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和未成年工保护制度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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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范本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范本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涉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关系问题,包括招聘、培训、工资、劳动条件、劳动时间、休假、劳动保护等方面。

第三条本单位尊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人格尊严,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性别歧视或对未成年工进行剥削。

第四条本单位对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招聘、使用和管理,均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保其权益得到保护。

第五条本单位将建立一个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的档案,详细记录其个人信息、工资发放情况、劳动纠纷处理情况等。

第六条本单位将定期组织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参加劳动保护教育培训,提高其自我保护能力,增强对自身权益的认识。

第七条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可以向本单位提出合理的劳动保护要求,本单位应及时予以解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限制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招聘和培训第八条本单位在招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性别歧视。

第九条在面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时,本单位应重点关注其身体和心理健康状况,确保能够适应工作环境和工作强度。

第十条本单位将为新招聘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包括劳动法律法规、劳动合同、工资计算等方面的知识,提高其劳动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十一条未成年工的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应向本单位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和劳动许可证明,确保其未成年工身份的合法性。

第三章工资和福利第十二条本单位将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确保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工资待遇不低于该标准,并及时足额支付。

第十三条本单位将建立工资支付的制度,确保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工资按时支付到位,不得存在任何拖欠或克扣的情况。

第十四条本单位将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保障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本单位将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购买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确保他们在工作期间和退休后的权益。

女员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女员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女员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第一篇:女员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女员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规定及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切实保护女员工在劳动和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减少和解决女员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公司针对女员工不同生理时期规定禁忌从事劳动范围采取相关保护措施。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本制度标准规定了女员工劳动保护的内容、保护措施。

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在职女员工及返聘受聘女员工的劳动保护。

3 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保护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4 内容4.1 女员工劳动保护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注意女员工生理特点和职业特点,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劳动卫生的各项法规和政策。

4.2 女员工在月经、怀孕、生产期、哺乳期,不得对其实行辞退、解聘或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因其享受法定休假而任意调动其工作岗位。

4.3 保护的内容4.3.1女员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4.3.2女员工在月经、怀孕、生产期、哺乳期的保护。

4.4 禁忌保护措施4.4.1女职工禁忌连续从事《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25Kg)。

4.4.2 女员工禁忌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Kg;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Kg的作业)。

4.4.3禁止安排女员工从事下列劳动:炼钢工、轧钢工、大炉工、筑炉工、浇注工、清铲工、碎铁工、铲刮工、锻工、铆工、外线电工、起重挂钩工等。

4.5经期保护:4.5.1月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4.5.1.1冷冻及冷水等低温作业4.5.1.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20~25Kg)4.5.1.3《高空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二级(含二级)以上作业(5~15m)4.5.2女员工月经期应暂停前项规定的禁忌范围内的工作安排。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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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制度
本公司制定了《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制度》,旨在加强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

此制度参考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作为本公司社会责任方面的行动大纲及各项劳工制度档制定的指导思想和依据。

希望各部门严格执行。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包括招用的临时合同工)等。

职责
人事部负责在招工及工种安排中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要求,合理安排女职工或未成年工的工种、工作。

同时,人事部负责建立女职工、未成年工档案,并定期对其进行体检。

公司工会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女职工、未成年工所从事的劳动及劳动环境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检查、督促各单位执行本制度的实施情况。

各部门根据岗位特点及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生理特点,及时调整其工作岗位,同时落实对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及保护设施的建立。

管理程序
公司人事部负责建立女职工、未成年工档案,根据其生理特点及时与其所在单位取得联系,调整其工作岗位及环境。

同时,公司人事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定期对女职工、未成年工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根据身体状况安排合适的工作。

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禁止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体力劳动强度四级作业)和其他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禁止的相关有毒有害作业,各部门也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加班加点工作。

公司工会负责定期对现场进行检查,确定无女职工、未成年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内的生产活动。

