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加快我省社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规〔2018〕56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规〔2018〕56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0月8日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保护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行为,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批准,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由企业法人、自然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地方金融组织,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经济金融方针和政策,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省政府授权黑龙江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作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研究制定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行政审批、监督管理、行业发展等方面的具体政策;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注册资本、股权转让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工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黑龙江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黑龙江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0.16•【字号】黑政办发[2000]48号•【施行日期】2000.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黑龙江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黑政办发〔2000〕48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教育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省财政厅制定的《黑龙江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0年10月16日黑龙江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黑龙江省教育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黑龙江省财政厅2000年9月6日)为了进一步促进我省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办发〔1999〕5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补充意见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0)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体制(一)国家助学贷款是以帮助学校中经济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日常生活费为目的,运用金融手段支持教育,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重要形式。
(二)国家助学贷款适用于我省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及研究生。
2000年由中央下划到省里的普通高校,2000年及以前入学学生的助学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负责。
(三)省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均为国家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
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经办银行制定,报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批准后执行。
(四)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顺利实行,省教育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沈阳分行委托)、省工商银行组成全省助学贷款厅际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厅际协调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8.14•【字号】黑政办规〔2022〕20号•【施行日期】2022.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2〕20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8月14日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要求,全力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创业工作,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开展高校毕业生岗位扩容行动(一)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坚持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强化就业优先导向,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进制造业转型升级,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深入实施大项目拉动就业计划、创业带动就业计划和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计划,促进市场主体持续增长,提供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
支持中小微企业更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
建立中小微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绿色通道和申报兜底机制,健全职业技能等级(岗位)设置,推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落实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等申报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设置好“红灯”“绿灯”,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带动更多就业。
稳定扩大国有企业招聘规模,鼓励驻省央企和省属国企带头吸纳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聘条件,对招聘人数不低于上年度的,在重点项目安排、高端人才选拔、人才载体建设、科研项目资助、高级职称评定、职工技能培训、评先奖优考核等方面按规定予以倾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精准扶贫十项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17〕46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精准扶贫十项政策措施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精准扶贫十项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17〕46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金融精准扶贫十项政策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9月5日金融精准扶贫十项政策措施金融扶贫是脱贫攻坚的重要保障。
为支持贫困地区将脱贫攻坚重大战略部署转化为重要发展机遇,进一步推动金融扶贫政策落地生根,真正打通金融资源进入扶贫领域的通道,彻底解决最后一公里问题,坚持问题导向,本着“加大力度、突出精准、强化落实、协同推进”的原则,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精准对接贫困户助力脱贫(一)实现扶贫小额信贷有效需求全覆盖。
用足国家金融扶贫信贷政策,对建档立卡的贫困户(以下简称贫困户)实现5万元以下、3年以内、免抵押免担保、利率优惠、财政贴息、风险补偿的扶贫小额信贷有效需求全覆盖。
有扶贫任务的县(市、区)(以下简称县〔市、区〕)政府负责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机制建立等落实扶贫小额信贷政策的相关工作。
农村信用社等银行机构对有创业就业意愿、有生产经营能力、有还款来源、信用良好的符合条件的贫困户贷款需求予以满足;对不符合条件的,县(市、区)政府负责引导贫困户与适合贫困户增收脱贫的市场经营主体以“带资入社”“带资入企”等灵活方式建立利益链接机制,农村信用社等银行机构向建立利益链接机制的贫困户发放贷款,确保贫困户增加收益,保证扶贫小额信贷“贷得出、用得上、有效益、收得回”。
农村信用社负有与贫困户对接率达到100%的兜底责任。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发改委人民银行哈尔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发改委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省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资本项目综合【发文字号】黑政办发[2015]63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15.10.16【实施日期】2015.10.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发改委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省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5〕63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省财政厅、省发改委、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省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0月16日黑龙江省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工作实施方案(省财政厅、省发改委、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民银行2015年令第25号)等要求,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增加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双引擎”,在我省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Partner-ship,PPP)模式,进一步拓宽基础设施融资渠道,增强经济增长内生动力,提高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与效率,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我省基本省情,借鉴国内外成熟经验,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发展理念,完善政策体系,营造权利对等、机会均等、规则平等的投资环境,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省内市政基础设施、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领域项目建设,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不断提升全省社会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3.23
