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课件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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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讲义10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国际法讲义10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第一节概述一、国际争端:1、两个主体之间关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论点的分歧,法律上的见解或利益的矛盾对立。

2、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之间)政治利益或法律权利的冲突而产生的争端。

主体主要还是主权国家二、分类:1、法律性质的争端:可裁判的争端《联合国宪章》第36条:凡具有法律性质之争端,在原则上,理应由当事国依提交国际法院规约之规定提交国际法院。

2、政治性质的争端:不可裁判的争端3、事实性质的争端4、混合型争端三、国际争端解决的原则1、和平解决争端原则2、自由选择解决争端原则3、自力(助)救济原则4、国际协助原则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的确立1、1899年,俄国沙皇提议召开第一次海牙和平会议——1899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

避免诉诸武力。

——成立常设仲裁法院2、1907年美国总统推动召开第二次海牙和平会议——1907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

《限制使用武力索取债务公约》3、一战后,《国际联盟盟约》、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第2条:缔约各方同意,它们之间可能发生的一切争端或冲突,不论其性质或起因如何,只能用和平方法加以处理或解决。

4、二战后,1945年《联合国宪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确立五、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第二节强制性方法一、反报(retortion):指一国以相同或类似的行为对另一国采取的不礼貌、不友好或不公平的行为作出的反应。

二、报复(reprisal)指一国针对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而采取的相应措施,以迫使对方停止其不法行为或为其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赔偿。

二者对比:对称性行为,第三国无权干涉对抗性行为一旦停止,反报、报复即停止。

引起反报的行为及反报行为都不是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引起报复和报复行为都是国际不法行为三、平时封锁(pacific blokade)指国家在和平时期以武力封锁他国港口或海岸,以迫使他国接受其所提出的要求或者停止某种行为。

四、干涉(intervention)争端当事国以外的国家对争端的干预,目的是迫使当事国按照干涉国提出的方式解决争端。

第十五章国际争端解决

第十五章国际争端解决

仲裁的特点
1、它是争端当事国自愿接受管辖的一种法律程序。 它是争端当事国自愿接受管辖的一种法律程序。 即争端当事国自愿把争端提交仲裁。 即争端当事国自愿把争端提交仲裁。 2、仲裁裁决对争端当事国具有拘束力。仲裁裁决是 仲裁裁决对争端当事国具有拘束力。 终局的,不得上诉。 终局的,不得上诉。 3、国际仲裁法庭由争端当事国根据仲裁协定的规定 选派仲裁员组成。 选派仲裁员组成。
二、国际争端的特点
1、国际法上所指的国际争端是国际法主体之间并且主 要是国家之间的争端而不是指一国之内的争端。 要是国家之间的争端而不是指一国之内的争端。 2、国际争端比其它任何争端都复杂和难以解决。 国际争端比其它任何争端都复杂和难以解决。 3、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决定于该争端的性质。 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决定于该争端的性质。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由当事国在自愿的基础上 选择适用。 选择适用。
4、仲裁人在仲裁协议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作出 裁决。 裁决。 5、仲裁所适用的法律,一般由仲裁协定规定, 仲裁所适用的法律,一般由仲裁协定规定, 若协定没有规定, 若协定没有规定,仲裁法庭应确定法庭适 用的法律和制定程序规则。 用的法律和制定程序规则。
(一)仲裁的法律依据
双方当事国为进行仲裁而签订的“仲裁协议” 双方当事国为进行仲裁而签订的“仲裁协议”是仲 裁的法律依据。 裁的法律依据。 仲裁协议有以下三种:(1)仲裁条约。仲裁条约指专 仲裁条约。 仲裁协议有以下三种:(1)仲裁条约 门规定缔约国将未来发生的争端交付仲裁的独立的 条约。(2)仲裁条款 仲裁条款。 条约。(2)仲裁条款。指在条约或国际公约中订立解 决争端的仲裁条款, 决争端的仲裁条款,规定缔约国在某种条件下应以 仲裁方法解决有关条约或国际公约的解释或适用所 产生的争端。(3)临时仲裁协定 指争端发生后, 临时仲裁协定。 产生的争端。(3)临时仲裁协定。指争端发生后,争端 当事国为把争端交付仲裁而临时签订的仲裁协议。 当事国为把争端交付仲裁而临时签订的仲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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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约的保留:保留是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单方声明,不论 措辞如何,其目的在排除或改变条约中某些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保 留必须符合条约的规定,且不得违背条约的目的和宗旨。
• 条约的冲突:当一国就同一事项先后参加的几个条约的规定相互矛盾时,就产 生了条约的冲突问题。解决条约冲突的方法有多种,如先后就同一事项签订的 两个条约的当事国部分相同,部分不同时,在同为两条约当事国之间,适用后 约优于先约的原则;如先后同一事项签订的两个条约的当事国互有交叉,而在 交叉的当事国之间两个条约均属有效时,则适用两国均为当事国的后约优于先 约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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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豁免与国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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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豁免
指国家及其财产免受他国司法及行政管辖的权利。通常仅指不受他国的司法管辖, 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不得在外国法院被管辖,该国在外国的财 产也不得被扣押或强制执行。
国家责任
指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国家责任是国家违反其国际义务的行 为引起的。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是指国家所作出的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包括作为 和不作为。
条约的缔结方式
主要有签署、批准、加入和接受等。其中,签署可以采用草签、待核准的签署或待批准的签署等方式;批 准可以通过国内立法程序进行;加入是针对已经生效的条约而言,表示同意接受该条约的拘束;接受是针 对某些特定事项或特定条款而言,表示同意该事项或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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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的保留、冲突与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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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体系及其专门机构
联合国体系
联合国是一个由主权国家组成的政府间国际组织,致力于促进各国在国际法、国际安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 人权及实现世界和平方面的合作。

