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不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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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数形态-罪数不典型类型(ppt 34)

罪数形态-罪数不典型类型(ppt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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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惯犯 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以 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挥霍来 源,或者犯罪已成习性,在较长时 间内反复多次实施某种犯罪的犯罪 形态。客观上具有犯罪行为的惯常 性; 主观上具有犯罪心理的习癖性。 (1)常业惯犯 (2)常习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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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罪数不典型类型
继续犯
想象竞合犯
结果加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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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续犯:不法状态继续则不法行 为继续(同时)。其他罪不法状态 单独继续。 继续犯不论持续时间 长短,只定一罪。 从行为终了之 日起计算。(认定继续犯对于确定 追诉时效的起算点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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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继续犯: (1)非法拘禁,绑架,拐卖等侵 犯自由的犯罪。 (2)遗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等不作为犯罪。 (3)非法持有毒品,枪弹等持有 型犯罪。重婚罪属于继续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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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吸收犯:一行为被另一行为
吸收,而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 只以吸收行为论罪。 特征:(1)数行为; (2)犯数不同罪; (3)吸收 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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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入室抢劫的,预备行为触犯另一
罪名非法侵入住宅罪,持有枪支又抢劫 的。
1)重行为吸收轻行为;
一、实质的一罪 二、法定的一罪
二、处断的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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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断的一罪包括下列类型:
实 质 的 一 罪
连续犯
牵连犯 吸收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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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连续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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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 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 罪形态。 (1)行为人始终基于同一的或概括的犯 罪故意 (2)行为人在一段时间内连续实施性质 相同的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 (3)连续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触犯的是 同一罪名(同种罪名)

论我国刑法漏洞之填补

论我国刑法漏洞之填补

论我国刑法漏洞之填补作者:张富强来源:《大经贸》2017年第10期【摘要】刑法漏洞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真正漏洞以及非真正漏洞,其中非真正刑法漏洞是值得相关人员进行讨论研究的,因为进行填补的方法一般是价值判断或者解释方法。

基于此,文章对刑法漏洞的表现形式进行了简要的阐述,重点对非真正刑法漏洞的填补方法进行了分析讨论,希望为相关人员同供参考。

【关键词】刑法漏洞表现形式填补方法引言随着时代的变化,有些法律逐渐显示出其漏洞所在,导致法律出现漏洞的影响因素有多种。

例如,立法者在起初立法时,无法预想到未来时代的变化,因此导致其难以适用于变化着的社会模式;或者存在一些主观或者客观的法律解释,这些解释并不能体现法律的本身宗旨。

对于相关人员来说,面对实际发生的各种案件,应该不断的对法律的适用情况进行讨论,这样才能使得法律发挥其应有的效应。

1 刑法漏洞的表现形式1.1 犯罪主体要件方面的漏洞。

犯罪主体要件方面的漏洞是刑法漏洞表现形式中的一项,法律制定存在一定的疏忽或者社会发展情况更为复杂,都些都是使得法律规定中的犯罪主体过大或者过小的因素,从而使犯罪圈不适当地扩大或缩小,要么不能保障人权,要么放纵犯罪。

以遗弃罪为例,一般认为,由于遗弃罪所涉及的扶养义务只包括亲属之间的法定抚养义务,因此,本罪的犯罪主体就是与被遗弃人有亲属关系的人。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出现了福利院等机构人员遗弃一些在福利院中没有生活能力人的情形,可以预见,这种情形随着社会的发展可能会越来越多。

对行为人的此种遗弃行为如果不追究刑事责任,那么从社会危害性和预防犯罪等角度看显然是违背刑法旨意的。

而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就在于人们对遗弃罪犯罪主体的解读还局限于刑法的历史沿革、传统观念和以往的司法案例。

1.2 犯罪对象方面的漏洞。

刑法中对于犯罪对象的认定范围存在过于针对化的现象,这会导致对犯罪对象形成一种保护,在实际案例中,这种案件也确实存在,这就体现出刑法漏洞的弊端所在。

刑法法学论文4400字_刑法法学毕业论文例文模板

刑法法学论文4400字_刑法法学毕业论文例文模板

刑法法学论文4400字_刑法法学毕业论文例文模板摘要:深入开展和全面加强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是新时代中国法学教育的内在要求和时代召唤。

