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模范管理工作的调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劳动模范工作的意见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劳动模范工作的意见(2011年2月23日总工发[2011]15号)劳动模范工作是运用榜样力量激励和鼓舞群众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群众工作,是工会工作的重要内容。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劳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劳模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劳动模范是民族的精英、国家的栋梁、社会的中坚、人民的楷模。
劳模精神是我们时代的宝贵财富,是激励我国工人阶级和劳动群众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奋勇前进的强大精神力量。
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面临着即将实施“十二五”规划的繁重艰巨任务。
“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
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我国经济社会领域的一场深刻变革,更加需要大力弘扬工人阶级伟大品格和劳模精神,用劳模的先进事迹、崇高思想和优秀品质感召职工群众,激励广大职工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充分发挥工人阶级主力军作用,为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积极贡献力量。
各级工会组织要把劳模工作放到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高度来认识和把握,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扎扎实实做好这项工作,使劳模工作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把握总体要求,坚持劳模工作正确方向劳模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中央关于劳模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以建立健全劳模评选机制为基础,以充分发挥劳模作用、弘扬中国工人阶级伟大品格和劳模精神为核心,以真心关爱劳模、真诚服务劳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落实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在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充分发挥作用。
做好劳模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通过劳模工作密切党与职工群众的联系,巩固党的阶级基础和执政地位;必须坚持与创先争优劳动竞赛紧密结合,把培养选树劳模和发挥劳模作用贯穿于劳动竞赛的始终,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真心关爱劳模,热情服务劳模,为劳模发挥聪明才智、建功立业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必须坚持与时俱进,在继承中发展,在实践中创新,努力使劳模工作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
市劳动模范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劳动模范的管理,鼓励全市各条战线广大干部职工和各族群众争先创优,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在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骨干带头作用,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劳动模范,是指有授予权的机关按照劳动模范评选的程序、方式、标准、时间间隔等规定,经严格评选产生,并被授予的荣誉称号。
前款所称的劳动模范,包括特等劳动模范、劳动模范和“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以及享受劳模待遇的先进生产(工作)者。
第三条市本级劳动模范的评选、授予和日常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级工会组织具体负责。
市本级范围内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总工会具体负责。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劳动模范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授予市级特等劳动模范和劳动模范;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授予本级劳动模范。
其他部门、单位和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等,均无权授予劳动模范。
第六条劳动模范、特等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授予,一般采取集中命名表彰的方式进行,市政府原则上每5年召开一次劳动模范命名表彰大会。
对特殊贡献者,可随时给予表彰。
第七条给予劳动模范一次性奖金或奖品,不再享受其他待遇的,应当在表彰文件中注明。
第八条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加强对评选活动的管理,严格按照评选范围、条件和工作程序规范评选工作。
第九条市本级管理的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凭颁发的劳动模范荣誉证书和表彰决定,由相关部门确认后,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待遇:(一)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每2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体检费用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支付。
