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程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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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系统博物馆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

文物系统博物馆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

《文物系统博物馆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GB/T16571-1996《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范系统要求》GB/T16571-2012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2004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02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12663-2001
《入侵探测器通用技术条件》GB104081-2000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4-200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2007
《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级别的规定》GA27-2002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367-2001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A/T368-2001
《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GA/T394-2002
《安全防范系统雷电浪涌防护技术要求》GA/T670-2006
《安全防范系统通用图形符号》GA/T74-2000。

福建省文物保护工程立项和技术方案管理规定

福建省文物保护工程立项和技术方案管理规定

福建省文物保护工程立项和技术方案管理规定一、本规定适用于福建省范围内不可移动文物的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文物保护工程的立项和技术方案编制、审批管理。

二、立项和技术方案组织编制1.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报告和技术方案由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或使用单位(业主单位)负责组织编制.无明确管理或使用单位的,设区市、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可以指定相关单位为业主单位。

2.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应编制立项报告.由业主单位独立编写或委托有资质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编写《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报告》,按程序报批后方可组织编制技术方案。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需要编制工程立项报告的参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立项相关规定执行.3。

文物保护工程技术方案由业主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编写。

4.技术方案深度原则上要达到施工图设计要求。

5。

在技术方案编制中应充分考虑水电安装与文物展示利用的需要。

三、立项和技术方案审批程序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立项审批程序(1)业主单位组织编制立项报告,经设区市、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福建省文物局.(2)由福建省文物局初审后报国家文物局进行可行性和必要性审核后出具立项批复意见.(3)福建省文物局转发国家文物局批复意见并提出要求。

2。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技术方案审批程序(1)根据国家文物局立项批复意见,业主单位按照《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组织编制技术方案,经市、县(区)文物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福建省文物局。

(2)福建省文物局初审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或委托国家文物局认定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评审。

(3)福建省文物局转发国家文物局批复意见并提出要求;或根据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的评审意见,由福建省文物局出具批复意见。

(4)批复意见为原则同意并提出修改意见的,在设区市、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业主单位组织相关设计单位根据批复意见对技术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最新版)

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最新版)

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最新版)Ⅰ一般规定1本节内容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的安全防范工程。

包括考古所(队)、文物商店等存放文物的单位与建筑的安全防范工程。

2根据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的特点,安全防范工程设计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对相关业务活动的文物流、人员流、车流和信息流进行分析,分清内外不同流向与相互之间的界面,以利全面防护。

2优先选择纵深防护体系,区分纵深层次、防护重点,划分不同等级的防护区域。

由于外界环境条件或资金限制不能采用整体纵深防护措施时,应采取局部纵深防护措施。

3保证现场环境条件下系统不间断运行的可靠性。

4文物博物馆与其他单位为联体建筑群时,其安全防范系统必须独立组建。

5文物保护单位作为博物馆使用时,安全防范工程设计必须符合文物保护要求,不应造成文物建筑的损伤,不得对原文物建筑结构进行任何改动。

6安全防范系统应采取自敷专线,并建立专用的通信系统。

7为适应陈列设计、功能布局调整的需要,线缆走线和布防点位置的设置宜留有一定的调整性与冗余度。

3根据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的特点,安全防范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安全防范系统应具有非法行为控制、应急处置和日常安防日志管理等功能,宜结合建筑物特点和出入口管理的要求,安装防爆安全检查装置。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物保护工程,是指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的保护工程。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全面地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按照国际、国内公认的准则,保护文物本体及与之相关的历史、人文和自然环境。

第四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专项的总体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工程应当依据批准的规划进行。

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分为: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

(一)保养维护工程,系指针对文物的轻微损害所作的日常性、季节性的养护。

(二)抢险加固工程,系指文物突发严重危险时,由于时间、技术、经费等条件的限制,不能进行彻底修缮而对文物采取具有可逆性的临时抢险加固措施的工程。

(三)修缮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本体所必需的结构加固处理和维修,包括结合结构加固而进行的局部复原工程。

(四)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而附加安全防护设施的工程。

(五)迁移工程,系指因保护工作特别需要,并无其它更为有效的手段时所采取的将文物整体或局部搬迁、异地保护的工程。

第六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全国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并组织制定文物保护工程的相关规范、标准和定额。

第七条具有法人资格的文物管理或使用单位,包括经国家批准,使用文物保护单位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宗教组织和其它企事业单位,为文物保护工程的业主单位。

第八条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

资质认定办法和分级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文物保护工程管理主要指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验收管理。

第二章立项与勘察设计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并按以下规定履行报批程序: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

文保单位安全规章制度

文保单位安全规章制度

文保单位安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文物的安全完好、减少文物损坏、丢失和盗窃行为,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管理起到指导作用。

第三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加强安全意识,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措施,提高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防范能力。

第四条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全面、系统地开展,保障文物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建立文物安全稽核机制,按照规定定期组织文物安全稽核工作,发现和纠正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文物的安全。

第六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确保文物的安全。

第七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形势进行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提高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八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保障文物的安全。

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第九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建立领导责任制度,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安全意识,确保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十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当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依法依规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制定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加强现场检查,及时处理安全隐患,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

第十一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建立工作人员的安全责任制度,严格遵守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保护能力,确保文物的安全。

第十二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目标责任制度,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管理目标,并落实到位,定期评估和调整,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水平持续提升。

