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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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外交谈判:通过双方代表进行对话和沟通,寻求共识和解决方案。

这需要各方保持冷静和开放的态度,愿意共同努力寻找解决争端的途径。

2. 第三方调解:可以邀请中立的第三方进行调解,如国际组织、友好国家或专业机构等。

第三方调解者应具备公正、中立和被各方接受的地位和信誉,以帮助各方达成妥协和解决争端。

3. 国际法律手段:如果存在争议的国际法律准则,各方可以诉诸国际法庭或仲裁机构解决争端。

根据国际法规定,国际法庭和仲裁机构可以审理国家之间的争端,并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

4. 经济合作和互利共赢:通过促进经济合作、互利共赢,增进各方利益和互信,为解决争端创造有利条件。

这可以包括签署贸易协议、开展投资合作或开放市场等经济合作方式。

5. 多边对话和合作:通过多边机构和平台,各方共同讨论和解决争端。

这可以包括国际组织、地区性机构和国际会议等,通过多边对话和合作,促进相互理解和合作。

6. 人民交流和文化交流:通过人民间的交流和文化交流,促进相互了解和友谊,减少争端发生的可能。

这可以包括人员往来、教育交流、文化交流和旅游交流等方式。

综上所述,和平解决国际争端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在外交谈判、第三方调解、国际法律手段、经济合作和互利共赢、多边对话和合作以及人民交流和文化交流等多个方面寻找解决争端的途径。

法院有关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案例

法院有关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案例

法院有关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案例摘要:国际争端是国际社会存在的一种客观现象,它随着国家的产生、国家之间交往的开始和发展而出现。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成立以来,一贯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主张以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并在与其他国家的关系中,始终主张和坚持以和平方法处理一切历史遗留问题和现实问题,为这些问题或争端的最终解决做出了自己的不懈努力和贡献。

本文通过对国际法院发展的介绍对其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所发挥的作用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国际争端和平解决国际法院联合国宪章所谓国际争端,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主张不一致,或者是政治利益和特定权利上的矛盾对立。

国际争端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彼此地位平等;国际争端产生的原因错综复杂,国际争端的解决也受到国际关系力量对比的制约,解决不好就会导致严重的后果,甚至发生战争。

近年来,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问题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

而作为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的国际法院,也进入了一个历史上相对活跃的时期。

国际法院是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而设立的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

《国际法院规约》是《联合国宪章》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联合国会员国是《国际法院规约》的当然当事国。

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院规约》的有关规定,联合国大会和安全理事会于1946年分别选举了法院的15名法官。

同年4月3日,国际法院在荷兰海牙召开第一次会议,宣布国际法院正式成立。

从那时起至1999年7月1日,国际法院共收案110件,其中诉讼案件88件,已作出判决的68件。

咨询案件22件。

而就在近期,国际法院就阿根廷诉乌拉圭污染两国界河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阿方要求乌方拆除污染河水的造纸厂并赔偿损失的请求,同时指出两国有义务就界河的环境监测进行合作。

至此,两国间长达四年的国际官司画上句号。

阿、乌两国总统均表示尊重法院的判决,并将尽快协商落实判决。

可见,虽然设于荷兰海牙的国际法院不为公众熟知,但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面的作用却不可小觑。

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

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

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是通过国际法和国际司法机构来实现的。

国际争端是指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因为领土、边界、资源、贸易、人权等问题而产生的冲突。

为了维护国际秩序和促进国与国之间的和平与合作,国际社会发展了一系列法律机制和法律方法来解决争端。

首先,国际法是解决国际争端的基础和主要依据。

国际法是指约束国家行为的国际准则和规范,包括国际公约、国际习惯法、国际组织的决议等。

国际法规定了国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解决争端的程序和原则。

当国家之间发生争端时,可以依据国际法的规定,通过对话、协商、调解等方式来解决争端。

其次,国际机构和组织在解决国际争端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例如,联合国是最具代表性和权威的国际组织,其宪章规定了促进和平、安全与合作的目标,并设立了国际法院作为解决争端的司法机构。

