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课件_国际争端法
国际法讲义10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第一节概述一、国际争端:1、两个主体之间关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论点的分歧,法律上的见解或利益的矛盾对立。
2、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之间)政治利益或法律权利的冲突而产生的争端。
主体主要还是主权国家二、分类:1、法律性质的争端:可裁判的争端《联合国宪章》第36条:凡具有法律性质之争端,在原则上,理应由当事国依提交国际法院规约之规定提交国际法院。
2、政治性质的争端:不可裁判的争端3、事实性质的争端4、混合型争端三、国际争端解决的原则1、和平解决争端原则2、自由选择解决争端原则3、自力(助)救济原则4、国际协助原则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的确立1、1899年,俄国沙皇提议召开第一次海牙和平会议——1899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
避免诉诸武力。
——成立常设仲裁法院2、1907年美国总统推动召开第二次海牙和平会议——1907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
《限制使用武力索取债务公约》3、一战后,《国际联盟盟约》、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第2条:缔约各方同意,它们之间可能发生的一切争端或冲突,不论其性质或起因如何,只能用和平方法加以处理或解决。
4、二战后,1945年《联合国宪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确立五、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第二节强制性方法一、反报(retortion):指一国以相同或类似的行为对另一国采取的不礼貌、不友好或不公平的行为作出的反应。
二、报复(reprisal)指一国针对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而采取的相应措施,以迫使对方停止其不法行为或为其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赔偿。
二者对比:对称性行为,第三国无权干涉对抗性行为一旦停止,反报、报复即停止。
引起反报的行为及反报行为都不是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引起报复和报复行为都是国际不法行为三、平时封锁(pacific blokade)指国家在和平时期以武力封锁他国港口或海岸,以迫使他国接受其所提出的要求或者停止某种行为。
四、干涉(intervention)争端当事国以外的国家对争端的干预,目的是迫使当事国按照干涉国提出的方式解决争端。
国际公法学 第十六章 国际争端解决法

二、斡旋和调停
争端当事国不愿或不能以直接谈判或协商解决其争端时,可以 由第三方出面协助当事国解决,包括斡旋和调停。 斡旋,是指第三方不介入具体的争端,主要运用外部手段促成争 端当事国从事谈判以解决争端。 调停也是经由第三方介入以解决争端的方法,不过调停中的第三 方介入程度较深,调停人的作用不仅限于促成争端当事国开始谈判, 而且更以积极姿态参与谈判。 二者的区别在于:斡旋的第三方只进行有助于促成争端当事方直 接谈判的行为,斡旋者本身不参与谈判,也不提出建议;而调停一 方不仅是促成谈判,而且直接参加谈判,提出合理建议。
②国际法的任何问题;③任何事实之存在,如经确定即属违反 国际义务者;④因违反国际义务而应予赔偿的性质和范围
政治争端 是指由于当事国之间由于政治利益的冲突而引起的,但不直接
涉及法律问题的争端。其属于国际政治关系争端。
混合型争端 混合型争端是指既涉及当事国的法律权利,又涉及其政治利
益的争端。国际争端大多属于此类。
从根本上讲,国际法院判决的执行主要依靠自觉。
对人管辖:国家
诉讼管辖权
对事管辖
自愿管辖 协议管辖
a 条约解释
任择性强制管辖
b 国际法任何问题 c 任何事实之存在,如经确定即属违反国际义务者 d 因违反国际义务而应予赔偿之性质及其范围
国际法13(和平解决争端)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是指国家之间在交往和合作过程中,一旦 发生争执或纠纷,当事国应当而且必须 以和平的方法来解决,禁止任何使用武 力或武力威胁的方法。
1899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
1907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
1919年《国际联盟盟约》的规定赋予和平 解决争端以一定的义务性。
1928年8月27日的《废弃战争作为国家政策 工具的一般条约》首次宣布废弃战争作 为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并规定缔约国 只能用和平方法解决它们之间的一切争 端。
国际争端从总体上讲具有不可避免性。
国际法的任务,一方面是要协调国家间的 利益平衡,减少国际争端;另一方面就 是要在国际争端实际产生以后,采取适 当办法予以解决。
解决国际争端的非强制的方法是由当事国 双方自愿选择的和平解决争端的方法: ①政治的方法;②法律的方法。1922年 正式成立的常设国际法院标志着国际争 端的司法解决制度的确立。
无论是斡旋或调停,争端当事国都保留完 全自由,它们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和解:
是将争端提交一个由若干人组成的和解委 员会,委员会的任务是阐明事实,提出 报告,报告中包括解决争端的建议,以 设法使争端当事国各方达成协议。
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