(二)荣获全国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在职人员,每月享受荣誉补贴100元;荣获省级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在职人员,每月享受荣誉补贴80元;荣获市级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在职人员,每月享受荣誉补贴60元。
(三)荣获市级劳动模范称号且在离、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享受特殊贡献待遇补贴,该补贴按离、退休时基本工资乘以3%的标准计发;获得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且在离、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特殊贡献待遇补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劳动模范管理办法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尊重劳模、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树立劳动最光荣、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最美丽的观念,发扬工人阶级的伟大品格,用先进思想、模范行动影响和带动职工,规范劳动模范的培养、选树、表彰和管理程序,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模范是企业的栋梁、职工的楷模,是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的领跑者和持续发展的实践者,是各项工作的骨干力量。
第三条劳动模范的培养、评比、表彰、管理,坚持基层推荐、民主评选的原则;坚持综合考核、突出实绩的原则;坚持精神激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工会作为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做好劳模培养、管理和劳模事迹的宣传工作,组织好劳模的评比、表彰工作。
第五条推荐工办、省部级劳模和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全国劳模时,原则上在公司劳模中产生。
第二章劳模条件第六条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按公司的各项制度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行为,成为遵章守纪的模范。
第七条积极参与企业各项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全面履行了承担的工作职责,创造性地完成了承担的本职工作任务和关、重、急、险任务,在提升企业战略地位和市场地位中发挥了骨干作用。
敢挑重担,勇于创新、乐于奉献、勤奋敬业、立足本职、第八条.以主人翁的工作姿态和忘我的进取精神,在双增双节、提高质量、确保安全等工作中做出了显著业绩,质量、产量、成本、消耗等重要考核指标在企业处于领先地位;在降低成本、占领市场、开发新产品、应用新技术、创造新经验、推广先进操作法等方面,有突破性进展和重大成果。
第九条在企业管理、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中做出重大业绩者。
第十条考核期内无质量、安全、机损事故,无违规违纪现象。
第三章评选程序第十一条依照劳模条件,各单位原则上在采用公开竞争的基础上,按照民主程序,由职工充分讨论,反复酝酿,推荐劳模候选人。
严禁包办代替或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劳模候选人确定后,要统一填写劳动模范推荐表,向公司劳动竞赛办公室推荐,由竞赛办进行汇总、审核。
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制度范文(4篇)

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激励广大劳动者发扬劳动精神,树立先进典型,加强劳动模范评选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员工的劳动模范评选工作。
第三条劳动模范评选工作应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指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激励广大劳动者发扬劳动精神,争创先进,树立先进典型。
第四条劳动模范评选工作应高度重视广大劳动者的参与性,充分尊重和发扬集体智慧,注重调动广大人员的积极性,提高评选工作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第五条本制度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的组织机构,设立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制定评选方案、组织评选活动、实施评选工作并对评选结果进行公示等工作。
第二章劳动模范评选的程序第六条劳动模范评选工作的程序分为以下几个环节:提名、初评、复评和终评。
在每个环节中,都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操作。
第七条提名环节(一)组织机构应广泛收集和了解员工的工作情况、业绩和贡献,认真开展工作调研,有针对性地提出劳动模范候选人的名单。
(二)提名的劳动模范候选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工作纪律和道德品质;2. 工作业绩突出,取得明显的成绩和效益;3. 在本单位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4. 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能够积极推动工作的开展;5. 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八条初评环节(一)邀请评委会对提名名单进行初步评审,并依照评分制度对候选人进行评分,筛选出初评候选人。
