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doc9)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 200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处方开具、调剂、使用、保存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依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具、审核、调剂、保管处方的相应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
第四条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医师处方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并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第五条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须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字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试用期的医师开具处方,须经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医师须在注册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签名留样及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被责令离岗培训期间或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后,其处方权即被取消。
第六条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七条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
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第八条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一)前记:包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主要内容释义

处方管理《处方管理办法(试行)》主要内容释义卫生部于1982年1月公布的《处方制度》使用了20年,已不能适应当前的需要,且存在许多问题。
例如, 处方笺格式与内容不规范、式样内容各异;处方书写、调剂不规范;医、药、护之间良性互存、合作、用药干预制约机制未建立;不合理用药较严重等。
《处方管理办法》于2004年8月10日发布,9月1日起开始实行,原处方笺使用到12月31日。
本办法共二十八条,主要内容略第一条本条阐明制定《处方管理办法》的立法依据与目的本办法的立法依据为《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其目的是规范处方开具、调剂、使用和保存管理,提高处方质量;规范与发挥医师、药师在促进合理用药的专业作用;最终促进安全、有效、经济用药,保障病人用药利益。
1985 年WHO 规定“合理用药要求患者接受的药物适合其临床的需要,药物剂量应符合患者的个体化要求,疗程适当,药物对患者及其社区内为最低廉”。
《暂行规定》中将合理用药的定义概括为:“安全、有效、经济”6 个字。
合理用药中应强调开处方药合理性:⊙适宜的适应证:选用药物与诊断相符合是最佳方案⊙适宜的药物:符合合理用药原则⊙适宜的患者:选用药品无禁忌症ADR 尽可能小⊙适宜的信息:提供与其疾病和用药相关正确、重要和清楚的信息⊙适宜的监测:监测用药后预期或可能发生意外药物效应和对策预案第二条本条规定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适用范围包括所有医疗机构及其医师、药师和护理人员;预防、保健机构及其相关医师、药师和护理人员;社会药店及其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上述单位及其医药技术人员在开具处方、调剂处方和处方印制与保存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条阐明了处方的定义处方由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形成,具有特定的性质与意义。
处方的调剂包括处方的审核、调配、核对和发药 4 个步骤,调剂由药学人员承担。
诊疗活动中医师和药师既有明确的分工和各自的专业范围又必须紧密配合不可分割。
处方管理办法内容释义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制定的背景与主要内容释义中华医院管理学会吴永佩提要:一、《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制定的背量与意义;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主要内容释义;简称:《处方管理办法》。
一、《处方管理办法》制定的背景与意义本办法于2004年8月10日发布,9月1日起实行,原处方笺使用到12月31日。
(一)背景1.卫生部于1982年1月公布《处方制度》20年已不适应需要;2.处方笺格式与内容不规范、五花八门、式样内容各异;3.处方书写、调剂不规范;4.未建立医、药、护之间良性互存、合作、用药干预制约机制;5.不合理用药较严重。
(二)医疗机构不合理用药1.WHO对加拿大抗生素使用调查:儿外科不合理使用占63%、儿内科占>30%;2.据美国国家用药失误数据库1999年对6224例用药失误报告显示:3%的187例出现短暂损害。
5例永久损害,l例危及生命,l例死亡。
因用药失误每年死亡约7000例成本20亿美元。
3.国际上因不合理用药造成死亡未见有统计数据、也未见有美国资料•我国医疗机构不合理用药情况1. 2001年对某市20所三级甲医院调查,前l0位用药中抗菌药使用情况分析:6所6种、2所5种、6所4种、4所2种、2所1种;12所医院前10位药中抗菌药用药金额>50%,最高的占71.61%。
前l0位药中自蛋白的不合理使用:白蛋白第l位占2所第2位4所。
2. 2001年9月对某直辖市9所三甲医院调查:前10位药中抗菌药占数量和金额%:2所占2个20% 金额占17.05%与37.31%3所占4个40% 金额占41.58,6~51.91%l所占5个50% 金额占58.20%3所占6个60,I 金额占59.20%~71.61%注意:是前10位用药分析不是全部药品金额分析。
3.不合理用药尚反映在:1)据报导住院病人输液使用率>90%;2)输液加药率约90% 有的加药超6种;3)万古霉素用于手术常见预防用药;4)有的清洁手术过渡使用预防用药、成常规、时间长。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卫医发〔2004〕269号

