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李长有配置残疾辅助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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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军人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

残疾军人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

残疾军人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残疾军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我区残疾军人辅助器械配制程序,不断提高服务保障水平,改善他们的生活质量,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疾军人是指退出现役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抚恤的残疾军人。

第三条残疾军人辅助器具配制应当以科学、安全、实用为原则。

第四条残疾军人辅助器具范围包括假肢、矫形器、移动辅助器具、生活自理和防护辅助器具、信息交流辅助器具及其它辅助器具。

第五条残疾军人辅助器具配置工作由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负责。

第二章配置程序第六条残疾军人需要配置、更换、维修辅助器具的,应由本人(本人无行为能力的由其直系亲属)向当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报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批。

第七条残疾军人申请配置、更换、维修辅助器具应提供以下材料:(一)书面申请(主要包括个人基本情况、残疾情况、残疾部位、辅助器具名称等)。

(二)身份证、伤残证件复印件。

(三)能够说明残疾情况和部位的医疗材料。

(四)近期红底免冠一寸照片 3 张。

第八条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配置、更换、维修辅助器具条件的,填写《残疾军人配置辅助器具审批表》(一式三份,见附件2),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连同相关材料报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连同提供的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

第九条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再次审查,在《残疾军人配置辅助器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

对符合条件的,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连同相关材料报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对不符合条件的,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

第十条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在《残疾军人配置辅助器具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

符合配置、更换、维修辅助器具条件的,向辅助器具定点配制机构开具介绍信,按规定配置、更换、维修辅助器具。

残疾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管理办法

残疾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管理办法

残疾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与适用范围为了提高残疾人的生活质量,保障其基本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残疾辅助器具的适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轮椅、助听器、假肢等。

第二条管理原则残疾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1. 以人为本,满足残疾人的实际需求;2. 科学适配,确保辅助器具的安全性和有效性;3. 公平公正,保障残疾人平等获取服务的权利;4. 持续改进,不断优化服务流程和提升服务质量。

第三条服务对象本管理办法的服务对象为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以及需要临时或长期使用辅助器具的其他人群。

第四条服务内容1. 辅助器具的评估与推荐,根据残疾人的具体状况提供个性化的适配建议;2. 辅助器具的定制与适配,确保器具的尺寸、功能与使用者需求相匹配;3. 使用培训,教授残疾人正确使用辅助器具,提高其自理能力;4. 后续跟踪服务,定期回访,根据使用者情况调整服务内容。

第五条服务流程1. 需求评估:由专业人员对残疾人进行评估,确定其辅助器具需求;2. 适配方案制定:根据评估结果,制定个性化的适配方案;3. 器具适配:按照方案进行辅助器具的定制或适配;4. 使用培训:对残疾人进行使用培训,确保其能够熟练操作;5. 跟踪服务:定期进行回访,根据反馈调整服务内容。

第六条服务标准1. 适配服务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行业规范;2. 服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和技能;3. 辅助器具应通过质量检验,确保安全无害。

第七条监督管理1. 建立残疾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的监督管理机制,确保服务质量;2. 对服务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3. 鼓励社会监督,接受公众对服务质量的反馈和建议。

第八条法律责任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损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附则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的重要意义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的重要意义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的重要意义摘要:本文主要探讨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的重要意义。

首先介绍了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的定义和背景。

接着分析了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在提高残疾人生活质量、促进社会融合和保障人权方面的重要作用。

随后,重点讨论了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面临的挑战,并提出了相应的应对策略。

最后,总结了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的重要意义并提出了展望。

关键词: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生活质量、社会融合、人权一、引言残疾人是社会中的一个特殊群体,常常需要依赖辅助器具来改善生活质量和实现自主生活。

然而,由于残疾人的需求多种多样、复杂多变,辅助器具的选择和适配工作变得尤为重要。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作为一种专门针对残疾人需求的服务,对于提高残疾人生活质量、促进社会融合和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的意义,以及面临的挑战和应对策略。

二、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的定义和背景辅助器具是指通过一系列的工具、设备或技术来增强残疾人的功能和能力,帮助他们更好地适应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辅助器具的种类很广泛,包括轮椅、助听器、义肢以及各种辅助设备等等。

然而,仅仅提供辅助器具还不足以满足残疾人的需求,因为不同的辅助器具需要根据残疾人的个体差异进行适配。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是指根据残疾人的个体差异、需求和功能损失,通过专业的评估、设计、制造和调整来确保辅助器具与残疾人的身体特征和使用要求相适应的一项服务。

适配服务的目标是最大限度地提高残疾人的自主能力和生活质量,促进他们的社会融合和人权保障。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的背景是现代社会的发展使得残疾人的需求越来越被重视。

