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和医疗从业人员开具、使用和管理处方的行为。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中所述的以下术语具有如下含义:1. 处方:指医师、中药师、牙医和医疗机构实施诊断或治疗,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具的药物治疗、配补等相关要求的书面指导。
2. 开方人员:指合法获得执业资格的医师、中药师、牙医和其他合格的医疗从业人员。
3. 用药安全:指患者在合理用药的基础上,使用药物期间无药物不良反应和合理用药。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四条开方注意事项:开方人员在开具处方时应当遵守以下要求:1. 开具处方应当依据患者的病情、身体状况、用药史等进行综合评估,确保处方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2. 开具处方应当根据患者的年龄、性别、体重等个体差异进行调整,避免使用过量或过少的药物。
3. 开具处方应当选择适当的药物种类和规格,确保药效和药理作用的符合。
第五条处方书写规范:开方人员在书写处方时应当遵守以下规范:1. 处方必须由开方人员亲自书写,禁止代写或转让他人代写。
2. 处方应当使用工整、清晰、无涂改的书写方式进行记录,确保处方内容明确无误。
3. 处方应当标明药物名称、剂量、用法、用量等必要信息,并注明规定禁忌或注意事项。
第三章处方管理的流程与控制第六条处方开具流程:开方人员在开具处方时应当遵守以下流程:1. 患者就诊和诊断:通过患者的主诉、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等方式进行初步诊断。
2. 处方开具和审核:开方人员根据诊断结果,合理选择药物、剂量和用法,将处方书面记录,并交由药师审核。
3. 处方填药和发药:药师按照处方要求,选择合适的药物进行配置,然后发放给患者或其代理人。
第七条处方审核要求:药师在审核处方时应当遵守以下要求:1. 对处方进行全面、准确的审核,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2. 对处方中存在的不合理用药、重复用药等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并与开方人员进行沟通和协商。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处方管理行为,保障药品合理使用,根据《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机构、药店等有处方发放权限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处方管理应遵循科学性、规范性、合理性和安全性的原则,重视医患沟通,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第二章处方的开具和审核第四条医务人员在开具处方前应全面了解患者的病情、用药史以及过敏史等情况,确保开具处方符合医学规范和合理用药原则。
第五条处方应准确、清晰地写明患者的个人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等)、病情描述、药物名称、剂量、用法、用量、用药时间等内容。
并注明医师的姓名、职务、执业证号以及开具日期。
第六条处方开具后,医务人员应进行审核,验证处方内容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处方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章处方的保存和存档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建立有效的处方保存和存档制度,确保处方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处方的保存期限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一般不少于5年。
第九条处方存档应采用电子存储方式,并保证数据的安全和可靠性。
第四章药师的责任与义务第十条药师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的要求,认真履行处方审核和发药工作,确保药品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药师有权要求医务人员提供患者的病情资料和相关检查结果,以便确认处方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药师在发药过程中应对患者进行药物咨询和用药指导,提供药品的正确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五章处方管理的监督和执法第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处方管理行为的监督和执法,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查处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其他行政部门应依法履行有关处方管理的职责,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执法工作。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药品管理法》2. 《医疗机构处方管理办法》3. 《处方审核标准》4. 《处方发药流程图》法律名词及注释:1. 药品管理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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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药品处方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管理药品处方的活动。
第三条药品处方是指医师、医师助理和其他合法执业医务人员,根据患者的病情和治疗需要,准确、专业地书写和开具患者用药的指南、剂量和数量的医疗文件,用于治疗、预防或者诊断疾病。
第四条药品处方管理的目标是确保患者的用药安全,促进医疗卫生机构合理用药,规范处方行为,提升医疗质量。
第五条药品处方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惠民、利民的原则。
第二章药品处方的书写要求第六条药品处方书写应当清晰、准确、规范,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第七条处方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 患者的姓名、性别和年龄;2. 医师的姓名、职称和执业医师证号;3. 处方开具日期;4. 处方的药品名称、剂型、规格、用量和使用方法;5. 如有需要,应当注明药品的疗程;6. 医师签名、医师印章。
第八条经批准临床使用的新药、试验药,应当按照像关规定开具处方。
第九条患者药品处方予以开具后,医生应当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处方剂量和疗程,确保治疗效果和用药安全。
第三章药品处方开具与储存第十条开具处方应当由医师、医师助理或者其他合法执业医务人员进行,不得委托非法从业人员代为开具处方。
第十一条储存处方应当符合药品管理相关规定,保证处方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处方审核与核对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质量控制部门或者相应机构,负责处方的审核与核对工作。
