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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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发文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第23号【发布部门】贵州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实施日期】2021.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98年7月24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7月27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5月17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第三次修正根据2015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三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第五次修正根据2018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根据2021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七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管理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计划生育服务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关于印发《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一篇:关于印发《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文件珙人口发…2011‟34号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站:根据“中共珙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对珙县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进行代管的通知”即(珙机编…2011‟7号)文件要求,全县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和人员全部上收,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代管。

为了加强和规范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和人员各项管理,现将“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印发你们。

附:《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特此通知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二0一一年十月十五日-1-(此页无正文)主题词:计划生育机构管理通知主送:各镇乡计生服务站、县计生服务站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2011年 10月15日印发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提高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水平,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县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是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非盈利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站必须机构合法、人员资质合法、服务项目合法、收费合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必须按照批准的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手术种类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遵守与与执业道德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常规、职业道德规范和管理制度。

第五条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更名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县(区)以上叫“中心”,镇(乡)一级叫“站”。

计生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

计生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

计生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计生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行为,保障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水平,根据《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卫生计生委函〔2017〕288号)和《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工作。

三、工作内容1. 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医疗机构的资质,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符合相应的规定和标准。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设置符合规定的技术服务设备,而且技术设备应当按照规定定期检测,保证服务质量。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设立审批,质量控制和医疗纠纷处理机构。

并在窗口设置清晰明确的服务项目和资费标准。

并主动告知和解答咨询者的疑惑问题。

2.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人员的管理(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必须是具备相关专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包括医师、护士、计生专干等。

在为病人提供服务前,必须对病人的健康状况进行一定的评估,明确安全隐患等问题,加以合理防护。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人员应当有良好的服务素质,热情、耐心、细致地服务于病人。

3.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质量控制(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加强质量控制和安全监测,建立健全质量反馈和危急事件报告管理制度。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地区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医疗质量控制规范,如严格执行洗手消毒等。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疾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的暴露预防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计划,确保合理、安全、有效的服务。

四、绩效考核(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自行开展考核、评价工作,确定考核内容及权重,建立考核制度。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考核分数达标,据实发放绩效工资,不达标的应当责令整改。

五、安全保障(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有良好的安全防护设施,避免医疗风险,确保病人的安全。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6号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6号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正文:----------------------------------------------------------------------------------------------------------------------------------------------------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7年7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2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4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以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以人民为中心,严格执行国家优化生育政策,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珙府办函〔2012〕16号
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成立人口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医疗
鉴定专家组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口科技〔2011〕67号)和《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川人口发〔2012〕2号)要求,经研究,决定成立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医疗鉴定专家组,现将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长:邹肖敏市人口计生指导所所长、副主任医师
副组长:赵正冰县人民医院院长、副主任医师
邓德宏矿山急救医院副院长、副主任医师成员:官春燕县妇幼保健院院长、副主任医师
邓洪县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
钟平县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
龚兴立县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
冯永红矿山急救医院副主任医师
张震矿山急救医院副主任医师
黄曲霞县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站主治医师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计划生育医疗专家组△通知
抄送:市人口计生委,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2月22日印— 2 —。

妇幼计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督导表

妇幼计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督导表

县级情况: 乡级情况:
县级情况: 乡级情况:
县级情况: 乡级情况:
4.确保统计数据质量 合计
所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全部应用“贵州省计划生育手术管 理系统”(以管理系统统计为准)得10分。随机抽查1-5月的 15 现场调查 手术量,未开展未得分,抽取病历5例(少一份扣1分),查看 病历完整性,全部完整得5分,有1例不完整,扣1分,扣完为 止。
分1.;无计划生技术服务门诊(乡镇可以与妇科门诊共用无独立计划生育门诊手术室扣15分,县级计划生育门诊手术
室未建立三通道扣5分。 1.手术包规范,是否在有效使用期限10分;
20
现场调查
2.抢救设备、抢救药品齐全无过期5分; 3.消毒设施齐全5分;
实际 得分
扣分及原因说明
100分
县级情况(保健院): 乡级情况:
督导人员:


