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医院《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合集下载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例文(三篇)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例文(三篇)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例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处方管理,加强医药行业的监管,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药店、药品经营企业等从事处方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处方管理应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依法依规提供患者所需的药品。

第四条处方管理应强化信息化建设,提高处方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第五条处方管理应加强风险防控,减少药品滥用和误用的风险。

第二章处方的开具和审核第六条医疗机构应依法开具处方,并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进行填写。

第七条医疗机构的处方开具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患者的个人信息、病情诊断等必要信息真实完整;(二)药品的名称、剂量、用法用量等信息准确无误;(三)处方上应有医师签署和盖章。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处方审核人员,对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药店、药品经营企业等应核实患者的处方,确保处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第十条处方审核应通过电子系统进行,保证审核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三章处方的管理和存档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处方管理制度,明确处方的存档要求和管理流程。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将处方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存档,并保证处方的机密性和安全性。

第十三条药店、药品经营企业等应建立处方管理制度,确保处方的安全存储和使用。

第十四条处方的存档应设置权限管理,只有授权人员才能查看和使用处方。

第十五条处方存档时间为三年,过期的处方应依法进行销毁。

第四章处方的调配和交付第十六条药店、药品经营企业等应按照处方上的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用量等要求进行调配。

第十七条药店、药品经营企业等应将调配好的药品交付给患者,并记录交付的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药店、药品经营企业等应建立药品售后跟踪制度,保障患者的用药情况得到跟踪和监测。

第十九条药店、药品经营企业等应加强药品的质量控制,确保调配的药品符合要求。

第五章处方管理的监督和处罚第二十条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处方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医院处方权管理制度

医院处方权管理制度

XX县人民医院处方管理制度为规范医院处方权管理,保障医疗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在院内开具、调剂、计价收费、保存处方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一、处方权限规定1.已在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经医务科处方管理培训及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处方权。

审核通过后,由医务科以书面形式通知至有关科室(临床科室、药剂科、收费科)存档备查。

2.助理执业医师、见(实)习医师、进修和医师等无独立处方权,所开处方需经本院所在科室有执业资格医师审核签字后方可有效。

3.退休医师未经医院回聘者不再有处方权。

调离、私自离岗医师处方权自动停止。

4.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必须与在药剂科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需改动时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5.开具的处方必须具有处方医师的签名,二者缺一不可。

药剂人员凭备案签名及专用签章接受配发药品。

任何人不得模仿或代替医师签字。

6.处方的有效期:门诊处方自开具之日起,三日有效。

急诊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和原因,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天。

7.处方应按普通处方、急诊处方、麻醉精神药处方分类使用。

8.医师不得为自己开处方。

9、已在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由科教科通知医务科。

如有退休、调离、私自离岗的执业医师由人力资源部通知医务科。

二、处方书写规定1. 处方一律用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需清晰,书写要完整,不得涂改。

必须用同一墨色,同一笔体书写。

如有修改,必须由处方医师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以示负责。

2. 处方内容及要求2.1 处方前记: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单位(或住址)、费别、门诊号/住院号、开方科室、处方日期、临床诊断。

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晰明了。

2.2 处方正文2.2.1 处方正文内容一律横排,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

书写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剂量、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处方真实性验证规定:医疗机构在开立处方时需验证患者身份,并核实相关医疗记录,确保处方真实有效。

2. 处方内容规定:处方应包括医生姓名、医疗机构名称、患者姓名、诊断、药品名称、用量、使用方法等基本信息,并遵循《药品管理法》关于处方药品的规定。

3. 药品配送规定:医疗机构应通过合法渠道采购药品,并确保药品质量,做好药品配送和管理工作。

4. 处方审核规定:医疗机构应设立合规的处方审核制度,对处方的合理性、合规性进行审核,确保处方不违反相关规定。

5. 处方记录规定: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处方管理系统,记录患者处方使用情况,并定期汇总报送相关部门。

6. 处方归档规定: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对处方进行归档管理,保留一定时间,并确保处方的保密性。

7. 处方问题处理规定:医疗机构应设立健全的处方问题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患者对处方的投诉和意见,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8. 处方教育规定: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生、患者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处方教育,提高处方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9. 监督检查规定:相关部门应对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及时纠正。

以上是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的细则可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制定和修订。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模版(四篇)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模版(四篇)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处方管理工作,保障药物的合理使用,提高药物治疗的疗效和安全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处方管理工作。

第三条定义(一)处方:是医师为患者开具的用于购买和使用药物的合法凭证。

(二)处方查询系统:是指用于实现处方信息录入、查询、审核和管理的专门软件系统。

(三)处方调剂:是指药师按照处方进行药物的配制、调剂和发药的过程。

第四条处方管理机构医疗机构应设立处方管理委员会,负责处方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处方管理人员医疗机构应设立处方管理专职人员,负责处方管理工作的日常操作和监督。