我国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的现状不容乐观。

欲寻求破解之道,本文认为需从树立新目标、探寻新路径和注重新成效等多维度对我国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进行创新性反思。

关键词: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总体来看,当前我国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的现状不容乐观。

这是因为,虽然法学实践性教学研究的重要性已引发学界广泛关注,也开展了一系列有益的研究和探索,但是,对于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的研究尚未引起学界足够的重视,因而导致理论研究相对匮乏滞后,实践亦裹足不前,陷入瓶颈。

现有的《刑法学》案例教学、刑事法律诊所教育、刑事法律模拟法庭等实践性教学均因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而质量参差不齐或成效不彰,亟待予以完善和发展。

同时,对于《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缺乏创新,具体表现为方法匮乏,举措乏力,可持续性不强等。

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使得目前法学本科教育已经难以满足我国建设法治国家和新时代对法学教育的新的需要和要求。

因此,对《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的现状进行系统梳理和创新反思,就成为首当其冲亟待解决的迫切问题。

一、加强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是新时代法学教育的必然要求众所周知,《刑法学》是法学本科专业16门核心课程之一,对于培养学生法律实务能力,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经过多年发展和积淀,我国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教学取得了有目共睹的突出成绩。

但是,随着理论发展和实践变迁,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也日益凸显。

突出表现为:实践性教学滞后与虚置,课程内容设置不合理,教学方式方法陈旧,等等。

这种状况直接导致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教学质量不高,学生专业基础理论掌握不够扎实,分析和解决刑事法律问题能力不强,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因此亟待进行改革与完善。

刑法案例分析论文(5篇)

刑法案例分析论文(5篇)

刑法案例分析论文(5篇)刑法案例分析论文(5篇)刑法案例分析论文范文第1篇一、刑法案例教学法概述19世纪70年月美国哈佛高校兰德尔教授首次提出案例教学法。

我国在刑法的教学中引入案例教学的争论已有一段时间。

所谓刑法案例教学法,是指在刑法教学过程中,以刑事案例为依托,通过详细刑事案例将同学带入某种刑事法律情景之下,同学在法律情景之中真实感受案情甚至可以作为案例中角色进入情景,通过小组协作或者个人思索形式追寻解决案例中刑事法律问题的最佳方案。

这种教学方法具有以下特征:(一)拟真性刑法案例教学法用一个详细的案例将同学带入某个法律情景之中,此时涉及许多刑法学的基本概念和理论,同学在这种情景之下可以把课本上较为抽象的概念和理论怜悯景之中的详细情节相联系,这样就使得抽象的概念和理论以一种生活化的形式展现给同学,使得同学对学问点的理解更加真实、详细和直观。

(二)实践性案例教学法同学可以直观的感受案例,身临其境,结合理论学问,找到最佳的解决方法,在这一过程中,同学需要分析案情,动手查阅相关资料,假如是小组完成还需要和组员协作。

一个案例的完成可以让同学充分参加到刑法学学问的探究过程之中,在学到理论学问的同时,更加能提高同学的法律实践力量。

因此,案例教学法具有较强实践性。

(三)启发性在刑法案例教学过程中同学是教学活动中的主体,从案例情节的阅读分析,到资料的查阅整理,再到小组的争论和解决方案制定这些环节老师都只是以引领的形式参加,绝大部分时间都是同学自主进行,同学是课堂的主角,具有较强的启发性。

二、案例教学法对刑法教学的意义案例教学法对于同学法律运用力量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能够充分调动同学学习热忱,相比具有自然的优势。

(一)案例教学法符合刑法学应用学科的基本定位刑法虽然在学问点上具有肯定的理论深度,但其作为应用学科的地位是无需争议的,而应用学科的最大特征就是能够解决发生在这个学科后面的详细案例。

不同应用学科面对不同的事实和大事,刑法学作为应用学科面对的基本领实和大事就是每日每时地发生在刑法适用过程中的详细案件之中。

学习刑法心得体会(专业17篇)

学习刑法心得体会(专业17篇)

学习刑法心得体会(专业17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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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限制解释的例子

刑法限制解释的例子

刑法限制解释的例子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刑法限制解释的案例分析》在刑法领域,往往会涉及到对于法律条文的解释和应用,而这种解释通常是基于具体案例的分析和裁决。