其他的国际组织和机构,如世界贸易组织、国际刑事法院等也拥有解决争端的职责和权力。

在解决国际争端时,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法律方法:一、协商和谈判协商和谈判是解决国际争端最常见也是最基础的法律方法。

当国家之间发生争端时,可以通过对话和协商,争取达成共识和妥善解决争端。

协商和谈判的方式多种多样,可以是双边谈判、多边谈判,也可以通过国际组织的协调来实现。

这种方法的优点是有利于双方寻求共赢的解决方案,不需要通过司法程序,可以快速、灵活地解决问题。

二、调解和仲裁调解和仲裁是通过第三方来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

这些第三方可以是个人、国家、国际组织或法院。

调解是指通过第三方的协助,帮助争端各方找到解决争端的方法。

而仲裁则是将争端提交给第三方仲裁机构,由其做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

调解和仲裁的优点在于可以为争端各方提供公正、中立的解决方案,具有法律效力,有利于维护国际法治。

三、诉讼和国际法院如果协商、谈判、调解和仲裁等方法无法解决争端,国家可以将争端提交给国际法院来解决。

国际法院是联合国主要司法机构,负责审理国家间的法律争端。

国家可以根据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向其提起诉讼,并接受国际法院的判决。

论国际法院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论国际法院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论国际法院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作者:谢承国来源:《今日湖北·下旬刊》2014年第02期摘要国际组织对国际争端的解决负有一定的责任,目前国际组织机构主要有联合国大会、安理会和各区域性组织。

国际法院自建立以来,已日益成为重要的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机构。

国际法院在这些年的受案率有了长足的发展,所涉问题多样化,所涉及的地域也很广泛,同时,国际法院在解决国际争端时也存在一些弊端,如受案率相对较少、处理案件效率不高、处理的效果欠佳等。

本文分析了国际法院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中的局限,并以此提出了一些对策克服国际法院的这些局限以让其更好地在解决国际争端中发挥作用。

关键词国际法院国际争端和平解决一、国际法院的优势国际法院是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而建立的,它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

它所实行的解决问题的措施和运用的基本法律原则,与传统的政治解决方法如淡判、协商、调查、斡旋、调停、调解等相比有许多优势:一是法律解决具有比较完善的组织机构和固定的程序规则,方便且随时准备受理案件,政治方法只具有临时性而缺乏专业性和制度性;二是法律解决的依据是国际法。

政治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更多是考虑复杂的国际环境和各国的政治利益,可能搀杂较多的社会习俗、道德规范而使结果缺乏法律上的确定性;三是司法判决对当事国有约束力,当事国有义务遵守且不得上诉,而政治方法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国只根据善意和诚信原则承担道义责任。

基于上述原因,运用法律方法解决国际争端逐渐成为国际社会解决国际争端的一种主要方式。

二、国际法院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中的局限性第一,国际法院的受案率相对比较小。

按照国际法院的官方统计,自1946年以来国际法院受理的案件逐年增加,审理的案件80%是诉讼案件,20%是联合国机关或专门机构要求发表咨询意见的案件。

但是与现实中国际社会的纠纷总数比起来,国际法院解决的争端非常少,由此可知,国际法院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

第二,国际法院处理案件的效率不高。

我国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理论与实践

我国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理论与实践

我国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理论与实践摘要:国际争端解决不好就会导致严重的后果,甚至发生战争。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联合国的宗旨和国际法基本原则。

我国一贯奉行和平外交政策,主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并历来以和平方式处理与其他国家的关系和历史遗留问题及其现实问题。

我国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作出了很大的努力和贡献。

在对外关系中,我国历来主张并积极实践以谈判和协商、斡旋和调停的政治方式解决国际争端。

对于国际仲裁,我国自建国以来一直不接受任何仲裁条款。

80年代后期,在我国与外国签订的非政治性国际条约中,开始接受仲裁条款并有实践。

同时,我国也历来拒绝通过国际法院解决我国与其它国家之间的争端。

80年代开始以来,除了对一些涉及我国重大国家利益的国际争端仍然坚持通过谈判和协商解决之外,对有关专业性和技术性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由国际法院解决争端的条款一般不作保留。

