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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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标题:《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引言概述:《处方管理办法》是医疗领域的重要法规,旨在规范医生开具处方的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介绍《处方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一、处方开具规范1.1 医生开具处方应当遵循临床指南和规范用药原则,确保处方合理有效。

1.2 处方应当标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确保用药信息准确。

1.3 处方应当包括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用量等详细信息,避免用药错误。

二、处方审核机制2.1 医院应设立处方审核岗位,对医生开具的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合理有效。

2.2 审核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药学知识和临床经验,能够判断处方的合理性。

2.3 审核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给医生,对不合理处方进行指导和纠正。

三、处方信息管理3.1 医院应建立电子处方管理系统,实现处方信息的电子化存储和管理。

3.2 处方信息应当定期备份,确保处方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3.3 医院应加强对处方信息的保密工作,严格控制处方信息的访问权限。

四、处方调剂和发药4.1 药房应按照处方审核结果进行调剂和发药,避免发生用药错误。

4.2 药师应对患者用药进行指导,确保患者正确使用药品。

4.3 药房应建立药品追溯机制,对药品来源和流向进行追踪和管理。

五、处方管理监督5.1 卫生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医院处方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处方管理办法》的执行。

5.2 患者可以通过投诉渠道反映医院处方管理存在的问题,维护自身权益。

5.3 医院应建立处方管理评估机制,定期对处方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改进。

结语:《处方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对医院处方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有助于提升医疗质量和患者用药安全。

医院应严格按照实施细则要求执行,不断完善处方管理机制,为患者提供更加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本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本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本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国家药品管理局关于加强处方药管理的通知》(食药监药发[2022] 28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合用于我国境内处方药的使用、配送、销售、采购、流通、储存、运输等环节的监管。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处方药,是指按照规定只能由医疗机构开具处方,且药品已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

第四条本细则依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制定,事项受法律法规的限制和保护。

第二章处方管理第五条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目录使用批准范围内的药品,并按照规定开具处方。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开具标准化处方,必须列明以下内容:病人姓名、性别、年龄、病情、病史、检查结果等清晰详细的病情信息及药物名、单次用量、用法、用量、药品批准文号等药品信息。

第七条处方药品的销售和配送行为应当符合国家药品管理局的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处方药销售企业进行严格的监管。

第三章质量管理第八条从事处方药销售和配送的企业应当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像关法律法规要求,购买合格药品。

第九条所有从事处方药销售和配送的企业应当具备符合药品GSP标准的储存条件、设施和管理制度,并实行药品的合理规划和管理。

第四章监管执法第十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处方药销售企业、医疗机构、药品销售网站等的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究。

第十一条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加强与其他部门的配合和信息共享,提高处方药管理的效能。

总结:1、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处方药:按照规定只能由医疗机构开具处方,且药品已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

•药品批准文号:药品在获批后,需获得药品批准文号,该文号代表该药品可上市流通的资格和条件。

• GSP标准:药品GSP标准是Pharmaceutical Good Supply Practices的缩写,也就是药品供应质量管理标准,是对药品供应过程全过程进行管理的行业标准。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1.1 本细则的目的和基本原则本细则的目的是规范处方管理行为,促进药品合理使用,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和治疗效果。

基本原则包括科学性、规范性、公正性、可操作性等。

1.2 适合范围本细则适合于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处方行为的管理,以及处方药品流转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处方药品目录和管理2.1 处方药品目录的确定和更新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处方药品目录及管理制度,定期更新目录内容,并向社会公开。

2.2 处方药品的处方信息要求处方药品的处方信息应包括患者基本信息、医生诊断、药品名称、用药剂量、用药频次、用药疗程等内容,同时要求医生签名和盖章确认。

第三章处方审核和核查3.1 处方审核原则医院药事管理部门对处方进行审核,应遵循“三重审核”原则,即医生审核、药师审核和药事管理部门审核。

3.2 处方核查的要求医疗机构应建立处方核查制度,核查处方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并记录核查结果。

第四章处方药品购买和配送4.1 处方药品采购管理医疗机构应建立统一的处方药品采购管理制度,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公正和合法。

4.2 处方药品配送管理医疗机构应确保处方药品的配送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保证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五章处方药品使用和监测5.1 处方药品使用管理医疗机构应建立处方药品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对处方药品使用过程的监控和管理,确保药品合理使用。