第十四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第十四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第十三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导读:国际争端是国际法主体间因法律权利或政治利益的冲突而产生的争执。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现代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有强制性和非强制性两类,前者包括反报、报复、平时封锁和干涉等,后者包括政治方法与法律方法。

重点掌握:国际争端的种类;政治方法的具体种类;国际法院的管辖权;“任择性强制管辖权”。

第一节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一、国际争端国际争端(international dispute)一般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之间发生的纠纷。

1常设国际法院曾指出:“一项争端是两个主体间关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论点不一致,法律上的见解或利益的矛盾对立。

”(玛佛朗玛提斯巴勒斯坦租让权案)2国际争端往往涉及国家的重大政治、经济利益,比私人之间的争端复杂得多,通常混合了历史原因和其他各种因素,解决需要较长的时间,需要十几年或几十年,甚至更长,例如巴勒斯坦与以色列的争斗持续了半个世纪仍然前景未卜,构成对世界和平局势的重大威胁。

国际争端从争端所涉及的事项范围可为分政治争端(political dispute)、法律争端(legal dispute)和事实争端(factual dispute)。

政治争端因当事国的政治利益冲突而产生,一般涉及国家的主权和独立等重大政治问题。

政治争端很难用法律方法解决,属于“不可裁判的争端”(non-legal or non-justiciable dispute)。

法律争端是当事国对具体权利义务的争执,又称为“关于权利的争端”或“可裁判的争端”(justiciable dispute)。

事实争端是指当事国对某项事实是否存在以及如何看待该事实的问题发生的争执。

对于不同类型的争端可以采取相应的不同解决方法,如法律性质的争端适宜用仲裁或司法程序加以解决,政治性质的争端则须求助比较有弹性的特殊政治外交方法解决,而事实的争端必须首先查明判定事实。

然而,实践中国际争1广义的国际争端包括任何跨越国境的争端,不仅包括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争端和国家与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争端,也包括国家与其他非国际法主体之间的争端。

