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办法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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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和医疗从业人员开具、使用和管理处方的行为。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中所述的以下术语具有如下含义:1. 处方:指医师、中药师、牙医和医疗机构实施诊断或治疗,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具的药物治疗、配补等相关要求的书面指导。

2. 开方人员:指合法获得执业资格的医师、中药师、牙医和其他合格的医疗从业人员。

3. 用药安全:指患者在合理用药的基础上,使用药物期间无药物不良反应和合理用药。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四条开方注意事项:开方人员在开具处方时应当遵守以下要求:1. 开具处方应当依据患者的病情、身体状况、用药史等进行综合评估,确保处方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2. 开具处方应当根据患者的年龄、性别、体重等个体差异进行调整,避免使用过量或过少的药物。

3. 开具处方应当选择适当的药物种类和规格,确保药效和药理作用的符合。

第五条处方书写规范:开方人员在书写处方时应当遵守以下规范:1. 处方必须由开方人员亲自书写,禁止代写或转让他人代写。

2. 处方应当使用工整、清晰、无涂改的书写方式进行记录,确保处方内容明确无误。

3. 处方应当标明药物名称、剂量、用法、用量等必要信息,并注明规定禁忌或注意事项。

第三章处方管理的流程与控制第六条处方开具流程:开方人员在开具处方时应当遵守以下流程:1. 患者就诊和诊断:通过患者的主诉、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等方式进行初步诊断。

2. 处方开具和审核:开方人员根据诊断结果,合理选择药物、剂量和用法,将处方书面记录,并交由药师审核。

3. 处方填药和发药:药师按照处方要求,选择合适的药物进行配置,然后发放给患者或其代理人。

第七条处方审核要求:药师在审核处方时应当遵守以下要求:1. 对处方进行全面、准确的审核,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2. 对处方中存在的不合理用药、重复用药等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并与开方人员进行沟通和协商。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

第三条处方是医师根据患者的病情,按照诊疗规范和药品使用原则,为患者开具的用药指导单据,具有法律效力。

(一)处方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医师亲自开具,不得委托他人代开;(二)处方应当使用规范的处方单据,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填写,不得涂改或使用涂改液;(三)处方应当明确写明患者的基本信息、诊断、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给药途径、用药频次、疗程等内容,并加盖医师签名章和医疗机构公章;(四)处方应当遵循合理用药的原则,不得超过必要的数量和疗程,不得滥用或滥开抗菌药物、精神药物、麻醉药物、毒性药物、放射性药物等特殊药品;(五)处方应当在开具后24小时内交由患者或其代理人领取,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使用,过期作废。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明确处方管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加强对处方的审核、监督和评价,及时发现和纠正处方不规范的情况。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留存制度,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保存处方单据,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师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医师的处方水平和责任意识。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患者的宣传和教育,提高患者的用药知识和合理用药意识。

第十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章处方分类与管理第十一条处方按照药品种类分为普通处方和特殊处方。

普通处方是指开具非处方药品和部分处方药品的处方,一般由医师开具,由药师审核并在药房或药店调剂发药。

特殊处方是指开具抗菌药物、精神药物、麻醉药物、毒性药物、放射性药物等特殊药品的处方,一般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医师开具,由专业药师审核并在指定的药房或药店调剂发药。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处方管理,保障药品合理使用,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品经营企业的药品处方管理。

第三条药品处方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执业医师应在其执业范围内使用药品处方。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药品处方,是指将执业医师对病人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方式表达,并作为合法药品供应、购买等活动的依据的医疗文件。

第二章药品处方的开具和使用第五条药品处方的开具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明确标明医疗机构、执业医师的名称和资格证书号码;(二)明确标明病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基本信息;(三)明确标明药品的名称、规格、剂量、数量、用法、用量、使用期限等信息;(四)明确标明药品的用途;(五)明确标明药品处方的开具时间;(六)经执业医师签名、盖章并注明签名、盖章时间。

第六条药品处方应当采用打印或者书写方式制作,使用纸张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注明药品处方的使用期限。