本文将通过几个具体案例,来探讨刑法限制解释的重要性和实际运用。

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刑法第233条的案例。

根据这一条文规定,明知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交易却依然进行交易行为的,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在一起具体案例中,被告在超市购物时使用了一张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进行支付,其行为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在法庭审理中,被告辩称自己并不知道信用卡是伪造的,但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法官最终认定被告有明知的主观故意,因而定罪处罚。

在这个案例中,刑法第233条的条文明确规定了主观故意的要求,而法官在适用该条文时,也必须对案情进行细致分析,判断被告是否具有明知的故意。

这就体现了刑法限制解释在具体案例中的重要性,只有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才能做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判决。

在这个案例中,刑法限制解释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通过对案情的详细了解和对相关法规的确切应用,才能做出公正的判决。

刑法限制解释也为社会提供了对于信用卡盗刷行为的明确界定,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防范犯罪行为。

最后一个案例是关于刑法第235条的案例。

该条文规定,未经银行授权,擅自使用他人的银行卡进行取款或消费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在一起具体案例中,被告冒用他人银行卡进行取款,并辩称自己是根据持卡人的授权行事。

通过调查和调查,法官最终得知被告并未取得持卡人的授权,因此被告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刑法限制解释帮助法庭将案情分析和法规应用结合起来,避免了对案情的武断和主观判断。

通过刑法的明确规定和对案情的详尽调查,法官能够做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判决,有助于在司法实践中保持法律规范的一致性和公平性。

刑法限制解释在具体案例中的应用是非常重要的,它为法官提供了在面对复杂案情时的指导原则,有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正性。

论刑法中的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

论刑法中的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

论刑法中的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主观与客观原本是一对哲学范畴,同时也是刑法理论中的重要概念。

在刑法中,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的矛盾关系不是一个纯粹的理论问题,而是对犯罪、刑罚以及二者关系的注释和说明。

刑法学是以犯罪、刑罚以及二者关系为研究对象的法律学科。

和人的其他行为一样,犯罪作为危害社会的行为,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

在犯罪行为的认识上,如果将主观罪过、目的和动机与客观外部行为事实绝对的对立起来,片面强调一个方面而否定另一个方面,就会导致犯罪认定以及刑罚裁量上的错误和偏差。

为了避免这种错误和偏差,我国刑法学将主客观统一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贯穿于全部理论之中。

刑法学中的主客观统一原则,是以辩证唯物主义哲学为理论根据的。

它在刑法中的指导作用有两个方面:其一,犯罪作为行为,是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的有机统一,两者既相互冲突,又密切联系,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其二,坚持实事求是,依照法定构成犯罪的条件认定危害行为的性质,防止主观臆断,克服定罪量刑过程中的片面性,充分发挥刑法的社会功效。

主观和客观的矛盾关系,是刑法理论中一个难度较大的研究课题。

就我国现今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的分歧、争论来看,其深层原因都不可避免地归结为思想观念、理论根据和思维方式的对立,而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正是这些对立关系的集合。

我国刑法学界对这一问题没有展开深入的探讨,特别是关于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概念的界定、二者分歧的焦点、主客观要件统一的基础、主客观统一原则在不同范围中的特点,以及刑法学中对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内容在认识上的差异等等,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部门,对这类问题的认识都比较模糊、混乱,一些论著对此类问题的解释也比较简单、粗糙。

因此,有必要对刑法中“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清理。

刑法学发展的历史经验提示我们,脱离对理论层次矛盾的分析,缺乏对传统思想的反省,就不会有刑法科学的进步和发展。

一、刑法中主客观对立的误偏我国刑法学认为,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刑事违法行为,犯罪行为包括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两个方面的内容,将两者绝对对立起来,否认他们之间的相互联系,必然导致认识的片面性。