[关键词]国际争端和平解决政治方式国际仲裁国际法院所谓国际争端,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主张不一致,或者是政治利益和特定权利上的矛盾对立。

国际争端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彼此地位平等;国际争端产生的原因错综复杂,国际争端的解决也受到国际关系力量对比的制约,解决不好就会导致严重的后果,甚至发生战争。

传统的国际法将国际争端分为法律性质的争端和政治性质的争端。

所谓法律性质的争端,是指争端当事国提出的要求和论据是以国际法为根据的争端,因此而称为“可裁判的争端”,即可以通过国际仲裁和国际法院的法律方法来解决的争端;政治性质的争端,是指起因于政治利益的冲突而发生的争端,因其关涉到国家或民族的根本政治利益,所以,不能通过法律方法来解决,而只能通过政治的方法(又称外交方法)来解决,称之为“不可裁判的争端”。

但是,在国际关系和国际法实践中,由于国际争端的性质、内容以及产生的原因错综复杂,上述两种性质的争端往往相互交错,很难截然分开。

据此,政治的解决方法可以适用于任何性质的争端,只要当事国同意,都可以采取政治的方法来解决国际争端。

论中国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理论与实践

论中国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理论与实践

Legal Syst em A nd Soci et y 曩圈豳圈圈I竺堡!!璺堕f苎箜』圭塾垒论中国幕a平解决131际g-端的理论与实践马静静摘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在两次世界大战给人类带来惨痛教训之下发展和完善起来的,是联合国的宗旨,是伴随国际法发展的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

我国作为世界最大的社会主义国家,一贯奉行和平外交政策,主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历来以和平方式处理与其他国家的关系和历史遗留问题及其现实问题,并尽量采纳国际通行的解决国际争端办法,形成自己的一套解决国际争端理论及政裳。

关键词国际争端国际法社会主义国家中图分类号:D8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142.02一、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理论(一)国际争端理论对于国际争端,学者们就想对此进行归纳和解释,以此为基础形成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

所谓国际争端,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主张不一致,或者是政治利益和特定权利上的矛盾对立。

常设国际法庭,即PC I J认为争端就是“a di s put e c oul d be r eg ar d ed a si a di sa gr e em ent ove r a poi nt of l aw of fa c t,a confl r i ct of l egal vi e w s or of i nt er es t s bet w ee n t w o per s o ns”。

两次世界大战给人类带来惨痛教训,阻碍了人类文明发展的步伐,世界各国都意识到和平的重要性。

国际红十字协会创始人亨利.杜南就认为,战争、武装冲突总是会发生、不可避免的,只有寻求更好的解决方法,才是各文明国家发展所追求的共同目标。

(二)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既然争端的根源往往是利益的冲突,那么权衡利益就是解决争端的出发点,因此,探究解决争端的方式就变得十分重要。

解决国际争端外 交方法和法律方法

解决国际争端外 交方法和法律方法

解决国际争端外交方法和法律方法11 合同主体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1 鉴于国际争端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为了维护国际和平与稳定,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解决国际争端的外交方法和法律方法达成如下协议。

12 合同标的本协议旨在确立双方在解决国际争端时应遵循的外交方法和法律方法的原则、程序和机制,以和平、公正、合法的方式解决各类国际争端。

121 外交方法包括但不限于谈判、协商、斡旋、调停等。

122 法律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国际仲裁、国际司法裁判等。

13 权利义务13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311 有权根据国际法和本协议的规定,选择合适的外交方法或法律方法解决国际争端。

1312 有义务在解决争端过程中秉持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的原则,积极配合相关的外交和法律程序。

1313 有义务尊重并执行通过合法外交和法律途径达成的争端解决方案。

13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321 有权参与和监督争端解决的过程,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1322 有义务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信息和证据,以支持争端的解决。

1323 有义务遵守通过合法外交和法律途径作出的决定和裁决。

14 违约责任141 若甲方违反本协议,未能按照约定的外交方法或法律方法解决争端,或者在争端解决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信息、阻碍程序进行等,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包括但不限于重新按照约定的方式解决争端、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等。