第十四章 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

第十四章 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
第十四章 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
第一节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国际法 的一项原则
法律争端:可裁判
一、国际争端 政治争端:不可裁判
事实争端
国际争端主要是以国家为当事方的争端,是指涉及国 家重大利益的争端。国际争端不同于涉外民事交往中 的争议,也不同于某种国际形势或事态。
二、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 和平方法
非和平方法
1.谈判 谈判是和平解决争端的基本方法。它是指争端当 事方通过外交等途径,直接对话来解决争端。所 以,争端当事方直接谈判最适合国际关系的特点, 使争端的解决达到双方都满意的结果。 谈判的不足之处是当事国能否达成协议,直接受 它们之间国家力量对比和谈判技术的影响。
2.调查 调查是指通过将有关争端的事实问题提交以个人资格的委员组成的
条约》实施的仲裁发展而来的。 (一)仲裁协定 当事方关于仲裁的协定是仲裁效力的法律根据。仲裁协定 有三种:(1)仲裁条约。(2)条约中的仲裁条款。(3) 专案仲裁协定。 (二)仲裁庭 仲裁庭由当事国自己选任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员人数应为 奇数。仲裁庭通常由3名仲裁员组成,也可以由5人组成, 甚至由1人组成。仲裁员应从具有公认的国际法资格的人 士中选出,遇专业性强的特殊案件,仲裁员中应有相关的 专业人员。
和平解决争端的方法,是现代国际法所积极提倡的方法。它指在冲突 方自愿的基础上平等互利地解决争端。
强制的方法之反报
反报是指一国对他国不礼貌、不友好或不 公正但不违法的行为以同样的或类似的行 为作为的回报。 EG:一国对本国公民或侨民在国外收到的不 公平待遇或歧视性待遇进行反报;一国在 贸易、航运、关税等方面在其他国家受到 不公平待遇时的反报;或者一国的外交官 在他国被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遭到驱逐而 反报。
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有三种:和平的方法、强制方法、武力或战争的 方法。

第十五章_国际争端和平解决的方式 国际法

第十五章_国际争端和平解决的方式 国际法

二、调查和和解(investigation and
conciliation) 1.调查与和解的含义
调查指在争端当事国对有关事实问题产生 争议时,经当事国,第三方为解决争端而 通过一定方式对争端事实进行调查,查清 事实真相,协助当事国解决争端的方法。
• 和解 也称调解。指争端当事国通过条约或其他 形式商定将他们之间的争端提交一个由若 干人组成的委员会,由委员会通过对争端 事实的调查和评价,向争端当事国澄清事 实并在听取当事国意见和作出使他们达成 协议的努力后,提出包括解决争端建议在 内的报告的争端解决方法。
三、斡旋与调停(good offices and mediation )
斡旋与调停指在争端当事国间不能通过直 接谈判或协商时,第三国善意地主动或应 争端当事国的邀请协助解决国际争端的方 法。
• 斡旋与调停的区别:斡旋的第三方只 进行有助于促成争端当事方直接谈判 的行为,斡旋者本身不参与谈判,也 不提出建议;而调停一方不仅是促成 谈判,而且直接参加谈判,提出合理 建议。
2.两者的区别:
调查主要目的是调查争端所涉及的事实, 使当事国能自行解决争端。而和解的主要 目的不仅是调查事实,而且还要提出解决 争端的建议。和解的作用不仅仅是从事争 议事实的调查(这是“调查”方式的主要作 用),此外还针对争端提出建议,并致力于 在提出适当解决方式的基础上解决当事国 之间的争端。
国际争端的种类
法律争端 政治争端 混合性争端 事实争端 谈判和协商 斡旋和调停 调查 和解 仲裁制度
国 际 争 端 的 和 平 解 决
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方法
仲裁制度的内容 常设仲裁法院 常设国际法院