刑法概说刑法的概念

刑法概说刑法的概念

互相牵制,如何使两者协调应该说正是刑法理论 所
包含的一个核心问题。”
-
一一日本.大塚仁
-“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
-“宁可错杀一千,绝不放过一个”
-“十个罪犯逃脱也比一个无辜的人被定罪强”
-五、刑法的体系 •(一)刑法的体系的含义 -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或者说, 刑 法内容的排列和组合 •我国修订后的刑法典由三个部分组成,即总则、 分 则和附则。其中,总则和分则各为一编 •在每编之下,再根据刑法规范的性质和内容划分 为 章、节、条、款、项等层次
-(二)刑法典的组成 -1.刑法总则(总则编) -刑法总则是关于刑法的指导思想、任务和适用范 围, 以及犯罪和刑罚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 这些规 范是定罪量刑所必须遵守的共同的规则
刑法总则共分五章(章是总则和分则两编之下的 单位。刑法总则和分则各自独立设章),即: -A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适用范围 -B、犯罪一一犯罪的一般原理(成立要件) -C、 刑罚一一刑罚的一般原理(刑种、体系) -D、刑 罚的具体运用一一量刑、行刑制度 -E、其他规定
-3.附属刑法:是指附带规定于民法、经济法、 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 -如1984年《专利法》第63条规定了对假冒专利的 行 为追究刑事责任;1984年《药品管理法》第51 条规 定了对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1994年 《劳动法》第96条规定了对用人单位以暴 力、威胁 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的行为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
-(4)但书对前段表示了补充关系
-如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 刑
罚的,可以免于悔过、赔礼 道歉、
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 者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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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不典型白建军Ξ内容提要:刑法不典型的客观存在使刑事法治统一性、确定性的理解变得错综复杂。

从犯罪学视角对75个刑法不典型现象进行实证分析,可以发现我国刑法中存在“总则趋轻,分则趋重”、“抽象趋轻,具体趋重”、“适用趋轻,法定趋重”等关系。

基于规范资源的供应也应遵循市场规律的原理,应使刑法不典型的测量和治理更加理性、科学。

关键词:刑法不典型 犯罪定义学 法律实证分析刑法现象可以分为典型的和不典型的两种。

如何理解刑法上的不典型现象,怎样解决刑法不典型问题,是衡量刑法学功底的标志之一。

一、刑法不典型的概念较早关注这个问题的储槐植教授把刑法不典型称为刑法例外。

本来,例外通常与规律相对,但储槐植教授提出,当刑法例外变成普遍现象时,例外背后有何规律可循,便应当得到学术关注。

〔1〕这种哲学高度的洞察,使刑法不典型现象的研究一开始就获得了厚重的内涵。

在此基础上,本文所谓刑法不典型是指,与抽象刑法概念、规范、原则之间内容上相关,方向上相反,并与其代表性现象之间距离较大的刑法现象。

所谓内容相关就是指,同质的不同刑法现象之间相伴随而存在的关联性。

例如,无过当防卫制度,只能是相对正当防卫有限性而言的不典型,不能是相对紧急避险有限性的不典型。

所谓方向相反就是指,相关的刑法现象之间相互对立、矛盾,不典型与典型相悖。

仍以无过当防卫为例,无过当防卫以防卫无限性构成了对正当防卫有限性的对立面。

最后,所谓距离较大就是指,刑法不典型是不标准、不常见、不相似的刑法现象。

比如,刑法分则中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都以标准的犯罪构成为基本形态。

但是,刑法又规定惩罚预备行为,实・311・Ξ〔1〕在储槐植教授看来,诸如正当防卫、从旧兼从轻、保留流浪罪等等,都可以视为刑法例外。

参见储槐植:《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23页以下。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际上表明特殊情况下不标准的犯罪构成也可成罪。

又如,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刑法不溯及既往,相对这个原则而言,刑法所承认的“从旧兼从轻”就是个不典型。

在统计意义上看,此类不典型现象在整个刑法中毕竟不是大概率事件,因此,刑法不典型又是不常见的刑法现象。

还有,构成犯罪要有行为,而有些国家仍保留着流浪罪,就是仅凭身份治罪的例证。

所以说,具体的刑法不典型现象是很难重复出现的现象,因而很难找到完全相同或者相似的不典型现象。

还应指出,刑法不典型不仅是个立法现象,更是个司法现象。

例如,在安乐死没有被合法化的情况下,如果某医生的确出于对病人的同情及家属的恳求,对无法医治的绝症病人实施了安乐死行为,结果被依法治罪。

这种故意杀人罪的不典型,就是刑法不典型在法律适用中的表现。

在现代法治条件下,刑法是对统一性、一贯性、一致性、确定性具有很高要求的法律门类。

然而,刑法不典型现象的存在,使刑法这些品性的理解变得不那么简单了。

二、刑法不典型的类型当我们从不同视角观察刑法不典型现象时,则不难发现以下5种划分:11总则不典型与分则不典型总则不典型就是相对刑法总则中有关概念、规范、理论的代表性现象而言的不典型现象。

