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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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

第三条处方是医师根据患者的病情,按照诊疗规范和药品使用原则,为患者开具的用药指导单据,具有法律效力。

(一)处方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医师亲自开具,不得委托他人代开;(二)处方应当使用规范的处方单据,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填写,不得涂改或使用涂改液;(三)处方应当明确写明患者的基本信息、诊断、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给药途径、用药频次、疗程等内容,并加盖医师签名章和医疗机构公章;(四)处方应当遵循合理用药的原则,不得超过必要的数量和疗程,不得滥用或滥开抗菌药物、精神药物、麻醉药物、毒性药物、放射性药物等特殊药品;(五)处方应当在开具后24小时内交由患者或其代理人领取,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使用,过期作废。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明确处方管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加强对处方的审核、监督和评价,及时发现和纠正处方不规范的情况。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留存制度,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保存处方单据,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师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医师的处方水平和责任意识。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患者的宣传和教育,提高患者的用药知识和合理用药意识。

第十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章处方分类与管理第十一条处方按照药品种类分为普通处方和特殊处方。

普通处方是指开具非处方药品和部分处方药品的处方,一般由医师开具,由药师审核并在药房或药店调剂发药。

特殊处方是指开具抗菌药物、精神药物、麻醉药物、毒性药物、放射性药物等特殊药品的处方,一般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医师开具,由专业药师审核并在指定的药房或药店调剂发药。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处方管理,保障药品合理使用,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品经营企业的药品处方管理。

第三条药品处方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执业医师应在其执业范围内使用药品处方。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药品处方,是指将执业医师对病人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方式表达,并作为合法药品供应、购买等活动的依据的医疗文件。

第二章药品处方的开具和使用第五条药品处方的开具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明确标明医疗机构、执业医师的名称和资格证书号码;(二)明确标明病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基本信息;(三)明确标明药品的名称、规格、剂量、数量、用法、用量、使用期限等信息;(四)明确标明药品的用途;(五)明确标明药品处方的开具时间;(六)经执业医师签名、盖章并注明签名、盖章时间。

第六条药品处方应当采用打印或者书写方式制作,使用纸张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注明药品处方的使用期限。

第七条药品处方应当真实,执业医师应当根据病人病情、诊断结果、药品作用及不良反应等因素开具合理用药的药品处方。

第八条药品处方不得通过、网络等方式开具。

第九条执业医师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对涉及伦理道德、机密信息的药品处方进行相应处理和保密。

第三章药品处方的审核和存储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对药品处方进行综合审核,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药品处方,应当及时予以补充或者纠正,不得出具或者使用。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配合综合审核机制,确保药品配合科学合理。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妥善存放药品处方,在使用期限内保持完整、清晰,确保合法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药品处方存储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方式,保护用户隐私,并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按照药品分类、治疗类型、使用频度等因素分类存储。

第四章药品处方的执行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与药品处方不符、不符合标准的药品进行销售、供应、购买或者使用。

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

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

引言概述: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是卫生部针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进行的规范和指导性文件。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出发,对该办法的具体内容进行详细阐述,包括处方内容、处方格式、处方核查、处方审查和处方存档管理等方面。

正文内容:一、处方内容1.1处方的定义与区分1.2处方主体信息及要求1.3处方药品信息及规范1.4处方数量与规范1.5处方签名与盖章要求二、处方格式2.1处方固定格式与要求2.2处方中使用的缩写与简化词语2.3处方纸张及印刷要求2.4处方格式与处方内容的衔接与规范2.5电子处方的规范与管理三、处方核查3.1处方核查的意义与目的3.2处方核查的流程与方法3.3处方核查的人员与要求3.4处方核查的结果处理与管理3.5处方核查的技术支持与应用四、处方审查4.1处方审查的重要性与目的4.2处方审查的流程与方法4.3处方审查的人员与要求4.4处方审查的结果处理与管理4.5处方审查的技术支持与应用五、处方存档管理5.1处方存档管理的目的与意义5.2处方存档管理的流程与方法5.3处方存档管理的要求与标准5.4处方存档管理的保密与安全性5.5处方存档管理的技术支持与应用总结:通过对《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的详细解读,我们可以看到,该办法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规范,包括处方内容、处方格式、处方核查、处方审查和处方存档管理等方面。

