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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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省级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省级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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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第十六条专项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需逐级上报经省经贸委省财政厅或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按原先申报程序逐级上报经省经贸委省财政厅或省发改委财政厅核批并将资金如数退回省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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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程序逐级上报经省经贸委、省财政厅或省发改委、财政厅核批,并将资金如数退回省财政。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回已经取得的专项资金,并在
五年内不得申报省级节能财政专项资金: (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二)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三)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有偷、漏税行为被查处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节能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区域节能审查试点暂行办法》

《江西省区域节能审查试点暂行办法》
(二)区域能效标准不清晰的;
(三)区域负面清单不明确的;
(四)区域能评监管能力不足的;
第八条区域节能审查意见的时限应当与试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一致,与试点区域年度能源“双控”考核情况相挂钩。当试点区域年度能源消费强度、能源消费总量有一项突破该区域控制目标的,节能审查机关应当撤销区域节能审查意见。
江西省区域节能审查试点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区域节能审查试点工作,提升节能审查效率,保障区域能源消费强度、能源消费总量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投资项目审批提质增效改革的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
(二)项目产品单耗达到区域能耗准入标准;
(三)项目能源消费总量、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满足区域能源“双控”要求;
(四)项目使用的技术、工艺、设备符合国家节能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试点区域负面清单内的项目节能审查除国家保密项目外,应当纳入江西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统一平台、统一赋码、统一受理、统一办理、统一监管和统一服务。国家保密项目采用纸质方式办理。
(六)能源“双控”分析以及新增用能等量或减量替代方案;
(七)产业能效标准依据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费对策措施;
(八)区域先进节能设备、工艺和技术推广应用,节能奖励和能效领跑者工作机制;
(九)用能承诺、监测监察和责任追究。
第六条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在全省范围选择若干试点开展区域能评。试点区域由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将区域节能报告按程序逐级报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赣江新区管委会、省直管试点县(市)试点区域由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将区域节能报告报省级节能主管部门。

江西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

江西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

江西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节能管理,严格项目准入,强化源头控制,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管理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建设单位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标准,对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能源利用的科学性、合理性,采取的节能措施的先进性、适用性进行分析评估,并以此编制节能报告,为项目决策提供依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节能报告及其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设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章节能评估和审查第五条建设单位在申报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时,应同时报送项目节能报告。

第六条建设单位对项目节能报告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分析评估依据;(二)项目概况;(三)能源供应情况评估,包括项目所在地能源资源条件及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估;(四)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评估,包括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五)项目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评估,包括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分析评估;(六)节能措施评估,包括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评估;(七)存在问题及建议;(八)结论。

项目节能报告应按照本办法附件明确的内容深度要求编制。

第七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级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

江西省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表 - 江西省发改委

江西省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表 - 江西省发改委
江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登记表
编号: 填写日期:年月日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电子邮箱
邮 编
传真号码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业务类别
□节能评估□节能技术咨询□合同能源管理
□其他(请列明: )
业务简介
业务涉及的
行业范围
□石化□化工□钢铁□石油□水利□水电□交通
□纺织□医药□煤炭□有色□黄金□商业□粮食
□建筑□建材□林业□铁道□化纤□轻工□邮电
□天然气□公路建设□市政工程□广播电视
□火电(含核电)பைடு நூலகம்机械(含船舶、航空、航天、兵器)
□其他(请列明: )
初审意见
审查意见

工程项目节能评估报告

工程项目节能评估报告

工程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工程节能评估报告内容】(国家节能中心标准)第一章编制说明第一节评估目的和意义第二节评估依据第三节评估范围和内容第四节评估工作程序第二章项目概况介绍第一节项目建设单位概况第二节项目建设方案第三节项目用能情况第三章能源供应情况分析评估第一节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及消费情况第二节项目能源消费对当地能源消费的影响第四章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第一节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节能评估第二节工艺流程、技术方案节能评估第三节主要用能工艺和工序节能评估第四节主要耗能设备节能评估第五节辅助生产和附属生产设施节能评估第六节本章评估小结第五章项目能源消耗及能效水平评估第一节项目能源消费种类、来源及消费量评估第二节能源加工、转换、利用情况评估第三节能效水平分析评估第四节本章评估小结第六章节能措施评估第一节项目节能措施概述第二节单项节能工程第三节节能措施效果评估第四节节能措施经济性评估第五节本章评估小结第七章存在问题及建议第八章结论【工程节能评估报告目录】1. 编制说明1.1 评估的目的和意义(1) 评估分析工程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等的要求。