例如,在刑法上,责任能力与实行行为同在是一条基本原则。

只有责任能力而无实行行为,或者只有实行行为而无责任能力,都不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

但是,原因上的自由行为就是这一基本原则的不典型。

〔2〕又如,某被告人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从女儿5岁到17岁期间,多次对其实施奸淫行为。

〔3〕该案从行为本身看,应当属于连续犯。

但是,按照刑法学的通说,连续犯是处断上的一罪,而本案显然应按奸淫幼女罪和强奸罪数罪并罚,这就是刑法总则罪数理论中连续犯概念的不典型。

与此相对,分则不典型就是与刑法分则有关概念、规范、原理的代表性现象之间具有较大差异的刑法现象。

例如,某被告数人购得面值100元的假人民币250张后,于转手出售时被当场抓获。

〔4〕本来,刑法分则中的选择式罪名中的各个独立行为,既可独立成罪又可合起来概括成罪。

但在本案中,选择式罪名中的一个行为既遂(购买假币),另一个行为未遂(出售假币)。

不论全案按既遂还是未遂处理,都显失公平。

而按数罪分别认定,又偏离了选择式罪名的概念。

这就是一种分则不典型。

此外,刑法分则中许多“以某某罪论处”的规定,其实都是“某某罪”的不典型。

〔5〕・411・法学研究 2002年第6期〔2〕〔3〕〔4〕〔5〕前引〔1〕,储槐植书,第325页。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0)雨刑初字第107号。

参见:http :ΠΠw w w 1lawyee 1net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0)房刑初字第61号。

参见:http :ΠΠw w w 1lawyee 1net 可见,本案发生在2002年3月15日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之前。

该规定取消了奸淫幼女罪罪名。

在原因上的自由行为应否承担刑事责任的肯定说中有两种解释,所谓间接正犯说、因果关系说、统一行为说等等,都是在恪守责任能力与实行行为同在的原则下解释原因上的自由行为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

而责任原则修正说则对上述原则中的所谓实行行为的含义进行扩大解释,由此而论证原因上的自由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

对此,著名刑法学家陈兴良认为,与其对实行行为作牵强的扩大解释,不如迳行承认原因上的自由行为是责任能力与实行行为同在原则的例外。

参见陈兴良:《本体刑法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331页。

21规范不典型和法理不典型规范不典型就是与某刑法规范的代表性现象之间具有较大差异的刑法现象。

例如,按照传统刑法规范,犯罪行为要么是作为,要么是不作为。

但是,持有型犯罪及其刑法上的确认,就是这一传统规范的不典型。

又如,按照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抢劫罪中有入户抢劫情形的,就构成情节加重犯,而情节加重犯作为加重构成的一种,只有构成与否的问题,而无既遂或未遂的区分。

〔6〕但是,某被告人于某晚手持木棒侵入被害人住宅院内,欲实施抢劫时被发现并当场擒获。

〔7〕如果按照新刑法,这就是加重构成无未遂这一规范的不典型。

和规范不典型不同,法理不典型是指与某刑法原理、原则、通说的代表性现象之间具有较大差异的刑法现象。

例如,罪刑法定、罪刑均衡,既是刑法基本原则,又是最基本的刑事法理。

按照这些基本法理,应当一罪一罚。

但是,对牵连犯“从一重处”的做法,相对一罪一罚、数罪并罚而言实际上就是不典型。

又如,从犯罪构成理论上说,罪过是构成犯罪必备条件,而罪过又是知与意的统一,二者缺一不可。

但是,刑法上对法律认识错误仍不免罪,这就是对经典犯罪构成理论的不典型。

〔8〕刑法第186条关于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的规定中,没有明确该罪的主观方面。