142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如不配合争端解决程序、提供虚假证据等,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包括但不限于承担甲方因此产生的额外费用、接受不利的裁决结果等。

15 争议解决方式151 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因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

协商应在一方提出请求后的合理时间内开始,并持续进行,直至双方达成一致。

152 若协商无法解决争议,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至国际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

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

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
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
1. 通过外交谈判:国家之间可以通过直接对话和外交谈判来解决争端。

这需要各方能够相互尊重、倾听并努力达成共识。

2. 通过国际组织:借助国际组织如联合国等的调解、仲裁和调解机制,促进各方之间的对话和合作,以解决争端。

这些组织具有中立性和专业性,在调解国际争端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3. 通过国际法:国际法是解决国际争端的重要依据。

各国可以通过国际法机制,如国际法庭,解决争端。

国际法规定了国家之间的义务和责任,通过其规则和原则,可以为争端提供一个公正和公平的解决框架。

4. 通过非暴力手段:不同国家可以通过和平方式来解决争端,而不是使用武力或采取敌对行动。

这可以通过对话、妥协和合作来实现,以避免造成更大的破坏和冲突。

5. 通过经济合作:通过经济互利合作,可以减轻国际争端的紧张局势。

通过互惠关系和贸易合作,可以增加各国之间的相互依赖性,进而减少潜在的争端。

综上所述,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可以包括外交谈判、国际组织、国际法、非暴力
手段以及经济合作等多种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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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现代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法主要有两大类:“实力取向”方法和“规则取向”的方法,即法律的方法。

这两种方法都有一定的长处和局限性。

随着常设仲裁法院和国际法院的工作的进一步完善,国际组织对法律方法的发展和改进,法律的方法将会发挥的更好的作用。

我国对国际仲裁和国际司法方法总体上持消极态度,直到八九十年代才开始转变态度。

中国应以务实的态度适当利用法律方法解决国际争端。

[关键词]国际争端;和平解决;法律方法;中国的态度一、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和法律的方法国际社会的芸芸成员基于各自对外政策的立场的不同,在某些问题上产生了事实的或法律的分歧以及政治和经济利益上的冲突,从而形成国际争端。

国际争端伴随着国家出现、国际关系的形成和发展而产生,只要有国家存在,国家间利益的冲突就是永恒的,因而国际争端从总体上讲具有不可避免性。

国际法的任务,一方面是要协调国家间的利益平衡,减少国际争端;另一方面就是要在国际争端实际产生以后,采取适当办法予以解决。

国际争端的主体是平等的国家,国际组织和其他政治实体,但主要是国家,彼此是地位平等的国际法主体,国际争端通常关涉各主权国家的重大利益,有的争端甚至直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若不能及时,有效,合理地解决就会导致严重的后果,因此必须寻求用国际法的特殊方法来解决国际争端。

(一)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一项国际法基本原则《联合国宪章》第1条第1项规定联合国的宗旨之一是:“以和平方法且以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联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也是一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合国宪章》第2条明文规定了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当遵守的国际法原则,其中,第3项规定:“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以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指国家之间在交往和合作过程中,一旦发生争执或纠纷,当事国应当而且必须以和平的方法来解决,禁止任何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的方法。

在寻求以何种方法来解决国际争端时,争端当事各方有权自由选择和协议适合与有关争端的性质和情况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具体方法,有义务善意履行其所缔结的争端解决协定的各项义务,并有义务在其未能以任意和平方法达成解决的情况下以其商定的其他和平方法寻求争端的解决。

(二)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联合国宪章》不仅特别强调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的重要地位,而且具体设计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

联合国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制度包括:谈判、斡旋、调停、调查、和解、公断、司法解决、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之利用,维持和平行动,联合国大会,安理会,秘书长介入争端解决等,其中谈判、斡旋、调停、调查、和解又称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仲裁和司法解决又称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

但正如上文所言,一般国际法上并不存在以某种具体程序解决国际争端的义务。

无论是法律性质的争端还是政治性质的争端,当事国都可以自由选择以何种和平方法来达成解决。

[!--empirenews.page--] 以法律方法解决国际争端,即仲裁和司法解决的方法,就是利用国际法庭或国际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做出裁决来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

