员,在部门治安保卫主管领导下开展各项具体工作,应保持保卫人员的相对稳定。
(3)建立、健全本部门治安防范网络,补充完善各项治安保卫规章制度;(4)对本部门员工实施治安保卫宣传教育;(5)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本部门的治安稳定。
(6)对所属工程承包承揽单位的治安保卫管理工作进行监管。
3、工程承包承揽单位(1)严格按公司和经办部门的管理要求执行;(2)建立并健全相对独立、完整的治安保卫管理体系,纳入经办部门管理。
三、管理要求与处理规定(一)基本原则:1、贯彻预防为主、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2、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3、突出保护内部人员的人身安全,不得以经济效益、财产安全或者其他任何借口忽视人身安全。
(二)基本要求1、各部门应根据治安保卫方针、原则和工作重点,结合区域化管理创新思路,把加强治安防范措施,维护内部治安秩序作为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各级治安保卫责任制,开展治安保卫"五同时"工作。
治安保卫工作管理制度(三篇)

治安保卫工作管理制度一、总则1.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治安保卫工作管理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治安保卫工作的单位和人员。
3.治安保卫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保安、巡逻、监控、安全检查等相关工作。
4.各单位和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依法开展治安保卫工作,确保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二、组织机构1.设立治安保卫部门或专职保安人员,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治安保卫工作。
2.治安保卫部门或专职保安人员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组织制定治安保卫工作计划、制度和措施;(2)制定治安保卫工作的标准、流程和考核办法;(3)开展日常巡查、监控、防控工作;(4)处理突发事件,组织应急处置;(5)开展保卫工作培训和演练;(6)收集、分析、报告治安信息;(7)与公安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协作。
三、治安保卫措施1.巡逻巡查(1)制定巡逻巡查路线和频次,确保覆盖范围和时效性;(2)巡逻巡查人员应当专业、纪律严明,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并进行处理;(3)巡逻巡查过程中,应当主动与居民群众交流,了解治安状况,及时提供帮助。
2.监控系统(1)建立完善的监控系统,覆盖重点区域和部位;(2)监控设备应当安装在合适位置,确保画面清晰稳定;(3)监控系统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存在问题应及时处理;(4)对监控数据进行保密管理,仅限授权人员查看和使用。
3.安全检查(1)制定安全检查制度,确定检查内容和频次;(2)安全检查应当包括对设施设备、防护措施、消防设备等的检查;(3)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整改,确保消除安全隐患的有效性。
四、工作考核1.建立治安保卫工作考核制度,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和奖惩。
2.考核指标包括但不限于:(1)治安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2)巡逻巡查、监控和安全检查的执行情况;(3)应急处置能力和效果;(4)保卫工作培训和演练的情况;(5)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6)治安信息收集和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治安保卫工作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治安保卫工作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治安保卫工作,保障社会的安定与和谐,规范治安保卫工作的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各类组织在内的各类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三条治安保卫工作是指对单位内部各种治安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确保单位的安全与秩序。
第四条治安保卫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打击为辅的原则,以防患于未然,防控为核心。
第五条各单位应建立相应的治安保卫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治安保卫工作人员应进行专业的培训和教育,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二章治安保卫工作机构第七条各单位应设立治安保卫工作机构,由专职人员组成。
第八条治安保卫工作机构的职责包括:(一)制定和执行治安保卫工作计划,进行治安风险评估和管理。
(二)组织开展治安防范演练和培训。
(三)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治安案件调查和处理。
(四)协调处置突发治安事件。
(五)开展治安宣传和教育工作。
第九条各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十条治安保卫工作机构应与上级单位的保卫机构和公安机关保持密切联系,协同配合开展工作。
第三章治安风险评估与管控第十一条治安保卫工作机构应按照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各类治安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重点防控领域。
第十二条治安风险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单位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的完善程度。
(二)重要场所和要害部位的安全状况。
(三)员工工作和生活环境的治安情况。
(四)外部环境对单位治安的影响。
第十三条治安保卫工作机构应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单位的安全和秩序。
第十四条治安保卫工作机构应定期进行治安保卫工作的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四章治安保卫工作人员第十五条治安保卫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二)具备较高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
(三)身心健康,无不良嗜好。