以法律方法解决国际争端,即仲裁和司法 解决的方法,就是利用国际仲裁庭或国 际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做出裁决来解决 国际争端的方法。
我国以政治方法解决国际争端的实践
①用谈判和协商方法解决国籍和边界争端。 1954年《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的交 通和通商的协定》;1955年与印尼《关 于双重国籍问题谈判的公报》;1960年 与缅甸《关于两国边界问题的协定》; 此后通过谈判和协商分别与尼泊尔、巴 基斯坦、蒙古、阿富汗、老挝、哈萨克 斯坦、俄罗斯等邻国全部或部分地解决 了边界问题。
《国际法概论》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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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架定义及权利
大陆架是沿海国的大陆领土向海洋的自然 延伸部分,其范围自领海基线起向海延伸 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沿 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 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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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层空间活动原则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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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层空间活动原则
外层空间活动应遵循联合国宪章原则、国际法和国际惯例,以及和平利用外层空 间、不得据为己有等原则。
《国际法概论》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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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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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法基本概念与原则 • 国际法主体与客体 • 国际条约与惯例制度 • 海洋法与空间法专题研究 • 外交关系与领事保护制度 • 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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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国际法基本概念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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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定义及特点
01
国际法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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惯例补充作用
在条约没有规定或规定不 明确的情况下,可以适用 国际惯例作为补充。
条约与惯例的协调
通过解释、修订等方式, 协调条约与惯例之间的关 系,确保国际法的统一和 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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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海洋法与空间法专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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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水定义及范围
内水指国家领陆内及领海基线向陆一侧的全部海水,包括海湾、海峡、河口湾,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以 及被陆地所包围或通过狭窄水道连接海洋的海域。
区别
国际法调整的是国家之间的关系,而国内法调整的是国家内部的关系;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而国内 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而国内法的渊源 主要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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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

第一节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国际法 的一项原则
法律争端:可裁判
一、国际争端 政治争端:不可裁判
事实争端
国际争端主要是以国家为当事方的争端,是指涉及国 家重大利益的争端。国际争端不同于涉外民事交往中 的争议,也不同于某种国际形势或事态。