第七条药品处方应当真实,执业医师应当根据病人病情、诊断结果、药品作用及不良反应等因素开具合理用药的药品处方。

第八条药品处方不得通过、网络等方式开具。

第九条执业医师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对涉及伦理道德、机密信息的药品处方进行相应处理和保密。

第三章药品处方的审核和存储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对药品处方进行综合审核,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药品处方,应当及时予以补充或者纠正,不得出具或者使用。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配合综合审核机制,确保药品配合科学合理。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妥善存放药品处方,在使用期限内保持完整、清晰,确保合法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药品处方存储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方式,保护用户隐私,并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按照药品分类、治疗类型、使用频度等因素分类存储。

第四章药品处方的执行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与药品处方不符、不符合标准的药品进行销售、供应、购买或者使用。

处方管理办法(2022)

处方管理办法(2022)

处方管理办法(202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为加强对药品销售和使用的管理,规范处方管理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处方是医疗机构或者执业医师为患者开具用于购买药品的文书。

处方应当真实、准确、合理,依据以下规定执行。

第三条药品购买者应当凭处方购买药品。

第四条医疗机构或者执业医师开具处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合理用药,指导患者正确使用药品;(二)根据病情开具药品种类、规格、用量、用法、用药期限等内容,确保处方真实、准确、合理;(三)注明医疗机构名称、医师姓名、执业证号、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诊断名称等内容。

第五条处方中使用的药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其适应症、用药须知、禁忌症、注意事项、不良反应等内容应当在药品说明书或者标签上明示。

第二章处方的开具和核查第六条医疗机构或者执业医师应当依据临床需要开具处方,并对处方负责。

第七条出具处方的医疗机构或者执业医师应当将处方内容及信息记录在患者病历中。

第八条医疗机构或者执业医师开具处方时,应当查验患者的有效件并将件号码填写在处方上。

第九条药品销售人员应当查验处方上的相关信息,包括医疗机构名称、医师姓名、执业证号、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诊断名称等内容,认真核对处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避免虚假、无效处方、超范围、越权开药。

第十条医疗机构或者执业医师应当对出具的处方进行复核,确保其真实、准确、合理。

第三章处方管理的监督第十一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的处方管理监督工作,特别要重点监督网络销售、邮购、电话订购等非面对面销售药品情况。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开具处方,并妥善保管处方。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对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开具处方及其核查、复核、保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药品销售企业应当遵循“先验后售”规定,加强对处方的审核,对虚假处方、无效处方、超范围、越权开药行为要予以制止和打击。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药品处方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管理药品处方的活动。

第三条药品处方是指医师、医师助理和其他合法执业医务人员,根据患者的病情和治疗需要,准确、专业地书写和开具患者用药的指南、剂量和数量的医疗文件,用于治疗、预防或者诊断疾病。

第四条药品处方管理的目标是确保患者的用药安全,促进医疗卫生机构合理用药,规范处方行为,提升医疗质量。

第五条药品处方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惠民、利民的原则。

第二章药品处方的书写要求第六条药品处方书写应当清晰、准确、规范,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第七条处方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 患者的姓名、性别和年龄;2. 医师的姓名、职称和执业医师证号;3. 处方开具日期;4. 处方的药品名称、剂型、规格、用量和使用方法;5. 如有需要,应当注明药品的疗程;6. 医师签名、医师印章。

第八条经批准临床使用的新药、试验药,应当按照像关规定开具处方。

第九条患者药品处方予以开具后,医生应当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处方剂量和疗程,确保治疗效果和用药安全。

第三章药品处方开具与储存第十条开具处方应当由医师、医师助理或者其他合法执业医务人员进行,不得委托非法从业人员代为开具处方。

第十一条储存处方应当符合药品管理相关规定,保证处方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处方审核与核对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质量控制部门或者相应机构,负责处方的审核与核对工作。

