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法律规范失效问题
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

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安全生产是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是维护安全生产秩序、防范事故风险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我们也不可避免地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从执法标准不统一、执法力量不足、执法手段不灵活、执法监督不到位等方面对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执法标准不统一安全生产涉及众多部门和领域,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并不清晰,执法标准也存在较大差异。
有的执法单位对同一违法行为可能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导致执法效果不一。
此外,一些地方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主观臆断、随意裁量的现象,导致执法不规范、不公正,容易引发争议。
因此,需要加强各级执法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建立统一的执法标准和流程,确保执法工作的公正、透明。
二、执法力量不足当前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中普遍存在执法力量不足的问题。
一方面,部分执法人员数量有限,导致执法范围有限,难以覆盖所有安全隐患;另一方面,一些执法人员素质和专业水平有待提高,执法效率不高,难以有效履行执法职责。
针对这一问题,需要加大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执法水平和专业素养,同时适时增加执法人员数量,确保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执法手段不灵活在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中,一些执法单位过于僵化,执法手段单一,缺乏灵活性和针对性。
有时对于不同情况下的违法行为采取相同的执法手段,无法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合适的处理。
此外,部分执法人员对于新兴安全生产领域的执法手段不够了解,导致执法效果不佳。
因此,需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其对不同情况下的执法手段选择和运用能力,确保执法工作的科学有效。
四、执法监督不到位执法监督是确保执法公正、规范的重要手段,然而在实际执法工作中,执法监督存在一定的盲区和不足。
一些地方对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监督不到位,导致执法行为失去有效约束力;同时,一些执法监督机构职责不清、效能不高,无法充分履行监督职责,容易引发执法舞弊和权力滥用。
安全生产领域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

安全生产领域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
1.执法监督力量不足:目前,安全生产执法监督力量相对薄弱,执法监督人员数量和素质还不能满足全覆盖、全方位、全过程监管的需要。
2.执法监督手段单一:现有的执法监督手段比较单一,主要以现场检查为主,缺乏有效的技术手段和法律手段,导致一些潜在的安全隐患难以被及时发现和处置。
3.执法监督效果不显著: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安全生产执法监督工作存在走过场、形式主义等问题,缺乏实效性和针对性,导致一些安全隐患长期存在,给安全生产带来极大风险。
4.执法监督信息化程度低:目前,安全生产执法监督的信息化程度相对较低,缺乏有效的信息化手段和数据分析方法,导致信息不畅通、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5.执法监督协同机制不完善:安全生产涉及多个领域、多个部门,需要建立完善的协同机制。
然而,目前在一些地方,各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还不够顺畅,导致一些安全隐患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处置。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领域执法监督,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加强执法监督力量建设、完善执法监督手段、提高执法监督效果、加强
信息化建设、完善协同机制等。
同时,还需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法律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安全生产监督执 法中存在的困难有哪些

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中存在的困难有哪些安全生产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
而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作为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在实际工作中却面临着诸多困难和挑战。
一、法律法规不完善当前,我国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虽然在不断健全,但仍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
部分法律法规条款不够具体明确,导致在执法过程中对一些违法行为的界定和处罚存在模糊性。
例如,对于一些新兴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标准尚未明确,使得执法人员在面对这些领域的问题时缺乏准确的法律依据。
另外,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不够紧密,有时会出现相互冲突或不协调的情况,这给执法工作带来了困扰。
一些法律法规的修订更新跟不上行业发展的速度,导致部分规定滞后于实际生产情况,难以有效约束和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
二、执法力量不足安全生产监督执法需要大量的人力投入,但目前执法队伍的人员数量普遍不足。
尤其是在一些基层地区,监管区域广、企业数量多,而执法人员相对较少,难以实现全面、有效的监管。
同时,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参差不齐。
部分执法人员缺乏系统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执法技能培训,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运用不够熟练,影响了执法的效果和质量。
此外,由于工作任务繁重、压力大,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也受到一定影响。
三、执法装备落后先进的执法装备对于提高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的效率和准确性至关重要。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执法部门往往面临着执法装备短缺、老化和技术落后的问题。
例如,缺乏先进的检测设备和仪器,无法对一些复杂的安全隐患进行准确检测和判断。
执法车辆不足,影响了执法的及时性和覆盖面。
信息化建设滞后,信息共享和传递不畅,导致执法工作的协同性和效率低下。
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部分企业对安全生产重视程度不够,缺乏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意识。