(二)初评候选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 在提名环节得分高于最低要求分数的候选人;2. 具有突出的工作业绩和贡献。
第九条复评环节(一)评委会组织专家对初评候选人进行复审,并依照评分制度对候选人进行评分,筛选出复评候选人。
(二)复评候选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 在初评环节得分高于最低要求分数的候选人;2. 具有突出的工作业绩和贡献。
第十条终评环节(一)评委会组织全体评委对复评候选人进行终评,并公示终评结果。
劳动模范管理和优异待遇文件

浙江省劳动模范管理和优异待遇文件选编目录国务院和中央有关部门文件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节录)(国发[1978]104号) (1)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节录)(国发[1978]104号) (2)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关于获得朝鲜战斗英雄、勋章的朝鲜族人员退休时能否享受优异待遇问题的复函(摘录)(1979年9月13日) (3)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试行《劳动模范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工发总字[1980]44号) (4)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关于军以上单位授予的民兵英雄、功臣、记大功、勋章的人员是否享受提高退休费待遇问题的复函(1980年4月6日) (8)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局、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荣获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的职工退休时享受特殊贡献待遇问题的答复(1981年8月7日[81]劳险字14号) (9)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局关于立过大功的工人退休时可否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复函(1981年8月25日[81]劳险便字73号) (10)全国总工会有关部门“关于劳模退休待遇问题”答记者问(摘自1981年9月23日《工人日报》) (11)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出席一九六O年全国文教群英会的职工退休时可否享受优异待遇问题的复函(1982年9月16日劳人险局[1982]8号) (13)教育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全国五讲四美为人师表活动先进代表会议表彰的教师为部级劳动模范的决定(1983年4月18日[83]教师字第9号、教工[83]字第7号) (14)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出席全国三八红旗手和五好家庭会议的职工退休时可否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复函(1983年3月5日劳人险函[1983]25号) (15)海关总署关于提高原九龙关起义人员中有特殊贡献人员退休费的请示(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1984年8月29日国发办[1984]75号文转发) (16)公安部政治部关于公安战线一、二级英模和出席历次表彰大会代表待遇问题的通知(1985年7月23日[85]公政治第304号) (18)劳动人事部关于退休干部享受特殊贡献待遇问题的复函(1985年11月13日劳人老[1985]11号) (19)劳动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全国边陲优秀儿女”退休时不能享受全国劳动模范优异待遇的复函(1986年2月18日) (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席一九五九年全国公安、检察、司法先进工作者大会法院系统的先进工作者退休后享受待遇的通知(1987年5月16日法(人)通字第3号) (2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出席一九五九年全国公安、检察、司法先进工作者大会检察系统代表待遇问题的通知(1987年8月22日[87]高检人厅字第128号) (22)交通部、中国海员工会全国委员会关于“北归船员”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1988年12月8日[88]交人劳字722号) (23)人事部关于严格执行退休干部享受特殊贡献待遇规定的通知(1989年7月21日人退发[1989]1号) (2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一九八九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奖励升级问题的通知(1989年9月25日) (26)国家税务局关于劳动模范所获奖金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问题的通知(1990年6月14日国税函发[1990]638号) (28)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劳模管理问题的复函(1992年9月10日工发函[1992]98号) (29)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确认中国工运学院劳模本科班毕业生干部身份问题的批复(1995年12月20日组通字[1995]41号) (31)全总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确认中国工运学院劳模本科班毕业生干部身份问题的批复》的通知(1996年1月12日总工办发[1996] 