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规范砖瓦企业生产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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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砖瓦窑厂分类治理通知

全区砖瓦窑厂分类治理通知

全区砖瓦窑厂分类治理通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我区制定了砖瓦厂关闭转产和停产整改企业恢复生产的标准和要求,决定对全区有关砖瓦窑厂进行关闭转产或停产整改。

对达到标准要求的企业,经区环保部门和相关镇政府联合验收后可恢复生产。

具体通知如下:一、关闭转产和停产整改企业恢复生产的标准(一)企业污染物治理设施正常运转,二氧化硫和烟尘、粉尘等污染物达标排放。

依据《关于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的通知》要求,陶瓷、耐火材料、炭素、砖瓦(粘土、煤矸石为原料)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二氧化硫200mg/m3,颗粒物50mg/m3;以煤气、天然气为燃料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二氧化硫100mg/m3,颗粒物30mg/m3。

(二)使用煤矸石做原料的砖瓦厂,在建设完善高效脱硫装置,确保二氧化硫稳定达标前,对原有的煤矸石一律就地掩埋并覆土绿化,确保原有的煤矸石不再继续使用。

(三)大气污染物排放设施,必须按照要求建设二氧化硫、烟尘等污染物监测平台。

根据环保部门的要求时限,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四)扬尘污染防治方面,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厂区和进出厂道路实施硬化绿化,采取定期洒水降尘措施。

2、厂区及厂区周边的生产垃圾、生活垃圾及废料等应及时清理,运输车辆要密闭运输。

3、进出厂区运输散装物料的车辆要冲洗,保持清洁,实行密闭蓬盖运输。

4、厂区散装物料和可能引发扬尘污染的物料要入库存放或密闭蓬盖。

5、有粉碎工艺等扬尘集中排放点源的,应当配套建设大布袋除尘设施,粉尘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五)符合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粘土砖瓦窑厂治理整顿方案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粘土砖瓦窑厂治理整顿方案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粘土砖瓦窑厂治理整顿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6.01.10•【字号】焦政办〔2006〕1号•【施行日期】2006.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粘土砖瓦窑厂治理整顿方案的通知焦政办〔200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焦作市粘土砖瓦窑厂治理整顿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整顿目标任务按期完成。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日焦作市粘土砖瓦窑厂治理整顿方案为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通知》(豫政〔2005〕54号)精神,我市决定对全市粘土砖瓦窑厂进行治理整顿。

整顿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保护耕地、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能源、发展循环经济为目的,按照“因地制宜、积极推进、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关闭与整顿相结合”的原则,对实心粘土砖瓦窑厂进行治理整顿,禁止占用耕地生产实心砖,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积极推进粉煤灰、煤矸石等废弃物的再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二、整顿范围(一)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砖瓦窑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关闭。

1.占用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的;2.场区无自采土源的;3.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周边5公里以内的;4.省道、国道及高速公路两侧5公里以内的;5.污染和破坏环境的。

(二)未经批准建设的,必须关闭。

(三)对利用沙丘地、岗坡劣地、荒地、废弃地、河道湖泊淤泥制砖和现有生产粘土多孔砖瓦窑厂,必须治理整顿。

三、工作目标根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关闭任务,结合全市砖瓦窑和新型墙材分布的实际情况,我市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的工作目标是:2006年至2007年底,全市关闭生产实心粘土砖瓦窑厂105家,占现有生产实心粘土砖瓦窑厂132家的80%,其中,2006年关闭63家,2007年关闭42家(关闭生产实心粘土砖瓦窑厂计划进度表附后)。

砖瓦生产企业整治通知

砖瓦生产企业整治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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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瓦生产企业整治通知
各有关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近期,不断有市民到国家、省、市反映部分砖瓦企业违规生产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全区砖瓦生产企业经营行为,根据区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取土和烧制粘土砖行为的通告》和《关于规范全区砖瓦生产企业经营行为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各街道是粘土砖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单位,要继续做好粘土砖生产企业的整治工作。

要加强对已转产企业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有关部门要求使企业合法生产、规范生产;对正在转产整改的粘土砖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做好转产各项手续办理工作,要加强监控,杜绝违规私自生产行为;对仍在生产的粘土砖企业必须立即关停,如不能立即关停,区政府将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执法,予以强制关停。

二、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继续按照《区严厉打击非法取土和烧制粘土砖行为工作方案》职责分工要求,各司其职,做好粘土砖生产经营企业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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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工作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工作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22•【字号】许政办[2007]54号•【施行日期】2007.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工作的通知(许政办[2007]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河南省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全省粘土砖瓦窑厂治理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整联〔2007〕1号)精神和省政府第174次常务会议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全部关闭粘土砖瓦窑厂。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搞好宣传,提高认识2006年全市粘土砖瓦窑厂治理整顿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工作进展顺利。

全市共拆除粘土砖瓦窑厂204座,复垦、整理砖瓦窑厂占地5595亩,得到了省政府、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充分肯定。

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粘土砖使用历史悠久,市场需要量大;二是整理、复垦土地投资大,进度较慢;三是新型墙材发展及管理工作有待加强。