第十六条治安保卫工作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和教育,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章制度范文(三篇)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章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单位的内部治安秩序,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工作环境,提升员工的生产效率和工作满意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其下属部门、分支机构的所有员工,包括全体职工、兼职人员和临时工。
第三条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是指本单位为员工提供安全、稳定的工作环境,预防和应对各类安全事件和突发事件的工作。
第四条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由安全保卫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和全体员工共同参与。
第五条本规章制度的执行由单位领导负责,安全保卫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落实。
第二章内部治安管理第六条本单位的内部治安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安全优先原则:保护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是最重要的任务。
2.预防为主原则:加强安全意识培养,建立健全预防机制。
3.全员参与原则:每个员工都是安全工作的参与者和监督者。
第七条本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治安管理体系,包括以下方面:1.制定相关治安管理制度和规定,确保员工了解和遵守。
2.建立健全治安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各类安全隐患。
3.加强治安队伍建设,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4.完善内外部治安协调机制,加强与公安等相关部门的合作。
第三章安全措施第八条本单位应采取一系列措施,提高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效果,包括但不限于:1.保障场所安全:加强门禁管理,合理配置安防设施,完善监控系统。
2.加强信息安全: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重要信息的保护。
3.加强财务安全: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进出的监控和审计。
4.健全消防安全: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第九条员工应积极参与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遵守下列安全规定:1.出入登记:每次进入或离开单位都需登记。
2.保管财物:注意个人和单位财物的安全,不得私自携带和散发危险物品。
3.发现异常:如发现可疑人员、物品或情况,应及时上报。
4.参与演练:定期参加内部治安保卫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六篇)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一、门卫、值班、巡查制度(一)服从分工,听从指挥,执行安全保卫,做好单位安全保卫工作,遇有外来寻衅干扰单位正常上班的人员,及时制止,劝阻无效,及时拔打110报警。
(二)认真做好来人来访的询问、登记。
(三)熟悉单位环境,确保单位财产安全,对单位的进出物资材料有疑意的及时盘问,决不允许单位财物外流遗失。
(四)值班时坚守岗位,勤巡、勤看、勤听、勤查,密切注意环境安全,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全体员工必须树立“供水必须安全,安全促进供水”和为国家、为人民生命财产负责的观念和责任感,做到人人重视安全,时时注意安全,事事抓安全,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防患于未然。
(二)各岗位操作人员要认真学习业务知识,熟练掌握业务技能及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安全工作细则,保障安全生产。
(三)生产所必需的易燃、有毒、高腐蚀物质,由专职人员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使用、管理、运输。
危险品使用、管理要充分注意气温、环境、场所条件,要有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严守工作岗位,上班时不得乱串岗、打闹、打瞌睡和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五)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生产教育,检查落实各岗位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三、现金、票据、印鉴等贵重物品使用、保管制度。
(一)单位的现金、票据、有价证券由单位财务人员统一管理。
千元以上资金往来应使用支票或转账。
发工资需提取大笔现金时要专人专车,并在当天发放完毕。
财务人员严禁在单位存放大笔现金或有价证券。
(二)单位库存物资入、出库单,分别由仓管员和行政领导负责,领购、登记、填制、保管。
仓管员依据入、出库单的“保管联”登记库存物资明细账,并妥善保管存根联,以便备查。
(三)各类印鉴使用部门要有专人管理,严格使用批准手续。
严禁滥盖空白函件或滥用印章。
(四)单位贵重办公设备,要指定专人使用管理,并建账登记,人员变动要搞好交接。
(五)所有办公室、接待室、化验室、库房等,都要做到人离关窗锁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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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切实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及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为进一步规范,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重庆市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厂在职员工、华福公司驻厂员工、外来人员、外来务工人员。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本厂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实行治安保卫责任制。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内部治安保卫责任人,各科室、车间第一负责人是本部门内部治安保卫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第四条:本厂内部治安保卫机构由厂内部治安保卫委员会、厂内部治安保卫办公室、各部门内部治安保卫领导小组组成。