5.2 处方药品监测医疗机构应建立处方药品监测制度,定期对处方药品的使用情况、不良反应、疗效等进行评估和监测。

第六章处方管理信息系统6.1 处方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与管理医疗机构应建立处方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处方全程管理和信息化监控。

6.2 处方管理信息系统的功能要求处方管理信息系统应具备处方录入、审核、查询、统计、分析等功能,支持多方共享与数据交换。

附件:1. 处方药品目录清单2. 处方药品购买采购合同样本3. 处方核查记录表格4. 处方药品配送确认单样本5. 处方药品使用监测报告模板法律名词及注释:1. 处方:指医生为患者开具的药品处方。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本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本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本随着医疗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医疗卫生改革的不断深化,处方管理作为医疗卫生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在不断完善和规范。

为了进一步规范处方管理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最新版本的《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制定并发布,成为医务人员和患者共同遵守的法规准则。

一、处方开具规范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本规定,医务人员在开具处方时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包括患者基本信息、用药品种、用药剂量、用药频次等必须详细清晰,不得有遗漏和错误。

同时,处方必须由医师亲自签字,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确保处方的合法有效性。

二、处方审核流程严格除了医务人员的处方开具规范外,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本规定,医疗机构在收到处方后要建立完善的审核机制,对处方中的药品种类、剂量、频次等进行逐一审核,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审核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医学知识和审查能力,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不得有疏漏和纰漏。

三、处方调剂标准统一为了规范处方调剂行为,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本规定,各地医疗机构必须按照统一标准进行处方调剂,不得随意更改处方中药品种、剂量和频次等内容。

调剂人员必须持有效的执业证书,严格按照医师的开具处方执行,确保患者用药准确无误。

四、处方管理信息化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医疗卫生系统也在逐步向信息化管理迈进,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本规定,各医疗机构必须建立处方管理信息化系统,实现处方开具、审核、调剂等环节的信息共享和管理。

同时,医疗机构必须定期对信息系统进行更新和维护,保证处方管理的顺畅和高效。

五、处方管理责任明确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本规定,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对处方管理承担明确责任,必须建立健全的处方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处方管理工作,并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任何违反处方管理规定的行为都将被严肃处理,确保医务人员和患者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综上所述,《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本的制定和发布,对规范医疗卫生系统中处方管理行为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处方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质量,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合用于所有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处方,是指执业医师在诊断后,根据患者的病情,为其用药治疗而开具的书面文件。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确保处方的合法性、科学性、规范性。

第五条执业医师应按照医疗机构制定的处方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具处方。

第六条患者使用处方药品时,应按照处方上的用药剂量、用药方法和用药时限进行用药,并且不得自行更改或者停用。

第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第二章处方的开具第八条执业医师在开具处方时,应确保以下要求:(一)填写医疗机构名称、医师姓名、执业医师证书编号等基本信息;(二)填写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等个人信息;(三)明确患者的主要症状和诊断结果;(四)合理选择药物种类、剂量、频次和用药时长;(五)对特殊人群赋予特殊考虑,如孕妇、儿童、老年人等;(六)签名、盖章并注明开具日期。

第九条处方应采用清晰的字迹书写,不得有涂改和塞写现象。

第十条处方药品的命名应准确、规范,不得使用含有违禁成份的药品。

第十一条使用抗生素、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的处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六条处方管理系统的建设与使用是医疗机构处方管理的重要组成部份,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处方管理系统的维护和更新。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定期进行处方管理工作的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1:处方管理制度模板附件2:处方审核记录表附件3:处方管理系统操作手册......第四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指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和发布的相关规定。

2024年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五篇)

2024年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五篇)

2024年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 处方的限量不应超过____日的常规用量。

当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的限量不得超过____日的常规用量。

2. 第二类精神药品的每张处方一般不得超过____日的常规用量;对于慢性疾病或特殊状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需提供书面理由。

3. 为门(急)诊的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____日的常规用量;控缓释制剂的每张处方不得超过____日的常规用量;其他剂型的每张处方不得超过____日的常规用量。

4.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____日的常规用量。

接诊医师应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____个月进行复诊或随诊一次。

5. 处方的调配应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执行。

药师在本院取得相应的处方调配资格,其签名或专用签章式样应在药械科留存备查。

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的审核、评估、核对、发药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则从事处方的调配工作。