近年来,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医疗技术的提升,辅助器具的种类和效果也得到了显著的改善。

同时,政府和社会组织也加大了对残疾人福利和权益的关注,推动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的发展。

三、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的重要作用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在提高残疾人生活质量、促进社会融合和保障人权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实施办法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实施办法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
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鲁民[2014]32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4.04.08
【实施日期】2014.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鲁民〔2014〕32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现将《山东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民政厅
2014年4月8日
山东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工作,保障残疾军人合法权益,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民政部关于印发〈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13〕1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具有本省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领取残疾抚恤金的残疾军人。

第三条残疾军人应当按其残疾部位、残疾情况,根据《山东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目录》适用范围,免费配置康复辅助器具。

第二章配置程序
第四条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由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审批,报省民政厅备案。

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工作纳入山东省优抚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实行网上审批、备案。

第五条残疾军人初次配置康复辅助器具的,由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填写《山东省残疾军人配置康复辅助器具审批表》(一。

残疾人辅助器具配发管理制度

残疾人辅助器具配发管理制度

残疾人辅助器具配发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做好残疾人服务工作,加强残疾人辅助器具配发和管理,满足残疾人对辅助器具的需求,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指残疾人辅助器具是指能够有效地弥补公民因残疾造成的身体功能减弱或丧失的器具。

二、残疾人辅助器具配发坚持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不同残疾类别配发相对应辅助器具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公益性服务免费配发的原则;坚持以困难重度残疾人优先配发的原则进行。

三、残疾人辅助器具配发对象原则上为具有肃南县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有实际需求的残疾人。

有关公益性机构、社会团体捐赠的辅具可根据捐赠方意愿和本县公民需求适当扩大发放范围。

四、残疾人辅助器具配发种类,结合实际和资金状况,暂定为:普通轮椅、助行器、腋拐、拐杖、盲杖、助视器、助听器、座便器等。

五、残疾人辅助器具配发周期为2年,即配发范围内的残疾人,下次申请辅具原则上2年后方可再申请享受同类型辅助器具免费配发服务。

特殊情况确需在一个配发周期申领同类辅助器具的,要严格把关,提供原设备因使用频繁等原因破损严重的影像资料及申请人说明资料、村(社区)证明人作证资料。

六、残疾人辅助器具申领配发分集中配发和分散配发两种形式。

集中配发安排在每年全国助残日前后,由县残联根据上一年度残疾人基本状况调查需求结果,对残疾人的辅助器具需求进行核实后配发。

分散配发实行申请审批制,有需求的残疾人或家庭向户籍所在乡镇残联提交申请,填写《肃南县残疾人辅助器具配发。

残疾人康复辅助器具配发政策

残疾人康复辅助器具配发政策

残疾人康复及辅助器具配发政策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政策依据关于印发<上海市2007年对2000名7岁以下残疾儿童进行康复救助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沪残联〔2007〕57号)救助对象1、具有本区户籍;2、年龄在8周岁以下(不含8周岁);3、经市卫生局指定的专业医疗机构评估确有康复需求的肢体残疾儿童、听力言语残疾儿童、视力残疾儿童、智力残疾儿童、孤独症(自闭症)儿童;4、在上海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残康办)约定的专业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评估机构1、交通大学附属上海儿童医学中心(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2、复旦大学附属五官科医院(视力)3、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听力、肢体、智力)4、交通大学附属上海市市儿童医院(肢体、智力)5、交通大学附属新华医院(智力)6、上海市残疾人康复职业培训中心(肢体)7、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自闭症(孤独症)救助标准1、肢体残疾儿童10000元/人/年2、听力语言残疾儿童3000元/人/年3、视力残疾儿童3000元/人/年4、智力残疾儿童3000元/人/年5、孤独症(自闭症)儿童3000元/人/年工作程序1、监护人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街道(乡镇)残联提出申请并填写《上海市阳光宝宝卡申领表》,街道(乡镇)对申请人进行初步审核并安排其到评估机构进行康复需求评估。

2、评估机构根据相关标准对残疾儿童进行残疾类别鉴定,并对其进行康复需求评估,出具评估结论。

3、残疾儿童监护人持《申领表》和评估结论到户籍所在区(县)残康办申领“阳光宝宝卡”,区(县)残康办根据评估结论及街道(乡镇)残联的审核意见,向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发放“阳光宝宝卡”,同时将残疾儿童的相关信息录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数据管理软件,进行信息化管理。

报销1、补贴经费每半年报销一次,每次报销费用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度补贴标准的50%。

