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办法即处方书写规范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五条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处方管理办法处方书写规范

处方管理办法处方书写规范处方是医生给患者开具的用药指导单,是患者购买和使用药品的依据。
为了确保患者的用药安全和提高医疗质量,处方书写规范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处方的格式、内容和书写要求三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以期提高医生和药店职员的处方处理能力,减少药品误用和滥用的风险。
一、处方格式1.处方纸:处方纸应为标准化、统一规格的专用纸张,具备防伪功能,以防止处方被篡改。
处方纸的上端应印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和电话等信息,以便患者和药店能够准确辨认。
2.处方抬头:处方抬头包括开方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信息,方便药店核对患者身份和用药情况。
此外,开方日期应与实际看病日期一致,避免药品过期导致无法用药。
3.处方主体:处方的主体是药品的名称、剂量、用法和用量等信息。
药品名称应为通用名,避免使用厂家名或商标名,以免产生混淆。
剂量包括药品的规格和数量,用法指示患者如何使用药品(如口服、外用等),用量则指示每次服用的具体数量和频率。
4.处方医师信息:处方应注明开方医生的姓名、职称和执业资格证号等信息,以便患者和药店能够核对医师的资质和责任。
二、处方内容要求1.明确诊断:处方应明确注明患者的诊断信息,以便药店根据病情提供合理的药物选用和用药建议。
同时,在处方中注明疾病的病程、严重程度和特殊要求等,有助于药店为患者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和咨询。
2.合理用药:开方医生应根据患者的病情特点和药物的禁忌症、适应症等知识,合理选择药品和用药方案。
处方中应明确注明适应症和禁忌症,以及注意事项和不良反应等信息,确保患者在用药过程中能够正确理解和遵守医嘱。
3.用药数量准确:处方中药品的数量应准确无误,以免给药店配药时出现错误。
此外,开方医生还应视患者的病情决定药品的疗程和续方的间隔时间,确保患者能够及时补药,避免发生断药情况。
三、书写要求1.书写清晰:处方应以工整、清晰的手写字体进行书写,以避免因字迹潦草而导致的误读和错误配药。
如若医生的手写字体较差,建议使用打印或电子处方来避免字迹不清的问题。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书写规范

处方管理办法处方书写规范导言:为了规范医疗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特制订本《处方管理办法》,明确处方书写规范,减少因处方不规范而带来的医疗纠纷。
经认真研究,我们提出以下处方书写规范的建议。
一、处方格式规范处方应具备以下格式要求:1. 处方标题:在处方纸上方居中书写“处方”字样,字体一律使用宋体,字号为小四。
2. 医生基本信息:左上角书写医生姓名、职称和医生执业证书号码。
3. 患者基本信息:离处方标题一行书写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信息。
4. 处方日期:右上角书写处方开具日期,格式为“年年年年/月月/日日”。
二、处方内容规范1. 药品名称:药品名称应使用通用名,字体一律使用宋体,字号为小四。
如有特殊需要使用商品名,请在通用名后以括号形式注明。
2. 药品剂型和规格:药品名称下方注明剂型和规格,如片剂、注射剂等。
剂型注明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规格单位要统一,如毫克(mg)、克(g)等。
3. 用药剂量及频次:用药剂量以阿拉伯数字表示,频次以每日次数表示,如“一次”、“两次”、“三次”等,不得使用模糊或不明确的描述。
4. 用药途径和用法:用药途径包括口服、注射等,用法包括饭前、饭后等。
请书写明确、简洁明了。
5. 用药时长:在处方最后一行,注明用药时长,如“连续使用10天”、“按医嘱使用”等。
三、处方书写注意事项1. 数字书写规范:所有数字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不得使用汉字数字或罗马数字,以免产生歧义。
2. 药品加量:如需加量或重复剂量,可在药品后方添加“X2”、“X3”表示,避免书写过多。
3. 药品配伍禁忌:对于不能同时使用的药品,应在处方中明确提示,防止患者因误用而产生不良反应。
4. 处方签名和医生章:处方最后一行空两格后,医生亲笔签名,并盖上医生执业章。
结语:通过本《处方管理办法》,有效规范了处方书写,减少了因处方不规范而引发的医疗纠纷。
在医疗实践中,医生需要严格按照标准要求来书写处方,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处方管理制度

