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办法(修改版)最新
处方管理办法(修改版)简版范文

处方管理办法(修改版)处方管理办法(修改版)1. 引言处方管理是医疗机构中重要的一环,对于保障患者用药安全,规范医疗行为至关重要。
为此,本文对处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以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患者用药质量和医疗服务水平。
2. 处方的定义和要求处方是医生根据患者的病情及需要,开具的用于取药或购买药物的医疗文书。
处方应当包含以下信息: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信息;医生的姓名、职称等基本信息;药物的名称、剂量、用法和用量等详细信息;开具处方的日期和医院名称等。
处方应当符合相关药物的使用要求和规范,遵循临床实践指南和标准方案。
3. 医生开具处方的程序医生在开具处方前应进行全面的患者评估,了解患者的病情、过敏史、用药史等相关信息。
医生应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药物,并正确填写药物的名称、剂量、用法和用量等信息。
医生应在处方上签字并注明开具处方的日期,确保处方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4. 药师的审核和发药药师在接受处方时,应仔细审核处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确保上述信息的一致性。
药师应验证患者的身份,并根据处方提供合理的用药建议和药物咨询,确保患者正确使用药物。
药师应向患者提供标签和说明,告知药物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和可能产生的不良反应等。
药师在发药后,应对处方进行归档并留存备查,以备后续需要。
5. 处方管理的监督和评估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处方管理制度和相关工作流程,确保处方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确保医疗质量和患者用药安全。
医疗机构应定期对处方管理工作进行自我评估和改进,加强对医生和药师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处方管理能力和责任意识。
6.通过对处方管理办法的修改,医疗机构能够更好地规范医疗行为,提高患者用药安全和医疗服务水平。
加强处方管理的监督和评估,能够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不断提升医疗机构的整体质量和信誉。
我们期待通过这一办法的实施,为患者提供更加安全、有效和合理的用药服务。
处方管理办法【最新版】

处方管理办法【最新版】一、概述处方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医疗机构对患者处方的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并促进医疗质量的提升。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医疗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医院、诊所等。
二、患者用药安全医疗机构在开具处方时必须核实患者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等,并确保患者病情属实。
医生根据患者病情进行诊断治疗,并开出合理有效的处方,避免滥用药物或误诊误治。
三、处方内容医生开具处方时应明确药品的名称、规格、用法用量等信息,避免遗漏或混淆。
处方上应注明医生的签名和执业医师资格证号,以确保处方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四、处方调剂药师在调剂处方时应仔细核对处方内容,确保与医生开具的一致,并对患者的药物过敏史做好记录。
药品调剂完成后,应将处方交回患者并说明用药事项,以提醒患者正确服药。
五、处方保密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电子处方管理系统,保障患者的个人信息和用药信息安全可靠。
医生、药师等相关人员应严守处方保密,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六、处方存档医疗机构应依法保存处方原始记录,确保处方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处方存档应按时按要求进行,对于复诊患者可适当延长存档时间。
七、处方管理责任医疗机构负有对处方管理的责任,应加强对医生和药师的培训,提高其处方管理水平。
对于违规开具处方或滥用职权者,医疗机构应及时进行处理并纠正。
八、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补充规定或调整,将另行公布。
以上为处方管理办法的最新版内容,各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守,确保患者用药安全和医疗质量的提升。
希望各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共同遵守,共同维护医疗秩序,保障患者的权益。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本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本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国家药品管理局关于加强处方药管理的通知》(食药监药发[2022] 28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合用于我国境内处方药的使用、配送、销售、采购、流通、储存、运输等环节的监管。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处方药,是指按照规定只能由医疗机构开具处方,且药品已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
第四条本细则依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制定,事项受法律法规的限制和保护。
第二章处方管理第五条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目录使用批准范围内的药品,并按照规定开具处方。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开具标准化处方,必须列明以下内容:病人姓名、性别、年龄、病情、病史、检查结果等清晰详细的病情信息及药物名、单次用量、用法、用量、药品批准文号等药品信息。
第七条处方药品的销售和配送行为应当符合国家药品管理局的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处方药销售企业进行严格的监管。
第三章质量管理第八条从事处方药销售和配送的企业应当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像关法律法规要求,购买合格药品。
第九条所有从事处方药销售和配送的企业应当具备符合药品GSP标准的储存条件、设施和管理制度,并实行药品的合理规划和管理。
第四章监管执法第十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处方药销售企业、医疗机构、药品销售网站等的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究。
第十一条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加强与其他部门的配合和信息共享,提高处方药管理的效能。
总结:1、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处方药:按照规定只能由医疗机构开具处方,且药品已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
•药品批准文号:药品在获批后,需获得药品批准文号,该文号代表该药品可上市流通的资格和条件。
• GSP标准:药品GSP标准是Pharmaceutical Good Supply Practices的缩写,也就是药品供应质量管理标准,是对药品供应过程全过程进行管理的行业标准。
2024年处方管理办法()(二篇)