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一些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投入不足,忽视安全设施建设和员工安全培训。
有些企业存在侥幸心理,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置若罔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时有发生。
浅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随着我国体制改革和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企业的生产经营监督体制发生了重大的变化,随之在九十年代末期出现了我国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局面,在国内和国际上都产生了不良的影响。
进入21世纪,国家领导人对安全生产工作高度重视,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进一步深化,2002年6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正式通过了具有重要意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2005年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部级)正式升格为安监总局(正部级),其监管职能和权威进一步加强,今年又制定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为我国的依法监管安全生产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但是,目前我国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仍存在的突出问题,对架构和建设统一协调、层级健全、职能到位、高效权威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体系,是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一大重要环节。
一、浅析当前安全生产监管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安全生产监管体系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管和行政执法的组织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合理配置、有关部门职责科学分工、监督执法机制协调高效的统一体,即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机构、人员、职责、机制的有机结合。
建设安全生产监管体系是一项长期任务,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有:(一)、机构不健全,监管人员业务不熟悉目前基层乡镇一级安全生产无机构无编制,现在乡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都是兼职的,一般都是企业服务中心的人员兼职,这些兼职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因安全生产工作责任重、任务多且待遇无,不能安下心来钻研业务,认真掌握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而是天天想着转科室,人在心不在,人员难于留住,流动性大,难以胜任繁重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
执法人员素质是决定法律执行效果的重要因素,我国整个安全生产监察系统调整后成立时间较短,由于开展工作的需要和体制等原因,大量没有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人员又充实到各地安监系统,导致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素质特别是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各地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工作普遍处于摸索阶段,监管效力低下,执法水平不高。
《安全生产法》实施存在问题及建议

《安全生产法》实施存在问题及建议近年来,安全生产问题引发了广泛关注。
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并在全国范围内实行。
然而,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因此有必要进行反思和总结,提出相应建议。
一、实施存在问题1.法律法规制定不易贯彻落实。
安全生产法规非常多,覆盖面广,适用范围广,但是由于具体实施机制的不够完善,导致法规执行不到位,忽视了安全生产的实质目的。
2.执行效果不尽如人意。
目前法规的执行效果并不十分理想。
一方面是制度执行不到位,另一方面则是执行时的审查力度不足。
法规的表述过于笼统,不是太具体,导致执法部门在执行中会出现漏洞。
3.行政执法存在问题。
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执法标准不高,随意的罚款和捕获不利于推行法律,并可能导致滥用权利。
二、改进建议1.进一步加强法规宣传教育。
通过广泛宣传和教育,提高对安全生产法规的认识,减少法规执行所遇到的困难和误解。
2.加强督查机制建设。
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管的督查机制,定期对企业安全生产进行随机检查。
3.提高执法效力和执法水平。
要加强行政执法员的专业技能和执法水平,制定和实施更为具体、明确的执法标准。
4.鼓励企业自主管理与自我约束。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应当以切实行动履行自己的安全生产义务,并建立一个完善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
5.提高安全生产预算占比。
企业应加强对安全生产预算的财务保障,适当提高安全生产预算的占比,提升安全生产设备的质量和性能以及技术的创新水平。
6.倡导公民自我保护能力。
安全生产法是虽为国家出资制定和监管的一项措施,但社会公民具有举报、告诉以及回避危险区域等应对措施。
三、结论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保障,安全生产法的实施是至关重要的。
然而,在执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不少问题。
我们应该认真总结问题,加以改进,使安全生产法更加完善,为我国的生产生活环境创造一个安全、稳定、和谐的环境。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制在安全生产领域,重要的是通过监管、制度建设和标准提高来提高安全生产的水平和本领。
安全生产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哪些

安全生产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哪些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基石,也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环节。
然而,在当前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一系列不容忽视的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安全生产的成效,给社会带来了潜在的风险和威胁。
一、监管法律法规不完善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
部分法律法规的条款过于笼统,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标准,导致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难以准确把握和执行。
同时,法律法规的更新速度跟不上安全生产领域的发展变化,一些新兴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问题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使得监管工作无法可依。