2号) (32)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待遇问题的复函(1996年6月24日工函字[1996]53号) (33)人事部关于共青团中央“全国共青团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获得者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函(1999年12月8日) (34)中华全国总工会经济工作部关于荣获英模称号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相应劳模待遇问题的通知(2001年2月2日工经发[2001]3号) (35)中华全国总工会经济技术部关于《对犯错误的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如何处理的请示》的答复(2003年9月25日工经函[2003]10号) (37)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出席全国劳模表彰大会的先进集体代表不能认定为全国劳动模范的函(2004年7月12日工函字[2004]225号) (38)1950年一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的历次劳模表彰大会 (39)浙江省政府和省有关部门文件浙江省革命委员会批转省总工会、省劳动局《关于获得全国、省级劳动模范等称号的职工,在退休时享受优异待遇问题的请示报告》(1979年12月6日浙革[1979]154号) (42)浙江省总工会关于劳动模范退休时享受优异待遇办理报批手续的通知(1980年5月24日省总工字[1980]96号) (44)浙江省总工会、浙江省劳动局关于劳动模范享受退休优异待遇问题的补充通知(1982年1月11日总工字[1982]2号) (45)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劳动人事厅、浙江省总工会转发公安部政治部“关于公安战线一、二级英模和出席历次表彰大会代表待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85年8月20日浙公政治[85]271号) (46)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落实民政部授予我省全国民政系统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1988年3月18日浙民人字[88]40号) (47)浙江省总工会、浙江省劳动人事厅关于给一九八七年度省劳动模范晋升工资奖励的通知(浙总工字[1988]43) (48)浙江省总工会、浙江省劳动人事厅关于给省级劳动模范晋升工资奖励的通知(浙总工字[1989]37号) (50)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享受省级劳动模范待遇问题的复函(1990年6月14日浙政办发[1990]82号)………52浙江省总工会、浙江省劳动人事厅关于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享受省级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1990年7月18日浙总工字[1990]46号) (5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1956至1964年期间获得省级先进生产者称号的职工退休费计发标准问题的复函(1990年7月16日浙政办发[1990]99号) (54)浙江省教育委员会转发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表彰全国教育系统劳动模范、全国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决定》的通知(1991年10月5日浙教人字[1991]第420号) (55)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劳动厅关于省“七五”劳动模范奖励升级问题的通知(浙人奖[1992]28号) (57)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改变办理1956年至1964年期间省级先进生产者退休时享受优异待遇报批手续的通知(浙人退[1992]46号) (59)浙江省总工会关于下放省级先进生产(工作)者提高退休费计发标准审批权的通知(浙总工字[1993]38号) (61)浙江省总工会、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浙江省先进统计工作者补入1956年至1964年我省历届先进生产(工作)者范围的通知(1992年8月10日浙总工字[1992]62号) (63)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总工会关于给获得“浙江省1993年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并被授予浙江省劳动模范称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升级的通知(浙人奖[1993]93号) (64)浙江省总工会、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提高获得“浙江省1958年度文教战线社会主义建设积极分子”称号职工退休费计发标准的通知(浙总工字[1993]72号) (65)浙江省总工会、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农口系统1956年至1964年期间获得省级先进生产(工作)者可按浙政办发[1990]99号文件规定办理的通知(1994年11月5日浙总工字[1994]73号) (66)浙江省改革工资制度领导小组机关事业办公室关于有关人员高套低档服务(岗位)工资的答复(1995年1月12日浙改机工[1995]1号) (67)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等单位关于改善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1996年10月31日浙政办发[1996]256号) (68)浙江省总工会经济工作部关于离退休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享受荣誉津贴若干问题的答复(1997年1月6日浙工经函字[1997]1号) (71)浙江省总工会、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改善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1997年8月18日浙总工字[1997] 