合理规范的处方管理办法有助于提高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减少医疗纠纷,对保障患者安全和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该办法的要求进行处方管理,并不断探索和应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以提高处方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同时,监管部门也需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处方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为国家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处方管理办法(2022)

处方管理办法(2022)

处方管理办法(202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为加强对药品销售和使用的管理,规范处方管理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处方是医疗机构或者执业医师为患者开具用于购买药品的文书。

处方应当真实、准确、合理,依据以下规定执行。

第三条药品购买者应当凭处方购买药品。

第四条医疗机构或者执业医师开具处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合理用药,指导患者正确使用药品;(二)根据病情开具药品种类、规格、用量、用法、用药期限等内容,确保处方真实、准确、合理;(三)注明医疗机构名称、医师姓名、执业证号、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诊断名称等内容。

第五条处方中使用的药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其适应症、用药须知、禁忌症、注意事项、不良反应等内容应当在药品说明书或者标签上明示。

第二章处方的开具和核查第六条医疗机构或者执业医师应当依据临床需要开具处方,并对处方负责。

第七条出具处方的医疗机构或者执业医师应当将处方内容及信息记录在患者病历中。

第八条医疗机构或者执业医师开具处方时,应当查验患者的有效件并将件号码填写在处方上。

第九条药品销售人员应当查验处方上的相关信息,包括医疗机构名称、医师姓名、执业证号、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诊断名称等内容,认真核对处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避免虚假、无效处方、超范围、越权开药。

第十条医疗机构或者执业医师应当对出具的处方进行复核,确保其真实、准确、合理。

第三章处方管理的监督第十一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的处方管理监督工作,特别要重点监督网络销售、邮购、电话订购等非面对面销售药品情况。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开具处方,并妥善保管处方。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对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开具处方及其核查、复核、保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药品销售企业应当遵循“先验后售”规定,加强对处方的审核,对虚假处方、无效处方、超范围、越权开药行为要予以制止和打击。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处方管理行为,保障药品合理使用,根据《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机构、药店等有处方发放权限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处方管理应遵循科学性、规范性、合理性和安全性的原则,重视医患沟通,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第二章处方的开具和审核第四条医务人员在开具处方前应全面了解患者的病情、用药史以及过敏史等情况,确保开具处方符合医学规范和合理用药原则。

第五条处方应准确、清晰地写明患者的个人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等)、病情描述、药物名称、剂量、用法、用量、用药时间等内容。

并注明医师的姓名、职务、执业证号以及开具日期。

第六条处方开具后,医务人员应进行审核,验证处方内容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处方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章处方的保存和存档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建立有效的处方保存和存档制度,确保处方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处方的保存期限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一般不少于5年。

第九条处方存档应采用电子存储方式,并保证数据的安全和可靠性。

第四章药师的责任与义务第十条药师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的要求,认真履行处方审核和发药工作,确保药品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药师有权要求医务人员提供患者的病情资料和相关检查结果,以便确认处方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药师在发药过程中应对患者进行药物咨询和用药指导,提供药品的正确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五章处方管理的监督和执法第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处方管理行为的监督和执法,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查处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其他行政部门应依法履行有关处方管理的职责,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执法工作。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药品管理法》2. 《医疗机构处方管理办法》3. 《处方审核标准》4. 《处方发药流程图》法律名词及注释:1. 药品管理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五条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药品处方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管理药品处方的活动。

第三条药品处方是指医师、医师助理和其他合法执业医务人员,根据患者的病情和治疗需要,准确、专业地书写和开具患者用药的指南、剂量和数量的医疗文件,用于治疗、预防或者诊断疾病。

第四条药品处方管理的目标是确保患者的用药安全,促进医疗卫生机构合理用药,规范处方行为,提升医疗质量。

第五条药品处方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惠民、利民的原则。

第二章药品处方的书写要求第六条药品处方书写应当清晰、准确、规范,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第七条处方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 患者的姓名、性别和年龄;2. 医师的姓名、职称和执业医师证号;3. 处方开具日期;4. 处方的药品名称、剂型、规格、用量和使用方法;5. 如有需要,应当注明药品的疗程;6. 医师签名、医师印章。

第八条经批准临床使用的新药、试验药,应当按照像关规定开具处方。

第九条患者药品处方予以开具后,医生应当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处方剂量和疗程,确保治疗效果和用药安全。