二、监管体制不顺畅安全生产监管涉及多个部门,如应急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消防部门等。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不够清晰,存在交叉和重叠的现象,容易导致推诿扯皮、监管不到位。
此外,不同地区之间的监管体制也存在差异,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影响了监管工作的协同性和有效性。
三、监管力量不足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数量不断增加,安全生产监管任务日益繁重。
但目前,监管部门的人员配备普遍不足,专业技术人员缺乏,难以满足监管工作的需要。
尤其是在基层监管部门,由于工作条件艰苦、待遇低等原因,人员流失严重,进一步削弱了监管力量。
同时,监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专业素质参差不齐,部分人员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不熟悉,影响了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些企业对安全生产重视不够,缺乏安全意识和责任感。
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忽视安全生产投入,安全设施设备陈旧老化,隐患排查治理不及时、不彻底。
部分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真正落实到每个岗位和人员,员工安全培训不到位,违规操作现象时有发生。
五、监管手段相对落后当前,安全生产监管主要依靠现场检查、查阅资料等传统手段,信息化水平较低。
这种监管方式不仅效率低下,而且难以发现深层次的安全隐患。
安全生产监管与执法的挑战与应对

安全生产监管与执法的挑战与应对近年来,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给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同时也对安全生产监管与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本文将就安全生产监管与执法的挑战与应对进行探讨。
第一部分:安全生产监管的挑战1. 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目前,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存在着条款不明确、法律缺乏针对性等问题,这给安全生产监管带来了困难。
在实践中,监管部门常常面临无法进行有效执法、处罚力度不够等问题。
2. 执法机构的能力不足由于安全生产的专业性较强,执法机构在技术能力和人员素质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
监管人员对于各行业的安全生产规范和技术要求了解不足,导致执法工作难以取得良好效果。
3.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缺失在安全生产中,企业责任是最为核心的一环,然而很多企业在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方面存在问题。
一方面,企业对安全生产认识不足,缺乏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对企业的监管力度不够,导致企业安全意识淡薄。
第二部分:安全生产监管的应对策略1. 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和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制定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提高法律的操作性和可执行性。
同时,加强对于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提高企业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2. 提高执法机构的能力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对于安全生产规范和技术要求的了解。
建立专业化的执法团队,增加执法力量,提高执法效率。
同时加强与行业协会和专业技术机构的合作,共同推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深入发展。
3. 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的监管力度,建立严格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推动企业提升安全生产意识。
逐步建立健全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将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纳入评价体系,对于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惩处。
4. 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加大对公众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加强安全生产知识的普及,推动全社会形成重视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安全生产法》实施存在问题及建议

《安全生产法》实施存在问题及建议《安全生产法》是我国专门规定和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法律,全面规范了安全生产的组织、管理、监督和责任追究等方面。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解决和改进。
首先,执行力不够强。
虽然《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各级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但在实际操作中,许多企业对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的认识不足,安全生产责任意识不强。
一些地方政府也没有充分发挥监督执法的作用,导致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因此,应加强相关法律宣传教育,提高企业和政府的安全生产意识,增强责任感。
其次,监管不到位。
虽然《安全生产法》规定了政府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和指导,但在实际中,监管力度不够,检查频率不足。
一些地方政府对于重点行业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管不够细致,导致一些企业存在隐患问题。
因此,应加大监管力度,增加检查频率,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再次,安全生产设施和技术水平存在不足。
《安全生产法》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配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设施。
然而,一些企业在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方面投入不足,导致设施老化、维护不到位,安全隐患层出不穷。
因此,应鼓励企业加大投入,提升安全生产设施和技术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工作能够得到有效保障。
最后,法律责任不明确。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将承担相应的行政、刑事或者民事责任。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因为法律责任不明确,责任追究不到位,给一些违法违规者不当示范。
因此,应进一步明确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
综上所述,虽然《安全生产法》在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加强宣传教育,加大监管力度,提升安全设施和技术水平,明确法律责任等方面的改进。