第五条:根据国家和行业有关发生突发事件的相关规定,成立临时应急机构第三章治安保卫工作职责第六条:厂内部治安保卫委员会职责1、根据国家,地方政府,行业有关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方针、指导思想、法令、法规、制度、规定等对全厂治安保卫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2、根据国家相关法令、制度、制定本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和管理目标。
3、教育全厂员工遵纪守法,加强全厂员工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开展的各项治安专项整治活动。
4、每季度召开一次内部治安保卫委员会,研究、分析治安保卫工作的开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巩固治安成果。
5、检查督促保卫部门执行政策的情况。
6、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隐患的,应及时督促整改。
第六条:厂内部治安保卫办公室职责1、在厂内部治安保卫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在政法部门指导下负责全厂治安保卫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2、制定和完善本单位的各项治安保卫工作制度,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
3、预防和制止本单位发生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调解单位内部治安纠纷,维护单位正常生产工作秩序。
4、帮助教育本单位有违法行为或轻微犯罪行为的人员,协助公安机关监督、考察、教育本单位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和依法保外就医的犯罪分子以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劳动教养执行人员。
5、维护企业内部治安稳定,了解全厂治安动态,加强全厂治安防范工作,协助公安机关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6、定期向厂内部治安保卫委员会汇报全厂治安防范工作的情况。
7、落实以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四防”措施,并对全厂员工开展法律法规及“四防”教育。
8、完成治保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各部门内部治安保卫领导小组职责1、教育本部门员工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厂里各项规章制度。
2、协助治安保卫办公室,加强对本部门的治安防范工作,预防和制止本部门发生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3、调解部门治安纠纷,做好对有违法行为或轻微犯罪行为人员的教育转化工作。
4、了解和掌握本部门员工的思想情况,及时向治安保卫办公室反映发生在本部门的各种治安事故和不安定事端。
第三章管理制度一、关于对贩毒、吸毒人员的处理规定为切实抓好禁毒工作,维护企业内部治安秩序的稳定,按照“贩毒必惩、吸毒必戒,种毒必肃,有毒必究”的原则,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并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规定:第八条:对贩毒员工的处理:凡受到国家机关刑事处罚的员工,按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九条:对吸毒员工的处理:①对吸毒员工,各相关部门要进行教育,帮助,规劝其改正。
②对吸毒员工,本厂将按照劳动合同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③凡受到国家机关刑事处罚的员工,按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④凡共产党员或管理人员参加贩毒、吸毒者,除司法机关追究其责任外,一律开除党籍或解聘管理人员资格。
第十条:其它本规定如与上级文件不符的地方,以上级文件为准。
二、财务管理制度第十一条:按照财务现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库存现金不得存放过夜,下班前应将现金存入银行。
第十二条:向银行提取大额现金,必须有二人以上进行办理并通知安全职能部门,派专人随车取送,途中不得停留办理其他事宜,保证资金绝对安全。
第十三条:各类账册、报表、支票、印章应妥为保管和存档。
遗失必须及时报告,造成损失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市内零星采购,必须严格按现金支付限额办理,到外地采购按财经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出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现金管理制度,不得违反支票使用规定,严禁事先盖章备用。
第十六条:财务科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办公室钥匙,不得将办公室的钥匙转借他人,遗失必须及时报告本部门领导。
第十七条:各科室车间负责发放工资奖金的人员,对发放剩余的工资或奖金不得在办公室存放过夜,应存入银行。
第十八条:因违反本规定,造成一切经济损失和后果,除追究本人责任外,并负责赔偿一切经济损失,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要害部位的管理制度第十九条:重点要害部位是:动力车间中心配电室、锅炉房,必须建立严格的各项安全保卫制度,定期安全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三次,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条:要害部位的工作人员必须挑选政治可靠、技术熟练、作风正派、纪律性、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对新吸收人员要贯彻先审查后录用的原则,发现不适宜人员要及时调离。
第二十一条:要充分发挥要害部位员工的积极作用,及时掌握要害部位员工的思想动态和事故苗头。
经常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二次,及时消除各种事故灾害的隐患,并提出有效措施加以改进。
第二十二条:要害部位的各项制度执行情况与经济考核责任制挂钩相结合,凡因失职或渎职造成的重大损失的必须追究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执行要害部位出入登记制度,非要害部位工作人员进入事先要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应办理登记手续,一旦发生问题有案待查,凡进入要害部位协作的外单位人员,须经安全职能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进入。