第三章药品处方开具与储存第十条开具处方应当由医师、医师助理或者其他合法执业医务人员进行,不得委托非法从业人员代为开具处方。

第十一条储存处方应当符合药品管理相关规定,保证处方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处方审核与核对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质量控制部门或者相应机构,负责处方的审核与核对工作。

第十三条处方审核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处理人员应当对处方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2. 对处方的用药参量进行审核,如发现剂量过大、过小或者不合理的情况,应当及时与医师沟通核实或者调整;3. 对处方是否存在过度开具、重复开具等问题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处方核对应当由两名具备相应资质的医务人员进行,核对内容包括:1. 患者姓名、性别和年龄;2. 药品名称、剂型、规格、用量和使用方法;3. 药品配方的准确性。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行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处方是指医生或者其他合法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开具的用于患者购买药品、医用耗材、医用器材的文书。

第三条处方的开具应当遵循“科学、安全、有效、合理”的原则,确保用药安全和治疗效果。

第四条医生或者其他合法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在特定场所开具处方,如医疗机构、诊所等;(二)在开具处方时对患者进行必要的询问和检查,了解患者病情、身体状况及用药史等相关信息;(三)根据患者需要及病情选用必要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明确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用法、用量及疗程等;(四)在处方上填写医生或者其他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姓名、所在单位、执业证号、联系电话及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情诊断、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用法、用量及疗程等相关信息。

第二章处方开具第五条医生或者其他合法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开具处方,不得违反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合法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各自职业范围、专业知识和技能开具处方,不得超越自己的职业能力范围。

第七条开具处方的医生应当有医学执业资格证书,并应当在处方上注明其执业证书编号。

第八条开具处方的医生应当遵循“以患者为中心”的原则,切实保护患者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变相索取、收受患者或者患者家属的财物。

第九条医生或者其他合法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规范处方管理制度,不得为个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涂改、伪造处方。

第十条医生或者其他合法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开具的处方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纸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个人签章。

第三章处方保管和使用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药品管理制度和处方管理制度,做好处方的收集、归档、保管和报送等工作。

第十二条医生或者其他合法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开具处方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泄露患者个人隐私信息,不得私自处理、转让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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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办法》试题
一、填空题:
1.《处方管理办法》的立法宗旨是(规范处方书写,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

2.处方书写应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要在修改处签医师(全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每张处方修改不得超过(两处),否则应重新开具。

3.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处方已达
(5)种药物且正文无空白处时可省略斜线。

4.一些临床诊断对心理产生影响的疾病或涉及患者隐私的疾病等,可使用(标准疾病)代码。

某些疾病在首次门诊或急诊(不能确诊)时可写某症状待查。

5.儿童患者到急诊科或其他临床科室就诊时,要使用(儿科)处方。

6.医师处方时,须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7.只有(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可将麻醉药品注射剂(带出医院)使用。

8.执业医师经有关麻醉、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由医院授予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分别在本院(开具麻、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但不得为自己开具xx、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9.住院或非住院患者因病情需要使用控/缓释制剂,可同时使用(即释)麻醉药品,以缓解病人的剧痛。

癌症病人慢性疼痛不提倡使用(盐酸哌替定(度冷丁))。

10.苯二氮卓类药物具有(抗焦虑)、(抗惊厥)、(肌肉松弛)、镇静和催眠等作用,主要适应证(焦虑),还有失眠、惊恐发作、癫痫、酒精戒断等。

11.住院或非住院患者因病情需要使用控/缓释制剂,可同时使用(即释)麻醉药品,以缓解病人的剧痛。

12.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剂量要使用法定剂量单位。

以(克(g))为单位时可以略去不写,液体剂型或注射剂以容量为单位时,须注明药物(浓度)。

二、选择题:
1.新的《处方管理办法》于(B )实施。

A.
2007.1.
1B.
2007.5.1
C.
2007.4.
1D.
2007.10.1
2.医师开具处方应遵循(C)原则。

A.安全、经济
B.安全、有效
C.安全、有效、经济
D.安全、有效、经济、方便
3.西药和中成药(B),但要保证能在一个药房取出处方所列的全部药品。

A.必须分别开具处方
B.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
4.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C)种。