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 司法解决
国际法院
国际组织与和平解决国际 争端

《国际法教材》课件

《国际法教材》课件

国际法维护国际秩序和稳 定
国际法促进国际合作与发 展
国际法保障国际公平与正 义
国际法在国际争端解决中的作用
国际法在国际争端解决中的重要性 国际法在国际争端解决中的主要手段 国际法在国际争端解决中的实践案例 国际法在国际争端解决中的未来展望
国际法在国际合作中的作用
促进国际合作:国际法为各国提供了在国际事务中遵守的规范和准则,有助于促进国际间 的合作与交流。
不干涉内政原则
定义:不干涉内政原则是指在国际关系中,任何国家不得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不得利用其自身的影响力强制其他国家采取某种政 策或行动。
重要性: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维护国际秩序和稳定的重要保障。它有助于防止国际冲突和战争的发生,促 进各国之间的和平与合作。
违反后果:如果某个国家违反了不干涉内政原则,采取了干涉其他国家内政的行为,那么这种行为可能会引起国际社会的谴责和制 裁。
国际法与国内 法的关系:国 际法与国内法 相互补充、相
互促进
国际法在国际 社会中的作用: 维护国际秩序、 促进和平与发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国际法的起源
国际法的发展阶段
国际法的形成要件
国际法的发展趋势
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
国际法的渊源: 习惯、条约、国 际法一般原则等
国际法的编纂: 编纂国际法条约、 公约等,促进国 际法的统一和协 调
海洋法规则
海洋法的基本原则:国家主权、不干涉内政、和平解决争端等 海洋法的历史发展: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到其他国际条约和国内法 海洋法的主要规则:划界、航行、捕鱼、资源利用等 海洋法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促进国际合作、维护国际秩序、解决争端等
航空法规则
航空器的登记和国籍

第十五讲国际争端与解决办法

第十五讲国际争端与解决办法

(二)非强制解决方法:又分为外交(政治) 解决方法和法律解决方法。
• 对于第一类:
——现代国际法禁止用战争、非法使用武力或武力
威胁解决国际争端。但特殊之处:(1)单独或集
体自卫;(2)联合国安理会维持和平与安全
报复和反报并不为现代国际法所完全禁止。
• 例:甲国是一个香蕉生产大国,其蕉农长期将产品出口乙

国际法院的主要功能是对各国所提交的 案件做出仲裁,或在联合国大会及联合国 安理会的请求下提供咨询性司法建议。它 还可以审理涉嫌违反国际法的案件。
• 成员: • 所有联合国成员国都是国际法院规约 的当然参加国。非联合国会员国经联合国 安理会建议并取得大会同意后,也可作为 规约参加国。
《国际法院规约》 由15名法院组成,专任法官,不回避 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同时并分别选举,同时 获得绝对多数票者即当选 任期9年
③其他国家,预先向国际法院交存声明,表明承 认国际法院管辖权,保证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 的国家。
(2) 对事的管辖范围
《规约》第三十六条规定:“法院管辖 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及联合国宪章和现 行条约及协定中所特定的一切事件”。
①各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自愿管辖”
②《联合国宪章》或其他现行条约及协定中 所特定的一切案件——“协定管辖”

法官人选由常设仲裁院的仲裁 员组成的国内团体或各国政府专为 国际法院选举而委派的团体提名, 联合国大会和联合国安理会选举产 生。法官任期9年,并且可以连任, 每三年改选三分之一的法官。所有 决议都必须在出席法官多数同意后 才能做出。

现任国际法院院长是英国籍法官罗莎琳· 希金 斯(Rosalyn Higgins)。 • 组成: • 国际法院的主要机构有简易程序分庭、预算 和行政委员会、关系委员会、图书馆委员会、修 订国际法院规约委员会和国际海洋法庭等。 • • 语言: • 国际法院的正式语言是法文和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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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方法
法律方法
谈判、调查、和解、公断、司法判决、 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之利用,或各该国 自行选择之其它和平方法
—— Art.33, UN Charter
组织方法
甲国是一个香蕉生产大国,其蕉农长期将 产品出口乙国。现乙国颁布法令,禁止甲 国的香蕉进口。甲国在要求乙国撤销该禁 令未果后,宣布对乙国出口到甲国的化工 产品加征300%的进口关税。甲乙两国间没 有涉及香蕉、化工产品贸易或一般贸易规 则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对此,下列判断哪 个是正确的?
起诉
简易程序分庭
特别协定通知 请求书
(5)诉讼程序 书面程序;口述程序
附带程序:初步反对意见;临时措施 (6)判决:约束力;解释或复核 (7)性质、地位与未来
(2)非为本国利益进行诉讼问题 东帝汶案 (葡萄牙诉印度尼西亚,国际法院,1989)
甲乙两国协议将其海洋划界争端提交联合 国国际法院。国际法院就此案作出判决后, 甲国拒不履行依该判决所承担的义务。根 据《国际法院规约》,下列做法哪一项是 正确的?

