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第十三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精]
国际法讲义10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第一节概述一、国际争端:1、两个主体之间关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论点的分歧,法律上的见解或利益的矛盾对立。
2、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之间)政治利益或法律权利的冲突而产生的争端。
主体主要还是主权国家二、分类:1、法律性质的争端:可裁判的争端《联合国宪章》第36条:凡具有法律性质之争端,在原则上,理应由当事国依提交国际法院规约之规定提交国际法院。
2、政治性质的争端:不可裁判的争端3、事实性质的争端4、混合型争端三、国际争端解决的原则1、和平解决争端原则2、自由选择解决争端原则3、自力(助)救济原则4、国际协助原则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的确立1、1899年,俄国沙皇提议召开第一次海牙和平会议——1899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
避免诉诸武力。
——成立常设仲裁法院2、1907年美国总统推动召开第二次海牙和平会议——1907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
《限制使用武力索取债务公约》3、一战后,《国际联盟盟约》、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第2条:缔约各方同意,它们之间可能发生的一切争端或冲突,不论其性质或起因如何,只能用和平方法加以处理或解决。
4、二战后,1945年《联合国宪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确立五、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第二节强制性方法一、反报(retortion):指一国以相同或类似的行为对另一国采取的不礼貌、不友好或不公平的行为作出的反应。
二、报复(reprisal)指一国针对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而采取的相应措施,以迫使对方停止其不法行为或为其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赔偿。
二者对比:对称性行为,第三国无权干涉对抗性行为一旦停止,反报、报复即停止。
引起反报的行为及反报行为都不是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引起报复和报复行为都是国际不法行为三、平时封锁(pacific blokade)指国家在和平时期以武力封锁他国港口或海岸,以迫使他国接受其所提出的要求或者停止某种行为。
四、干涉(intervention)争端当事国以外的国家对争端的干预,目的是迫使当事国按照干涉国提出的方式解决争端。
第十三章 国际法 自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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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籍的取得和丧失 国籍的取得: 1)因出生而取得(原始国籍); 2)因入籍(也称归化)而取得(继有国籍)。 原始国籍的三种不同标准: 1\依血统 2\依出生地,称为出生地主义 3\兼采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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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责任的4种形式: 1\限制主权。 2\赔偿。 3\道歉。 4\对国际罪行的直接责任人进行国际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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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法上的个人
第五节 海洋法
一、海洋法的概念p491 海洋法 ――是有关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和各国在各 种海域从事航行、资源开发和利用、海洋 科研等活动,以及海洋环境保护的原则、 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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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法的渊源 公认的国际法渊源是条约和习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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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法的主体 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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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 国际法与国内法是法律的两个不同体系,但它们之间 又有着密切的联系,二者互相渗透和互相补充,而不 应该有谁属谁优先的问题,也不能说彼此是对立的。 国内法的制定者是国家,而国际法也是国家参与制定 。在原则上,国家在制定国内法时应考虑到国际法的 要求,在参与制定国际法时也要考虑到国内法的立场 。对一国有效的国际法规范,应由该国善意履行。所 以国际法要求各国的国内法应遵守和执行国际法的规 定,即使发生冲突刀应适用国际法的规定,但不干预 国内法。如果国内法不执行国际法的规定,结果侵犯 了他国或国际社会的利益,该国应负国际责任。
