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检查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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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集团公司及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施工现场带班包括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

1、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是指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队实施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的检查。

2、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是指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范围内所有在施项目。

第二章术语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企业负责人,包括: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裁、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裁、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经集团公司授权委托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经集团公司授权委托的分公司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经理、主任工程师。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的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的施工现场,是指所有工程项目施工作业活动的场所。

第三章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第七条集团公司(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总裁(总经理)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第八条集团公司建立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分级负责制:1、集团公司:是落实领导带班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带班检查制度,具体落实施工现场带班检查工作;对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带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2、分(子)公司:根据集团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参见附件1)载明事项,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施工现场领导带班制度。

当所属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按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检查制度

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检查制度

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检查制度一、背景和目的:施工现场是一个复杂的工作环境,存在诸多安全隐患和管理风险。

为了确保施工现场安全可控,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防止各种不符合要求的行为和违规操作的发生,需要制定并实施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带班检查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的工作。

三、主要内容:1、带班检查的定义:2、带班检查的职责和权限:(1)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有义务统筹施工现场的工作,并进行全面、深入的检查。

(2)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有权对施工现场的各类工作进行检查,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有权要求相关人员按规范操作、文明施工,确保工作质量和安全。

3、带班检查的主要内容:(1)安全检查:检查安全标识、安全设施、消防设备是否齐全有效;检查电气设备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检查作业人员是否佩戴个人防护设备等。

(2)质量检查:检查施工过程中的材料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检查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检查施工记录和报告是否完整准确等。

(3)进度检查:检查施工工序的顺利进行;检查施工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施工进度的合理性和合规性等。

(4)环境检查:检查施工现场周边环境的整洁度;检查施工过程中是否存在污染环境的行为;检查施工现场对环境保护的措施等。

4、带班检查的频次:(1)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每天至少进行一次带班检查,定期对检查的结果进行总结汇报,并进行问题的整改和追踪。