南阳市第一人民医院转发关于印发《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发〔2004〕2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处方开具、调剂、使用、保存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依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八月十日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处方开具、调剂、使用、保存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依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具、审核、调剂、保管处方的相应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
第四条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医师处方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并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第五条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须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字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试用期的医师开具处方,须经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医师须在注册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签名留样及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被责令离岗培训期间或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后,其处方权即被取消。
第六条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处方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 号《处方管理办法》已于 2006 年 11 月 27 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7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部长高强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四日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五条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1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处方管理办法原文

第三十八条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 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第三十九条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 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 序号。
第四十条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 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基本 用药供应目录内同类药品相关信息告知 患者。
第十三条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 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 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第四章处方的开具 第十四条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 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 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 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 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的规定。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 功能、任务,制定药品处方集。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 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 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 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 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 情况除外。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 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 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 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 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 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十二条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 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 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十七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 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 方制剂药品名称。
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 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批准的名称。 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 名称开具处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处方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处方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1月2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高强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四日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五条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3.建立健全研究成果转化机制,将研究成果应用于实际工作,提高处方管理的实效性。
十八、协调发展与多部门合作
1.医疗机构应与卫生健康、药品监管、医疗保障等部门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共同推进处方管理工作。
2.加强跨部门信息共享和协作,形成合力,提高处方管理的协同效能。
2.加强与国际药品监管机构的沟通,参与国际药品法规和标准的制定。
3.促进国际间处方管理信息的共享,共同提升全球处方管理水平。
十二、政策调整与更新
1.随着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和国家政策的调整,医疗机构应及时更新处方管理制度,确保制度的时效性和适应性。
2.医疗机构应当密切关注国家有关处方管理的最新法律法规和政策动态,及时调整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与国家政策保持一致。
3.在多部门合作中,明确各部门职责,形成联动机制,确保处方管理政策的顺利实施。
十九、紧急情况应对与应急预案
1.医疗机构应制定应急预案,针对突发事件、药品短缺等紧急情况,明确处方管理的应急措施。
2.在紧急情况下,医疗机构应确保处方药品的供应和合理使用,及时调整处方策略,保障患者基本用药需求。
3.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医务人员和药学部门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
4.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保管制度,对已开具的处方进行归档管理,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四、处方调剂与监督管理
1.药学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窗口,负责处方的接收、审核、调剂工作。
2.药学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
(2)具备一定的临床药学知识和技能;
(3)熟悉药品管理法规和相关规定。
(2)明确、规范、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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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加强和规范处方管理,保障
合理用药,维护患者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处方管理范围包括医疗机构内的处方管理、处方电子化
建设及处方审核与监管。
第三条处方管理应坚持合理用药原则,遵循科学、规范、安全、有效用药的基本要求。
第二章处方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处方管理制度,明确
处方申请、审核、发放、核查、留存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和流程。
第五条处方应在医师执业范围内合理开具,必要时应当经过多
科联合讨论。
第六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注明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诊断、用药量和使用方法等必要信息,并签名审核。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处方进行及时审核,确保处方的准确性
和合理性。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电子处方系统,提高处方管理
效率和安全性。
第九条医师应当保护患者隐私,遵守医疗机构的相关规定,不
得泄露患者处方信息。
第三章处方电子化建设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进行处方电子化建设,推广电子处方的使用,在保证安全性的前提下提高处方管理的效率和便利性。
第十一条电子处方系统应当具备合理的界面设计、流程引导和
药品信息查询功能,方便医师开具处方和患者使用电子处方。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电子处方系统的监管,确保系统
的正常运行和数据的安全。
第十三条医师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电子处方系统,不得恶意篡改处方信息。
第四章处方审核与监管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审核制度,对开具的处方进行
审核,并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进行警示和纠正。
第十五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处方管理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
和解决处方管理中的问题。
第十六条对违反处方管理规定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依
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弘扬正能量,加强专业知识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处方管理水平。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