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最新处方管理办法
2020年最新处方管理办法

2020年最新处方管理办法2020年最新处方管理办法1、引言旨在详细介绍2020年最新的处方管理办法,以便有关部门或个人准确执行和管理处方事务。
涉及到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处方管理的基本原则、责任分工、处方填写要求、处方审核程序、处方使用控制等。
2、处方管理的基本原则2.1医疗机构的法定责任2.2药品合理使用的原则2.3处方审核的程序与要求2.4处方有效性的要求及监督3、责任分工3.1卫生主管部门的职责3.2医疗机构的职责3.3医务人员的职责3.4患者的权利与义务4、处方填写要求4.1处方基本要素4.2处方书写规范4.3处方的格式样式4.4特殊类型处方的填写要求5、处方审核程序5.1处方审核的目的和意义5.2处方审核的环节和程序5.3处方审核的标准和要求6、处方使用控制6.1处方获取与领用6.2处方使用的管理措施6.3处方使用的监督与检查7、所涉及附件附件1: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流程图附件2:常见药品处方书写示例8、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8.1处方:指医疗机构授权合法医务人员用于开具和使用药品的书面文件。
8.2药品合理使用:在确保药物疗效的前提下,合理选择和使用药品、避免不必要的药物应用或滥用。
8.3处方审核:对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进行审核,确保药品使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9、实际执行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9.1信息化建设进程缓慢: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在合适的时间推动信息化建设。
9.2医务人员处方知识不足:加强处方教育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处方知识水平。
9.3处方审核不规范:建立规范的处方审核制度,加强审核人员的培训。
附注:仅供参考,具体操作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如有任何疑问,请咨询专业人士。
*以上为范本,实际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2024年最新处方管理办法-(两篇)

2024年最新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处方管理,规范处方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和药品使用单位(以下统称“处方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处方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处方权与处方管理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明确处方权、处方审核、处方调剂、处方保管、处方监督等方面的职责和程序。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处方权,处方权应当由具备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务人员行使。
医疗机构应当将处方权名单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处方应当由处方权人按照医疗规范和患者病情开具,确保用药安全、有效、经济。
处方权人应当遵循合理用药原则,不得滥用处方权。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审核制度,对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
处方审核人员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
第八条药品经营企业和药品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处方调剂制度,按照处方调剂药品,确保药品质量和用药安全。
第九条处方单位应当建立处方保管制度,对处方进行妥善保管,防止处方丢失、损坏或者被篡改。
第十条处方单位应当建立处方监督制度,对处方行为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第三章处方开具与使用第十一条处方权人开具处方时,应当认真询问患者病史、过敏史、用药史等情况,根据患者病情开具处方,并注明诊断结果。
第十二条处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基本信息;(二)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等;(三)开具日期、有效期限;(四)处方权人签名或者盖章;(五)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处方权人开具处方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根据患者病情、年龄、性别、体重等情况,合理选择药品;(二)优先选择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三)优先选择国产药品;(四)避免开具重复、无效或者不必要的药品;(五)避免开具有毒、有害或者易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2020年处方管理办法(新)

2020年处方管理办法(新)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五条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以下规则: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2020年最新处方管理办法