处方管理办法(2024)(二)处方管理办法(2024)(二)一、引言二、一般原则1. 严格执行处方审核制度,确保处方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2. 加强处方外溢监测,防范处方滥用和药物滥用。
3. 推广和应用电子处方系统,提高处方管理的科技化水平。
4. 加强对医师及其他医疗从业人员的规范培训,提高其处方管理水平。
5. 加强药师在处方审核和指导患者用药过程中的作用,确保药物的合理使用。
三、处方管理机构和责任1.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处方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修订处方管理相关规定,并对各级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2.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药学部门,负责处方审核和指导药师开展用药指导工作。
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药物的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处方异常情况。
3. 药师应当全面了解有关药物的信息,参与处方审核,积极与医生沟通,提出合理化用药建议。
对于高风险药品的处方,药师应当主动与医生沟通并提供相关建议。
四、处方审核和管理2. 对于处方存在不合理、不准确或其他问题的,审核药师应当及时与医生沟通并提出修改建议。
在严重违反处方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审核药师有权拒绝审核该处方,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3.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师与医生的沟通协调机制,确保处方审核的顺畅进行。
对于涉及高危用药的处方,医生应当积极主动邀请药师参与。
五、处方管理信息化建设1. 医疗机构应当推广和应用电子处方系统,加强处方管理的效率与准确性。
2. 电子处方系统应当包括医生开具处方、药师审核、药品发药等环节,实现信息的真实、准确流转。
3. 除了电子处方,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药品管理信息系统,确保药物的安全可追溯,并及时发现和处理药物异常情况。
4. 正确使用和维护电子处方系统,加强对技术人员和医护人员的培训,提高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六、患者用药指导1. 医生和药师应当向患者提供准确、全面的用药指导,包括药物的名称、用量、用法、注意事项等重要信息。
2024年最新处方管理办法解析

2024年最新处方管理办法解析1. 背景为了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原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处方管理办法》。
随着医疗环境的不断变化和发展,为了更好地适应新时代的需求,2024年最新版的《处方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2. 主要变化2.1 处方格式2024年版《处方管理办法》对处方格式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明确了处方的组成要素,包括处方编号、处方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地址、就诊科目、诊断、处方医生签名、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处方金额、审核药师签名等。
此外,还强调了电子处方的合法性,鼓励医疗机构采用电子处方。
2.2 处方权新版办法明确了处方权的取得和行使条件,规定处方权仅限于具备相应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师和药师。
同时,对于不具备处方权的医师、药师,办法明确了开具处方、调剂处方的法律责任。
2.3 处方调剂2024年版《处方管理办法》对处方调剂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药师在调剂处方过程中的职责,如对处方进行审核、核对应收患者身份、核对处方与药品一致性等。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处方调剂过程中的时间限制,要求药师应当在处方开具后30分钟内完成调剂。
2.4 处方点评新版办法强化了处方点评制度,要求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处方进行点评,分析处方中存在的问题,并根据点评结果对医师、药师进行培训和指导。
同时,处方点评结果应当作为医疗机构绩效考核的依据。
2.5 法律责任2024年版《处方管理办法》明确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包括医疗机构、医师、药师等违反处方管理规定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结论2024年最新版《处方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助于进一步规范我国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医疗机构、医师、药师等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定,共同维护医疗秩序,为患者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
处方管理办法(修改版)

