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最新处方管理规定-易修改word版 (9页)
医院处方管理制度

医院处方管理制度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7、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8、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9、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10、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11、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二、处方的开具(一)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二)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药品通用名称或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
(Ξ)处方开具当日有效。
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2018-2019】处方药管理制度-实用word文档 (2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简单修改即可使用,推荐下载! ==处方药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使用方便,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制定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
第二条根据药品品种、规格、适应症、剂量及给药途径不同,对药品分别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进行管理。
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非处方药不需要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即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
第三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的制定。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非处方药目录的遴选、审批、发布和调整工作。
第五条处方药、非处方药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其生产品种必须取得药品批准文号。
第六条非处方药标签和说明书除符合规定外,用语应当科学、易懂,便于消费者自行判断、选择和使用。
非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第七条非处方药的包装必须印有国家指定的非处方药专有标识,必须符合质量要求,方便储存、运输和使用。
每个销售基本单元包装必须附有标签和说明书。
第八条根据药品的安全性,非处方药分为甲、乙两类。
经营处方药、非处方药的批发企业和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必须具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它商业企业可以零售乙类非处方药。
第九条零售乙类非处方药的商业企业必须配备专职的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专业培训后,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证的人员。
第十条医疗机构根据医疗需要可以决定或推荐使用非处方药。
第十一条消费者有权自主选购非处方药,并须按非处方药标签和说明书所示内容使用。
第十二条处方药只准在专业性医药报刊进行广告宣传,非处方药经审批可以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广告宣传。
医院处方管理制度

医院处方管理制度
1.经注册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在执业地点的处方权,由本人申请,科主任同意,医务管理部门审核,主管院领导批准,登记备案后方可获得,并将本人签字或印模留样于药房。
2.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3.药房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如处方有错误应通知医师更改后配发。
凡处方不符合规定,药房有权拒绝调配。
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照卫生部《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
5.医师应根据病情诊断开具处方,处方一般不得超过七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三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况可酌情适当延长。
处方当日有效,超过期限须经医师更改日期,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
医师不得为本人及家属开处方。
6.处方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几项:医院全称,门诊或住院号,年、月、日,科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情诊断,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及数量,用药方法,医师签字,配方人签字,检查发药人签字,药价。
7.处方一般用蓝色或蓝黑碳素墨水笔书写,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2018年处方管理办法最新版

2018年处方管理办法最新版摘要:本文档旨在介绍2018年最新版的处方管理办法。
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和人们对医疗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加,处方管理的重要性逐渐凸显。
针对这一背景,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处方管理办法,以规范医药行业,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1. 引言处方是医生向患者开具的治疗药物的书面指示。
合理的处方管理对于保障患者的安全和医疗服务的质量至关重要。
因此,相关部门在过去的几年中不断完善处方管理办法,并在2018年发布了最新版。
2. 处方管理办法的目的和意义2.1 目的2018年处方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医生处方行为的监管,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2.2 意义通过规范处方管理,可以有效避免疏忽、错误以及滥用药物等问题,减少患者因处方药物使用不当而造成的健康风险。
同时,合理的处方管理也可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增强患者对医疗机构的信任感。
3. 处方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3.1 处方书写规范为保证处方的准确性和可读性,医生在开具处方时应遵循一定的书写规范。
处方中应包括患者的个人信息、疾病诊断、药物的名称、剂量、用法和用量等详细信息。
3.2 处方审核和审查医疗机构应设立处方审核与审查制度,对医生开具的处方进行审核和审查,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特别是对于处方中涉及的高风险药物,医生应提供充分的理由和依据。
3.3 处方填报电子化电子处方的使用可以提高处方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2018年处方管理办法鼓励医疗机构采用电子处方填报系统,并推动医疗信息化建设,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
3.4 药师和医生的配合药师在药物选择和使用上起着关键作用。
医生和药师之间应加强协作,共同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特别是在复杂病症和多种药物相互作用的情况下,药师的参与非常重要。
4. 处方管理办法的实施与展望2018年处方管理办法已经正式发布并开始实施。
部门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惩处。
同时,未来还将推进处方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借助信息技术的发展进一步完善处方管理体系。
处方管理办法(修改版)