2006年8月20日,在黎巴嫩南部村庄哈尼亚, 联合国驻黎巴嫩南部维和部队中国工兵营的两名中国士兵在站岗执勤。
中国参与维和行动的情况 1988年中国成为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特委 会成员,是我国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的开 端。 1989年,中国首次派人参加了联合国纳米 比亚过渡时期协助团,帮助纳米比亚实现 从南非独立的进程。 1990年4月,中国第一次向“联合国停战 监督组织”派出了5名军事观察员,开始 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
(三)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
□和平方法 □非和平方法
战争和使用武力 反报(retortion)
国际不法行为 报复(reprisal) 单方面行为 组织授权:WTO
平时封锁(pacific blockade) 干涉
二、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一)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的确立 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 1945年《联合国宪章》 宪章第2条第4款 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 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 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 政治独立。
A.乙国的上述做法违背其承担的国际法上的义务 B.甲国的上述关税措施违背其承担的国际法上的义务 C.甲国采取的措施属于国际法上的反报措施 D.甲国采取的措施属于国际法上的报复措施
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
(一)概念和特点
法律解决方法之外的,由有关国家通过外交途 径进行的争端解决பைடு நூலகம்法。 “实力取向”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教学要点: 1、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 2、国际法院
一、国际争端法概述 (一)国际争端的概念 指国际法主体之间在某些问题上,产生的事 实上、法律观点上的分歧或政治、经济利 益上的冲突。 主体 复杂性 与国际关系有密切联系
(二)国际争端的种类 法律争端:可裁判的争端 政治争端:不可裁判的争端 事实争端 混合争端 •可裁判性问题(judiciability) 指当事国之间的争端是否具有通过适用法律 的方法来解决的性质。 政治争端和法律争端分类模糊化的问题
“维持和平”一词在《联合国宪章》中找不到, 也很难给以简单的定义。联合国第二任秘 书长达格· 哈马舍尔德认为,维持和平隶属 《宪章》“第六章半”的范围,介于根据第 六章进行谈判和斡旋等传统和平解决争端 办法与根据第七章授权采取更强有力的行 动这两者之间。
数据更新至:2010年4月30日 自1948以来维和行动共计63 正在进行的维和行动15
•适用各种类型的争端
•争端当事国的主权得到充分尊重
•不影响争端当事国采用其他的解决方法
(二)具体方法 1、谈判与协商
❒ 首要义务
辅 助 性
2、斡旋(good office)和调停(mediation)
❒ 第三方介入
3、调查与和解(conciliation)
❒ 独立委员会
甲、乙两国因历史遗留的宗教和民族问题, 积怨甚深。甲国新任领导人试图缓和两国 关系,请求丙国予以调停。甲乙丙三国之 间没有任何关于解决争端方法方面的专门 条约。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和实践,下 列哪一项判断是正确的?
自1990年以来,中国先后参加了联合国17 项维和行动,累计派出维和军事人员8095 人次。现有1648名官兵在联合国10个任 务区和联合国维和部执行维和任务。 已经先后有8名中国军人在执行联合国维 和行动时牺牲。


2007年8月27日,联合国秘书长潘 基文任命来自中国军方的赵京民少将担任 联合国西撒哈拉全民投票特派团部队指挥 官。这是联合国首次任命中国军官担任联 合国维和部队指挥官。
参加维和的军事人员86 136人;联合国警 察13 207人;军事观察员2 201人;总数为 101 544 在维和行动中提供军事人员和联合国警察 的国家数目为 115 参加维和的国际文职人员人数为(2010年3 月31日) 5 831 参加维和的当地文职人员人数为(2010年3 月31日)13 809