二、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 和平方法
非和平方法
1.谈判 谈判是和平解决争端的基本方法。它是指争端当 事方通过外交等途径,直接对话来解决争端。所 以,争端当事方直接谈判最适合国际关系的特点, 使争端的解决达到双方都满意的结果。 谈判的不足之处是当事国能否达成协议,直接受 它们之间国家力量对比和谈判技术的影响。
2.调查 调查是指通过将有关争端的事实问题提交以个人资格的委员组成的
条约》实施的仲裁发展而来的。 (一)仲裁协定 当事方关于仲裁的协定是仲裁效力的法律根据。仲裁协定 有三种:(1)仲裁条约。(2)条约中的仲裁条款。(3) 专案仲裁协定。 (二)仲裁庭 仲裁庭由当事国自己选任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员人数应为 奇数。仲裁庭通常由3名仲裁员组成,也可以由5人组成, 甚至由1人组成。仲裁员应从具有公认的国际法资格的人 士中选出,遇专业性强的特殊案件,仲裁员中应有相关的 专业人员。
和平解决争端的方法,是现代国际法所积极提倡的方法。它指在冲突 方自愿的基础上平等互利地解决争端。
强制的方法之反报
反报是指一国对他国不礼貌、不友好或不 公正但不违法的行为以同样的或类似的行 为作为的回报。 EG:一国对本国公民或侨民在国外收到的不 公平待遇或歧视性待遇进行反报;一国在 贸易、航运、关税等方面在其他国家受到 不公平待遇时的反报;或者一国的外交官 在他国被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遭到驱逐而 反报。
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有三种:和平的方法、强制方法、武力或战争的 方法。
第十五章_国际争端和平解决的方式 国际法

二、调查和和解(investigation and
conciliation) 1.调查与和解的含义
调查指在争端当事国对有关事实问题产生 争议时,经当事国,第三方为解决争端而 通过一定方式对争端事实进行调查,查清 事实真相,协助当事国解决争端的方法。
• 和解 也称调解。指争端当事国通过条约或其他 形式商定将他们之间的争端提交一个由若 干人组成的委员会,由委员会通过对争端 事实的调查和评价,向争端当事国澄清事 实并在听取当事国意见和作出使他们达成 协议的努力后,提出包括解决争端建议在 内的报告的争端解决方法。
三、斡旋与调停(good offices and mediation )
斡旋与调停指在争端当事国间不能通过直 接谈判或协商时,第三国善意地主动或应 争端当事国的邀请协助解决国际争端的方 法。
• 斡旋与调停的区别:斡旋的第三方只 进行有助于促成争端当事方直接谈判 的行为,斡旋者本身不参与谈判,也 不提出建议;而调停一方不仅是促成 谈判,而且直接参加谈判,提出合理 建议。
2.两者的区别:
调查主要目的是调查争端所涉及的事实, 使当事国能自行解决争端。而和解的主要 目的不仅是调查事实,而且还要提出解决 争端的建议。和解的作用不仅仅是从事争 议事实的调查(这是“调查”方式的主要作 用),此外还针对争端提出建议,并致力于 在提出适当解决方式的基础上解决当事国 之间的争端。
国际争端的种类
法律争端 政治争端 混合性争端 事实争端 谈判和协商 斡旋和调停 调查 和解 仲裁制度
国 际 争 端 的 和 平 解 决
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方法
仲裁制度的内容 常设仲裁法院 常设国际法院
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 司法解决
国际法院
国际组织与和平解决国际 争端
国际法(第六版)课件完整版

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
国际组织的职能 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推动全球治理与可持续发展
提供国际公共服务与援助
联合国体系与国际组织法的发展
联合国体系
联合国是当今世界最具普遍性、代表性和权威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其体系包括联合国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 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和秘书处等六个主要机关。
边界与边境制度
边界的概念
边界是确定一国领土范围的界线, 也是一国主权行使的地理空间范
围。
边境制度
边境制度是一国为维护边境安全、 促进边境地区发展而制定的一系
列法律、政策和措施的总和。
边界争端与解决
边界争端是指相邻国家在边界划 分上存在的分歧和争议。解决边 界争端的方式包括谈判协商、国
际仲裁和司法解决等。
04
国际法上的国际组织
国际组织的概念与分类
国际组织的概念
按成员质分
国际组织是指两个以上国家或其政府、人民、 民间团体基于特定目的,以一定协议形式而 建立的各种机构。
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按地域范围分
全球性国际组织和区域性国际组织
按职能范围分
综合性国际组织和专门性国际组织
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与职能
国籍的取得与丧失
国籍的取得方式包括出生、继有和归化。国籍的丧失原因包括自愿 放弃、被剥夺和因婚姻等原因。
外国人的地位与权利
外国人在国际法上享有基本的权利和地位,包括人身安全、财产权、 言论自由等。同时,外国人也有义务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和规定。
外交保护与人权保护
外交保护的概念与条件
《国际法教材》课件

国际法维护国际秩序和稳 定
国际法促进国际合作与发 展
国际法保障国际公平与正 义
国际法在国际争端解决中的作用
国际法在国际争端解决中的重要性 国际法在国际争端解决中的主要手段 国际法在国际争端解决中的实践案例 国际法在国际争端解决中的未来展望