第十三条处方审核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处理人员应当对处方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2. 对处方的用药参量进行审核,如发现剂量过大、过小或者不合理的情况,应当及时与医师沟通核实或者调整;3. 对处方是否存在过度开具、重复开具等问题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处方核对应当由两名具备相应资质的医务人员进行,核对内容包括:1. 患者姓名、性别和年龄;2. 药品名称、剂型、规格、用量和使用方法;3. 药品配方的准确性。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处方的开具、使用和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保障药品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所有医疗机构、药品销售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我国境内开具、核查、执行医疗用药处方。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主要术语和定义:(一)医疗机构:指依法设置的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二)诊疗行为:指医务人员实施诊断、治疗等医疗行为。

(三)处方:指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开具的取得药品处方药的文书。

(四)处方信息:指处方中的药品名称、数量、剂量、用法、用量、用药部位、用药期等相关信息。

(五)处方副本:指药房在药品发放后保存的复印件,部份医院用于药品统计。

第二章处方管理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明确医务人员开具和核实处方的规范要求和标准。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业药学人员,参预处方审核和药品配送工作。

第六条我国所有药品均应经过医疗机构处方使用。

未经医疗机构处方使用的药品,药品销售企业不能销售给非医疗机构的个人或者单位。

第七条执业医师在进行诊疗行为时,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及药品特性合理开具处方,并明确告知患者药品的使用方法与注意事项。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处方审核制度,对医师开具的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内容规范、合理、安全。

第九条执业医师和药师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要求及时办理处方交易,防止发生药品交易失误或者违规行为。

第三章处方的开具和填写第十条执业医师开具处方时,应当按照药品的安全、有效、合理用药原则,果断决策,精准开药。

第十一条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应当符合《药物处方管理办法》规定的开簿、签名、注明药品名称、数量、剂量、用法、用量等要求。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在使用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开具处方时,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保障处方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执业医师开具处方时,应当遵循医学伦理,不得随意开药、过度开药或者虚假开药,保障患者权益。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 号《处方管理办法》已于 2006 年 11 月 27 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7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部长高强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四日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五条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1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

第三条处方是医师根据患者的诊断结果,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为患者开具的用药指导单据,是医师对患者用药的责任书。

(一)处方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医师亲自开具,不得委托他人代开;(二)处方应当使用规定的格式和纸张,不得使用涂改液、修正带等修改工具,如有错误应当按照规定作废并重新开具;(三)处方应当使用规范的药品名称、剂型、规格、用量、用法、频次、总量等,不得使用缩写、符号、代号等;(四)处方应当注明开具日期、医疗机构名称、科室名称、医师姓名、职称、签名或印章、联系电话等;(五)处方应当注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体重(儿童)、过敏史等;(六)处方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和药物的特点,合理选择药品种类、数量和组合,避免重复用药、过量用药、不必要的联合用药等;(七)处方应当根据药品的性质和风险,明确标注禁忌、注意事项、不良反应等,并向患者或其监护人进行必要的用药指导和告知;(八)处方应当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使用,过期作废。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明确处方管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制定处方审核、执行、保存等操作流程和标准,加强对处方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信息化系统,实现处方的电子化、网络化、智能化,提高处方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第二章处方分类与管理第七条根据药品的性质和风险,处方分为普通处方和精神药品处方两类。