第十三条处方审核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处理人员应当对处方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2. 对处方的用药参量进行审核,如发现剂量过大、过小或者不合理的情况,应当及时与医师沟通核实或者调整;3. 对处方是否存在过度开具、重复开具等问题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处方核对应当由两名具备相应资质的医务人员进行,核对内容包括:1. 患者姓名、性别和年龄;2. 药品名称、剂型、规格、用量和使用方法;3. 药品配方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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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行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处方是指医生或者其他合法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开具的用于患者购买药品、医用耗材、医用器材的文书。
第三条处方的开具应当遵循“科学、安全、有效、合理”的原则,确保用药安全和治疗效果。
第四条医生或者其他合法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在特定场所开具处方,如医疗机构、诊所等;(二)在开具处方时对患者进行必要的询问和检查,了解患者病情、身体状况及用药史等相关信息;(三)根据患者需要及病情选用必要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明确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用法、用量及疗程等;(四)在处方上填写医生或者其他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姓名、所在单位、执业证号、联系电话及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情诊断、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用法、用量及疗程等相关信息。
第二章处方开具第五条医生或者其他合法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开具处方,不得违反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合法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各自职业范围、专业知识和技能开具处方,不得超越自己的职业能力范围。
第七条开具处方的医生应当有医学执业资格证书,并应当在处方上注明其执业证书编号。
第八条开具处方的医生应当遵循“以患者为中心”的原则,切实保护患者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变相索取、收受患者或者患者家属的财物。
第九条医生或者其他合法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规范处方管理制度,不得为个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涂改、伪造处方。
第十条医生或者其他合法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开具的处方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纸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个人签章。
第三章处方保管和使用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药品管理制度和处方管理制度,做好处方的收集、归档、保管和报送等工作。
第十二条医生或者其他合法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开具处方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泄露患者个人隐私信息,不得私自处理、转让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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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处方管理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促进合理用药,根据《药品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药剂科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涉及药品处方管理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药品处方管理应当遵循临床必需、合理用药、便利用药的原则。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处方管理制度,保证用药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五条医务人员在开具处方时,应当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选用适宜的药品并合理搭配使用。
第六条处方应当清晰、准确,包括患者姓名、年龄、性别、临床诊断、用药说明等内容。
第七条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处方格式书写处方,并签名确认。
第八条药剂科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处方管理制度,对开具的处方进行审核和分发。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处方管理的记录和档案,保存时限为5年。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处方管理的追溯制度,确保用药安全。
第三章处方管理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明确药品处方管理的责任主体和具体责任。
第十二条医务人员应当具备执业资格,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药剂科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关药学知识,严格按照处方审核和分发的规定进行操作。
第四章处方管理的监督与检查第十四条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的药品处方管理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药品处方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件1、所涉及附件如下:(具体附件名称和内容)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具体法律名词及注释内容)第七章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实施可能遇到的困难:(具体可能遇到的困难)2、解决办法:(具体解决办法)附件一:处方模板示例附件二:相关法律法规摘要以上所列为所涉及的附件和法律名词及注释,以及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
希望各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遵守本办法,严格执行,确保患者用药安全和合理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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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