同时督促项目部及专业公司对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及特殊安全卫生设施的设置。

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一、引言为了保护企业的女工和未成年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员工的健康和安全,促进和谐的劳动关系,特订立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全部女工和未成年人员,旨在确保他们在工作过程中受到公平、合法、健康、安全的待遇和保护。

二、女工和未成年人员的定义1.女工:指年满16周岁的女性员工。

2.未成年人员:指年龄小于18周岁的员工。

三、保障内容1.招聘与录用1.公司在进行女工和未成年人员的招聘时,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依法供应平等就业机会。

2.未成年人员的招聘需获得其法定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

2.工作时间与休息1.女工和未成年人员的工作时间不得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规定,且不得布置夜班工作。

2.未成年人员的工作时间还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劳动保护1.公司将为女工和未成年人员购买劳动保险,掩盖意外损害和职业病。

2.公司将为女工和未成年人员供应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4.工资福利1.女工和未成年人员享有与其他员工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得因性别或年龄差别而降低待遇。

2.未成年人员的工资支出需确保其权益不受侵害。

5.健康管理1.公司将定期进行女工和未成年人员的健康检查,并建档保管。

2.对于女工和未成年人员的身体异常情况,公司将及时调整工作布置,保护其身体健康。

6.管理标准1.公司将设立特地的保护女工和未成年人员的管理岗位,负责执行相关制度,帮助处理相关问题。

2.公司将建立完满的安全培训制度,对女工和未成年人员进行必需的工作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本领。

7.考核标准1.公司将建立女工和未成年人员保护制度的考核机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奖惩制度相结合。

2.公司将定期组织女工和未成年人员的满意度调查,以了解相关保护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及时进行改进。

四、惩罚措施对于违反女工和未成年人员保护制度的行为,公司将依法予以相应的惩罚,包含但不限于:1.警告、扣减绩效奖金等行政惩罚;2.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员工等纪律处分;3.追究法律责任等法律惩罚。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一、目的和适用范围为了保障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可连续发展,订立本《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部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包含正式雇员、实习生、临时工等。

二、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2.1. 就业环境和福利保障1.本企业将为女职工供应安全、卫生、无污染、无性骚扰的工作环境,并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劳动环境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2.为女职工供应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如防护服、手套、口罩等,并定期更换和进行维护。

3.供应完满的怀孕期、哺乳期等特殊阶段女职工的工作调整、休假和用餐等布置,并确保不因此对其进行任何不公平的待遇。

2.2. 劳动时间和休假制度1.女职工的正常工作时间不得超出法定工作时间,不得布置加班超出法定加班时间,特殊情况下需加班时应事先按规定报告并取得相关批准,加班不得成为规律。

2.女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出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出40小时。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应当事先征得女职工同意,并支出相应的加班费或布置调休。

3.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为女职工供应带薪休假制度,包含年假、病假和婚假等,确保女职工享有合法的休假权益。

2.3. 妊娠期和哺乳期管理1.妊娠期内的女职工应当遵从医生的引导维护身心健康,如有任何身体不适或需要调整工作,应及时向上级主管或人力资源部门汇报并供应相关证明。

2.对于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哺乳期女职工,本企业将供应必需的工作调整,如供应哺乳间和哺乳时间等,并确保女职工工资待遇不因此受到任何不公平对待。

3.对于有正在怀孕或哺乳期的女职工,企业将供应必需的产前和产后检查及咨询,确保其身体健康和宝宝的安全。

2.4. 保障措施1.本企业将建立健全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的投诉和举报渠道,保障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言论自由和安全,对于收到的举报信息将及时处理并采取相应的矫正措施。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范本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范本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范本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是劳动保护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女性职工和未成年工的权益,确保他们在劳动过程中享有合法的权益和受到必要的保护。

下面是一个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的范本,供参考。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范本(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规范用人单位的管理行为,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用人单位从事劳动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关于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的规定,充分保障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建立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档案,记录相关工作情况和问题处理情况。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建立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协商机制,定期召开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工作会议,共同解决相关问题。