第六条处方管理流程医务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处方管理工作,包括处方录入、审核、调剂和发药等环节。

第二章处方管理要求第七条处方录入要求(一)医务人员应按照患者的实际情况,客观准确地填写处方,包括药物名称、规格、剂量、用法、用量等信息。

(二)处方应使用规范的字迹和符号填写,并签名确认。

第八条处方审核要求(一)处方审核应由具有相关资质和执业证书的医师进行,不得委托给其他人员。

(二)处方审核应对处方的合理性、准确性和安全性进行评估,如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调整或纠正。

第九条处方调剂要求(一)处方调剂应由具有相关资质和执业证书的药师进行,不得委托给其他人员。

(二)处方调剂应按照药物的配方和剂量要求进行,严格遵守相关操作规范和标准。

第十条处方发药要求(一)药师应根据处方调剂的结果进行药物的发药,确保药物的正确性和完整性。

(二)药物发药时应与处方核对信息,防止错误和混淆。

第三章处方管理措施第十一条处方查询系统医疗机构应建立处方查询系统,实现处方信息的录入、查询、审核和管理。

第十二条处方信息责任制医务人员应对处方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处方应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处方审核制度医务人员应建立处方审核制度,对处方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应及时反馈给开方医师。

医院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医院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医院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XXX《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院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所称的处方,是指由我院取得处方权的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院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科室及其人员。

第三条医务科、药械科负责全院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实施。

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五条处方标准、格式严格按国家、省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设计和印制。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1(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处方用法中不得使用“遵医嘱”等字句。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每张处方修改不得超过两处,否则应重新开具。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不得自行编制及使用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处方中有规定作皮试的药品时,医师需在相应药品名称前注明皮试结果,或“续用”。

(六)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不能填写“成”、“婴”、“幼”、“新生”等,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七)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八)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医院《处方管理制度》

医院《处方管理制度》

医院《处方管理制度》一、处方审核医院处方管理制度中,处方审核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处方审核目的是对医生开具的处方进行审查,发现处方中是否存在错误或不合理之处。

医院应设立处方审核专门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药师,并由有相应资质的医生主持。

在处方审核中,药师应仔细审阅处方,包括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用量等内容,确认处方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重大错误。

同时,药师还需结合患者的病情、病史等情况,对处方的合理性进行评估。

如发现处方存在问题,应及时向开具处方的医生提出意见,并提交审核记录。

二、处方审查处方审查是指由医院专门机构对药师审核后的处方进行再次审查。

主要目的是确认处方审核的结果是否准确、是否存在疏漏,同时对处方质量进行综合评定。

处方审查机构应配备有临床专家、药学专家等人员,由有资质的医生主持。

在处方审查中,审查人员应对审核后的处方进行再次确认,对疑问处方进行进一步调查,保障处方质量。

同时,审查人员还需对审核工作进行评估,对审核不合格的药师进行教育和培训。

三、处方签章处方签章是医院处方管理制度中非常重要的环节。

处方签章主要指医生在处方上签字确认,表示对处方的负责。

在医院处方管理制度中,应规定医生签章的条件和程序,以及签章后的责任。

医生在签章时应仔细确认处方内容,对患者的病情、用药情况有充分了解后,才能签字确认处方。

同时,签章后,医生应严格遵守处方签章后责任追究等相关规定。

四、处方核对处方核对是医院处方管理制度中的核心环节。

处方核对主要指处方配药过程中,药师在配药前对处方进行核对,确认处方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在处方核对中,药师应仔细核对处方内容,包括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用量等,确保处方准确无误。

如发现处方存在问题,应及时向开具处方的医生提出意见,并根据规定进行处理。

五、处方存档处方存档是医院处方管理制度中的最后一环节。

处方存档主要是将核对后的处方进行存档管理,以备后续查阅和责任追究。

在处方存档中,医院应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对处方进行分类存档,确保处方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两篇)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两篇)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二)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二)一、引言处方管理是医疗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升医疗质量、防止虚假处方、控制药品滥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落实处方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本文将详细阐述处方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二、处方管理沟通与教育1. 医疗机构应加强与医生的沟通与培训,明确处方管理的要求和标准。

2. 制定常规培训计划,定期对医生进行药物处方和临床应用知识的培训,提高医生药学知识和临床判断能力。

三、处方填写与审核1. 医生在处方笺上的填写内容应包括患者姓名、年龄、性别、诊断、药物名称、用药剂量和频次等信息。

2. 定期对医生填写的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3. 特殊药品的处方应进行严格审核和复核,确保其使用符合医学要求。

四、处方存档管理1. 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处方存档管理制度,包括处方录入、归档、出库等环节的管理和监控。

2. 处方存档应按照不同药物类别进行分类管理,方便查找和溯源。

3. 加强对处方存档的安全保密工作,确保患者个人隐私不被泄露。

五、虚假处方和药品滥用的防控1. 加强对处方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虚假处方行为。