第三条处方是医师根据患者的诊断结果,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为患者开具的用药指导单据,是医师对患者用药的责任书。
(一)处方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医师亲自开具,不得委托他人代开;(二)处方应当使用规定的格式和纸张,不得使用涂改液、修正带等修改工具,如有错误应当按照规定作废并重新开具;(三)处方应当使用规范的药品名称、剂型、规格、用量、用法、频次、总量等,不得使用缩写、符号、代号等;(四)处方应当注明开具日期、医疗机构名称、科室名称、医师姓名、职称、签名或印章、联系电话等;(五)处方应当注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体重(儿童)、过敏史等;(六)处方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和药物的特点,合理选择药品种类、数量和组合,避免重复用药、过量用药、不必要的联合用药等;(七)处方应当根据药品的性质和风险,明确标注禁忌、注意事项、不良反应等,并向患者或其监护人进行必要的用药指导和告知;(八)处方应当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使用,过期作废。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明确处方管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制定处方审核、执行、保存等操作流程和标准,加强对处方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信息化系统,实现处方的电子化、网络化、智能化,提高处方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第二章处方分类与管理第七条根据药品的性质和风险,处方分为普通处方和精神药品处方两类。
第八条普通处方是指开具非精神药品的处方。
普通处方按照开具数量分为单张处方和多张处方两种。
单张处方是指一次开具一种或多种药品的处方。
多张处方是指一次开具多种药品但分别使用不同纸张的处方。
第九条精神药品处方是指开具精神药品或含有精神药品成分的复方制剂的处方。
精神药品处方应当使用专用的精神药品处方纸,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填写,不得与其他药品混开。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处方的开具、审核、调配、发药、使用和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机构内部的处方管理,以及医疗机构与药品零售企业之间的处方流转和执行管理。
第三条处方是医师根据患者的诊断结果,按照规范的用药原则,为患者选择合适的药品和给药方式,明确用药剂量、频次、时长等要求,并以书面形式表达的医疗指令。
(一)处方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医师亲自开具,不得委托他人代开;(二)处方应当使用规范的处方单或电子处方系统,不得使用非专用纸张或其他载体;(三)处方应当使用规范的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等信息,不得使用缩写、符号或不明确的表述;(四)处方应当注明开具日期、医疗机构名称、科室名称、医师姓名、职称、签名或电子签名、连系垫画等信息;(五)处方应当注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体重(儿童)、过敏史等信息;(六)处方应当遵循合理用药原则,不得超过必要的药品种类和数量,不得滥用抗菌药物、精神药物、麻醉药物等特殊药品;(七)处方应当在有效期内执行,有效期一般为开具之日起7日内,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明确处方管理的责任主体、流程和标准,加强对处方开具、审核、调配、发药、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处方开具(一)根据患者的临床表现和检查结果,做出正确的诊断,并根据诊断依据选择合适的治疗方案;(二)根据患者的个体差异和特殊情况,选择适宜的药品和给药方式,并明确用药剂量、频次、时长等要求;(四)根据患者的用药安全风险,注意防止或减少不良反应和相互作用,并对患者进行必要的用药指导和教育;(五)根据患者的用药依从性和治疗效果,及时调整或停止用药,并对患者进行必要的随访和评估。
(一)处方应当清晰、规范、完整,不得涂改、划掉、添加或缺漏;(二)处方应当使用通用名或化学名开具药品名称,不得使用商品名或其他非规范的名称;(三)处方应当使用国际通用单位制开具药品剂量和数量,不得使用其他非规范的单位;(四)处方应当使用规范的缩写或符号开具药品用法用量,不得使用其他非规范的缩写或符号;(五)处方应当按照中西药分开开具,中药和西药不得混合开具;(六)处方应当按照内外用药分开开具,内服药和外用药不得混合开具;(七)处方应当按照给药途径分开开具,口服药、注射药、吸入药等不得混合开具;(八)处方应当按照药品性质分开开具,抗菌药物、精神药物、麻醉药物等特殊药品不得与其他普通药品混合开具;(九)处方应当注明特殊用药要求,如空腹服用、饭后服用、避光保存等;(十)处方应当注明特殊用药警示,如禁忌、注意事项、不良反应等。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加强药品使用安全保障,保障患者药物治疗的合理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处方是指医生在对病人进行诊断、治疗、预防疾病等医疗活动中,为病人提供药品或药物的使用方法和用量的书面指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机构内门诊、急诊、住院等环节处方管理。
第四条处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二章处方内容规定第五条处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患者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号码等)。
2.药品名称、规格、用量、用法、服用时间和疗程等。
3.医师签名、签名时间、处方日期、医师编号等。
4.药品剂量、数量及费用明细。
第六条处方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年龄、身体状况、既往病史、过敏史、同时使用其他药品等因素,考虑药品的选择和用量。
第七条医师在开具处方时应当结合患者病情进行临床判断和综合评估,明确治疗目标和药物治疗方案。
第三章处方签章管理第八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在患者就诊记录中注明。
第九条医师应当在处方中签名并注明日期、医师编号、所在医疗机构名称等信息。
处方签章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具有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签章管理制度,规范医师签章管理,保证处方签章的真实、准确、安全和可追溯。
第四章处方审核管理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置药学部门或配有药师参与处方审核工作,对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医师在开具处方前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和用药史,注意用药禁忌和副作用,并根据药品的适应症、禁忌症、用法用量等要求进行处方审核。
