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办法(修改版)最新共29页
处方管理办法(修改版)

处方管理办法(修改版)第一章引言1.1 背景处方是医生开给患者的医疗指导书,是药物治疗的重要依据。
合理的处方管理对于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1.2 目的为了规范处方管理,保护患者的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提升医疗质量,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基本要求2.1 医生处方权利的界定医生是处方的合法开具人,只有具备相应的医疗资格和执业证书的医生才有处方权。
2.2 处方的规范要求2.2.1 处方必须具备明确的患者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等。
2.2.2 处方必须包含明确的药物信息,如药物名称、用量、用法、用药途径等。
2.2.3 处方必须具备医生的签名和执业医师证号。
2.3 处方药品的合理选择原则医生在开具处方时应根据患者的病情和需要,选择适宜的药品,并遵守以下原则:2.3.1 优先选择疗效确切、安全性高的药品。
2.3.2 根据患者的年龄、性别、病情等特点综合考虑合理用药。
2.3.3 尽量避免开具过多的药品,以免增加患者的用药负担。
第三章处方管理的流程和措施3.1 处方管理的流程3.1.1 医生开具处方后,应将处方及时录入电子病历系统,并加以保存和备份。
3.1.2 药师根据处方处方审核,核对处方的各项信息,确保无误后开始准备药品。
3.1.3 药师将药品准备妥当后,进行发药操作,并记录相关信息。
3.2 处方管理的措施3.2.1 建立电子处方系统,提高处方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3.2.2 加强对医生的培训,提高其药物知识和用药技能。
3.2.3 定期开展药品审查和处方质量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四章处方管理的监督与责任4.1 处方管理的监督机制4.1.1 卫生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的规范管理,确保处方管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4.1.2 药品监管部门需加强对药店、药房等销售场所的监督,确保处方药品的合理使用。
4.2 处方管理的责任4.2.1 医生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规范开具处方,保证处方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处方管理办法(修改版)

处方管理办法(修改版)为了提高处方开具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处方管理办法(修改版)。
一、处方开具原则1. 处方开具应遵循合理用药原则,确保药物的安全性、有效性和经济性。
2. 处方开具应遵循个体化用药原则,根据患者的病情、年龄、性别、体重、肝肾功能等因素,制定个性化的用药方案。
3. 处方开具应遵循知情同意原则,向患者充分告知药物的适应症、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症等信息,征得患者同意后方可开具处方。
4. 处方开具应遵循连续性原则,对于需要长期用药的患者,应制定连续性用药方案,确保患者用药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处方开具要求5. 处方应由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医师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取得处方权。
6. 处方应使用规范的处方笺,处方笺应包括医疗机构名称、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或门诊号、科别、床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医师签名等信息。
7. 处方应清晰、规范、完整,字迹工整,不得涂改、剪贴。
8. 处方开具的药品名称应使用通用名称,不得使用商品名称或别名。
9. 处方开具的药品剂量、用法用量应准确无误,不得使用模糊不清或容易引起误解的表述。
10. 处方开具的药品应与临床诊断相符,不得开具与病情无关的药品。
三、处方审核与调剂11. 药师应对处方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处方开具的规范性、药品的适应症、剂量、用法用量等。
12. 药师应确保调剂的药品与处方开具的药品一致,不得随意更换药品或调整剂量。
13. 药师应向患者交代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不良反应等信息,并指导患者正确使用药品。
14. 药师应建立处方审核记录,记录处方审核结果和药师签名。
15. 对于存在问题的处方,药师应拒绝调剂,并及时告知医师修改处方。
四、处方保存与追溯16. 处方应按照规定保存期限进行保存,保存期限一般为2年。
17. 处方保存应采取妥善措施,防止处方丢失、损毁或泄露。
最新处方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处方管理办法全文最新处方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的药品和精神的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五条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2021年处方管理办法

2021年处方管理办法一总则1.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2.处方界定: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也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二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处方标准:处方标准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三处方的开具1.处方有效期:处方开具当日有效。
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2.处方一般用量: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3.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处方和调剂处方的要求: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
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
四处方的调剂1.调剂处方药品操作规程: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2.调剂处方“四查十对”、签名及不得调剂的规定:A.四查十对: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B.签名: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C.不得调配的: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3.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外购药品的规定: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处方管理办法(修改版)