药师应依据医师处方调配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进行调配。

药师需详细检查处方的前记、正文和后记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其合法性。

药师应对处方用药的适宜性进行审核,包括但不限于皮试规定、用药与诊断的相符性、剂量与用法的准确性、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重复给药情况、潜在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等。

如发现用药不适宜,应告知处方医师并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

若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用药错误,应拒绝调配并及时通知处方医师,同时记录在案。

药师在调配处方时需执行“四查十对”制度,正确书写药袋或标签,详细说明用药方法、用量和注意事项,并在完成调配后在处方上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

药师应对手中持有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顺序编号,对不规范或无法判定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进行调配。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处方管理,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提高药物治疗效果,根据《药品管理法》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医疗机构、药店等进行处方管理的单位,包括处方的开具、调配、发放、验收等环节。

第三条处方管理包括纸质处方和电子处方两种方式,医疗机构和药店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四条处方管理应当严格遵循医患双方的知情同意原则,患者应当配合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

第五条医疗机构和药店应当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医疗机构和药店应当建立健全处方管理的信息系统,确保处方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二章处方的开具第七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根据患者病情准确判断,合理选择药品;(二)根据药物性质和病情需要,合理确定药品的规格、剂量和使用方法;(三)对于处方禁忌药品,应当严禁开具。

第八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在处方上注明以下内容:(一)医师姓名、职称、执业单位;(二)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三)诊断结果和病情描述;(四)药品的名称、规格、剂量以及使用方法;(五)开具处方时间和有效期。

第九条电子处方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技术标准,采用可靠的加密技术,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可信度。

第十条医师开具纸质处方应当使用规定的处方笺,填写清晰、完整、准确。

第三章处方的调配和发放第十一条药店在接受处方调配和发放药品时应当核对处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遇有问题应当及时向开具处方的医师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药店应当建立药品库存管理制度,保证药品的储存条件,防止药品过期或受损。

第十三条药店在发放药品时应当按照处方上的药品名称、规格和剂量进行核对,确保发放正确。

第十四条药店应当建立完善的药品发放记录制度,保留发放记录至少五年。

第四章处方的验收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在收到患者处方时应当及时核对处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如有问题应当及时向开具处方的医师进行确认。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事服务机构和合法经营药品的药品零售企业,包括药店和药品经营企业。

第三条医事服务机构开具处方应当符合国家以及有关地方的规定,药品零售企业执行应当符合国家及有关地方的规定,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和使用处方。

第四条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临床应用指南,合理规范用药,不得滥用处方权,减少对患者造成不良影响。

第五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完善药品采购制度,按照来源合法、质量认证和最新有效注册证的原则采购药品,并做好药品回收退货工作。

第六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事服务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处方管理工作应作为其中重点监督内容,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处方开具第七条医事服务机构开具处方应当符合有关法规、规章和必要的医疗规范。

第八条医事服务机构应当为患者在病历中详细记录处方的内容,并建立健全药物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

第九条医事服务机构患者按症状、诊断、治疗等需要开具处方时,应当正确选择用药,限定用药数量,并严格控制滥用抗菌药物情况。

第十条上游药品经营企业在向医事服务机构销售普通药品时,应当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购进用药品,配合医事服务机构严格控制处方药品的销售。

第三章处方核查第十一条药品零售企业在接收处方后,应当进行核查和审查,确保处方真实、合法和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二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医务人员的处方开具要求进行配药,并不得违反处方限定的用药数量和用法用量,不得代替或替换处方用药。

第十三条药品零售企业在出售处方药品前,应当对个人及身份证明进行登记,并按照规定保留购药信息。

第十四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完善药品质量追溯制度,对所销售的药品进行质量追溯和追责。

第四章药品回收和不良反应监测第十五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建立药品回收制度,收回过期、失效或者不能再使用的药品,并妥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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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依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的适用对象为开具、审核、调配、保管处方的我院医师、药师和相关部门。

一)、公共部分:1、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

2、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1)前记:包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住址、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2)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3、处方样式(1)处方标准根据卫生部统一规定,按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处方格式,由我院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分别为淡黄色、淡绿色、白色。

(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粉红色麻醉、精一药品专用处方;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白色第二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

(3)毒性药品使用普通处方。

4、处方书写要求(1)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2)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