(2)对工程项目工艺工序以及工艺设备在能源消耗方面是否先进可行,进行评估.(3)阐述建设工程项目设计用能的情况,以科学、严谨的评估方法,客观、全面地分析工程项目合理用能的先进点和薄弱环节,判定工程项目合理用能的政策符合性、科学性、可行性,提出合理用能的建议措施。

(4) 根据节能评估的结论和建议,为实现国家、地方有关节能减排的宏观政策目标,加强工程项目合理用能管理,从源头严把节能关。

1.2 评估依据1。

2.1 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1.2.1。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八届人大常委会二十八次会议主席令第九十号,十届人大常委会三十次会议主席令第七十七号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十届人大常委会14次会议主席令第33号,十一届人大常委会12次会议主席令第23号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九届人大常委会28次会议主席令第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八届人大常委会17次会议主席令第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七届人大常委会11次会议主席令第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八届人大常委会28次会议主席令第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九届人大常委会29次会议主席令第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七届人大常委会11次会议主席令第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主席令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主席令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六届人大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主席令第9号,十一届人大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主席令第15号修订)1.2。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1•【字号】赣府发[2011]27号•【施行日期】2011.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11]2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江西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十一五”时期,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全面实施“生态立省、绿色发展”战略,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科学发展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取得了显著成效。

全省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04%,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分别下降9.13%和5.73%,较好实现了“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约束性目标,扭转了“十五”后期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上升的趋势,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作出了重要贡献,也为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充分认识做好“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

“十二五”时期,我省发展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和消费结构持续升级,我省能源需求呈刚性增长,受省内资源保障能力和环境容量制约以及全球性能源安全和应对气候变化影响,资源环境约束日趋强化,“十二五”时期节能减排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任务十分艰巨。

特别是我省节能减排工作还存在责任落实不到位、推进难度增大、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基础工作薄弱、能力建设滞后等问题。

这种状况如不及时改变,不但“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难以实现,还将严重影响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各地、各部门要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全局意识、危机意识和责任意识,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进一步把节能减排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作为检验经济是否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标准,下更大决心,用更大气力,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措施,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加快形成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兴国县县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兴国县县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参照湖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部分新增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规〔2011〕80号)
序号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需提供中介服务的行政审批项目
行政审批单位
中介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中介服务事项收费依据
中介服务事项收费
标准
中介服务事项办理时限
14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兴国县县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需提供中介服务的行政审批项目
行政审批单位
中介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中介服务事项收费依据
中介服务事项收费标准
中介服务事项办理时限
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县发改委
《江西省实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江西省物价局、省计委《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赣价房字〔1999〕10号)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
30个工作日
22
占用、征收林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权限内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许可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号)第二条
15个工作日
江西省安全生产协会《关于公布<江西省安全评价收费指导价格>(试行)的通知》(赣安协2005〔1〕号)
15个工作日
5
地震安全性评价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
县防震减灾局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要点》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要点》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5.22•【字号】•【施行日期】2018.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要点》的通知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现将《2018年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8年5月22日2018年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要点 2018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我省加快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关键之年。

全委要以十九大报告关于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精神为指导,以创建节约型机关为主线,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总体部署,着力在规范、创新、示范、绿色和实效上下功夫,推动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取得新成效、新突破,为建设富裕美丽幸福现代化江西做出新的贡献。