一些地方新型墙材的发展布局不合理,质量和价格监管跟不上,给关闭粘土砖瓦窑厂和新型墙材发展增加了难度。

各县(市)政府要切实做好政策宣传和引导工作,周密部署,扎实推进,为今年治理整顿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明确政策,强化措施(一)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全部关闭实心粘土砖瓦窑厂。

市政府决定2007年底前对剩余的222座粘土砖瓦窑厂全部予以关闭。

其中,襄城县82座,禹州市34座,长葛市33座,许昌县37座,鄢陵县36座。

各县(市)政府要统一思想,采取得力措施,制定具体关闭计划,限定拆除时限,保证年底前关闭到位。

坚决杜绝新建、扩建、改建粘土砖瓦窑厂。

(二)积极抓好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以下简称“禁实”)工作,确保与整治工作同步实施。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加强砖瓦粘土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加强砖瓦粘土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加强砖瓦粘土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9.27•【字号】鄂安监管监一函[2009]233号•【施行日期】2009.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加强砖瓦粘土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鄂安监管监一函[2009]233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了加强对砖瓦粘土企业的安全监管,严厉打击砖瓦粘土矿山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促进砖瓦粘土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砖瓦粘土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现将该文件转发给你们,结合全省情况提出以下要求一并贯彻落实。

一、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规定。

截至2009年9月,湖北省列入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农业部等四部委明令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城市共达36个。

包括武汉市、黄石市、荆州市、黄冈市、鄂州市、咸宁市、孝感市、宜昌市、十堰市、荆门市、襄樊市、随州市等地市,仙桃市、天门市、潜江市等直管市,大冶市、枣阳市、老河口市、丹江口市、宜城市、洪湖市、石首市、松滋市、宜都市、当阳市、枝江市、钟祥市、广水市、应城市、安陆市、汉川市、麻城市、武穴市、赤壁市、恩施市、利川市等县市。

对于已经列入禁实名单地区的砖瓦企业粘土矿山不再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已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到期不再办理延期手续。

有关市、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列入禁实名单地区的砖瓦粘土企业粘土矿山不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

二、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

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严厉打击非法建设、无证或证照不全、关闭后擅自建设生产等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

要把清理整顿关闭非法违法砖瓦粘土矿山企业工作作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的一项重要内容。

关于开展全县砖瓦窑厂企业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关于开展全县砖瓦窑厂企业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太安办[2015]号关于开展全县非煤矿山(砖瓦窑厂)企业隐患排查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相关企业:鉴于3月14日、3月23日颍泉区境内先后发生两次4级左右地震,太和境内震感明显,导致部分砖瓦窑企业窑体出现裂缝等险情。

为最大限度地减少震后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到位,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砖瓦窑厂企业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县砖瓦窑厂要认真进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落实好各项安全措施,做好窑体的维护和机械设备的检修工作,确保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二、各砖瓦窑厂负责人要发挥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立即组织开展对本企业窑体、烟囱、取土区、晾晒厂及机械设备等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

三、存在隐患的砖瓦窑企业要建立24小时巡查制度,责任到人。

凡窑体出现多条裂缝的,在未进行加固修复之前,企业不得生产,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全部撤离,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时间安排专项整治工作从即日起至5月30日。

分三个阶段。

(一)企业自查自改阶段:4月20日至5月20日;(二)乡镇、部门检查督查阶段:5月20日至5月30日;(三)总结阶段:5月30至6月10日。

五、排查治理内容企业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制定各工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是否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特种设备和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持证上岗,运输车辆驾驶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办理安全责任保险;是否按标准向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暴露在外的转动轮、齿、三角皮带等是否装有防护装臵、生产现场道路、场地应平整畅通、干净整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企业的房屋、棚子等建筑物、附属物是否牢固结实;窑室内拱是否老化、有无裂缝情况,砖坯排列是否整齐、有无变形和脱落、倒塌情况;是否设立专门配电室并规范管理,厂区内配电线路敷设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电气线路排列整齐有序,电气闸刀、开关合盖是否齐全、控制台和控制柜是否设屏护、电气设备是否做漏电保护、接地(零)保护及作业场所照明光线能够满足生产需要,搅拌槽等危险部位(区域)是否设立隔离栅栏并设臵安全警示标志等;是否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特别是砖瓦窑厂生产一线职工的教育培训情况;是否制定应急预案;否存在未经审批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砖窑。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规范砖瓦粘土矿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规范砖瓦粘土矿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规范砖瓦粘土矿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2.16•【字号】津国土房矿[2007]122号•【施行日期】2007.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规范砖瓦粘土矿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国土房矿〔2007〕122号)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蓟县地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市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的要求,现就规范砖瓦粘土矿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在2007年3月底前全部关闭。

(一)不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二)距离高速公路、省道国道、铁路两侧2千米以内的;(三)位于城镇居民区附近、污染环境的;(四)在砖瓦粘土矿矿区范围内无粘土资源的;(五)存在土地权属纠纷的。