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3)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药品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布的《处方常用药品通用名目录》和我院制定的《吴氏医院药品处方集》通用名名称、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或经国家批准的专利药品名为准。

中成药和医院制剂品名的书写应当与正式批准的名称一致。

例如复方硼砂漱口水写为“复方硼砂漱口水”,而不写为“朵贝氏溶液”;“复方甘草合剂”不写为“棕色合剂”。

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

(4)书写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

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剂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效价以国际单位(IU)、单位(U)计算。

片剂、丸剂、胶囊剂、冲剂、栓剂分别以片、丸、粒、袋(指最小包装单位)、枚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霜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饮片以剂或付为单位。

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5)书写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应按处方所列项目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代理人姓名、代理人身份证号、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等项目。

要求书写完整,字迹清晰,并签写开方医师姓名。

(6)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必须使用专用处方,且严禁与其它药品混开。

(7)中药饮片要单独开具处方。

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可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对药物调剂、煎煮有特殊要求的要注明在药品之后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药物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应在药名之前写出。

(8)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

(9)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

必要时,婴幼儿要注明体重。

(10)医师开具处方时,应注明临床诊断。

特别是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及毒性药品的处方必须注明诊断。

涉及保护性、隐私性医疗等特殊疾病的处方,可暂时不写临床诊断。

(11)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2)在本院有处方权的医师应将其签名留样交药剂科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签名留样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备案。

5、处方时限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

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6、处方药品限量(1)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输液处方不得超过1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一次不得超过一次用量,其它剂型的处方一次不超过3日用量。

(3)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注明理由。

(4)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5)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6)毒性药品每次处方用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

7、医师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并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8、我院开方的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及戒毒药品限在本院内使用。

二)、医师部分:9、取得执业医师合格证并经注册后的本院医师,在本院具有相应的处方权。

10、试用期的医师、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及在本院进修的医师开具的处方须经本院经注册的执业医师签字后方有效,药剂科方可调配,否则,应视为无效处方。

11、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被责令离岗培训期间或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后,其处方权即被取消。

12、我院医师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我院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

13、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14、医师开具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在病历中做好记录。

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或为自己开处方使用麻醉、精神药品。

15、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处方时,需同时打印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

打印处方经签名后有效。

利用计算机开具出院带药处方时,必须注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及用法用量,并经开方医师签名确认,否则视为无效处方。

三)、药师部分:17、本细则所称药师指我院药剂科具有相应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资质的人员。

18、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具有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

从事处方调配工作的药士确因工作需要,经药剂科培训考核合格后,也可以承担相应的药师工作。

药师签名式样应在药剂科留样备查。

19、药师须凭医师处方调配药品,任何情况下药师均不得更改处方或者配发代用药品。

20、药师应按操作规程调配药品(1)药师应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2)药师应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

包括下列内容:A、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物,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B、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C、剂量、用法;D、剂型与给药途径;E、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F、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3)药师应根据处方准确调配药品,认真检查核对药品名称、规格、剂型、数量。

(4)药师发出药品前必须做到“四查十对”。

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规格、数量、标签;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发出的药品应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药品名称、用法和用量。

发出药品时应按药品说明书或处方医嘱,向患者或其家属进行相应的合理使用药品的指导,有特殊注意事项者应特别交待。

(5)药师不得调配不规范处方。

药师审核处方后,认为存在疑问时,应及时请处方医师确认、更改或重新开具处方。

药师发现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应拒绝调配,须及时告知处方医师。

必要时向部门组长和药剂科主任报告。

(6)对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药师不得调配,并应及时向部门组长和药剂科主任报告,必要时由药剂科主任向医务科和分管院领导报告。

(7)药师完成处方调配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

按处方要求分别签写调配人和发药人。

21、药师调配医师用计算机开具的出院带药处方时,必须核对计算机与纸质打印处方,无误后方可发药,并在打印处方上签名,处方收存备查。

22、对麻醉药品处方,调配人和核对人应仔细核对、签署全名,并进行专册登记。

专册登记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使用《麻醉药品专用卡》时还需填写卡号、取药人姓名、身份证号,同时在麻醉卡上按要求填写发药记录。

23、处方由药剂科统一保存。

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戒毒药品处方保留2年,麻醉药品处方保留3年。

处方保存期满后,由药剂科书面报告,经主管领导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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