第五章处方外流管理第十三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按照诊疗规范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保证处方真实、有效。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处方的安全保护,采取措施防范处方泄露、丢失或被篡改等情况的发生。
第十五条第三方平台和药店等药品销售机构不得向未经审批的患者销售处方药,不得接受伪造、变造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获取的处方药销售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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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处方的开具、使用和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保障药品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所有医疗机构、药品销售企业及相关从业
人员在我国境内开具、核查、执行医疗用药处方。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主要术语和定义:
(一)医疗机构:指依法设置的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二)诊疗行为:指医务人员实施诊断、治疗等医疗行为。
(三)处方:指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开具的取得药品处方药的
文书。
(四)处方信息:指处方中的药品名称、数量、剂量、用法、
用量、用药部位、用药期等相关信息。
(五)处方副本:指药房在药品发放后保存的复印件,部份医
院用于药品统计。
第二章处方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明确医务人员开
具和核实处方的规范要求和标准。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业药学人员,参预处方审核和药品
配送工作。
第六条我国所有药品均应经过医疗机构处方使用。
未经医疗机
构处方使用的药品,药品销售企业不能销售给非医疗机构的个人或
者单位。
第七条执业医师在进行诊疗行为时,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及药
品特性合理开具处方,并明确告知患者药品的使用方法与注意事项。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处方审核制度,对医师开具的
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内容规范、合理、安全。
第九条执业医师和药师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要求及时办理处
方交易,防止发生药品交易失误或者违规行为。
第三章处方的开具和填写
第十条执业医师开具处方时,应当按照药品的安全、有效、合
理用药原则,果断决策,精准开药。
第十一条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应当符合《药物处方管理办法》
规定的开簿、签名、注明药品名称、数量、剂量、用法、用量等要求。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在使用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开具处方时,应当
符合相关规定,保障处方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执业医师开具处方时,应当遵循医学伦理,不得随意
开药、过度开药或者虚假开药,保障患者权益。
第四章处方的管理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使用和管理制度,规范处
方核查、执行、审计等环节,确保处方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处方管理部门或者委员会,负责处
方的抽查、审核、反馈和评估工作。
第十六条处方部门或者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对处方进行抽查,
对不符合要求的处方应当及时进行指导、纠正和反馈,对严重违规
的处方应当即将上报上级部门。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处方进行统计分析,形成有针对性的
处方评估报告和执业医师用药知识宣传,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
第五章处方的存档和销毁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具的处方及时进行存档,并按照规
定进行归档管理,保障处方信息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像关规定对存档时间进行设置,对超过存档期限的处方及时进行销毁,确保处方信息的及时更新和安全处置。
第六章处方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执业医师、药师、药品销售企业等在处方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责任追究,对伤害公众健康的行为,依法追究民事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处方样本、处方信息、处方副本等附件,由国家药监局发布。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述的医学伦理、医疗用药原则等术语,可参见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在实际执行本办法中可能遇到的艰难,可向国家药监局、地方药监、相关协会或者专家咨询,寻求技术和法律的支持。
所涉及附件如下:
- 处方样本
- 处方信息模板
- 处方副本模板
如下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 《药品管理法》:全面规范药品的生产、流通和使用,保障
公众用药安全的法律。
-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对《药品管理法》中的一些条文
进行规定和解释的法规。
- 医疗机构:指依法设置的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 处方:指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开具的取得药品处方药的文书。
- 药品销售企业:指销售药品的企业,其经营行为必须符合国
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 计算机等电子设备:用于开具电子处方的电子设备,包括计
算机、智能手机等设备。
如下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艰难及解决办法:
- 在开具处方时,执业医师可能遇到药品用量、用法、用疗期
等方面的不确定性,可向医疗机构药学部门或者药品销售企业咨询
或者请教。
- 在处方审核和管理过程中,可能存在审核不及时、不认真等
问题,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建立处方管理制度,对处方进行
抽查、反馈等管理工作。
- 医疗机构存档管理不规范,可能导致处方信息流失、泄露等风险,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处方存档管理和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处方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