具体来说,仲裁是指争端当事国一致国同意把它们之间的争端交给自己选任的仲裁人来裁判并承诺服从其裁决的解决方法,当事国可以选任仲裁员自选组成仲裁法庭,也可以常设仲裁机构体系内组织仲裁法庭。

司法解决的方法则是利用国际法院与裁判庭的司法职能,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或国际法庭,后者根据国际法对争端当事各方做出有法律拘束力的判决。

目前,国际上存在的最重要的仲裁和司法机构分别是1920年成立的常设仲裁法院和1945年成立的国际法院。

一般提及以法律方法解决国际争端就是指利用这两个机构做出裁决的方法。

法律方法解决国际争端有以下特点:第一,适合于解决法律性质的争端和混合性质的争端。

第二,解决争端和裁决争端依据的是法律规则,而不是一般的道德规范。

第四,仲裁裁决和司法判决对争端当事国有法律拘束力,争端当事人有义务执行实质性裁决或判决。

第五,是解决争端的最后方法,争端当事国一般不再诉诸于其他任何争端解决方法。

二、解决国际解决的法律方法评析(一)“实力取向”的方法抑或“规则取向”的方法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主要可以划分为两大类:政治的或外交的方法和法律的方法,由于前者在争端解决过程中直接或间接地借助于当时各方的实力,故又被称为实力取向的方法,法律的方法主要依据法律规则裁决争端,又被称为规则取向的方法。

两种方法都有一定的长处和局限性。

一般认为,政治的方法适宜于解决法律性质的争端。

对实力取向的方法来说,其主要优点为:程序灵活,适用范围广(适用于任何争端),争端当事国的主权能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体现,可以同时或先后采用其他争端解决方法,具有避免对争端当事国国际声誉造成消极影响的“输赢情势”作用。

争端的解决受法律因素的影响小而受政治气候的影响大,结果往往与各方实力有直接关系。

但其致命弱点是:争端的解决依赖于当事国各方的同意和善意,问题的解决可能依据当事各方的实力而非争端本身的是非曲直,并且它对法律规则的统一及完善,多边解释具有弱化效果,结果也缺乏稳定性和预见性。

规则取向的方法的优缺点下与实力取向的方法相反:一方面,这种方法有助于当事各方取得与其接受的长期义务和利益相一一致的,由拘束力的判决:问题的解决更多的依据争端本身的是非曲直而非当事各方的实力;并且有利于法律规则的统一及完善,具有较大的稳定性与预见性。

另一方面,这种方法灵活性不足、耗费的时间长,费用高,曝光过度从而被认为伤害了国家之间的友好关系。

总的说来,大多数国际法律工作者偏爱法律的解决方法,正如奥斯卡•萨赫特(Oscar Schachter)所言:“在多数或绝大多数国际法律工作者看来,确定一项国际义务是否被违背,如果已经被违背接着会有什么后果的适当方法,就是能产生一向有拘束力的司法程序”他们推崇“蓄意不动感情的做出判决或裁决,至少在理论上不为政治方面和感情方面的要求所动,在认真细致的分析事实与法律问题后才做出判决,争端当事各国有充分的提出理由和权利要求”等等。

而各国政府则十分戒备法律方法的缺陷。

官方声明尽管承认裁判在解决国际争端中有一定作用甚至十分必要,但是,国际记录表明,与各国政府有关的法律争端,诉诸仲裁和法院者实际上屈指可数。

如常设仲裁法院,自1932年后便没有了任何业务。

以国际法院为例,受理的案件也十分有限以。

它自1946年4月1日开始工作以来,迄今共收诉讼案件只九十余件,但经法院最后判决者则为数更少。

政府官员不愿诉诸仲裁和法院解决国际争端可能是由于以下原因:首先,政府官员不愿失去对他们可以通过谈判或政治压力解决案件的控制。

他们通常喜欢随机应变,使其规则适应已经发生了变化的环境而不是恪守既定规则。

其次,国家不想冒败诉的风险,在利害攸关或者缠诉于微不足道的案件时尤为如此。

第三,国际裁判机构不能提供充分的信心使争端当事方相信,裁决或判决结果不受争端当事各方左右,在有些法官被认为对有半争端当事各方有政治偏见或者持敌对态度时,更是如此。