处方管理办法(修改版)处方管理办法(修改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处方的管理,规范医疗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保障公众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药品使用单位对各类药品处方的管理,以及各类医疗机构对药品处方的规范化操作。
第三条药品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各类药品患者处方的审查、审核、审批、发放等管理活动,并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药品处方审核制度。
第二章处方的审核与审批第四条药品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制定处方审核制度,建立严格的审核程序,对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药品使用单位应当对患者处方进行分类标记,并按照规定进行标注和登记。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医务人员处方行为进行监管,对违反规定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检查,给予相应的处罚,并将其列入医疗行业不良信用记录。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事故抽查和评估制度,对引起医疗事故的药品处方记录进行审查和评价,查明事故的原因,加强药品处方的监管工作。
第三章药品处方管理第八条药品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处方管理系统,对患者处方进行定期更新,在系统中标注处方的审核情况、使用情况、追溯情况等信息,确保处方数据的完整、准确和安全。
第九条药品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完善的药品追溯管理制度,对药品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的信息进行记录和追溯。
第十条药品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灵敏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制,并及时上报药品监管部门。
第四章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条本办法所提到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指1998年12月1日发布的国家法律,规定了药品的行政管理机构、药品的管理和使用、药品的生产和经营等方面的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计生委关于颁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解读》:指2014年9月3日发布的卫计委关于加强药品销售管理的通知。
处方管理规定

处方管理规定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下文是最新的处方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处方管理办法最新版一总则1.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2.处方界定: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也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二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处方标准:处方标准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三处方的开具1.处方有效期:处方开具当日有效。
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2.处方一般用量: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3.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处方和调剂处方的要求: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
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
四处方的调剂1.调剂处方药品操作规程: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2.调剂处方“四查十对”、签名及不得调剂的规定:A.四查十对: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处方管理制度文档

处方管理制度文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工作,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处方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医疗机构内所有开具处方的医疗人员。
第三条本医疗机构设立处方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监督本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二章处方的开具第四条医疗人员在开具处方时,应当按照患者病情、药物的合理性和安全性等因素综合考虑,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第五条医疗人员在开具处方时,应当填写完整、清晰、准确,包括患者基本信息、病情诊断、药物名称、用量、用药频次等内容。
第六条处方应当专人开具,不得委托非医疗人员代签。
第七条对于特殊情况下使用的药物,医疗人员应当充分说明使用理由,并征得患者或其监护人的同意。
第三章处方审核第八条本医疗机构设立处方审核制度,对医疗人员开具的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九条处方审核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和经验,对处方进行严格审核,并做出审核意见。
第十条处方审核人员对于不合理或不安全的处方,应当及时通知开具处方的医疗人员,并要求修改或者取消处方。
第四章处方管理第十一条医疗人员开具处方后,应当将处方按照规定存档,确保处方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第十二条处方存档应当保存至少5年以上,对处方使用的药物和其使用情况进行定期追踪和评估。
第十三条处方管理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处方管理审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出整改措施。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处方管理制度的医疗人员,将按照规定做出相应的处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罚。
第五章处方管理制度的执行第十五条医疗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处方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开具处方,不得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对于不执行处方管理制度的医疗人员,将进行追责,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本医疗机构将定期对处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和完善。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十九条如对本处方管理制度有任何疑问或建议,欢迎向处方管理委员会提出。
规范了处方管理制度

规范了处方管理制度一、目的为规范医务人员开具处方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促进医疗机构的规范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应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内所有的医务人员。
三、处方开具要求1、医务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医师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等。
2、医务人员开具处方应当遵循医疗伦理,保护患者隐私权,不得泄露患者个人隐私信息。
3、医务人员开具处方应当严格按照临床诊断结果和治疗指南规范,不得为患者开具不必要的药品。
4、医务人员开具处方应当注明详细的药品名称、用法用量、数量,不得使用缩写或简化语言。
5、医务人员开具处方应当注明患者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等,确保处方与患者信息一致。
四、处方审核核对1、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处方审核制度,由专业人员对医务人员开具的处方进行审核核对。
2、处方审核人员应当具备临床医学专业知识和执业能力,对处方的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审核核对。
3、处方审核人员应当对处方中药品的名称、用法用量、数量进行核对,确保处方符合临床诊疗规范。
4、处方审核人员应当对处方与患者信息进行核对,确保处方与患者信息一致。
五、处方管理记录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管理记录制度,记录医务人员开具的处方、审核核对结果等信息。
2、医务人员开具处方应当自行存档并报上级部门备查,确保处方管理记录完整。
3、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处方管理记录进行检查,确保处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六、违反处理1、对于违反处方管理制度的医务人员,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2、对于重大违反处方管理制度的医务人员,医疗机构有权依法解除其聘用合同,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3、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违反处理制度,确保对违反处方管理制度的医务人员进行惩处。
七、附则1、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对于本管理制度中未尽事宜,医疗机构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修订。
通过以上规范的处方管理制度,我们可以更好地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促进医疗机构的规范发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8-最新处方管理规定-易修改word版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最新处方管理规定
处方管理办法【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
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
文书。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
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