(2)重要节点和关键工序要加大检查力度,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稳定。

(3)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未来增加检查力度,确保类似问题不再发生。

五、带班检查的要求:(1)带班检查要具备全局观和细致观,既要关注施工现场的整体情况,也要关注细节的问题。

(2)带班检查要及时、准确地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

(3)带班检查要坚持原则,勇于担当,保护施工现场的利益和形象,确保施工工作的顺利进行。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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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检查制度1、目的根据建筑施工企业责任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及省市相关文件规定,为认真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部领导施工现场值班带班制度,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为切实抓好项目部安全生产、增强领导及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在建项目部施工现场.3、术语、定义企业负责人: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或公司技术负责人.施工现场:指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作业活动的场所.带班检查:指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队实施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带班生产情况的检查.4、职责权限及工作内容公司工程部根据公司所承包的在建项目工程,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项目检查时间安排表,定期汇总企业负责人的带班检查记录并整理备案.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目的25%.每周2天每季度对下属单位抽查率不低于30%,每年检查率100%.法定代表人为落实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醒目存档备查.检查表附后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督促工程项目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对于下设的分公司,企业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详见:附表5、考核规定公司工程部未编制带班检查制度,未定期安排检查项目,或未按时汇总备案检查记录,每项考核处责任人100元罚款.企业负责人未按带班检查制度到现场检查,每次考核企业负责人200元.企业负责人没有填写检查记录,每次考核处企业负责人100元罚款.发生事故时而没有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的,按相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给予500-2000元经济处罚.6、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门编制并负责解释.7、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2011年12月1日附件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2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五、脚手架工程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四吊篮脚手架工程.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七、其它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四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五预应力工程.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附件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一、深基坑工程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2及以上.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四、脚手架工程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三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五、拆除、爆破工程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二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六、其它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二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三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一、目的根据国务院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及省市相关文件规定,为认真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部领导施工现场值班带班制度,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为切实抓好项目部安全生产、增强领导及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制定本制度.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项目经理部、设备公司、联合经营项目等所有生产单位.三、术语、定义企业负责人: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或公司技术负责人.施工现场:指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作业活动的场所.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联合经营项目系指实际投资人.带班检查:指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队实施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的检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指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队实施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的检查.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指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活动.四、企业负责人带班职责权限及工作内容一、职责权限及工作内容公司工程部根据公司所承包的在施项目工程,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项目检查时间安排表,定期汇总企业负责人的带班检查记录并整理备案.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目的25%.公司企业负责人应按区域划分责任项目或区域,做好带班分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醒目存档备查.检查表附后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督促工程项目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对于下设的分公司,企业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详附表二、考核规定公司工程部未编制带班检查制度,未定期安排检查项目,或未按时汇总备案检查记录,每项考核处责任人100元罚款.企业负责人未按带班检查制度到现场检查,每次考核企业负责人200元.企业负责人没有填写检查记录,每次考核处企业负责人100元罚款.发生事故时而没有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的,按相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给予500-2000元经济处罚.五、项目部负责人轮流安全值班职责一带班职责及工作内容项目部负责人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的责任,切实全面掌握当班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危险源点的检查,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定,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并指导现场人员安全作业.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规行为,严禁违章指挥;排查隐患并要求相关人员立即落实整改,现场无法整改的隐患问题,必须下达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按期复查验收.当现场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遇到险情时,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立即下达停工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带.并报公司生产、安全部门研究处理.严格落实制止“三违”相关规定,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在现场发现违章问题,立即纠错并按规定给予处罚,严禁违章指挥.解决生产中的突发问题,现场无法解决处理的,立即报生产技术部.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对公司领导干部走动管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单位落实不到位的,按规定进行处罚.现场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要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公司主要领导、生产安全部门报告.项目部成立时必须建立项目部负责人施工现场值班带班制度;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值班交接班记录由当班负责人填写,由资料员负责整理,并存档备查.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工程项目进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项目负责人必须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附附表.二、考核规定1、项目部现场带班人员未按规定执行的,每次扣罚责任人100元.2、现场带班人员请假后,项目部未及时安排人员造成空岗的,每次扣罚项目负责人100元.3、带班期间出现安全事故的,分轻伤伤、一般、严重、特别严重等情况给予200元、500元、2000元、10000元罚款.4、对限期整改的隐患问题未及时复查验收的,每次扣罚责任人200元;因防控措施或整改措施制定不合理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责任人不低于400元的处罚.5、由企业安全生产部门对带班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五、相关要求1、现场带班人员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带班职责,严格执行现场带班人员的规定,减少外出,深入现场靠前指挥,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2、现场带班人员有特殊情况必须向上级请假,并通知相关部门安排人员替班,同时将替班人员通知相关部门及人员.3、现场带班人员必须严格劳保穿戴,不准着便装进入生产现场.4、现场带班人员要认真记录检查问题,并由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5、现场带班人员在巡查中所发现的违章行为,一并给予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进行相关教育.6、各基层单位在执行原走动管理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严格执行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把主要精力用在安全生产上,切实深入一线真抓实干,为员工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六、监督检查对项目部日常带班情况,由公司安全部门对其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实际带班人员、档案管理、带班记录填写真实性及交接班记录等情况.七、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部门编制并负责解释.八、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宜市兴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1年12月1日附件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2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五、脚手架工程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四吊篮脚手架工程.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七、其它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四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五预应力工程.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附件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一、深基坑工程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2及以上.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四、脚手架工程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三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五、拆除、爆破工程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二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六、其它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二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三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建设工程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记录表注:1、本表可印制成记录本,以方便现场随身携带.记录本封面需有施工单位及工程名称、记录本编号栏目,并加盖单位公章.2、隐患代号分六类:即:1管理:包括制度、人员配置、持证上岗、方案、教育交底等;2机械设备;3用电;4安全设施;5个人防护用品;6其他.3、重复发生的隐患,则在“重复隐患”栏中打“√”.4、本表一式三份,施工企业\项目部\监理单位各留一份。

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切实提高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安全意识,确保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及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企业负责人,是指公司总经理、主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安检部经理。

本制度所称的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第三条施工现场带班包括企业负责人带班安全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安全生产。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是指由企业负责人实施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带班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

项目负责人带班安全生产是指项目项目经理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活动。

第五条公司总经理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安全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第七条企业负责人带班安全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

第八条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本条所称“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详见《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的规定。

第九条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督促工程项目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

第十条项目负责人带班职责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工程项目落实带班制度负责。

1、项目经理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首要职责,切实掌握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状况,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定,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指导现场人员安全作业。

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检查制度

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检查制度

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检查制度一、目旳为强化企业生产过程中旳企业负责人责任,深入改善和加强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更好地贯彻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措施》(建质[]111号),特制定本制度。

二、合用范围本制度合用于我司所有生产单位。

三、术语、定义1、企业负责人:指企业旳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旳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2、施工现场:指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作业活动旳场所。

3、带班检查:指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队实行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状况旳检查。

四、职责权限及工作内容1、企业工程部根据企业所承包旳在建施工项目工程,根据实际状况制定项目检查时间安排表,定期汇总企业负责人旳带班检查记录并整顿立案。

2、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贯彻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旳第一负责人,对贯彻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3、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目旳25%。