督导日期: 1年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督导表
被督导单位:
考核内容
1.依法提供计划生育技术 服务
2.以服务对象为中心,服 务流程和科室布局符合医 学规范
3.严格消毒及无菌管理, 急救措施到位
县(市)
乡(镇)
分值
调查方 法
评分标准
1.服务机构医疗执业许可证有无开展计划生育服务项目,有得
35
现场调查
5分; 2.乡级服务机构无执业(助理)医师开展上(取)环术扣10

2024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2篇)

2024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2篇)

2024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维护家庭和社会稳定,保障妇女儿童健康,促进人口发展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相互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进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人员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坚持科学、合法、安全、自愿、全面的原则,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程序。

第四条国家鼓励并支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促进计划生育技术的进步与应用。

第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主体是妇女和家庭,他们有权参与并决定自己的生育计划,有权知情、自主选择和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第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配备相应的设备设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注册登记。

第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保证服务的质量和安全,加强风险管理,确保服务过程中不造成妇女和家庭的身体和心理伤害。

第八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对服务对象的个人信息进行保护,严禁泄露、非法收集或滥用个人信息。

第九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服务收费制度,明确收费标准,公示服务项目和费用,不得乱收费、加价或变相收费。

第十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定期进行服务质量评估和监测,接受监督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报告相关部门。

第三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第十一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遵守职业道德,维护服务对象的权益。

第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不断提升专业素质,接受岗位培训和教育,保持与时俱进的知识和技术水平。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严格遵守服务规范和操作规程,做到技术操作精准、服务态度亲切、语言表达准确、信息发布及时。

第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保护服务对象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和滥用。

第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确保自身健康状况符合从业要求,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县志--卫生

县志--卫生

县志--卫生某县志--卫生一、机构和人员〔一〕卫生行政管理机构。

1986年至2000年珙县卫生局名称没有变化。

1986年行政编制6人,事业编制6人;1988年9月行政编制增至9人,事业编制为5人。

1989年县卫生局办公室从县政府大楼搬至珙县卫生进修校;同年7月22日,珙县编制委员会批准县卫生局内设两股一室,即防疫股、医政股和办公室。

1991年5月30日,经批准增设人事、计财、中医、药政股,并挂珙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和珙县地方病防治办公室两块牌子,县卫生局内设六股一室二办,共有18人。

1991年7月12日,恢复珙县公费医疗办公室〔简称公医办〕,设主任1人,工作人员2人,挂靠在卫生局,人员、经费单列。

1996年3月11日卫生局迁巡场河西办公,4月8日编委下达卫生局行政编制14人、工勤编制1人,内设机构不变,实有工作人员17人。

1999年12月12日,药政划归药品食品监督局,公医办划归社会保险局。

卫生局核定行政编制12名、工勤编制1人。

2000年县卫生局实有12人。

1997年5月20日,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下发《关于建立乡镇卫生行政办公室的通知》,明确卫生行政办公室是乡镇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列入行政编制。

每镇配备2至3人,每乡配备1至2人,经费〔工资、办公费等〕在乡镇财政列支,具体由人事局确定。

1990年6月8日,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同意建立珙县药品检验所,定编4人,办公地点在珙县卫生进修校。

1995年增加到5人。

2000年1月划归新成立的药品食品监督局。

〔二〕医疗机构概况。

1986年,全县有医疗机构80个〔含厂矿及其他〕,病床763张〔其中厂矿及其他563张〕,卫生人员1485人〔包括厂矿及其他部门、集体单位等〕。

珙县所属医疗机构中全民所有制单位病床187张,职工295人,卫生技术人员231人;集体所有制单位病床40张,职工290人,卫生技术人员257人。

1993年,全县有各级各类卫生机构55个,病床294张,卫生人员750人〔不含村级和个体〕,其中卫生技术人员656人〔卫生技术人员高级职称4人、中级职称10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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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文件
珙人口发…2011‟34号
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关于印发《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站:
根据“中共珙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对珙县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进行代管的通知”即(珙机编…2011‟7号)文件要求,全县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和人员全部上收,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代管。