1968年科索沃的阿族人首次发起独立示威。当时 的科索沃仍隶属于南斯拉夫。 1991年南斯拉夫解体,科索沃分离主义者单方面 宣布建立科索沃共和国,得到阿尔巴尼亚承认。 1999年科索沃战争 2003年10月塞尔维亚和科索沃阿族领导人举行了 自1999年以来的首次直接会谈,但无果而终。 2006年2月由联合国主导的有关科索沃最终地位的 谈判启动。 2008年2月17日科索沃宣布独立。
□15名法官;专案法官
(2)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史久镛
诉讼管辖权
a 条约解释
对人管辖:国家 自愿管辖 协议管辖 对事管辖 任择性强制管辖
b 国际法任何问题 c 任何事实之存在,如经确定即属违反国际义务 者 d 因违反国际义务而应予赔偿之性质及其范围
联合国机构和专门机构
咨询管辖权
建议性
喀麦隆和尼日利亚陆地、海洋划界案 (国际法院,1998) 喀麦隆在1994年3月29日向国际法院提交了诉讼请求, 而在此之前,双方没有达成任何将争端提交国际 法院解决的协议。 尼日利亚在1965年8月14日发表声明,接受国际法院 的强制管辖权,于同年9月3日交给联合国秘书长 存档。 而喀麦隆接受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权的声明是1994 年3月3日交给联合国秘书长存档的,而秘书长在 十一个月半月后才将该声明送达给国际法院规约 的缔约国的。
洛克比空难引起的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的解释 和适用问题案
美国和英国于1991年11月21日发表联合声明 要求利比亚必须交出所有被指控犯罪的人 受审。而利比亚拒绝引渡嫌疑犯,而声称 采取措施对嫌疑犯提起刑事诉讼。 1992年2月21日,安理会通过731号决议,敦 促利比亚政府交出嫌疑犯。1992年3月3日, 利比亚向国际法院对美国提起诉讼,请求 法院指示应迅速采取的临时措施。
联大通过就科索沃宣布独立寻求国际法院咨 询意见的决议 2008年10月8日 联大在经过辩论后举行投票, 以77票赞成、6票反对、74票弃权的结果通 过了塞尔维亚提出的请求国际法院就科索 沃单方面宣布独立提供咨询意见的决议草 案。
全庭 (3)审案组织形式分庭
特种案件分庭 特别分庭
(4)适用法律:国际法
1.大会 2.秘书长 3.安理会
促请和平解决争端
调查
注意并处理争端
建议适当程序或调整方法
安理会
当事国同意 中立 自卫
维持和平行动
军事观察团
维持和平部队
联合国维持和平目的是帮助受冲突之患的国 家创造实现持久和平的条件。 第一个维持和平特派团成立于1948年,当时, 安全理事会授权向中东部署联合国军事观 察员,监督以色列与阿拉伯邻国之间的 《停战协定》。自那以来,在世界各地部 署的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共63个
A.乙国可以申请国际法院指令甲国的国内法 院强制执行该判决 B.乙国可以申请由国际法院执行庭对该判 决强制执行 C.乙国可以向联合国安理会提出申诉,请 求由安理会作出建议或采取行动,执行该判决 D.乙国可以向联合国大会法律委员会提出 申诉,由法律委员会决定采取行动,执行该判决
五、联合国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二)国际仲裁
法律根据:仲裁协定或 条款 仲裁庭
常设仲裁法院
自愿性
仲裁适用法律
仲裁裁决:终局
(三)司法解决 争端当事国把争端提交给一个事先成立的、 由独立的法官组成的国际法院或国际法庭, 根据国际法对争端当事国做出具有法律拘 束力的判决。 1、国际常设法院 2、国际法院
(1)国际法院的组织
A.丙国在这种情况下,有义务充当调停者 B.如果丙国进行调停,则乙国有义务参与调停活动 C.如果丙国进行调停,对于调停的结果,一般不负 有监督和担保的义务 D.如果丙国进行调停,则甲国必须接受调停结果
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 (一)概述 适用法律性质的争端 仲裁裁决和司法判决对争端当事国有约束 力 有相对完善的组织机构和比较固定的程序 规则
六、中国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国际法院法官:倪征(日奥)、史久镛 联合国海洋法庭:赵理海、许光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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