国际法在国际合作中的作用
促进国际合作:国际法为各国提供了在国际事务中遵守的规范和准则,有助于促进国际间 的合作与交流。
不干涉内政原则
定义:不干涉内政原则是指在国际关系中,任何国家不得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不得利用其自身的影响力强制其他国家采取某种政 策或行动。
重要性: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维护国际秩序和稳定的重要保障。它有助于防止国际冲突和战争的发生,促 进各国之间的和平与合作。
违反后果:如果某个国家违反了不干涉内政原则,采取了干涉其他国家内政的行为,那么这种行为可能会引起国际社会的谴责和制 裁。
国际法与国内 法的关系:国 际法与国内法 相互补充、相
互促进
国际法在国际 社会中的作用: 维护国际秩序、 促进和平与发
展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国际法的起源
国际法的发展阶段
国际法的形成要件
国际法的发展趋势
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
国际法的渊源: 习惯、条约、国 际法一般原则等
国际法的编纂: 编纂国际法条约、 公约等,促进国 际法的统一和协 调
海洋法规则
海洋法的基本原则:国家主权、不干涉内政、和平解决争端等 海洋法的历史发展: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到其他国际条约和国内法 海洋法的主要规则:划界、航行、捕鱼、资源利用等 海洋法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促进国际合作、维护国际秩序、解决争端等
航空法规则
航空器的登记和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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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战前关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 国际法文件
1、1899和1907年的海牙第一公约——《国 际争端和平解决公约》 2、1919年《国际联盟公约》 3、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 4、1928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总议定书ຫໍສະໝຸດ 第二节 和平解决争端的政治方法
一、和平解决争端的外交方法 1、谈判 2、调查 3、调停 4、和解
第十三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1.概述 2.和平解决争端的政治方法 3.和平解决争端的法律方法
第一节 概述
一、国际争端
国际争端是以国家为主体涉及国家间利 益冲突的争端,就其产生的原因和内容可分 为政治争端、法律争端和事实争端。
二、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
传统方法 和平的方法 强制的方法:反报、报复、制裁、平时封锁 武力或战争的方法 现代方法 政治方法:传统政治方法+国际组织的方法 法律方法:仲裁:海牙国际常设仲裁法院 司法:国际法院 国际海洋法法庭
二、联合国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一)联合国机构参与解决国际争端 (二)联合国安理会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三)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
★ 1988年12月6日,第43届联合国大会一致同意中国 加入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特别委员会。 ★1990年,中国军队第一次向联合国停战监督组织派 出了5名军事观察员。 ★1992年4月,中国军队向联合国柬埔寨临时权力机 构派出由400名官兵组成的工程兵大队。 ★2003年4月,中国派出首批赴刚果(金)维和部队。 ★2003年11月,中国派出首批赴利比里亚维和部队。 ★2005年10月,中国派出首批赴苏丹维和部队。 ★2006年3月,中国派出首批赴黎巴嫩维和部队。 ★2007年11月,中国派出首批赴苏丹达尔富尔地区维 和部队。
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
联合国大会、安理会可就任何法律问题, 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联合国其他机构和专门机构,对于其工作 范围内的任何法律问题,可随时以大会授权, 请求扶养发表咨询意见。
中国赴海地维和警察防暴队在海地 营地举行升国旗仪式
第三节 和平解决争端的法律方法
一、仲裁(公断) (一)仲裁协定 (二)仲裁庭 (三)仲裁程序 (四)仲裁裁决
二、国际法院裁判
(一)法院的组成 (二) 法院的管辖权 (三)诉讼程序 (四)咨询程序
国际法庭的中国法官
国际法院:徐谟、顾维钧、倪征燠(1984) 、 史久镛(1993 ,2003年出任国际法院院长) 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李浩培(1993)、 王铁崖(1997 )、刘大群(2000) 国际海洋法庭:赵理海(1996)、许光建 (2002)、高之国 (2008)
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
对人 :UN会员国、规约当事国、特别声明当 事国 对事:1、自愿管辖:双方协议提交的任何争 端 2、协定管辖:条约中规定的争端 3、任择性强制管辖:条约解释、违反国 际义务的事实、国际赔偿的性质和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