第十三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建立检查督导制度,加强对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和督导,发现和解决问题,及时弥补漏洞,确保文物的安全。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概述(修订)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概述(修订)

``````福建省文物局卢晶ž文物保护工程,是指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的保护工程。

ž两个特性:对象是不可移动文物;手段是工程。

ž文物保护工程的目标1.最大限度地保留文物的历史信息2.保证文物健康、安全,使之延年益寿3.合理利用文物ž保养维护工程ž抢险加固工程ž修缮工程ž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ž迁移工程ž保养维护工程,系指针对文物的轻微损害所作的日常性、季节性的养护。

ž抢险加固工程,系指文物突发严重危险时,由于时间、技术、经费等条件的限制,不能进行彻底修缮而对文物采取具有可逆性的临时抢险加固措施的工程。

ž修缮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本体所必需的结构加固处理和维修,包括结合结构加固而进行的局部复原工程。

ž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而附加安全防护设施的工程。

ž迁移工程,系指因保护工作特别需要,并无其它更为有效的手段时所采取的将文物整体或局部搬迁、异地保护的工程。

ž《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修正版)ž《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ž《中国文物保护古迹准则》(2015版)ž《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年文化部令第26号)ž《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版)ž《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版)ž《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版)ž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ž程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实行分级管理ž(闽文物字【2011】306号有明确规定)级别申报机关审批机关备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文物局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局审批或国家文物局指定的第三方委托机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省文物局专家咨询制度设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无由所在设区市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县(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无由县(市、区)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审批前需征得设区市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无由县(市、区)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ž四个阶段:ž(一)立项ž(二)勘察设计ž(三)施工ž(四)验收ž对于年久失修或出现险情的文物建筑,修缮前必须先行实地考察,撰写简要的勘察报告,并附以现场拍摄的照片,经主管单位同意,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立项。

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最新版)

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最新版)

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最新版)Ⅰ一般规定1本节内容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的安全防范工程。

包括考古所(队)、文物商店等存放文物的单位与建筑的安全防范工程。

2根据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的特点,安全防范工程设计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对相关业务活动的文物流、人员流、车流和信息流进行分析,分清内外不同流向与相互之间的界面,以利全面防护。

2优先选择纵深防护体系,区分纵深层次、防护重点,划分不同等级的防护区域。

由于外界环境条件或资金限制不能采用整体纵深防护措施时,应采取局部纵深防护措施。

3保证现场环境条件下系统不间断运行的可靠性。

4文物博物馆与其他单位为联体建筑群时,其安全防范系统必须独立组建。

5文物保护单位作为博物馆使用时,安全防范工程设计必须符合文物保护要求,不应造成文物建筑的损伤,不得对原文物建筑结构进行任何改动。

6安全防范系统应采取自敷专线,并建立专用的通信系统。

7为适应陈列设计、功能布局调整的需要,线缆走线和布防点位置的设置宜留有一定的调整性与冗余度。

3根据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的特点,安全防范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安全防范系统应具有非法行为控制、应急处置和日常安防日志管理等功能,宜结合建筑物特点和出入口管理的要求,安装防爆安全检查装置。

GA27-2002《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

GA27-2002《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

GA27-2002《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27-2002代替GA 27- 1992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Regulation on level of risk and security protection forcuIturalmuseumsseries2002一03一25发布2002一06一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GA 27-2002本标准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本标准是GA 27-1992《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的修订版本标准与27-1992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1、增加了新的名词术语,如:单位风险、部位风险、目标风险、单位防护、目标防护、入侵延迟、处警响应时间等;2、规定了实体防护装置防破坏能力的要求;3、规定了保卫人到达现场的要求;4、对原标准的章节和内容重新做了调整:增加了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对原标准3、4、5章)的内容进行了充实和补充。

将原标准的第6章“组织措施”和第7 章“认定、审批与验收”合并为一章:“管理要求”。

本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联合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公安部三局、公安部一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郝文起、刘起富、杜绍熔、顾岩、刘希清、杨志蓬、刘铭威。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文物系统博物馆及其藏品、藏品部位风险等级的划分、防护级别的确定、安全方法系统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试用于博物系统博物馆,也适用于考古所、文物管理所、文物商店、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非文物系统博物馆可参照使用。

2、规范性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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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程管理规定
一、文物保护单位技防、消防和防雷等安全防护工程属于文物保护工程范畴,按照文化部《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程申报审批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物督发[2014]3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安防、消防、防雷的设计、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优先考虑具有一定的文物安全防护工程设计、施工经验的单位。

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防护工程设计、施工应具备安全防护工程设计甲级、安全防护工程施工一级资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防护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应具备安全防护工程设计乙级、安全防护工程施工二级资质,设区市、县(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或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安全防护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应具备安全防护工程设计丙级、安全防护工程施工三级资质资质。

三、文物保护单位技防、消防和防雷等安全防护工程方案设计应分别符合《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系统要求》(GB/T 16571-2012)、《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文物督函〔2015〕371 号)、《文物建筑防雷技术规范》(QX 189-2013)和国家、地方及行业有关技术规范。

四、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程立项和技术方案的申报审批程序,由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参照《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福建省文物保护工程立项和技术方案管理规定》执行。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程应先填写《安防消防防雷工程项目申报表》,经福建省文物局汇总报国家文物局核准后,再组织编制技术方案并履行报批程序。

省级、设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技术方案报设区市文物部门审批。

经设区市文物部门审批后,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技术方案应报省文物局备案。

县(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技术方案由所在县(市、区)文物部门审批。

五、技术方案审批应采取专家咨询制度,由审批机关在审批前组织相应专业的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六、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程实施要严格按照经批准和备案的设计方案进行;确需变更设计方案内容的,应重新履行报批和备案程序。

设区市、县(市、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安全防护工程实施的监督和管理。

七、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程实施完成并试运行正常一个月且经有关专业机构对设备检测合格后,应按文物保护工程的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工程竣工总结报告,并报方案审批机关组织验收。

验收机关应组织相应专业的专家进行验收。

八、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程技术方案审查和工程竣工验收,可邀请公安技防、消防和气象部门参与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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