对此,有刑法理论认为,本罪只能由过失构成。

〔9〕可是,熟悉金融犯罪的人都知道,此类案件的行为人往往是与贷款申请人发生了某种权力租赁关系(贿赂)之后,出于对银行贷款损失的放任心态而实施违法放贷的。

这里的间接故意,其实就是上述过失说的不典型。

31法定不典型和适用不典型法定不典型就是立法上予以确认的刑法不典型,或者说是取得了合法地位的刑法不典型。

例如,现代刑法通行的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其幅度都有上下限。

但是,我国刑法中的减轻加重制度,实际上就是对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法定刑的突破,是对相对确定法定刑的一种不典型。

再如,构成犯罪要有客体,任何犯罪的成立都以侵害了一定法益为前提。

但是,刑法明文规定惩罚预备犯,就是这一通则的不典型。

而且,按照传统刑法规则,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然而,刑法将几十种单位犯罪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其实又是对这一传统规范的不典型。

此外,前文提到的正当防卫制度、从旧兼从轻原则等,也是经过立法确认的刑法不典型。

与此相对,许多不典型不是出现在法律中,而是存在于法律的具体适用过程中,这就是适用的不典型。

例如,某甲为报复将剧毒农药放入某乙饭盒内,因被害人发现异味未食用。

经鉴定,某甲下毒的剂量、浓度可使250公斤重的成人处于“半数致死量”(LD50)状态。

其中,所谓“半数致死量”就是实验中的动物服用此药后,死亡的概率达到50%。

显然,一半的动物会死,不等于一个人服用同等药物后一定会死,这和用其他暴力手段杀人有着明显不同。

而本案法院据此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罪,〔10〕可以说是相对典型故意杀人罪概念的不典型,而且是一种适用的不典型。

一个有趣的法律现象是,适用的不典型有时可能成为法定不典型的前身。

例如,法人犯罪制度、无过当防卫制度、持有型犯罪的法律规・511・论刑法不典型〔6〕〔7〕〔8〕〔9〕〔10〕浙江省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判决书,(1995)杭铁刑初字第135号。

参见:http :ΠΠw w w 1lawyee 1net赵秉志主编:《新刑法全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98页。

转引自何泽宏主编:《刑法学分论论点要览》,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72页。

前引〔1〕,储槐植书,第324页。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5)榆法刑初字第61号。

参见:http :ΠΠw w w 1lawyee 1net陈兴良:《罪名指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89页。

范,其原始形态都是某种法律规范适用中遇到的不典型现象,经过反复研究,才上升为法定不典型的。

41偏离型不典型和居间型不典型所谓偏离型不典型,就是与某一个刑法概念、原则规范的代表性现象相距较远的刑法现象。

与此相关,所谓居间型不典型就是与两个甚至更多个刑法概念、原则、规范的代表性现象都有关联但又都相距较远的刑法现象。

可见,居间也是一种偏离,只是与多个典型现象的偏离。

例如,在刑法中,有罪则有罚是常规,而立法上又将缓刑、假释等制度合法化,其实就是远离有罪则有罚的标准状态,是一种偏离型不典型。

犯罪是危害社会并触犯刑律的违法行为,而“但书”就处于这种标准犯罪现象的边缘区域,是另一种偏离型不典型。

司法实践中,可以见到更多的偏离型不典型。

例如,某人在与其妻的合法婚姻存续期间对妻实施了强暴性的性行为,被法院认定为强奸罪。

即使这种所谓“婚内强奸”可以成罪,也是一种远离强奸罪典型经验对应物的不典型现象。

某人在一楼房内盗窃财物后逃逸,在远离现场的公路上遇到治安人员盘查,为逃避追究,针对治安人员使用了暴力手段。

〔11〕问题是,这种暴力护赃是不是转化犯?显然,即使构成转化犯按抢劫罪认定,也和标准的转化犯之间具有较大的距离,因而也是一种偏离型不典型。

相比之下,居间型不典型的情况就更复杂一些。

例如,某男性被告人见一女性在附近放羊,便产生邪念,来到该女性面前脱下裤子,被害人见状惊恐万状,弃羊而逃,该被告随将22只羊赶回企图卖掉。

〔12〕严格讲,该案与强奸、抢劫、诈骗、侵占都有相似之处,但又都不是标准的强奸、抢劫、诈骗、侵占。

又如,在一无业人员的策划下,某银行的两名工作人员协助该无业人员伪造抢劫现场,并任其拿走银行现金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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