(每周2天)4、企业领导带班重要职责:①企业带班领导是企业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和事故处置旳第一负责人,要认真做好当班安全生产旳领导和指挥工作,全面深入理解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协调组织好安全生产工作;②企业带班领导在当班期间,要全面掌握当班安全生产状况,认真组织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危险源点进行检查巡视,发现隐患及时消除,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旳贯彻;③企业带班领导在当班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应迅速组织应急救援,保证生产作业人员生命安全。

5、项目部领导带班职责①项目部带班领导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旳责任,全面掌握当班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危险源点旳检查,并指导现场人员安全作业;②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规行为,严禁违章指挥;③当现场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碰到险情时,及时采用紧急处置措施,并立即下达停工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带。

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5篇)

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5篇)

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落实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带班制度,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企业负责人(总公司、分公司)带班形式为带班安全检查,项目负责人带班形式为带班安全生产和带班安全检查。

第四条总公司带班负责人包括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等企业领导,负责人应当持有“A”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每月带班检查时间不得少于____个工作日。

第五条分公司带班负责人包括分公司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主任总工程师。

每月带班检查时间不少于____个工作日。

分公司总经理为落实本级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的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不得随意变更。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必须在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每月带班生产时间分别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____%。

负责指挥和监督安全生产工作,并与施工人员共同上下班。

第二章职责第八条公司带班领导职责:1、法定代表人为落实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2、企业负责人应按照《企业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检查计划表》的安排,带队深入公司所属各施工现场,重点检查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状况,以及项目负责人的带班生产情况,检查记录应分别在公司工程部和施工现场存档备查。

2、检查分公司、项目部领导带班情况,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

3、协调解决基层单位安全生产疑难问题。

第九条工程部职责:1、做好集团领导带班检查计划,并督促实施。

2、检查各级带班制度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3、对带班情况实施考核。

第十条分公司带班领导职责:1、认真做好带班检查工作,深入、全面排查施工现场及本级管理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认真执行集团公司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进行检查、考核。

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

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

xx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企业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 号)、住建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增强领导和各级监理人员的安全意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带班领导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二、公司领导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公司领导带班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分别在公司和项目存档备查。

三、公司领导带班检查内容:1.监理项目负责人在岗情况及项目管理情况;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方案审查情况;3.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四、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监理公司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督促工程项目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

五、严格要求并监督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20XX年7月25日企业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检查记录备注: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根据住建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11号)文件精神及xx建设有限公司的要求,特制订《企业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和《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具体内容如下:、企业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1、本制度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党委书记、副书记、总工程师等企业领导。

2、本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落实企业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制度落实情况全面负责。

3、企业负责人应按照《企业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排班表》的安排,带队深入公司所属各施工现场,重点检查: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状况,以及项目负责人的带班生产情况。

企业负责人带班安全检查制度

企业负责人带班安全检查制度

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住建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的要求和市住建委、城建集团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和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及分公司、总承包部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及执行经理。

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是指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作业活动场所。

第三条施工现场带班包括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

第二章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第四条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是指由企业负责人带队实施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的检查。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工作内容:(一)项目质量安全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的情况;(二)施工组织设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的制定及实施情况;(三)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生产标准化和绿色施工情况;(四)施工现场进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搭设、深基坑开挖、起重机械吊装及安装拆卸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作业时,企业负责人要带班检查,因故不能到场的,可委托分公司(非独立法人)负责人带班检查;(五)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第六条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工作职责权限:(一)组织、参加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生产标准化和绿色施工情况检查;(二)组织项目负责人带班情况考评;(三)组织安全生产交接班会议、讲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重点;(四)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第七条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填写《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记录表》(见附表一),并分别在公司安全管理部和所检查的工程项目资料室存档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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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检查制度
1、目的
为强化企业生产过程中的企业负责人责任,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更好地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生产单位。

3、术语、定义
3.1企业负责人: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

3.2施工现场:指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作业活动的场所。

3.3带班检查:指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队实施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的检查。

4、职责权限及工作内容
4.1公司工程部根据公司所承包的在施项目工程,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项目检查时间安排表,定期汇总企业负责人的带班检查记录并整理备案。

4.2、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4.3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目的25%。

(每周2天)
4.4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醒目存档备查。

(检查表附后)
4.5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督促工程项目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

5、考核
5.1公司工程部未编制带班检查制度,未定期安排检查项目,或未按时汇总备案检查记录,每项考核责任人100元。

5.2企业负责人未按带班检查制度到现场检查,每次考核企业负责人200元。

5.3企业负责人没有填写检查记录,每次考核企业负责人100元。

5.4发生事故时而没有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的,按相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给予经济处罚。

6、本制度由公司工程部编制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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