2018年的主要目标是:全委公共机构人均能耗、单位建设面积能耗、人均水耗分别比2015年下降7.2%、6.0%和9.0%。

围绕实现2018年工作目标,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健全组织机构,配合出台相关政策一是各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和机构、人事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公共机构节能领导机构组成部门和人员,进一步明确各单位职责,形成纵向联动、横向协调、执行有力、运转顺畅的协调机制。

二是配合省机管局、委生态办出台《江西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及启动《江西省公共机构办公建筑能源使用定额标准》编制。

二、严格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严格考核评价和监督检查,认真做好我委公共机构节能2018年度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强化日常专项监督检查,通报工作情况并纳入年度考核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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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
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发改环资字[2010]1999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各有关部门:
为确保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提高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加强对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我委研究制订了《江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0年的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库入库申请工作从即日起开始,符合条件、有意愿的中介机构可于11月25日前向所在地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由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初审汇总后于11月30日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环资处)审核,省直单位、集团公司所属中介机构由主管单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环资处)审核。

附件:1、《江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2、《江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登记表》
江西省发改委办公室
2010年10月28日印发
江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中介机构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实施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6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立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库,并对节能评估机构库内的中介机构从事节能评估、咨询等服务进行管理、指导和协调。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库,是指具有一定资质,能够承担节能评估任务的评估中介机构的集合。

进入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库的节能评估中介机构方可对全省发展改革系统管理的项目进行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节能技术咨询等服务。

第四条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申请加入江西省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库: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上,且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
(三)具备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守则和质量管理体系;
(四)有10名以上(含10名)从事节能评估工作的专职人员,其中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环境工程、电力、热能等相关专业)的专职人数应不少于专职人员总数的50%;
(五)配备工程分析、热能平衡分析、电能平衡分析、水平衡分析、工程概算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设备;
(六)拥有与业务相适应的技术专家或专家库团队;
(七)近三年开展节能相关的工程咨询、设计工作业绩总量不低于5个;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库内的节能评估中介机构执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节能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二)有从事节能工作的经历和经验;
(三)具有专业技术职称,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与节能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
(四)通过了节能主管部门认可的节能知识培训和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六条申请加入江西省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库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登记表;
(三)节能评估中介机构法人执照正本、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加验原件);
(四)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加验原件);
(五)主要技术专家简历;
(六)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七)机构章程或过程控制文件(质量管理体系);
(八)办公场地、工作设施、设备目录的证明文件或清单。

以上申请材料应真实、准确,用计算机打印。

打印件、复印件大小为A4
尺寸,整齐装订成册。

第七条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受理材料后,经过综合考查、专家论证、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外公布。

第八条从事节能中介评估的机构和人员必须严守相关执业纪律:
(一)节能评估中介机构执业应坚持公正、独立、客观、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不得泄露被评估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二)承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节能专篇编制工作的机构和专家,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节能评估任务;
(三)节能评估中介机构不得索要、收受项目单位的任何礼金财物等;
(四)节能评估中介机构不得与项目委托方或其他机关单位相互串通,在工作中弄虚作假。

第九条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对所出具的报告结论负责。

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编制的报告,须附有节能评估中介机构主要人员的姓名、资格证书编号及专业等资料。

机构复印件上应加盖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印章。

第十条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从事节能技术咨询等中介服务,按照等价有偿的原则收取费用,收费标准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价格政策规定。

第十一条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及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应进行定期培训,因事漏训的要补训。

第十二条江西省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库实行“优存劣汰、动态管理”,根据评估水平、工作质量、项目单位评价等情况,每两年更换其中一部分中介机构。

第十三条节能评估中介机构、节能评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从江西省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库中清退出来,从机构库中清退出来的单位不得从事发展改革系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咨询等服务工作。

(一)弄虚作假骗取入库资格的;
(二)转包节能评估、节能技术咨询等评估项目的;
(三)泄露被评估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的;
(四)评估质量低,评估能力差,企业意见多,违规收费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八条关于执业纪律相关规定的。

第十四条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受理有关对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进行检查、核实和处理。

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江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登记表
编号:填写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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