2. 建立虚假处方黑名单,对有严重违规行为的医生进行纪律处分,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 加强对医生行为的监督和评估,鼓励医生遵守职业行为准则,保证医生合理用药。

4. 加强对药品销售的监管,规范药品流通市场,防止药品滥用。

六、药师参与处方管理1. 药师在处方管理中起着重要的角色,应加强药师队伍建设。

2. 药师应参与处方审核和指导医生合理使用药物,提高处方的合理性和正确性。

3. 加强医生与药师的合作,共同推进处方管理工作,提升医疗服务质量。

七、处方管理的宣传与推广1. 医疗机构应通过宣传栏、医院网站和健康教育活动等多种方式,加强处方管理的宣传和推广。

2. 向患者普及药物知识,提醒患者在用药过程中注意合理用药。

3. 加强与社区、学校等机构的合作,共同宣传处方管理的重要性。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文(4篇)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文(4篇)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文为了执行落实《处方管理办法》,规范处方管理,提高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健全医院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和水平,规范医务人员行为,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加强处方管理,特制定医院处方管理办法具体措施及实施细则。

一、组织学习培训积极参加医院组织的学习与培训,各科还要抽出一定时间组织学习落实《处方管理办法》,深入了解各项内容并落实到实处。

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件,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都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管理办法》是医疗机构管理处方的依据,它涉及处方权限、处方书写、药品剂量、用法、用量、处方调配、处方限量及处方保管等方面的规定。

处方具有法律性、技术性、经济性的意义,必须加强学习,认准落实,严格管理,认真执行操作规程和调配程序,认真落实各类处方管理办法,规范化、制度化,符合规定要求。

二、权限管理经注册后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盖专用签章后方可有效。

医师处方权经院长批准登记备案,并将本人签字或印模留样于药剂科。

药剂科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如处方有错误,应通知处方医师更改后配发,凡处方不合规定,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

三、处方书写管理1、书写要求:处方须用毛笔、钢笔或其它不褪色的碳素笔说笑不得涂改,否则须在涂改处重新签字药师方可调配处方中药品名称用中文或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不准任意缩写或用代号,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的字句。

患者年龄项要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龄、月龄,或体重。

处方上应注明临床诊断。

西药和中成药可分别开具,也可开具一张处方,每种药品须另起一行,开具处方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每张处方仅限一名患者,每张处方不得超过____种药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处方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充分发挥医师、药师的专业作用,经借鉴外县、市二级以上医院的经验,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处方管理办法》中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每个病人的用药医嘱需要添加诊断、年龄、性别等项内容。

《处方管理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主要措施第四条制定医院用药供应目录目的:保证医院使用药品质量。

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基本药物供应目录的遴选工作。

(三)遴选原则:1、参照吉林省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2、参照吉林省药品招标目录。

3、选择安全、疗效确切、质量可靠、价格低廉的药品。

4、同一通用名称药品,注射剂、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

5、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的特殊剂型和剂量规格可遴选。

第五条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

1、由质管科专人负责对每日门诊、急诊、住院处方进行评价,并填写反馈处方登记表。

2、登记并通报各种不合格处方及用药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

3、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科室连续出现3次以上住院病人用药医嘱超常处方,按照三级医师负责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与科主任任期目标挂钩。

第六条加强培训加强《处方管理办法》的培训、考核,使每个医师、药师掌握《处方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章具体要求第七条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一)处方标准按照卫生部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二)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6、药品不得与检查费、一次性物品、治疗费、其他医疗费混开,应另开一张处方。

7、现金处方每张不得超过500.00元,特殊情况(如抢救处方)除现金外不得超过700.00元,并注明理由。

8、住院处方应每周二次开方,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离休处方口服药不得超过50.00元。

9、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应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执行。

10、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11、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12、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13、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14、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15、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6、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三)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第八条处方权的获得(一)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我院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我院开具处方,应当经我院执业医师签字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可有效。

(二)经注册的医师应在医务科和药剂科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三)医院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本院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

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我院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我院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四)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科室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五)进修医师由医务科等部门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第九条处方的开具(一)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四)处方开具当日有效。

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五)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七)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2、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有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3、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八)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院内使用。

(九)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十)其他门(急)诊患者开具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院内使用),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十一)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十二)对长期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十三)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规格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

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

第十条处方的调剂(一)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二)药师在本院取得处方调剂资格。

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

(三)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四)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五)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六)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七)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1、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3、剂量、用法的正确性;4、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5、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6、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7、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八)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九)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十)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十一)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十二)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十三)医疗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内同类药品相关信息告知患者。

(十四)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质管科、医务科、药剂科加强对本院处方开具、调剂和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质管科、医务科、药剂科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定期检查《处方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处方权:(一)被责令暂停执业;(二)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三)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四)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五)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第十四条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

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第十五条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处方。

第十六条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第十七条处方妥善保存。

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