国际法13(和平解决争端)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是指国家之间在交往和合作过程中,一旦 发生争执或纠纷,当事国应当而且必须 以和平的方法来解决,禁止任何使用武 力或武力威胁的方法。
1899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
1907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
1919年《国际联盟盟约》的规定赋予和平 解决争端以一定的义务性。
1928年8月27日的《废弃战争作为国家政策 工具的一般条约》首次宣布废弃战争作 为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并规定缔约国 只能用和平方法解决它们之间的一切争 端。
国际争端从总体上讲具有不可避免性。
国际法的任务,一方面是要协调国家间的 利益平衡,减少国际争端;另一方面就 是要在国际争端实际产生以后,采取适 当办法予以解决。
解决国际争端的非强制的方法是由当事国 双方自愿选择的和平解决争端的方法: ①政治的方法;②法律的方法。1922年 正式成立的常设国际法院标志着国际争 端的司法解决制度的确立。
无论是斡旋或调停,争端当事国都保留完 全自由,它们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和解:
是将争端提交一个由若干人组成的和解委 员会,委员会的任务是阐明事实,提出 报告,报告中包括解决争端的建议,以 设法使争端当事国各方达成协议。
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
以法律方法解决国际争端,即仲裁和司法 解决的方法,就是利用国际仲裁庭或国 际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做出裁决来解决 国际争端的方法。
我国以政治方法解决国际争端的实践
①用谈判和协商方法解决国籍和边界争端。 1954年《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的交 通和通商的协定》;1955年与印尼《关 于双重国籍问题谈判的公报》;1960年 与缅甸《关于两国边界问题的协定》; 此后通过谈判和协商分别与尼泊尔、巴 基斯坦、蒙古、阿富汗、老挝、哈萨克 斯坦、俄罗斯等邻国全部或部分地解决 了边界问题。
第十三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精)

第二节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
一、 谈判(Negotiation)和协商(Conciliation)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为了彼 此间的有关问题求得解决或获得谅解而进行的直接交涉,包括澄清事实,阐 明观点,消除隔阂和误会,增进相互了解和信任,以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 决办法。谈判和协商是解决国际争端的最基本、最广泛的方式,绝大部分的 国际争端都是以这种方式解决的。它们既适用于解决法律性质的国际争端, 也适用于解决政治性质的国际争端。 谈判和协商虽然具有许多相同的特点,如争端当事国之间直接交换意见,自 始至终地参加谈判和协商的整个过程;在谈判和协商的过程中,争端当事国 在原则上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都有权提出、接受、拒绝或修正任何解决争 端的建议。而且,谈判与协商具有密切联系的一面,协商是谈判的基础,谈 判的过程中也可以不断协商,二者不可能截然分离。但是,谈判和协商现已 成为两种独立的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二者的区分是明显的: (1)谈判一般是在争端发生后开始;而协商可以在争端发生后,也可以在争 端发生前就潜在问题进行信息交流和意见沟通。 (2)谈判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但实力因素的介入往往是主导性的;而协商过 程中,实力因素介入的程度较小,友好互谅的精神体现较明显。 (3)谈判往往排除无关第三方的参与;而协商并不排斥第三方的介入,且第 三方可能与争端有某种程度上的利害关系。 (4)对谈判结果的遵守是出于法律上的承诺,道义上的约束力成分相对较 少;而对协商结果的遵守更多是出于道义上的约束力和自愿成分。
第二节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