二、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现已开采且无采矿许可证的砖瓦粘土矿,凡不属于上述五条关闭条件的,凭以下要件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的证明;(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取土许可证或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签订的证明文件;(三)乡(镇)政府出具的无土地权属纠纷的证明文件;(四)申请登记书、采矿范围图、矿山储量报告;(五)开发利用方案、以及相关部门需要的证明文件;(六)按关停计划关闭砖瓦粘土矿的承诺书;(七)企业营业执照。

三、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经审核后符合登记条件的,通知采矿权申请人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缴存矿山复垦保证金或景观协调保证金,办理采矿登记手续;要加强证后监督管理,按时足额收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四、保障措施(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规范砖瓦粘土矿管理工作,是一项时间紧、任务重、责任大、专业性强的工作,各区(县)一定要高度重视,应成立由一名主管局长任组长,土地、矿产等相关业务部门为成员的规范砖瓦粘土矿管理工作组,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国家建材局烧结砖瓦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国家建材局烧结砖瓦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国家建材局烧结砖瓦企业质量管理规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公布日期】1991.01.14•【文号】•【施行日期】1991.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烧结砖瓦企业质量管理规程(一九九一年一月十四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和加强烧结砖瓦(以下简称砖瓦)企业的质量管理,不断提高砖瓦质量,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所有生产烧结砖瓦的企业。

第三条本规程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生产管理司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企业领导和职工要不断强化质量意识,坚持“质量第一,用户至上的宗旨,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加强生产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和质量检验,及时排除影响质量的因素,确保原燃材料、半成品、成品符合技术条件要求,出厂产品符合产品标准。

第五条企业要严格执行砖瓦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和《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按照GB/T10300-88《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及本规程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机构,制订企业质量管理实施细则和各项责任制,推行方针目标管理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六条企业的产品质量由厂长全面负责。

质量管理机构在厂长直接领导下行使质量管理职权。

企业职工的收入分配必须体现“质量第一的方针”。

把产品质量与职工的荣誉和物质利益结合起来,使质量指标具有否决权。

第二章质量管理机构人员及职责第七条砖瓦企业要按其生产规模大小设立专职或兼职质量管理机构,大、中规模(注)企业应设立专职机构,小规模企业应设立专职或兼职机构。

专职机构内应设检验室、生产质量控制组、质量管理组等。

检验室要符合《烧结砖瓦企业检验室基本条件》。

兼职机构也要具有必要的检测手段。

注:企业规模暂按年产量划分,设计能力年产砖6000万块或瓦500万片以上为大规模;年产砖3000-6000万专或瓦300-500万片为中规模;年产砖3000万块以下或瓦300万片以下为小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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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规范砖瓦企业生产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省、市驻各单位:为大力发展低碳经济,保护生态环境,切实加强土地资源管理与保护,坚决遏制和严厉打击非法取土及烧制粘土砖瓦行为,规范页岩砖瓦企业的生产,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区砖瓦生产企业经营行为加强规范管理。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禁粘土砖生产行为
按照《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粘土砖瓦生产企业和生产线。

市发改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国土资源房管、规划、物价、税务等管理部门对现有粘土砖瓦生产企业进行治理整顿,采取行政、经济等措施,逐步使粘土砖瓦生产企业关停或转产。

擅自新建、扩建粘土砖生产企业和生产线的,由建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罚款”的规定,全区不再新建或扩建和改建粘土砖瓦生产企业和生产线,对现有粘土砖瓦生产企业必须予以关停或转产。

二、严禁无照经营砖瓦生产行为
由区政府督查室、区发改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安监局、公安分局、区劳动保障局、工商分局、环保分局、国土资源分局等执法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小组,加大对无照经营、未按时年检、年检未通过的砖瓦生产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除按有关
规定进行处理外,责令其立即停产并按要求时限进行关停,拆除有关生产设备。

三、规范页岩砖瓦生产行为
若页岩砖瓦等生产企业违反以下管理规定,区政府有关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拒不整改的,将予以强制关停,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

1.加强砖瓦生产企业超范围经营管理。

超生产范围经营的砖瓦生产企业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毕,整改期间不予通过年检、验照。

对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完毕,继续超范围生产经营的砖瓦生产企业,工商部门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给予查处。

2.加强砖瓦生产企业环保管理。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砖瓦生产企业必须停止生产。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砖瓦生产企业,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在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补办环保审批手续,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保部门将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及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要求,对企业是否可以生产给予批复。

对无故不补办环保审批手续而又继续生产的砖瓦企业,环保部门将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进行查处。

3.加强砖瓦生产企业原材料来源管理。

无采矿证取土或挖掘页岩,粘土或页岩的供应方无采矿证或无正规发票的砖瓦生产企业必须停产,并寻找合法原材料来源,对未找到合法原材料来源和合法原材料供应方未开具正规发票就购进原材料进行生产的企业,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条、第39条,《省实施办法》第25条、第36条,《刑法》第156条、第342条予以查处。

4.加强砖瓦生产企业劳动用工管理。

砖瓦生产企业存在所用工人没有办理暂住证、未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为工人缴纳5项保险之一现象的,劳动保障部门将按照据《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逾期不整改,将按规定对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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