处方管理制度处方管理制度是指医疗机构为了规范和管理处方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质量,制定和执行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下面将详细介绍处方管理制度的目的、内容和执行流程。
一、目的:处方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规范医生开具处方行为,提高医疗质量,防止滥用药物和药物交叉不良反应的发生,确保患者得到合理、安全、有效的药物治疗。
二、内容:1. 处方书写规范:医生在开具处方时,应按照规定的格式书写,包括患者基本信息、药物名称、剂量、使用方法、用药周期等内容。
同时,医生应使用规范的医学术语和缩写,避免造成歧义和误读。
2. 处方审核机制:医疗机构应设立处方审核机制,由药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员对医生开具的处方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药物是否符合适应症、是否存在禁忌症、是否与患者已使用药物产生相互作用等。
审核结果应及时反馈给医生,以便及时修改和调整处方。
3. 处方存档管理:医疗机构应建立处方存档管理制度,将医生开具的处方进行归档保存。
存档内容包括患者基本信息、开具日期、药物名称、剂量等。
存档的目的是为了方便日后查询和追溯,确保用药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4. 处方调剂和发药管理: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药房,由药师负责处方的调剂和发药工作。
药师应核对处方的准确性和合理性,并向患者提供正确的用药指导。
同时,药房应建立药物库存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的存储和管理符合规范要求。
5. 处方追溯和不良反应报告:医疗机构应建立处方追溯和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对患者用药情况进行追踪和监测。
一旦发现药物不良反应或者其他用药问题,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和调整。
三、执行流程:1. 医生开具处方:医生在诊断患者疾病后,根据患者病情和药物治疗指南,开具符合规范要求的处方。
2. 处方审核:医疗机构药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员对医生开具的处方进行审核,确保药物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3. 处方调剂和发药:药师根据审核通过的处方进行药物调剂和发药工作,同时向患者提供正确的用药指导。
处方的书写规范新规定

处方书写规定与要求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处方是医生对病人用药的书面文件,是药剂人员调配药品的依据,具有法律、技术、经济责任。
处方共有三部分:一、处方前记包括医院全称、科别、病人姓名、性别、年龄、日期等。
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当包括病人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二、处方正方处方头处方以“R”或“RP”起头,意为拿取下列药品;接下来是处方的主要部分,包括药品的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等;三、处方后记包括医生、药剂人员、计价员签名以示负责,签名必须签全名。
(1)记载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
a)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
b)药品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的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的字句。
(5)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7)无论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8)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如布包、先煎、后下)要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9)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处方书写规范及格式

处方书写规范及格式1)处方内容: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2)处方书写规则1、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
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4、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
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
必要时,婴幼儿要注明体重。
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要分别开具处方。
6、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另起一行。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
7、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可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药物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之后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药物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应在药名之前写出。
8、用量。
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9、为便于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处方,医师开具处方时,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注明临床诊断。
10、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1、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12、药品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或药典委员会公布的《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或经国家批准的专利药品名为准。
如无收载,可采用通用名或商品名。
药名简写或缩写必须为国内通用写法。
13、中成药和医院制剂品名的书写应当与正式批准的名称一致。
14、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剂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重量以克(g )、毫克(mg)、微克(μg)、纳克( 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计算。
最新版处方书写规范标准

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五条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处方书写规范

2011 年药学职称考试药师:处方书写的要求(1)记载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
(a)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
( b )药品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的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的字句。
( 5)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7)无论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5 种药品。
( 8)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如布包、先煎、后下)要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9)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 10 )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 11 )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 12)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13)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处方管理办法》)[如对乙酰氨基酚(通用名)是一种退烧药,不同药厂对它生产的制剂商品名有泰诺林、百服咛、必理通等。
因此,必须使用通用名](14)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卩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有些以国际单位(IU)、单位(U为单位;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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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n 后记: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 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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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 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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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
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 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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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处方的一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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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颜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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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 急诊处方印刷用纸为淡黄色,右上角标注“急诊”。 儿科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绿色,右上角标注 “儿科”。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 “麻、精一”。 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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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 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 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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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处方的一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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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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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
注明体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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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 当单独开具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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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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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处方的一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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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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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 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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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 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概况和制定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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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处方权的获得 处方的开具 处方的调剂 监督管理 法律责任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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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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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 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 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 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 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 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 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of Health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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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处方的一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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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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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 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 国际单位(IU)、单位(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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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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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 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 执业医师和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处方权,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
过5种药品 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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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
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 前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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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处方的一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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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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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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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处方的一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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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标准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格式
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处方
n 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 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 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当 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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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
开具处方。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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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在乡、民族乡、镇
、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 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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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
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 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
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
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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