斡旋和调停的运用,应注意以下几点: (1)斡旋和调停都只具有自愿性质,可以由争端当事国请求 第三者并经其同意进行斡旋或调停,也可以由第三者主动提供 并经争端当事国同意进行斡旋或调停。在国际法上,任何国家 没有强求第三者进行斡旋或调停的权利,任何第三者也不负有 为他国争端进行斡旋或调停的义务。同样,斡旋者和调停者不 能把自己的意见或建议强加于争端各当事国; (2)斡旋者或调停者提出的建议,都只具有劝告性质,没有 法律拘束力,当事国可以拒绝接受,同样,斡旋者或调停者也 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斡旋与调停的范围都是有限的,对争端所涉及的法律与 事实很少做调查研究。就斡旋而言,斡旋者只是通过与争端各 当事国进行的非正式会议与各国取得联系,了解并转达各国的 立场,促使当事国直接谈判;就调停而言,主要是通过调停者 与争端各当事国交换意见,澄清问题,草拟解决争端的建议, 做出临时安排以替代最终的争端解决办法等。 由此可见,斡旋 和调停通常只是作为其他政治解决方法的辅助办法。
国际法教学大纲

国际法教学大纲一、课程名称1、课程中文名称:国际法2、课程英文名称:Public International Law二、学时总学时:36学时三、考核方式考查四、适用专业法律专业/经济管理专业五、课程简介国家的存在和相互交往,产生了国际社会和国际关系。
国际社会的维系和国家之间的正常交往需要有规则,因此产生了国际法。
在《国际法》这门课程中,主要讲解国际法的概念、特征及渊源,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主体与国家责任;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国家领土;海洋法;空气空间法和外层空间法;国际环境法;国际法上的居民;国际人权;国际条约;外交与领事关系;国际组织;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战争与武装冲突等国际法基本理论和实践问题。
本课程旨在让学生系统地掌握国际法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提高运用国际法知识和理论分析和解决国际法实践问题的能力,同时为学习和掌握其他相关国际或涉外法学课程打下基础。
六、本门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作用和任务本课程为法律专业和经济管理专业的基础课。
本课程是学生学习其他国际或涉外法律的前置课程。
通过本课程学习,学生应掌握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基础理论,熟悉国际法的主要实践,了解当前国际法的新发展和出现的热点问题,能够用所学国际法知识和理论分析和解决国际法问题。
七、课程内容和教学要求第一章导论内容:1.国际法的概念(1)国际法的名称(2)国际法的性质(3)国际法的特征2.国际法的渊源(1)国际法渊源的含义(2)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条约和习惯(3)国际法的其他渊源3.国际法的基本原则(1)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4.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1)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2)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3)中国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5.国际法简史(1)国际法的产生及演变(2)现代国际法的发展趋势要求:掌握国际法的概念,抓住国际法的特征,了解国际法的渊源,特别是条约和国际习惯,理解国际法基本原则,知道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本原则的基本内容,掌握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各种理论和实践作法,了解国际法发展简史迹。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前言德意志皇帝、普鲁士国王陛下,奥地利皇帝、波希米亚国王、匈牙利奉圣国王陛下,比利时国王陛下,中国皇帝陛下,丹麦国王陛下,西班牙国王陛下和代表国王的摄政女王陛下,美利坚合众国总统,墨西哥合众国总统,法兰西共和国总统,大不列颠和爱尔兰联合王国女王、印度女皇陛下,希腊国王陛下,意大利国王陛下,日本天皇陛下,卢森堡大公和拿骚公爵殿下,门的内哥罗亲王殿下,荷兰女王陛下,波斯皇帝陛下,葡萄牙和阿尔加维国王陛下,罗马尼亚国王陛下,全俄罗斯皇帝陛下,塞尔维亚国王陛下,暹罗国王陛下,瑞典和挪威国王陛下,瑞士联邦委员会,奥斯曼皇帝陛下和保加利亚亲王殿下,在维持普遍和平的强烈愿望的激励下;决心竭尽全力促进国际争端的友好解决;认识到文明国家集团各成员国的联合一致;愿意扩大法律的适用范围和加强国际正义感;深信在各独立国家之间设立一个各国均能参加的常设仲裁法庭将对达到此目的作出有效的贡献;考虑到仲裁程序的普遍和正常组织的优越性;同意国际和平会议尊敬的发起人的主张,即公平和正式的原则是国家安全和各国人民福利的基础,最好载入一项国际协定中;愿意为此目的而缔结一项公约,各派全权代表如下:(各全权代表名单略。
)上述全权代表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议定条款如下:第一编普遍和平的维持第一条在各国关系中尽可能防止诉诸武力,各缔约国同意竭尽全力以保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第二编斡旋和调停第二条各缔约国同意,遇有严重分歧或争端,如情势允许,在诉诸武力之前应请求一个或几个友好国家进行斡旋或调停。
第三条不论有无此项请求,各缔约国认为,由一个或几个与争端无关的国家在情势许可的情况下,主动向争端当事国家提供斡旋或调停,是有益的和可取的。
与争端无关的国家,即使在敌对过程中,也有权提供斡旋或调停。
争端的任一方绝对不能将此项权利的行使视为不友好的行为。
第四条调停者的作用在于协调对立的要求并平息争端各国之间可能发生的不满情绪。