处方管理办法(修改版)处方管理办法(修改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处方的管理,规范医疗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保障公众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药品使用单位对各类药品处方的管理,以及各类医疗机构对药品处方的规范化操作。
第三条药品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各类药品患者处方的审查、审核、审批、发放等管理活动,并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药品处方审核制度。
第二章处方的审核与审批第四条药品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制定处方审核制度,建立严格的审核程序,对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药品使用单位应当对患者处方进行分类标记,并按照规定进行标注和登记。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医务人员处方行为进行监管,对违反规定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检查,给予相应的处罚,并将其列入医疗行业不良信用记录。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事故抽查和评估制度,对引起医疗事故的药品处方记录进行审查和评价,查明事故的原因,加强药品处方的监管工作。
第三章药品处方管理第八条药品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处方管理系统,对患者处方进行定期更新,在系统中标注处方的审核情况、使用情况、追溯情况等信息,确保处方数据的完整、准确和安全。
第九条药品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完善的药品追溯管理制度,对药品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的信息进行记录和追溯。
第十条药品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灵敏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制,并及时上报药品监管部门。
第四章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条本办法所提到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指1998年12月1日发布的国家法律,规定了药品的行政管理机构、药品的管理和使用、药品的生产和经营等方面的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计生委关于颁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解读》:指2014年9月3日发布的卫计委关于加强药品销售管理的通知。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本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本以下是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处方管理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机构、药店等药品经营单位对处方的管理。
第二章处方的编写与核查第三条处方的编写应符合以下要求:1. 必须由执业医师或其他合格的医务人员亲自签名;2. 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历号等基本信息;3. 详细列明处方药品的名称、用量、规格、剂型、用法、用量等信息;4. 严禁使用模糊、不易辨认的字迹编写处方。
第四条处方的核查应符合以下要求:1. 处方核查应由专门负责处方管理的人员进行,核查结果应签字确认;2. 核查内容包括:处方合法性、处方药品的规范使用、药品的适应症、禁忌症等。
第三章处方的管理与保存第五条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处方管理部门负责处方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处方的管理包括以下内容:1. 确保处方按规定编写和核查;2. 统一制定和管理处方模板;3. 处理处方信息及时、准确、完整;4. 建立处方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五年。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定期对处方进行审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处方的出具和使用第八条处方在药店或医疗机构发放给患者前必须盖有医疗机构或药店的印章并加以签字确认。
第九条患者在药店购买药品时必须出示有效的处方,并由药店核实后方可出具药品。
第五章处方药品的配送第十条处方药品的配送应符合以下要求:1. 药品配送单位必须具备药品经营许可证;2. 必须由专门的配送人员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和相关证件;3. 配送时必须严格按照处方中所列药品进行配送,不得替换或添减药品。
第六章处方药品的销售第十一条药店销售处方药品须符合以下要求:1. 药店销售处方药品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和经营许可证;2. 药店销售处方药品时必须查看患者的有效处方和相关证件。
第七章处方管理的监督与检查第十二条相关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医疗机构、药店等药品经营单位进行处方管理的监督与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应立即处理。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本(二篇)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本以下是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处方管理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机构、药店等药品经营单位对处方的管理。
第二章处方的编写与核查第三条处方的编写应符合以下要求:1. 必须由执业医师或其他合格的医务人员亲自签名;2. 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历号等基本信息;3. 详细列明处方药品的名称、用量、规格、剂型、用法、用量等信息;4. 严禁使用模糊、不易辨认的字迹编写处方。
第四条处方的核查应符合以下要求:1. 处方核查应由专门负责处方管理的人员进行,核查结果应签字确认;2. 核查内容包括:处方合法性、处方药品的规范使用、药品的适应症、禁忌症等。
第三章处方的管理与保存第五条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处方管理部门负责处方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处方的管理包括以下内容:1. 确保处方按规定编写和核查;2. 统一制定和管理处方模板;3. 处理处方信息及时、准确、完整;4. 建立处方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五年。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定期对处方进行审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处方的出具和使用第八条处方在药店或医疗机构发放给患者前必须盖有医疗机构或药店的印章并加以签字确认。
第九条患者在药店购买药品时必须出示有效的处方,并由药店核实后方可出具药品。
第五章处方药品的配送第十条处方药品的配送应符合以下要求:1. 药品配送单位必须具备药品经营许可证;2. 必须由专门的配送人员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和相关证件;3. 配送时必须严格按照处方中所列药品进行配送,不得替换或添减药品。
第六章处方药品的销售第十一条药店销售处方药品须符合以下要求:1. 药店销售处方药品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和经营许可证;2. 药店销售处方药品时必须查看患者的有效处方和相关证件。
第七章处方管理的监督与检查第十二条相关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医疗机构、药店等药品经营单位进行处方管理的监督与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应立即处理。
处方管理办法全文

处方管理办法全文【篇一: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