第四,绝大多数政府官员认为,法律在本质上是维持现状的,法院对于正义或者变革的要求反应迟钝;国际法太富于韧性或者过于零碎以致不能承受真正的司法判决;在某些情况下,法律问题只是错综复杂的政治情势中一个甚至[!--empirenews.page--][1][2][3]下一页只是一个无关大局的因素,对它予以单独处理或者鼓励对待,不仅是不明智的或者是徒劳的,而且有时是不合理的和不现实的。

政治的或外交的方法与法律的方法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过程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于不同性质的争端,两种方法有不同的解决方法和优越性。

对于法律的方法以来说,它才仅有几百年的历史,尚有许多理论上和实践上要进一步改进和探讨的地方,但从国际法治的角度来看,它是国际法发展的大势所趋,代表着人类文明的进程,各车应采取更积极的态度利用或探索利用常设仲裁法院和国际法院来解决国际争端,尤其是法律性质的争端,以促进达致“法律下的和平”。

(二)常设仲裁法院和国际法院的工作常设仲裁法院和国际法院成立以来,作为国际上最普遍和最重要的国际仲裁和国际司法机关发挥着维护国际法律秩序,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限制强国政治,公平国家利益;促进国际法的发展的重要作用。

然而,常设仲裁法院和国际法院在解决国际争端中的实践一度是令人失望的,而且形成的许多有价值的案例,对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首先做了有益的探索。

但它的缺点也逐步暴露了出来,以至于1932年之后它就湮没无闻了。

第一,它本身不是一个裁判的法庭,而只是一个名单。

每一案件的各当事国从这个名单中选出人来组成法庭,由于每次都是由不同的人担任仲裁人,结果是裁决缺乏稳定性和预见性,而且不易于形成统一的仲裁程序和实体规则,何况它的仲裁规则本身也是不统一和不完善的,1958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制定的《仲裁程序示范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一缺陷,但它却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仅具有建议的性质。

第二,国家没有强制仲裁的义务,设立常设仲裁法院的1899年海牙第一公约及其1907年的修订公约都没有规定各签字国将任何国际争端提交仲裁解决的义务。

第三,常设仲裁法院也没有得到强有力的国际组织的支持,裁决的执行缺乏强制力。

对国际法院来说,作为联合国六大机关之一和国家上最主要和普遍的司法机关,承担着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重要责任,但从其实践来看,它不仅没有、也不可能解决涉及战争与和平的重大问题,对涉及东西方关系的案件和第三世界反殖民的案件也没有起到积极的作用。

而且在其成立的初期,国际法院的构成、国际法律的适用、以及其判决都体现了“欧洲中心论”。

国际法院对“英伊石油公司案”、“通行权案”尤其是“西南非洲案”的判决,明显维护西方国家的利益,甚至违反了国际正义。

因此在70年代后,国际社会结构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发展中国家形成了联合国的多数,国际法院才有可能正确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近来,强权政治重新抬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国际社会也越来越重视法律的方法,“联合国国际法十年”要求各国更多地利用常设仲裁法院和国际法院,本身常设仲裁法院和国际法院也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如1993年常设仲裁法院在荷兰海牙和平宫如开了法院历史上第一次全体仲裁员大会讨论常设仲裁法院的未来;1994年联大一致同意接受常设仲裁法院为观察员;从1989年开始,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的法律顾问就加强国际法院的作用进行磋商。

可以相信中,常设仲裁法院和国际法院都将更加充满活力地参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工作,并发挥重要的积极作用。

[!--empirenews.page--] (三)国际组织对法律方法作了加强和发展以联合国为中心的国际组织网对以法律方法解决国际争端做了发展和改进:国际组织为常设国际司法机关提供了赖以存在的组织基础和制约因素,使国际司法机关的职权范围、管辖范围与国际组织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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