第五条一俟争端的一方或调停者本身宣布他所建议的和解办法未被接受时,调停者的职能即告终止。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三、斡旋与调停(good offices and mediation )
斡旋与调停的区别:斡旋的第三方只进 行有助于促成争端当事方直接谈判的行 为,斡旋者本身不参与谈判,也不提出 建议;而调停一方不仅是促成谈判,而 且直接参加谈判,提出合理建议。
第三节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 法
一、国际仲裁 (一)国际仲裁的概念和特征
6、临时性:维和行动是非持久性的临时 措施。
三、冷战后维和行动的变化
1、职能扩张、任务庞杂 2、原有原则被突破 (1)中立原则逐渐弱化,内政常遭干涉 (2)自愿原则淡化,走向“强制和平” (3)突破大国不介入原则 3、“人道主义干涉”开始成为维和的理由 4、出现了维和的变异形式——多国部队
4、谈判或协商的持续时间视不同情况而 定
5、如果谈判或协商成功,当事国一般用 发布文件的形式予以宣告。
6、谈判或协商的公开程度取决于争端当 事国的共同决定。
二、调查和和解(investigation and conciliation)
1、调查与和解的含义
2、两者的区别:
调查主要目的是调查争端所涉及的事实, 使当事国能自行解决争端。而和解的主 要目的不仅是调查事实,而且还要提出 解决争端的建议。
第十二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第一节 概说
一、国际争端的产生和概念
国际争端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 家之间、国家与其它国际法主体之 间有关法律或事实上的观点不一致, 以及它们之间政治利益的冲突。
二、国际争端的特点
1、主体主要是国家 2、国家之间不存在一个超国家的权力机
关或裁判者 3、国际争端的起因比较复杂 4、国际争端的解决受到国际关系力量对
国际公法案例综合

国际公法案例综合第一篇:国际公法案例综合国际公法案例分析光华寮案案情:光华寮是座落在日本京都市的五层楼,该寮建于1931年。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京都大学受托于日本政府“大东亚省”将该寮租用作为当时中国留学生的宿舍。
日本投降后,“大东亚省”被撤销,从此由中国留学组织自治委员会对该寮实行自主管理,并将该寮取名为“光华寮”。
此后,旧中国政府驻日代表团用变卖侵华日军在大陆掠夺的财产所获得的公款将该寮买下,专用于中国留学生宿舍。
1961年台湾当局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在日本登记为中国国家财产。
1967年,台湾当局以“驻日本大使”陈之迈的名义就光华寮问题向京都地方法院起诉,要求中国留日学生王炳寰等8人搬出光华寮。
1972年9月29日中日两国发表联合公告,实现邦交正常化。
1977年9月16日,京都地方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该寮为中华人共和国的国家财产,台湾当局的起诉被驳回。
1977年10月,原告不服上诉大阪高等法院。
1982年4月14日,大阪高等法院撤销原判决,并将此案发回京都地方法院重审。
1986年2月4日,京都地方法院推翻其于1977年9月16日所作出的判决,将光华寮判归台湾所有。
中国留学生王炳寰等人不服此判决,遂向大阪高等法院提出上诉,1987年2月26日,该法院维持京都地方法院的再审判决。
同年5月30日,王炳寰等人委托其辩护律师团通过大阪高等法院向日本最高法院提交了上诉书,要求该法院将大阪高等法院作出的错误判决撤销,重新作出公正的判决。
问题(1)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后,日本的法院是否可以受理台湾当局代表中国的诉讼?为什么?(2)日本京都地方法院1977年的最初判决是否符合国际法?为什么?(3)1982年及其后日本各级法院对光华寮案的的判决或裁定是符合国际法的吗?为什么?答1、台湾当局不具有独立的国际地位。
台湾不能代表中国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
因为根据政府继承的法律效果,原国民党政府的国际主体地位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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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讲座材料 论国际法院判决在美国的执行 ——以涉及《领事关系公约》的 判决为重点:陈卫东 管斌斌
第四节 联合国组织的争端解
决方法
一、大会
和平解决争端 (第六章)
二、安理会
维持和平与制止侵略:
集体安全体制(collective
security)
建设和平委员会
维持和平行动(peace-
二、司法解决 Court of Justice)
❒ 自愿性 国际法院(ICJ)
海牙和平宫
组织:15名法官;专案法官
管辖权
特种案件分庭
全庭
审案组织形式 分庭 特别分庭
适用法律:国际法 简易程序分庭
起诉
诉讼程序 书面程序;口述程序
附带程序:初步反对意见;临时措施
判决:约束力;解释或复核
性质、地位与未来
b 国际法之任何问题; c 任何事实之存在,如经确定即属违反国际义务 者;
d 因违反国际义务而应予赔偿之性质及其范围。
UN机构和专门机构
咨询管辖权
建议性
缔约国间关于本公约的解释、适用 或实施的争端,包括关于某一国家 对于灭绝种族罪或第三条所列任何 其他行为的责任的争端,经争端一 方的请求,应提交国际法院。
keeping operation)
三、秘书长
促请和平解决争端
调查
注意并处理提交给它的争端
建议适当程序或调整方法(第36条)