48号、浙人退[1997]139号、浙劳险[1997]194号、[1997]财行105号) (73)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全国先进工作者退休后享受全国劳动模范待遇问题的通知(1997年12月15日浙人退[1997]248号) (76)浙江省总工会关于荣获省以上劳模、先进称号的职工退休后一次性补贴审批办法通知(1998年5月25日浙总工字[1998]29号) (77)浙江省总工会、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高1955年、1962年农口系统农业劳动模范、模范工作者退休优异待遇的通知(1998年11月1日浙总工发[1998]44号、浙人退[1998]211号、浙劳险[1998]248号、浙财农[1998]330号) (80)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劳动模范提高退休费标准和劳动模范享受劳模荣誉津贴核准权限调整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10月14日浙人薪[2002]205号) (81)浙江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劳动模范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03年11月17日浙总工办发[2003]64号) (8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2004 年2月6日浙政办发[2004]11号) (86)浙江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2月24日浙总工办发[2004]9号) (89)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总工会关于公布我省荣获全国工会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名单的通知(2005年5月18日浙人公[2005]107 号) (90)浙江省总工会关于我省劳模待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6年4月13日浙总工发[2006]30号) (91)。
劳动模范管理工作标准

劳模管理工作标准为了规范和加强劳动模范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劳动模范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模范带头作用,根据国家宪法、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工作标准。
一、本标准所称劳动模范,是指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经企业评选推荐上报重庆市总工会(劳动竞赛委员会)审定的,以市委、市政府及其以上国家机关名义命名表彰的先进个人,包括重庆市劳模、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劳模等当期表彰后相关部门行文确定纳入省部级劳模管理的先进个人。
二、坚持党委领导、行政支持、工会主抓、部门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劳动模范管理工作。
集团和子分公司工会、组织、人事、劳资、宣传等部门切实做好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宣传和管理工作,在弘扬劳模精神、关心劳模成长、发挥劳模作用方面下功夫。
把促进劳模转变作为劳模工作的努力方向和价值取向来抓,以培训提高、成长进步和宣传推介为重点,着力加强劳模管理服务,做到既大力表彰、培养和塑造劳模,又切实尊重、关心和爱护劳模,推动形成劳动光荣、知识崇高、人才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新风。
真正实现劳模的根本价值,让劳模树得起、立得住、叫得响。
三、评选劳动模范,坚持先进性标准,突出时代精神。
重庆市劳动模范一般从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表彰的五一劳动奖章和市级其他先进人物中评选产生;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一般从市(省部级)劳动模范中推荐。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群众公认的原则推荐劳动模范人选,被推荐者,须经本人所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党委会研究推荐。
评选推荐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征得上级党委的同意。
五、建立健全劳模管理体制机制。
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除命名表彰劳动模范时给予一次性奖励外,还应对劳动模范在政治和物质生活方面享受相应的待遇,切实做到在政治上关心、工作上鼓励、经济上倾斜、精神上抚慰的全方位关爱管理。
㈠建立劳模成长培养激励机制。
浅析如何加强劳动模范服务管理工作

3多元激励劳模
一是突出物质和精神激励。当选的劳模先进在年度工作会议上进行表彰奖励。集团公司党委、行政领导高度重视、支持劳模的选树、表彰工作,劳模一次性奖励由原来的5000元,提高到每人80克的金牌;全国劳模津贴每人每月80元增至200元;自治区、省部级劳模津贴由每人每月70元增至180元;自治区五一劳动奖章津贴由每人每月60元增至160元。
三是突出亲情投入。集团公司在给予先进人物很高的褒奖、荣誉的同时,公司工会经常性组织召开座谈会,组织先进参加疗休养等活动,连续3年先后组织了68批3200多名劳模和优秀班组长赴大连、上海、杭州、云南等地疗休养,并积极组织劳模参加自治区总工会组织的港澳、湖南、大连、黑龙江疗休养,制作纪录片《荣誉之旅》。即使先进人物在紧张繁忙的工作中得到适当的调整和休憩,又能够增强他们心中的荣誉感,形成不断向前的动力,对自身有更高的要求,挖掘自身的潜力,保持最佳状态投身到工作中。每批疗养活动结束后,都有辛勤奋战在生产一线的劳模、优秀班组长写给集团公司领导的发自肺腑的感谢信,感谢集团公司对他们的关心与厚爱,纷纷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他们将以良好地精神状态全身心投入到安全生产中去。
二是突出先进形象。集团公司工会重视劳模宣传经常化、社会化、多样化,大张旗鼓地运用新闻报道、电子大屏幕、《神华宁每人》《华夏能源报》、神宁集团员工风采栏目等宣传媒体对劳动模范的先进事迹进行宣传,做到报纸有字、电视有影,让更多的人了解劳模,调动起广大职工学先进赶先进的积极性,在职工中营造比、学、赶、帮、超的良好氛围,学习劳模、争当劳模,促进职工综合素质的提高。