•【字号】黑政办发[2011]9号
•【施行日期】2011.03.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
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1〕9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行政机关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10号)要求,我厅会同省政府法制办及省直有关部门对2009年12月31日以前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含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下同)进行了认真清理,清理结果业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同意,保留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175件,修改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35件,废止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611件。
对已公布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要在2011年4月30日前修改完毕并对外公布。
附件:保留、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1
附件2
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3。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长、副省长、省政府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长、副省长、省政府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5.18•【字号】黑政办发〔2018〕20号•【施行日期】2018.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长、副省长、省政府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黑政办发〔2018〕20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根据近期省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变动情况,经省委同意,现就省长、副省长、省政府秘书长工作分工情况通知如下:王文涛省长主持省政府全面工作。
分管省审计厅。
李海涛副省长负责省政府常务工作,负责发展改革、财税、金融、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等方面工作。
分管省编办、发改委、财政厅、地税局、统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政府法制办、省金融办、物价监管局、接待办、龙江银行、省农村信用联社、省政府采购中心、省行政学院、省政府黑瞎子岛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联系省人大、省政协、民主党派、省军区、驻哈部队,省国税局、财政部驻黑龙江专员办、审计署哈尔滨特派办、国家统计局黑龙江调查总队、黑龙江银监局、黑龙江证监局、黑龙江保监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国家开发银行、省农业发展银行、省进出口银行、驻黑龙江商业银行、保险、证券、资产管理机构。
贾玉梅副省长负责对外开放、商务、旅游、外事、港澳台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工作。
分管省外办(侨办)、人社厅(公务员局)、商务厅、旅游发展委、社保局、医保局。
联系哈尔滨海关,省台办(台联)、贸促会、侨联、黄埔军校同学会、欧美同学会。
孙东生副省长负责教育、文化、卫生计生、新闻出版广电、体育等方面工作。
分管省教育厅、文化厅(文物局)、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体育局、档案局(档案馆)、教育学院、省政府参事室(文史馆)、省地志办、科顾委、黑龙江广播电视大学、招生考试院、教育科学研究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8•【字号】黑政办发[2008]34号•【施行日期】2008.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08〕34号)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黑龙江省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暂行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五月二十八日黑龙江省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暂行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加强我省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棚户区改造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鸡西、七台河、双鸭山、鹤岗市(以下简称四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矿工家庭占50%以上,集中连片200户以上,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房屋质量差、交通不便、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含国家批复的七台河市未达到上述标准但用于棚户区新区建设的建设用地所在区域)。
(三)国家批复的四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适用本办法。
(四)棚户区改造项目要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改造、统一配套、分期实施。
(五)棚户区改造要依法进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和生活条件。
(六)根据本地实际,将棚户区改造与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建设相结合,在计划、资金、房源等方面统筹兼顾。
二、项目组织管理(七)省政府已成立煤矿城市棚户区改造推进办公室(设在省发改委,以下简称省推进办),工作人员由省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抽调专职人员组成,代表省政府管理棚户区改造有关工作,行使改造项目的计划、资金使用和工程建设管理、政策制定、监督检查、目标考核、信息综合反馈等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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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加快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村农场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黑政办发[2006]73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6.11.17
【实施日期】2006.11.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加快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6〕73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加快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06年11月17日
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加快我省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方案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
新农村建设需要稳定的资金来源。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明确提出:“国家开发银行要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资源开发。
”近几年来,我省与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行)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国家开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以下简称开行省分行)发放了大量信贷资金,支持我省“三农”工作和县域经济发展。
为进一步拓展和深化我省与开行的金融合作,解决资金供求矛盾,加快我省新农村建设进程,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利用开行贷款支持我省新农村建设,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中发〔2006〕1号文件为指导,以落实《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黑龙江省新农村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为目标,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优势和开行的融资优势,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整合各级信用资源,加大信贷资金投入,提高财政和各项支农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快我省新农村建设的进程。
开行贷款属于政策性贷款,虽然利率和期限等条件优于商业银行贷款,但同样必须偿还。
要通过有效的金融合作机制,建设健康企业、健康财政、健康金融与健康经济,实现经济和金融良性互动发展。
利用开行贷款加快我省新农村建设,要坚持以下原则:(一)规划先行,分步实施。
根据《规划》精神制定各行业、各地区具体建设规划,提出建设项目和实施步骤。
对省“百乡千村”试点建设项目,要优先考虑。
(二)完善制度,机制推动。
建立合理有效的运行模式和机制,依靠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提高授信能力,拓宽还款资金渠道,特别是要提高承债主体的信用意识,规避道
德风险,保证新农村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三)整合资源,做实平台。
加大支农资金(包括国家相应渠道补助资金、省级补贴资金和地方自筹资金)整合力度,用有效资产做实融资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