只有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才能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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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法律规范的作用法律规范是指对特定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后果的完整的指示系统[1],在当前社会,通常被理解为用于指导人们行为的相关法律体系,指导行为是其核心。
在这种理解方式之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作为一种管理行为也受到法律规范的指导,而且与之密切相关,其作用不可替代。
1.法律规范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密切相关。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既是一个监督管理的工作过程,也是一个以实现安全生产为绩效结果的过程。
一方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过程中最重要的是工作分析,就是做什么,“也是对该项职务的工作内容和职务规范(任职资格)的描述和研究过程”[2]。
工作分析的重点是分析的方法,其中最权威的是基于法律规范的分析方法。
另一方面,考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绩效的完成情况,依赖于具有高信度、高效度,同时具有强大稳定性和权威性的考核标准。
而这样的标准,只有基于法律规范对该领域的评判。
可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过程和绩效均与法律规范息息相关。
2.法律规范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作用不可替代。
作为一种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体必须是国家体系内的合法组织;其管理过程中上下游各阶段、各相关领域和行业的权责和利益,只有法律规范才能做到有效且权威的区分;作为其管理对象的资源,只有在法律规范下才能做到公正而不是市场“恃强凌弱”的肆意分配;其管理目标只有在法律规范下才能真正做到及时、明确、实际、可衡量。
因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各方面均与法律规范直接相关,法律规范在其中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法律规范失效问题的现状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与法律规范密切联系在一起,法律规范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可分开。
然而在现实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过程和绩效管理方面所体现出来的法律规范问题层出不穷。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过程中法律规范失效问题突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过程中的相关问题主要体现在:(1)法律规范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内容规定不明确。
我国各层次不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不同的部门分工,并不只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这就容易造成职能的混乱,加上法律规范在这个角度的规定并不完备,导致在确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规范的监管主体方面的困难。
以水电施工为例,目前水利部门已经不再对水电施工实施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而其他相关部门中,国资委只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宏观监督,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的工作重点在发电和电网运行方面而非水电施工的日常性安全监管。
结果没有任何法律规范明确对水电建设工程的行业性现场安全监督职责分工进行规定,导致该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实际处于缺位状态。
(2)法律规范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执行方法上缺乏度的把握。
过去发生的包括辽宁省铁岭市清河特殊钢有限公司钢水包滑落事故、重庆北碚区特大交通事故等在内的一系列事件,并不是没有法律制约,也不是工作人员疏于监督,而是相关法律的执行方法上缺乏度的把握,导致监管失效。
因为监督和惩治仅限于罚款和针对个别人的严厉处罚,所以力度不足,无法实质上发挥法律规范应有的作用。
(3)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在实践过程中的有效性缺乏法律保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明确的工作职能,但这些工作在实践过程中缺乏有效的法律保证。
例如,在2008年的雪灾中,电力工人在除冰时电塔倒塌,导致民众对电力部门的横加指责,认为是其安全生产工作做的不好,导致了危险和人员的伤亡。
在“舆论绑架”之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就会强化对电力部门的监管工作。
但是民众很快发现电塔倒塌更重要的原因是电塔里的钢筋被换成了铁丝,这是建设方面的问题,于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注意力又被“舆论绑架”到这个方面。
监管不同的部门,使用的法律会有区别,这就导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领域资源的浪费和管理工作的混乱,造成监管有效性的降低。
在这个过程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被动的被问题本身和安全隐患牵着走,这种现象造成适用法律规范的使用也是被动的,影响了法律规范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领域的效用。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绩效管理中法律规范失效的现象频发。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绩效管理中法律规范失效现象有:(1)缺乏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绩效考核主体有效的法律约束。
目前,安全监管监察执法机构和行业管理部门安全执法不严、工作不落实、防范措施不得力、监督管理不到位、整顿关闭态度不坚决等现象非常突出,原因就在于缺乏该领域的考核,根本上更在于缺乏对该领域绩效考核主体有效的法律约束。
这种问题扩展开来,导致的是该领域所监管的企业和部门,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规范不认真,安全管理滑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等问题更多的发生。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领域缺乏基于法律规范的科学、合理、有效的绩效考核标准。
正如前文所提及的,基于法律规范的绩效考核标准,具有极大的权威性和稳定有效性,但在目前我国行业管理相对弱化的背景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领域缺乏基于法律规范的有效考绩标准,造成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不健全,安全投入不足,导致一些行业基础管理仍然会很薄弱、防范抵御事故灾害的能力还将很脆弱,违法违纪、事故背后的腐败现象等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也还将继续存在。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绩效环境的消极影响导致法律对其绩效考核的失效。