2020年最新处方管理办法2020年最新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保障处方药品的安全有效使用,规范处方药品的管理和使用,根据《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处方药品管理第一节处方药品的种类和范围处方药品包括中药和西药。
中药处方应该依据临床诊断确定使用的中草药方剂;西药处方应该根据临床诊断,择优选用适宜的药品以及剂量,遵循合理用药原则。
第二节处方药品的开具医师开出处方药品时,应该符合以下规定:1. 应该依据病人的实际需要和用药情况开具,不应该开出无必要药品;2. 应该在处方纸上写明以下内容:病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医生姓名、用药名称、用药数量、用药剂量、用药频次、疗程及医师签名等;3. 应该根据病人的用药情况,为住院病人开具单独的医嘱,不得在一个处方纸上同时开立门诊和住院医嘱。
第三节处方药品的核对药剂师在进行处方药品配药时,应该根据处方纸上所记载的信息,核对用药名称、用药数量、用药剂量、用药频次、以及疗程等信息是否符合规定。
对异常情况应该及时沟通医生核实,不得自行调整开药方案。
第四节处方药品的发放和管理药剂师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发放处方药品。
药房应该实行以下管理制度:1. 应该按照规定分类存放药品,并定期检查药品质量和有效期;2. 应该注意规范发药流程,严格落实验收、审方、发药等制度。
第三章处方药品的监管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企业应该按照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确保处方药品的使用,监管等环节符合规定。
另外,监管部门应该强化药品的监测和追溯体系,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药品行为。
第四章处方药品的处罚对于以下违法违规行为,应该依法予以处罚:1. 非法生产、流通处方药品;2. 无资质从事处方药品生产、流通行为;3. 将药品使用于非法用途。
附件:1、处方药品管理制度2、处方纸样品3、处方药品管理监督检查规范法律名词及注释:1、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1年8月19日修订的法律,规范药品的生产、流通、使用等行为。
2020年度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

2020年度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2020年度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师、药师开具处方,保证处方的合理使用,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促进医疗质量的提高,根据《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活动的医师、药师开具和使用处方的行为。
第三条处方是医师、药师为患者确定特定药品和用药方法的书面指导,包括西药处方、中成药处方、中药处方和特殊用药处方。
第四条处方应当依据临床需要开具,按照药品的适应症、禁忌证、用药剂量、用药时间、用药方法等药学原则进行合理规范使用。
第五条处方应当符合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标准,并遵循国家制定的诊断和治疗指南、临床路径和规范化诊疗方案等规定。
第六条医师、药师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开具处方,谨慎选择药品,确保用药安全有效。
第七条处方应当记录在医疗机构内容管理系统内,并保存至少5年。
第二章处方书写第八条医师、药师应当书写工整、清晰,不得使用字迹模糊、遮盖或涂改处方。
第九条处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医师、药师姓名、执业证书编号、就诊科室名称、联系方式;(二)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号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三)用药日期;(四)药品及其剂量、数量;(五)用药途径及用法;(六)医师、药师签名或电子签名。
第十条医师、药师应当按照性质、用途、剂量、用法不同,分别用不同符号或语句来书写不同的药品。
第十一条处方中所用符号、药品名称、剂量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不得使用非法药品、冒充药品、伪劣药品等。
第三章特殊用药处方第十二条特殊用药处方是指下列情况下的处方:(一)药品使用需持续性抽血毒浓度监测或者血液参数、生化参数监测的处方;(二)药品使用具有一定安全风险,或需纳入药物危害监测计划的处方;(三)药品使用需纳入精神药品处方管理的处方;(四)其他需要规范管理的处方。
第十三条医师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基础状况、体检指标、用药史、过敏史、药物相互作用等因素合理选择特殊用药,制订适当的治疗方案。
2020年处方管理办法(新)

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五条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2020年最新处方管理办法