第二十四条:要害部位的设施必须符合安全规定的要求,凡不按照安全要求而发生各类事故,必须查清问题严肃处理,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进出门制度第二十五条:凡进出厂区的员工(含本厂离退歇工人员,华福驻主厂员工、外来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必须主动出示工作卡,来厂联系工作必须凭介绍信、身份证、填写会客单后方可入厂。
第二十六条:凡进出厂内的外来务工人员必须遵守厂里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反制度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严禁私自携带各种酒类进入厂区,严禁厂区(库区)喝酒,酒后严禁进入厂区(库区)内,违者罚款100元。
第二十八条:凡进出厂内的机动车辆、摩托车、自行车必须主动出示证件,停车接受门岗执勤人员的检查,并按指定停车位置停放,若损坏厂内公物或公共设施,必须照价赔偿。
第二十九条:严禁携带小孩进入厂区,严禁穿拖鞋、赤膊进入厂区。
第三十条:凡进出厂内人员必须主动接受门岗的检查,携带各类物资出厂的人员必须凭物资出门条经检查后方可出厂。
第三十一条:凡进厂不出示工作卡、无证进厂、冒用他人证件、强行进厂不听门岗人员劝阻的,除对当事人处以50元罚款外,当事人必须写出书面检查。
第三十二条:凡出厂人员和机动车辆必须主动接受门岗执勤人员的检查,对未经检查强行出厂,不停劝阻的,除给与当事人处以50元罚款外,当事人必须写出书面检查。
五、关于对外来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的治安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外来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的治安管理,保障企业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的稳定,根据《重庆市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及重庆市政府56号令《重庆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凡进入本厂工作一天以上的外来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必须持用人部门书面申请到安全职能部门办理进出厂临时工作卡。
第三十三条:申办工作卡条件:1、提交近期登记照3张;2、持有效居民身份证。
第三十四条:填写登记手续,缴清规定的治安保证金后办理正式进出厂临时工作卡,凡不符合三十二、三十三条规定的一律不予办理。
第三十五条:外来施工单位来厂施工需交纳治安保证金5000元,外来务工人员需交纳个人治安保证金300元,待工作完毕后退还工作卡时凭办证手续到保卫科退还全数保证金。
第三十六条:在本厂工作的外来人员、外来务工人员进厂必须出示工作卡。
只准在申请的范围内工作,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入其它部门和车间,违者视其情节轻重处以50—100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外来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必须遵守本厂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如有违反者按厂规厂纪视情节轻重处以100—500元罚款,罚款从保证金中扣除,差欠金额由用工部门负责追缴,同时对用工部门进行当月安全目标责任考核。
第三十八条:外来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工作一周以上,必须每月按时向保卫科缴纳治安管理费。
第三十九条:外来人员、外来务工人员个人或集体均不准居住在厂内区域,违反者安全职能部门将强行令其搬出或处以300-1000元罚款。
第四十条:外来人员、外来务工人员违反厂治安管理规定或厂规厂纪者,按规定处理后安全职能部门通知用工部门立即辞退,并将用工部门纳入当月安全保卫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四章内部治安管理处罚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为加强本厂内部治安管理,保障本厂正常生产,工作秩序和各项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重庆市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凡厂各部门不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存在重大治安隐患的,发生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不报告或不及时报告的;扰乱本厂公共秩序;危及本厂安全;损害公私财物、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分的均依照本实施细则处理。
本厂员工在本厂管辖范围内违反内部治安管理行为的,亦依照本细则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厂细则处罚形式:1、赔礼道歉,公开检查;2、罚款五十元以上或附加赔偿经济损失。
3、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留厂察看,解除劳动合同)4、报送公安机关处理。
具体处罚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部门不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并存在重大治安隐患,未在安全职能部门规定期限内整改或采取相应措施的,对部门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处部门第一负责人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因存在重大治安隐患,未在安全职能部门规定期限内整改或未采取相应措施,部门发生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对部门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处部门第一负责人三百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发生刑事案件,治安灾害故不报告或不及时报告的,对部门处三百元以下罚款,并处部门责任人二百元以下罚款。
依上述各款规定,对部门治安保卫责任人所处罚款,由被处罚人自己承担,不得在部门经费中列支。
第四十七条:对扰乱本厂生产工作秩序、打架斗殴的,不论何方参与均罚款一百元并根据情节及后果给予处罚;对赌博或变相赌博的;对扰乱办公秩序威胁企业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的,不听劝阻及起哄闹事的;故意损坏厂内公共设施的;对以上行为人之一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行政处分,情节恶劣的送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