安全理事会按照本条作成建议时,同时理应注 意凡具有法律性质之争端,在原则上,理应由 当事国依国际法院规约之规定提交国际法院。
—— Art.36, UN Charter
专题讲座材料 从“洛克比”案看国际法院同 安理会的关系:高健军
历任中国籍国际法院法官
姓名
任职
任 期 庭址
徐谟 顾维钧
史久镛 薛捍勤
法官
副院长
法官
副院长 院 长
法官
1946~ 1956
1957~ 1967
1985 ~ 1994 1994 ~ 2010
2010
海牙 海牙 海牙 海牙
海牙
对人管辖:国家
诉讼管辖权
自愿管辖
对事管辖 协议管辖
a 条约之解释; 任择性强制管辖
第十三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第一节 概述
一、国际争端的性质
法律争端:可裁判
二、国际争端的类型 政治争端:不可裁判
事实争端 和平方法
三、国际争端解决方法
非和平方法
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战争和使用武力:自卫;UN行动
反报(retortion):不礼貌或不友好行为
报复(reprisal)
国际不法行为 单方面行为 组织授权:WTO
——第9条,防止及惩治灭种罪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 化组织 世界卫生组织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国际金融公司 国际开发协会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国际电信联盟 世界气象组织 国际海事组织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国际农业发展基金 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 国际原子能机构
甲、乙两国为陆地邻国。由于边界资源的开采问题,两 国产生了激烈的武装冲突,战火有进一步蔓延的趋势。 甲、乙均为联合国成员国。针对此事态,如果拟通过联 合国安理会采取相关措施以实现停火和稳定局势,那么, 根据《联合国宪章》有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只有甲、乙两国中的任一国把该事项提交安理 会后,安理会才有权对该事项进行审议
A.国际法中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要求乙国政 府在解决"亚金索国"问题时必须采取非武力的方式
B.国际法中的民族自决原则为"亚金索国"的建立 提供了充分的法律根据
C.上述18世纪对该地区的割让行为在国际法上是 有效的,该地区的领土主权目前应属于乙国
D.甲国的承认,使得"亚金索国"满足了国际法上 构成国家的各项要件
B.在对采取措施的决议草案进行表决时,若获得 全体理事国中1/2多数的同意,其中包括常任理事国的 一致同意,该决议即被通过
C.在对采取措施的决议草案进行表决时,安理会 常任理事国中任何一国投弃权票,不妨碍该决议的通过
D.只有得到甲、乙两国的分别同意,安理会通过 的上述决议才能对其产生拘束力
军事观察团:1948年巴勒斯坦停战
监督组织
维持和平部队:1956年UN紧急部队
法律依据:宪章第40条
为防止情势之恶化,安全理事会在依第三十九 条规定作成建议或决定办法以前,得促请关系当事 国遵行安全理事会所认为必要或合宜之临时办法, 此项临时办法并不妨碍关系当事国之权利、要求、 或立场。安全理事会对于不遵行此项临时办法之情 形,应予适当注意。
特别协定通知
Malaysia/Singapore
请求书:application
Romania v. Ukraine
甲乙两国协议将其海洋划界争端提交联合国国际 法院。国际法院就此案作出判决后,甲国拒不履 行依该判决所承担的义务。根据《国际法院规 约》,下列做法哪一项是正确的? A.乙国可以申请国际法院指令甲国的国内法院 强制执行该判决 B.乙国可以申请由国际法院执行庭对该判决强 制执行 C.乙国可以向联合国安理会提出申诉,请求由 安理会作出建议或采取行动,执行该判决 D.乙国可以向联合国大会法律委员会提出申诉,
政治方法
法律方法
谈判、调查、和解、公断、司法判决、 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之利用,或各该国 自行选择之其它和平方法
组织方法
—— Art.33, UN Charter
第三节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的法律方法
法律根据:协定或条款
一、国际仲裁 仲裁庭 常设仲裁法院
❒ 自愿性 适用院(permanent
A.乙国的上述做法违背其承担的国际法上的义务 B.甲国的上述关税措施违背其承担的国际法上的义务 C.甲国采取的措施属于国际法上的反报措施 D.甲国采取的措施属于国际法上的报复措施
亚金索地区是位于甲乙两国之间的一条山谷。18世纪 甲国公主出嫁乙国王子时,该山谷由甲国通过条约自 愿割让给乙国。乙国将其纳入本国版图 一直统治至今。 2001年,乙国发生内乱,反政府武装控制该山谷并宣 布脱离乙国建立"亚金索国"。该主张遭到乙国政府的强 烈反对,但得到甲国政府的支持和 承认。根据国际法 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平时封锁(pacific blockade):UN行动
干涉
甲国是一个香蕉生产大国,其蕉农长期将 产品出口乙国。现乙国颁布法令,禁止甲 国的香蕉进口。甲国在要求乙国撤销该禁 令未果后,宣布对乙国出口到甲国的化工 产品加征300%的进口关税。甲乙两国间 没有涉及香蕉、化工产品贸易或一般贸易 规则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对此,下列判断 哪个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