第二章劳动环境保护第八条用人单位应确保劳动环境清洁卫生,保持空气新鲜,水质卫生合格。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确保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劳动安全。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岗位培训,提高他们的劳动技能和安全防范意识。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危险化学品、有毒物质和放射性物质的管理,确保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身体健康。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设立健康档案,定期对女职工与未成年工进行体检,并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

第三章劳动时间保护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保障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劳动时间合法合理,不得强迫加班。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法定工时制度,合理安排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建立加班明细表,详细记录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加班情况,并向劳动保障监督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加班补偿,确保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劳动权益。

女工和未成年工安全保护制度

女工和未成年工安全保护制度

女工和未成年工安全保护制度1 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要求,对女工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和未成年工因年龄限制造成的不便,对其在公司内的工作安排和工作条件等事宜进行管理,以保障其安全和健康,避免造成身体健康的意外伤害。

2适用范围适用于全公司针对女员工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和未成年工因年龄限制造成的不便,对其在公司内的工作安排和工作条件等事宜进行管理,以保障其安全和健康,避免造成身体健康的意外伤害。

3术语和定义3.1未成年工: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员工。

3.2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指国家标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3869-83)中规定的第Ⅲ级的体力劳动强度。

3.3夜班劳动:指在当日22:00至次日7:00从事的劳动或工作。

3.4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包括作业场所中铅及其化合物、苯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三级以上的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

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4 职责4.1 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的女工和未成年工进行管理,严格执行本程序和法律法规中的规定。

4.2 人事部:负责对全公司的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用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接受女工和未成年工的投诉并负责处理;同时负责接受政府劳动部门对本公司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监督检查。

5 工作程序5.1总则5.1.1 根据女性生理特点安排劳动就业以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在安排女性就业时,对适合女性从事的职业应尽可能多招些女性;对那些使女性生理机能不能保持正常状态,对女员工和下一代健康有不良影响的职业,禁止或限制女性参加。

5.1.2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企业招工对象的年龄一般为18周岁以上。

对招收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分配到有毒有害及特别繁重体力劳动。

5.2 女员工特殊保护5.2.1 各单位、车间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理由而拒用、辞退女员工或降低其工资。

女工、未成年工保护管理制度范文

女工、未成年工保护管理制度范文

女工、未成年工保护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人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雇佣的女工和未成年工。

第三条未成年工定义:本制度所称未成年工是指未满十八周岁,但已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

第二章工时限制第四条女工和未成年工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四小时。

第五条女工和未成年工加班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每日工作时间的三小时。

第六条女工和未成年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小时,工作后应有至少三十分钟的休息时间。

第七条对于工作时间调整的情况,应当经过女工或未成年工本人同意,并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第三章工资福利第八条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与同工种、同水平的成年工保持相同。

第九条企事业单位与女工和未成年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工资福利待遇和支付方式,并及时足额支付。

第十条企事业单位应当为女工和未成年工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确保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

第四章劳动条件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应当为女工和未成年工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场所和条件,保障其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十二条企事业单位应当为女工和未成年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

第十三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对女工和未成年工进行必要的岗位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其自我保护意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企事业单位不得将女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危险性、有毒性、有放射性等特殊劳动,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过度劳累的工作。

第五章休假休息第十五条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法定假期规定给予女工和未成年工带薪休假,确保其享受法定假期的权益。

第十六条企事业单位应当保证女工和未成年工每周至少有一天休息,连续工作不得超过六天。

第十七条企事业单位应当为女工和未成年工提供适当的休息场所和设施,保证其休息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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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和未成年工保护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对本所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的管理,保障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健康安全及合法权益。

2.范围
适用与本所建立劳动关系、并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的女性职工和未成年工。

3.管理制度内容
3.1本所综合办公室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与本所建立劳动关系并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劳动就业上给予特殊的保护。

3.2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紧急从事的劳动。

3.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4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6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
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3.7综合办公室应对在合同期内的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引用法规和标准
4.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4.2《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1990年1月18日发布)
4.3《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
4.4《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869-83)
4.5《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1994年12月9日原劳动部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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