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劳动模范管理办法引言“劳动模范管理办法”是我国为了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我国经济、文化、社会等领域的快速发展而出台并实行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政策的背景、制定目的、管理要点等方面,对这项管理办法进行逐一阐述。
一、政策背景在我国改革开放进入至今的四十年里,国家以各种政策措施鼓励、支持、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各个领域的生产、创造和改革,不断增强劳动创造力。
然而,这些年间,也不时出现个别人员在工作中表现不佳的情况,严重影响了企业、单位的生产、经营和工作效率,还会引发不满、抵触等莫名其妙的情绪。
为了鼓励和促进大众的积极工作情绪,加强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使企业、单位健康快速发展,市场化经济体制也确实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奖励机制,推动社会发展。
因此,“劳动模范管理办法”自然而然地应运而生。
二、制定目的“劳动模范管理办法”一经出台,再加上严格的执行惩罚制度,就能有效引领广大人民工作积极性,从而推动社会的快速发展。
不仅能极大地调动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创造力和创新精神,更能促进生产力的提高。
这里的劳动模范包括依法工作、勤奋刻苦、认真负责、有效专业,以及对岗位作了特殊贡献之人员,也就是通过奖励这些人员,来影响、感染、教育所有工作人员,浸润高尚劳动精神意识,形成企业文化。
三、管理要点划分奖惩内容在评选劳动模范或者表彰分类上要注重实事求是,尊重事实,反映真实情况,容不得人为操作,同时也要划分奖惩内容。
具体来说,要遵循分类管理原则,即根据工作性质、工作水平、工作成果来划分不同的奖惩类别。
例如,能“应照自己本职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之人呢,可以得到调整薪资或者事业副职补贴等物质奖励;而能“带领团队有效完成承接的重大项目”之人,则可能同时得到荣誉证书和商业推介。
规范操作流程运行任何一项管理制度都需要有一套规范、详实的操作流程,劳动模范评选方案应明确作出评价的时间、地点、评委小组、评分方案、评定荣誉等。
其中,在评委小组的组建上,应当兼顾各行各业的专业人员,以确保评选的全面、公正和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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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模范管理工作的调研报告
劳动模范是鞍山垃圾处理工作战线的优秀代表,是鞍山市废弃物处理中心建设和发展的中坚和骨干,是鞍山城市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功臣。
几年来,鞍山市城建局党委、工会和处理中心党支部和工会非常各级劳动模范选树和管理工作为了肯定劳动模范的历史功绩,弘扬他们的奋斗精神、激励广大劳动者学习先进、赶超先进,促进鞍山垃圾处理事业又好又快健康发展,各级党委工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劳动模范培养选拔、服务管理、学习宣传等项制度,为劳动模范创造了生产、生活、学习的优厚环境,使他们安心工作,现就处理中心劳动模范的管理及有关问题汇报如下:
一、处理中心劳模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现状
(一)基本情况
1、各级劳模人数:从1996中心成立工会组织以来,共评出选劳动模范和各级劳动模范人。
其中全国建设系统先进工作者1人;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1人(以上2人均享受省级劳模待遇),市勤廉兼优典型1人。
2、年龄状况:在处理中心3名劳模当中,其中30-40
岁有2人(占66.7%);50-60岁之间的1人(占33.3%)。
3、岗位分布:处理中心现有3名劳动模范其中生产一线岗位2人;管理岗位1人。
(二)管理工作情况
处理中心工会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做好劳模的管理工作。
一是积极配合市总、局工会搞好劳模推选和评定工作;二是确定每年五月为劳动者宣传活动月,对生产、工作一线的劳模和先进人物进行电视采访、宣传报道,宣扬劳模事迹,弘扬劳模精神,激励和动员广大职工学习先进、赶超先进,为处理中心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三是定期召开劳模座谈会,了解他们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及时给予指导、关怀和帮助;四是每年元旦、春节前夕组织大型慰问活动,对劳模进行节日慰问;五是每年一次组织劳模体检,关心劳模的身体健康;六是建立劳模档案管理,设立专门信息库,对劳模的各项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三)存在的具体问题
1、工作经费不足
从1989年开始,县政府财政按每人每年150元向县总工会拨付劳模专项经费;十年后,即1998年开始,随物价和其他开支的增加提高到每人每年250元;2000年又提高到每人每年300元至今,此标准又保持了 10年之久;而根据现实物价水平,每年实际用于劳模工作方面的经费节约开支还需人平1000元左右。
2、劳模待遇悬殊大
(1)市级以上职工劳模待遇有保障。
全县市级以上职工劳模54人,其中有36人享受国家财政工资,8人在企业工作,10人在企业退休后享受养老金。
“养老金”不足劳模标准的(全国劳模2500元、省部级劳模2000元、市级劳模1650元)由上级政府财政每年年底给予一次性增补,发至个人账户(存折卡)。
(2)市级以上农业劳模待遇无着落。
我县共有市级以上农业劳模26人,除两名全国农业劳模近两年由市总工会给予一定补助外,其余24人没有享受任何经济待遇。
(3)县级劳模待遇有问题。
县级劳模138人,其中56人享受国家财政工资,29人参加了社保,11人退休领取养老金。
还有17人在企业工作或退休没有参加社保,25人为
农民(含村干部),共有42人没有享受任何经济待遇,少数劳模生活来源有问题。
(4)特困劳模需要救济。
全县有一大批五六十年代当选的劳模,均已经进入老年阶段,有的年老体弱,因病致贫,很多是因早年身体透支,现在到了疾病的易发期、多发期,一旦患病,医疗费用难以支付;有的突遭天灾人祸,生活和精神遭受沉重打击致困;还有的由于没有固定收入,连普通的吃饭穿衣都有困难。