A.3
B.
4C.
5D. 6
5.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C)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A.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B.药品监督管理局
C.执业地点
D.医院
6.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B)种.
A.1
B.
2C.3D.4
7.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经处方医师在“诊断”栏注明有效期限的不得超过(B)天.
A.2
B.
3C.5D.7
8.普通处方一般不得超过(D)日用量,急诊处方不得超过(B)日用量.
A.1
B.
3C.5D.7
9.为门诊癌症疼痛患者开具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C)日常用量。

A.1
B.
2C.3D.5
10.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B)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并限制其处方权。

A.2
B.
3C.4D.5
11.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B)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A.1
B.
2C.3D.4
12.医师开具处方不能使用( D)
A.药品通用名称.
B.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C.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
D.药品的商品名或xx.
13.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要在(B)栏注明理由。

A.处方空白处;
B.临床诊断;
C.处方底部(处方后记)。

14.我院对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次处方量不得超过(A)日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经处方医师在临床诊断拦内注明理由后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至(B)日用量。

A.7;
B.14;
C.3。

15.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C)日常用量。

A.3;
B.7;
C.1。

16.盐酸哌替啶处方均为(C)次常用量,药品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A.3;
B.7;
C.1。

17.为门/急诊一般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D)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B)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A)日常用量。

A.3;
B.7;
C.5;
D.1。

18.布桂嗪为中等强度的镇痛药,对皮肤、黏膜和运动器官的疼痛有明显抑制作用。

属第(A)阶梯镇痛药。

A.2;
B.1;
C.3。

19.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是(AC):
A.二氢埃托啡;
B.吗啡;
C.哌替啶。

三、简答题:
1.请写出我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

2.对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如何处置?
3.简述WHO癌症疼痛三阶梯治疗基本原则:
4.简述疼痛治疗初期药物剂量调整过程?
三.问答题:
1.麻醉药品:
芬太尼针、瑞芬太尼针、哌替啶针、吗啡针、可待因片、吗啡缓释片、布桂嗪针
一类精神药品:
丁丙诺啡注射液、氯胺酮针.
二类精神药品:
苯巴比妥钠、阿普唑仑片、艾司唑仑片、地西泮、咪达唑仑针.
2.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2)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开具处方时,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并且应当要求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3.根据WHO癌痛三阶梯治疗指南,癌症疼痛治疗有五项基本原则:
(1)首选无创途径给药:
如口服,芬太尼透皮贴剂,直肠栓剂,输液泵连续皮下输注等。

可依患者不同病情和不同需求予以选择。

(2)按阶梯给药:
指镇痛药物的选择应依疼痛程度,由轻到重选择不同强度的镇痛药物。

轻度疼痛:
首选第一阶梯非甾体类抗炎药,以阿司匹林为代表;
中度疼痛:
选弱阿片类药物,以可待因为代表,可合用非甾体类抗炎药;
重度疼痛:
选强阿片类药物,以吗啡为代表,同时合用非甾体类抗炎药。

两类药合用可增加阿片药物的止痛效果,减少阿片类药物的用量。

三阶梯用药的同时,可依病情选择三环类抗抑郁药或抗惊厥类药等辅助用药。

(3)按时用药:
是指止痛药物应有规律地按规定时间给予,不是等患者要求时给予。

使用止痛药,必须先测定能控制患者疼痛的剂量,下一次用药应在前一次药效消失前给药。

患者出现突发剧痛时,可按需给予止痛药控制。

(4)个体化给药:
阿片类药无理想标准用药剂量,存在明显个体差异,能使疼痛得到缓解的剂量即是正确的剂量。

选用阿片类药物,应从小剂量开始,逐渐增加剂量直到缓解疼痛又无明显不良反应的用药剂量,即为个体化给药。

(5)注意具体细节:
对使用止痛药的患者,应注意监护,密切观察疼痛缓解程度和身体反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减少药物的不良反应,提高镇痛治疗效果。

4.如患者突发性疼痛反复发作,需根据个体耐受情况不断调整追加药物剂量,增加药物幅度一般为原用剂量的25%~50%,最多不超过100%,以防各种不良反应特别是呼吸抑制的发生。

对于因其他辅助性治疗使疼痛明显减轻的长期应用阿片类患者,可逐渐下调药物剂量,一般每天减少25%~50%,药物剂量调整的原则是保证镇痛效果,并避免由于减量而导致的戒断反应。

当出现不良反应而需调整药物剂量时,应首先停药1~2次,再将剂量减少50%~70%,然后加用其他种类的镇痛药,逐渐停用有反应的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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