为了加强和规范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和人员各项管理,现将“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印发你们。

附:《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特此通知
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二0一一年十月十五日
(此页无正文)
主题词:计划生育机构管理通知
主送:各镇乡计生服务站、县计生服务站
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 2011年 10月15日印发
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提高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水平,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县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是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非盈利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站必须机构合法、人员资质合法、服务项目合法、收费合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必须按照批准的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手术种类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遵守与与执业道德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常规、职业道德规范和管理制度。

第五条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更名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县(区)以上叫“中心”,镇(乡)一级叫“站”。

即:规范名称为“××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镇(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站”。

各级不得以任何名义随意更改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名称,调整服务机构基本服务职能。

第二章行政管理
第六条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属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派驻机构;服从当地政府安排,做好所辖区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口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工作职能为: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优生指导、药具发放、信息咨询、随访服务、生殖保健、人员培训八项服务职能。

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综合医疗服务。

全县分别在珙泉镇、巡场镇、孝儿镇(辐射恒丰站、沐滩站、仁义站)、底洞镇(辐射玉和站)、上罗镇(辐射下罗站、罗渡站)、洛表镇(辐射曹营站、石碑站)、王家镇、洛亥镇(辐射观斗站)设置八个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站。

各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站负责对辐射的镇(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站进行管理。

第八条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由县人口计生局聘任,职工按“相对稳定、适当调整、平稳过渡”的原则,由县人口计生局统一安排。

站长对县人口计生局负责,职工对站长负责。

第九条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站要严格执行聘用合同管理规定,职工有事有病需书面请假。

病事假在三天之内的由站长审批,超过三天的由县人口计生局分管领导审批;对职工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或连续2年年度考核不合格,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解除聘用合同的,按有关规定报批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条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站为了更好地开展业务,可以聘用本机构的外专业技术人员,但必须以文件的形式报县人口计生局批准,所需费用由本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鼓励和引导现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参加临床进修、理论学习等继续教育。

对考取执业医师资格者人平奖励2000元,考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者奖励500元。

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站技术人员进修学习三个月以上的,单位应当与其签订进修学习协议,报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批准,进修学习后,必须回原单位工作满5年方能调出原单位,否则每差一年按培训等经费的20%向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三章工作管理
第十二条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人员不实行停薪留职,不得从事与医疗、药品服务相关的第二职业。

第十三条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达到统一建设规划、统一建筑外观形象、统一站内标识、统一人员服装、统一宣传模式。

第十四条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必须建立健全政治业务学习、考勤(含辐射站)、值班和交接班、卫生管理、科室工作、消毒隔离、医疗废物处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差错事故登记、应急事故的处理及转诊、请求报告、B超孕检管理、孕情跟踪监测、病历书写、文书档案管理和各种登记等制度。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站长工作责任制,把站长的责、权、利有机结合起来,实行绩效考核奖惩。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根据站长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年终一次性兑现奖励,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严重失误的给予诫勉谈话或免职处理。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职工岗位责任制、安全责任制,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对本单位职工定岗位、定职责、定任务和定工作质量,实行绩效考核,把绩效工资兑现与工作完成质量和安全责任事故挂钩,并签订岗位职责和安全责任书。

业务收入要向技术骨干倾斜,适当拉
开分配差距。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并给予以下相关规定处理。

1、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给服务对象和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80%。

年终考核为不称职。

2、利用单位设备或上班时间私自向群众提供医疗服务收取费用占为已有的,按所收费用10倍处罚,年终考核为不称职。

3、从事与医疗服务相关的第二职业,经教育一次不改的,年终考核为不称职(凡上班时间帮助家属从事医疗活动者视为第二职业)。

第四章奖惩办法
第十八条以“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宜宾市财政局宜宾市卫生局宜宾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完善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管理的意见(待发)”为指导,各站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绩效考核办法,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充分调动技术服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第十九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服从当地政府安排,全面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下达的业务目标任务,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年终,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组织相关人员对机构和站长进行检查、考核后,兑现绩效考核奖励。

职工由站长考核。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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