3、上级文件需执行
省委办公厅湘办发【1996】32号《关于改善和提高职工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的意见》要求,对1995年6月12日以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的离退休职工实行荣誉津贴,我县在实行阳光工资以前一直执行很好,现正由县总工会向市总、县委、政府汇报,请求按文件要求解决。
二、加强劳模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几点建议
长期以来,各级劳动模范在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同时,也使个人身体健康、发展机遇、生活质量等不同程度受到影响。
尤其是建国初期苦干实干型劳模,由于早年身体和精力的透支,不少人落下了后遗症,健康状况堪忧。
也有一些劳模忘我工作,始终将国家和集体的利益摆在
第一位,从不计较个人得失,主动放弃了一些有利于个人发展的机会。
时至今日,不可否认,他们中的一些人生活出现困难,与当初只讲奉献、不图回报的付出不无关系。
如果现在不能及时有效地对处于困境中的劳模进行必要的帮扶,就有可能会伤害他们的感情和信念,就会削弱劳模精神在社会上的感召力和影响力。
近年来,县委、政府和上级工会组织高度重视劳模工作。
一方面,大力宣传和弘扬劳模精神,充分发挥劳动模范的榜样和旗帜作用。
另一方面,坚持以“对待劳模的态度,就是对待历史的态度”这样一种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解决劳模的待遇问题,采取了很多积极的措施,通过“两节”送温暖活动、劳模体检、劳模休养、困难劳模救助等方式,在改善和提高劳模待遇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劳模们都非常感激。
为了进一步认真落实全国总工会和各级政府的劳模政策,更好的关怀和慰藉低收入劳模和困难劳模,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让他们充分享受我县改革开放的成果。
进一步唤起劳模的工作热情,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以利更好地调动全县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共同建设长沙县更加美好的明天。
建议县委、县政府在原有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对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调整和加强:
(一)设立劳动模范特殊困难补助基金。
建议县政府每年从县财政预算中拨付10万元,县总工会从工会经费中拿出10万元,共计20万元,用于对下岗失业、年老体衰、因病致贫、天灾人祸等各种原因造成的特困劳模给予生活救济。
基金由县总工会负责设置专用帐户,严格审批、专款专用。
(二)对低收入和无收入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下岗职工劳模和农业劳模实行最低生活保障。
1、企业退休劳模,其基本养老金低于县内企业退休职工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县内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980元/月)予以补足(人员由县总工会调查核实后确定);。
2、60岁以上和丧失劳动能力下岗的职工劳模,按县内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80%予以补助;
3、60岁以上和丧失劳动能力的农业劳模,按县内农民人均纯收入(8442元*80%)予以补助。
(三)要求企业为劳模职工投保
(四)增加劳模日常工作经费。
由原来的每人每年300元增至每人每年1000元,作为“五一”宣传月、劳模座谈
会、劳模疗休养、劳模体检、“两节”慰问等必要的支出费用。
(五)进一步搞好劳模体检工作。
将1983年全国总工会、中央组织部、劳动部、卫生部《关于保护劳动模范身体健康的几项规定》“每年对县级以上劳模进行一次身体检查,体检工作由劳模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并负担其费用”调整为每
两年组织一次劳模体检(与公务员体检同步),非公务员劳模体检费用由县总工会在劳模工作经费中支付。
(六)有计划地分批组织劳模短期休养。
根据财政部、全国总工会财字[1982]100号文规定,休养期间的往返路费、伙食补助费和床位费由劳模所在单位解决,生活费、公杂费由县总工会负担。
并配合上级工会分期分批组织参加全国、省部、市级劳模疗休养活动,要重点考虑生产一线的劳模,使他们切实体会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
(七)继续兑现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湘办发【1996】32号《关于改善好提高职工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的意见》文件,对1995年6月12日以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的离退休职工实行荣誉津贴。
1、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在离退休后仍保持荣誉的,每年享受荣誉津贴800元;
2、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在离退休后仍保持荣誉的,每年享受荣誉津贴600元;
3、离退休的全国劳动模范,其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除每年享受荣誉津贴800元外,每年再增加困难补助费600元;离退休的省部级劳动模范,其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除每年享受荣誉津贴600元外,每年再增加困难补助费360元。
因各种原因撤销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上述待遇从撤
销荣誉称号之日起停止执行。
建议上述第(一)、(二)、(三)项经费由县政府财政列入年度预算。
第(四)、(五)项经费由县总工会在日常工作经费中开支。
第(六)项经费按原渠道继续执行。
另建议各项补助的资格认定、数额确定、公布公式、申报发放等具体事宜,由县总工会会同相关部门拟定实施办法,报县政府审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