2、由残疾儿童监护人凭“阳光宝宝卡”(训练机构应填写康复评估小结并加盖公章)和训练机构出具的发票到户籍所在街道(镇)残联报销。

医疗康复设施和辅助器具管理制度

医疗康复设施和辅助器具管理制度

医疗病愈设施和辅佑襄助器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本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医疗病愈设施和辅佑襄助器具的管理工作,确保其安全、有效地运作,并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的内部管理制度进行订立和执行。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院全部相关部门和人员对医疗病愈设施和辅佑襄助器具的采购、使用、维护、保养、报废等工作。

第三条定义1.医疗病愈设施:指用于医疗病愈治疗、护理、评估和辅佑襄助训练的设备、器械等。

2.辅佑襄助器具:指用于辅佑襄助身体功能恢复、行动本领提升等的辅佑襄助工具、器械等。

第二章采购管理第四条采购程序1.医院各相关部门需依据临床需求和病愈计划,提出医疗病愈设施和辅佑襄助器具的需求申请。

2.需求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报送医院设备管理部门,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统一采购计划和预算,并订立采购方案。

3.采购方案经医院行政审批后,通过公开招投标、委托采购等方式进行。

4.采购完成后,设备管理部门会对采购的医疗病愈设施和辅佑襄助器具进行验收,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五条供应商管理1.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和维护供应商库,包含评估供应商的信誉度、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并定期进行供应商的评估和管理。

2.采购过程中,设备管理部门会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并建立健全采购合同档案。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六条设备调拨和使用1.医院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对医疗病愈设施和辅佑襄助器具进行统一调拨和调配,确保合理利用资源。

2.各科室、病区在使用医疗病愈设施和辅佑襄助器具时,必需依照规定操作程序进行,确保安全、正确地使用。

3.使用人员应熟识设备的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和考核,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七条设备维护和保养1.各科室、病区应订立医疗病愈设施和辅佑襄助器具的定期维护和保养计划,并指定专人负责执行。

2.维护和保养工作包含设备清洁、消毒、调试、校准等,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和符合卫生要求。

3.显现设备故障时,应及时上报设备管理部门,由专业人员进行维护和修理,并记录维护和修理过程和结果。

民政部关于推动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推动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推动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7.04.19•【文号】民发〔2017〕76号•【施行日期】2017.04.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民政部关于推动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民发〔2017〕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2016年10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60号,以下简称《意见》)。

2017年2月24日、3月31日,民政部牵头组织召开了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部际联席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和全国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部际联席会议工作部署视频会议,明确了2017年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工作要点和相关任务。

为抓好《意见》贯彻落实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动落实《意见》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近年来,中央制定出台的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健康服务业、医药产业以及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等一系列政策文件,都将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列为重要内容。

加快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康复辅助器具产业,为改善和提高广大老年人、残疾人、伤病人生活质量提供优质的辅具产品,是一项十分重要和紧迫的任务。

《意见》首次从国家层面对康复辅助器具产业进行专门部署和系统安排,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的重视,是康复辅助器具领域的重大制度创新,为拓展产业发展空间、规范产业发展秩序、加快产业发展步伐提供了有力的政策遵循。

贯彻实施好《意见》,对于引导激发新消费,培育壮大新动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于应对人口老龄化,增进残疾人福祉,推进健康中国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民政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意见》出台的重要意义,迅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上来,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发挥牵头作用,履行部门职能,加强协调联动,加大工作力度,全力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推动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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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许正兰配置残疾辅助器具(假肢)的装配证明
美林康复鉴字第111031号
一.公司简介:
合肥美林康复器具有限公司是专业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装配康复中心,具备安徽省民政厅批准认定的假肢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资格,为合肥市工伤保险定点装配单位。

公司占地700余平米,拥有国家民政部、人事部认证的注册制作师多名。

二.患者基本情况:
姓名:许正兰性别:女截肢部位:左小腿
截肢时间:2011年9月体重:55kg 籍贯: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三.伤情检查:
左小腿截肢,残端见手术瘢痕,伴有幻肢痛和残肢痛,软组织弹性较好,温度正常。

四.可供装配假肢一览表:
五.装配意见:
综合以上结果,为了尽量弥补因截肢给患者生活所带来的影响,使患者安装后能较安全的行走,恢复部分生活自理能力,故根据患者伤情及生活条件,建议适合安装稳定性及安全性较高的国内普通适用性假肢:碳纤储能脚¥21600元
六.使用年限及维修:
上述假肢使用年限与使用频率有关,正常情况下假肢使用寿命为规定使用年限,建议按规定年限更换。

患者理疗、安装训练期为20天,每次更换调整时间约5天,食宿费用自理。

合肥美林康复器具有限公司
2011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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