第八条普通处方是指开具非精神药品的处方。

普通处方按照开具数量分为单张处方和多张处方两种。

单张处方是指一次开具一种或多种药品的处方。

多张处方是指一次开具多种药品但分别使用不同纸张的处方。

第九条精神药品处方是指开具精神药品或含有精神药品成分的复方制剂的处方。

精神药品处方应当使用专用的精神药品处方纸,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填写,不得与其他药品混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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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处方完毕后的空白处应划 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0)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 专用签章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 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
7.药品的名称、剂量、数量
(1)药名以《中国药典》、 《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或经 国家批准的专利药品名为准;
如无收载,可采用通用名 或商品名,药名简写或缩写必 须为国内通用写法;中成药与 医院制剂品名的书写应当与正 式批准的名称一致。
(2)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 拉伯数字;
(3)剂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
8.对医师的要求 应当遵循安全、有效、
经济的原则,并注意保护患 者的隐私权。
(1)处方权的取得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
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开 具的处方须经所在执业地点执 业医师签字或加盖专用签章后 方有效。
3.处方的格式
包括机构名称,
医以处师R方p签或编名R号标和,示费/或
前记 正文
数(缩品加药审核药别病性门历临量写名拉盖、室品核对学别诊号床、)称丁专患和金、、专、或,诊用,、文用者床额调发业年住科断法分规Re姓位签龄院别、用以配药技列格ci名号章、病或开量药、p及、的术、、e,。
后记
人具员日签期等名。。
(3)资格要求 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资格
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调 配工作。非药学专业技术人 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调配 工作。
具有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 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 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 及安全用药指导。
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确因工作需要,经培训考核 合格后,也可以承担相应的 药品调剂工作。
一、目的和意义
?加强处方开具、调剂、使 用、保存的规范化管理, 提高处方的开具质量和调 剂质量。
?减少不合理用药和差错事 故的发生,充分发挥医师、 药师在促进不合理用药方面 的专业作用。
二、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 适用于开具、审核、
调剂、保管处方的相应机 构和人员。
2.处方定义
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 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 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 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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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处方的有效期 处方开具当日有效。
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 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 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限最 长不得超过3天。
5.处方的颜色
麻醉药品:淡红色 急诊处方:淡黄色 儿科处方:淡绿色 普通处方:白 色
6.处方书写规则 (1)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
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只限一名患者
①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 物,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 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②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③剂量、用法; ④剂型与给药途径;
⑤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⑥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 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6)处方审核发现用药安全 问题的处理
应告知处方医师,请其 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发现药 品滥用和用药失误,应拒绝 调剂,并及时告知处方医师, 但不得擅自更改或者配发代 用药品。
对于发生严重药品滥用和 用药失误的处方,药学专业技 术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告。
(7)调剂处方时的“四查十对”
查处方 ——对科别、姓名、 年龄;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 品。中药饮片处方书写可按君、 臣、佐、使顺序排列。
(7)处方用量。 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
的常用剂量使用。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
?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
?某些慢性病、老年病处方用量可 适当延长;
?麻、精、毒、放药品处方按国家 相关规定。
(8)为便于药学专业技术人 员审核处方,医师开具处方 时,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注明 临床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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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式样应在本机构药学部门或 药品零售企业留样备查。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停止在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 零售企业执业时,其处方调剂 权即被取消。
(4)对处方进行检查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 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 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 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5)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对 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 包括下列内容:
包括医疗、预防、保健机 构和药品零售企业的、具有相 应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和资质的人员。
(2)对人员的总体要求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按 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 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 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包装; 向患者交付处方药品时,应当 对患者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须凭医 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 师处方不得调剂。
《处方管理办法》
石超明
武汉大学公共事业管理系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概况
?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制定
?2004年8月10日卫医发
[2004]269
号文件
?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二十八条
典型 案例
患者丁某因鼻炎到医院就 诊,医生为其开出了5盒鼻炎 舒片。按照药品包装上规定15 片/天的用药量,这5盒250片 药品够他连续使用半个多月。 而医生并没有对这种处方行为 做任何说明。
典型 案例
在一家三级甲等医院,记者 称牙疼要求医生开10盒环丙沙星 的处方,医生无条件“满足”了 记者要求,并又开出了灭滴灵、 三抗素等药品,价值120多元。 这两张处方上均无任何诊断及说 明。
Hale Waihona Puke 典型 案例住院处方中却出现一些常用 药品的简写,一位住院患者家属 对自己处方上标注为“0.9%N.S” 的药品产生疑问,经询问医生后 才知道是生理盐水。
(2)处方权的取消 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
被责令离岗培训期间或被注 销、吊销执业证书后,其处 方权即被取消。
(3)开具处方的依据
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 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 说明书中的规定开具处方。
麻、精、毒、放药品遵循 特别规定。
9.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要求 (1)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范围
的用药; (3)字迹清晰,不得涂改;
(4)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 或英文名称书写。
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 或用代号,不得使用“遵医 嘱”、“自用”等含糊用语;
(5)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 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 婴幼儿要注明体重。
(6)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 要分别开具处方。西药、中成 药处方,每种药品须另起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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