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总体还很落后,不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部门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监督认识和业务素质还有待提高,安全生产责任和工作措施落实还不够到位,而且一些轻度违法行为往往被默许。
这样的环境影响下,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绩效考核领域形成了一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达不到目标是正常的”的错误心理。
结果个别乡镇、部门和企业重视安全生产仅仅停留在口头上,存在麻痹思想,最终导致一些企业安全设施和生产设备落后,资金投入不足,个别行业管理弱化,企业安全管理滑坡,安全监管出现空位,严重影响法律规范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绩效考核。
三、应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法律规范失效的措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效运作,并不仅仅依靠法律规范,但法律规范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领域的作用却尤为突出,如何从法律规范及其相关领域入手,应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领域法律规范的失效,是非常重要的课题。
1.理论层面增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领域法律规范的效益性。
所谓法律规范的效益性,指的是以最低的成本实现法律规范的有效作用,实现有效的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应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法律规范失效的问题,首要的方面是增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领域法律规范的效益性,也就是减低法律成本,提高收益,这是法律规范作用方面最本质的问题。
首先,要实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领域的希克斯渐进到卡尔多补偿。
也就是牺牲一部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领域的资源用于相关的法律规范,以实现法律作用的发挥,然后在法律规范比较完善之后通过法律规范科学的引导作用实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领域的补偿和进步,最终实现二者的“卡尔多-希克斯最优”,从而真正提高法律规范的效益性。
法律规范保持其应有的效益性,减少法律规范成本,从而将这些让渡给工作过程和绩效,最大程度的实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领域工作过程和绩效的价值,进而真正体现法律规范的意义。
通过这个过程,是要先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领域的法律规范明确化和体系化,打牢法律规范的基础,避免法律规范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内容规定不明确、对具体执行方法缺乏度的把握、对实际操作的有效性缺乏保证等问题。
这个过程可以形象的看成实现法律规范效益的“投资”过程,没有“投资”,何来效益?其次,为了应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领域纷繁复杂的问题,需要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领域的法律规范已经形成一定体系的时候继续完善,但法律繁多未必是好事,特别是根据问题的出现而不断立法,不仅浪费资源,而且可能因为立法中出现的纰漏和彼此矛盾影响工作。
具体应对的措施,是在具体完善相关法律规范的方法上实现法律规范的效益性,即运用格式塔心理学中的组织原则——封闭性。
“封闭和完整的图形易于被知觉为整体”[3]。
很多事物是类连续的,但是人们却习惯于将其看作是连续的,这个过程中人们的这种不自觉地行为将不连续的事物连了起来,就省略了或者说“节省了”事物完全连续起来所需要的资源。
将这一点运用到法律规范的制定当中,避免凡应有法律之处必有法律,这样就克服了法律规范普遍多样化中过于理想化的问题,也减轻了资源的浪费和法律成本。
另外,使法律规范具有连续性,可以实现心理学中的错觉延展作用,因为连续性使人对任何事物产生放大的错觉,从而可以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领域的法律的作用得到加强和放大,提高效益。
2.现实层面强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领域法律规范的人性化改善。
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领域存在的绩效考核主体缺乏法律规范约束、绩效考核环境消极现象弥漫等问题,很大程度上源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自身对法律规范作用的不信任,导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对象也认为该领域的法律实际上本就不应该被认真关注。
强制力、威权等因素应对这种不信任是困难的,但形成法律规范被自觉化信任的特点来应对该问题却是可能的。
要想实现法律规范本身具有被自觉化信任的特色,就需要被约束者能够通过自我说服从潜意识中和心理层面信服并自觉履行该领域的法律规范,进而实现更广泛群体的认同和执行,以实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因为实践证明,自我说服更容易改变态度。
“自我说服使得人们的参与感加强,从而更倾向于自己所支持的态度”[4]。
而且,当被说服后,其他的干扰因素出现时,个体则倾向于消极对待干扰因素,因为个体已经被说服的信息来自于可靠的个体“我们自己”。
所以,如果法律规范能够具有强大的使被约束者自我说服的特性,那么法律规范本身不仅容易接收,而且作用善于保持,自然就具有了被自觉化信任的特点。
而法律规范的人性化改善,正是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领域增强法律规范在其应用范围内实现群体自我说服的能力的过程。
具体落实起来,就需要实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领域立法主体的广泛化,那些对时效性要求特别强、活跃在前线的部门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消防队等的意见应当有高效的渠道获得,通过倾听和吸收其意见降低其对相关法律的不信任度;同时建立相关法律标准的多样化,进而实现法律规范的多样化以促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领域绩效的公平考核,增强相关人员对法律规范的理解。
3.操作层面强化不同手段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领域法律规范的支持。
克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领域法律规范的失效问题,还需要强化其他手段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领域法律规范的支持。
针对项目多、战线长,造成管理跨度大,技术和安全管理力量严重不足的领域等存在隐患的方面,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领域的法律规范专项整治,其作用是巨大的。
但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领域涉及的问题毕竟太多,其绩效管理也毕竟是多元的,因此扩展考核该领域绩效的标准、寻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其他手段,对于有效实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而弥补相关法律规范的不足并提升其作用效果,是十分有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