2020年最新处方管理办法2020年最新处方管理办法一、前言处方管理是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的重要保证。
为了推动处方管理规范化和科学化,加强药品的使用管理,保障用药安全,本文档制定了2020年最新处方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使用药品的患者等。
三、处方的定义和意义1. 处方是医生为患者开出的药物使用指导单,是医生对患者诊断和治疗建议的重要依据。
2. 处方在保障用药安全、实现合理用药、促进药品合理使用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四、处方的书写要求1. 处方必须使用书写工具标明医生姓名、职称、医疗机构名称和地址、印章等信息,并写明处方日期。
2. 处方应当明确标注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症诊断、药物名称、剂量、服用方法等重要信息。
3. 医生开出的处方应当具有明确的医学指导意义,不能存在“橄榄绿”处方等违法情况。
五、处方内容和数量的限制1. 处方中药品种不宜超过5种;西药品种不宜超过3种,需要经过特殊申请方可超过3种。
2. 处方中每种药品的数量以患者单次、日次、疗程需求为限,不得超过规定的用药量。
六、处方审核和管理1. 处方审核人员要求具有相应资格证书,审核时应当认真查验处方的真实性、合理性和规范性。
2. 医生开出的处方需由医生本人签名或盖章,审核通过后方可执行。
七、处方药品的发放1. 发放药品时应当核对处方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和领导。
2. 发放药品时应当对药品进行检查,确保药品的质量。
发现问题药品应当及时报告并退回。
八、处方管理的后续跟踪和评估1. 医务人员应当及时了解患者用药情况,定期检查治疗反应和不良反应,制定个体化用药方案。
2.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管理的后续跟踪和评估机制,不断完善和提高处方管理水平。
九、简要注释如下:1. 药物使用指导单:指医生开具的包括药品名称、规格、剂量、使用方法等在内的用药建议单。
2. 用药安全:指在医疗机构和药品销售环节规范用药,保障患者利益,预防因用药造成的不良后果。
2020年最新处方管理办法

2020年最新处方管理办法【】:2020年最新处方管理办法【正文】:1、背景介绍:旨在规范处方管理的操作流程,提高处方管理的质量和效率,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本处方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本处方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的处方开具、审核、发药、归档等工作。
3、处方开具:3.1 所有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处方专用章,对处方的真实性、规范性负责。
3.2 处方应当详细记录患者的个人信息、病情描述、用药目的和剂量等内容,并由医生亲自签名审查。
3.3 针对处方中药物的规范使用,医师应当根据患者的具体病情、体质等进行合理配方,并注明药物的用量和用法。
4、处方审核:4.1 医药机构应当设立合理的处方审核机制,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4.2 处方审核应当由有资质的医师进行,对处方的真实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必要时应与开方医师进行沟通交流。
5、处方发药:5.1 严格按照医生开具的处方进行发药,不得随意更改或替代药物。
5.2 发药时应核对患者的身份信息,并详细记录发药情况,确保发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6、处方归档:6.1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处方归档制度,对每一份处方进行归档保存。
6.2 处方归档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确保归档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7、附件:所涉及的附件如下:- 附件一:处方专用章样本- 附件二:处方审核记录表- 附件四:处方归档管理规定8、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 法律名词一:注释一- 法律名词二:注释二- 法律名词三:注释三9、实际执行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以下困难:1)困难一:医生开具处方不规范解决办法:加强医生培训,提高处方开具的规范性。
2)困难二:处方审核流程不顺畅解决办法:优化审核机制,提高审核效率。
3)困难三:处方发药错误率高解决办法:加强发药人员培训,严格发药操作规程。
【结尾】:1、所涉及附件如下:- 附件二:处方审核记录表- 附件三:处方发药记录表- 附件四:处方归档管理规定2、如下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法律名词一:注释一- 法律名词二:注释二- 法律名词三:注释三3、如下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 困难一:医生开具处方不规范,解决办法:加强医生培训,提高处方开具的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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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最新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五条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第七条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第三章处方权的获得第八条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九条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第十条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
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十二条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十三条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第四章处方的开具第十四条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功能、任务,制定药品处方集。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
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
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第十七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第十八条处方开具当日有效。
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第十九条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第二十一条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第二十三条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第二十五条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第二十六条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第二十八条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
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
第五章处方的调剂第二十九条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第三十条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
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
第三十一条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第三十二条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第三十三条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第三十四条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第三十五条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七)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第三十六条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第三十七条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第三十八条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第三十九条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第四十条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内同类药品相关信息告知患者。
第四十二条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处方开具、调剂和保管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填写处方评价表(附件2),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
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第四十六条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其所在医疗机构予以取消:(一)被责令暂停执业;(二)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三)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四)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五)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第四十七条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