处方管理办法(修改版)第一章引言1.1 背景处方是医生开给患者的医疗指导书,是药物治疗的重要依据。
合理的处方管理对于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1.2 目的为了规范处方管理,保护患者的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提升医疗质量,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基本要求2.1 医生处方权利的界定医生是处方的合法开具人,只有具备相应的医疗资格和执业证书的医生才有处方权。
2.2 处方的规范要求2.2.1 处方必须具备明确的患者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等。
2.2.2 处方必须包含明确的药物信息,如药物名称、用量、用法、用药途径等。
2.2.3 处方必须具备医生的签名和执业医师证号。
2.3 处方药品的合理选择原则医生在开具处方时应根据患者的病情和需要,选择适宜的药品,并遵守以下原则:2.3.1 优先选择疗效确切、安全性高的药品。
2.3.2 根据患者的年龄、性别、病情等特点综合考虑合理用药。
2.3.3 尽量避免开具过多的药品,以免增加患者的用药负担。
第三章处方管理的流程和措施3.1 处方管理的流程3.1.1 医生开具处方后,应将处方及时录入电子病历系统,并加以保存和备份。
3.1.2 药师根据处方处方审核,核对处方的各项信息,确保无误后开始准备药品。
3.1.3 药师将药品准备妥当后,进行发药操作,并记录相关信息。
3.2 处方管理的措施3.2.1 建立电子处方系统,提高处方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3.2.2 加强对医生的培训,提高其药物知识和用药技能。
3.2.3 定期开展药品审查和处方质量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四章处方管理的监督与责任4.1 处方管理的监督机制4.1.1 卫生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的规范管理,确保处方管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4.1.2 药品监管部门需加强对药店、药房等销售场所的监督,确保处方药品的合理使用。
4.2 处方管理的责任4.2.1 医生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规范开具处方,保证处方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2024年最新处方管理办法-(两篇)

2024年最新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处方管理,规范处方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和药品使用单位(以下统称“处方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处方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处方权与处方管理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明确处方权、处方审核、处方调剂、处方保管、处方监督等方面的职责和程序。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处方权,处方权应当由具备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务人员行使。
医疗机构应当将处方权名单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处方应当由处方权人按照医疗规范和患者病情开具,确保用药安全、有效、经济。
处方权人应当遵循合理用药原则,不得滥用处方权。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审核制度,对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
处方审核人员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
第八条药品经营企业和药品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处方调剂制度,按照处方调剂药品,确保药品质量和用药安全。
第九条处方单位应当建立处方保管制度,对处方进行妥善保管,防止处方丢失、损坏或者被篡改。
第十条处方单位应当建立处方监督制度,对处方行为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第三章处方开具与使用第十一条处方权人开具处方时,应当认真询问患者病史、过敏史、用药史等情况,根据患者病情开具处方,并注明诊断结果。
第十二条处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基本信息;(二)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等;(三)开具日期、有效期限;(四)处方权人签名或者盖章;(五)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处方权人开具处方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根据患者病情、年龄、性别、体重等情况,合理选择药品;(二)优先选择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三)优先选择国产药品;(四)避免开具重复、无效或者不必要的药品;(五)避免开具有毒、有害或者易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处方管理办法(修改版)

处方管理办法(修改版)为了提高处方开具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处方管理办法(修改版)。
一、处方开具原则1. 处方开具应遵循合理用药原则,确保药物的安全性、有效性和经济性。
2. 处方开具应遵循个体化用药原则,根据患者的病情、年龄、性别、体重、肝肾功能等因素,制定个性化的用药方案。
3. 处方开具应遵循知情同意原则,向患者充分告知药物的适应症、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症等信息,征得患者同意后方可开具处方。
4. 处方开具应遵循连续性原则,对于需要长期用药的患者,应制定连续性用药方案,确保患者用药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处方开具要求5. 处方应由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医师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取得处方权。
6. 处方应使用规范的处方笺,处方笺应包括医疗机构名称、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或门诊号、科别、床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医师签名等信息。
7. 处方应清晰、规范、完整,字迹工整,不得涂改、剪贴。
8. 处方开具的药品名称应使用通用名称,不得使用商品名称或别名。
9. 处方开具的药品剂量、用法用量应准确无误,不得使用模糊不清或容易引起误解的表述。
10. 处方开具的药品应与临床诊断相符,不得开具与病情无关的药品。
三、处方审核与调剂11. 药师应对处方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处方开具的规范性、药品的适应症、剂量、用法用量等。
12. 药师应确保调剂的药品与处方开具的药品一致,不得随意更换药品或调整剂量。
13. 药师应向患者交代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不良反应等信息,并指导患者正确使用药品。
14. 药师应建立处方审核记录,记录处方审核结果和药师签名。
15. 对于存在问题的处方,药师应拒绝调剂,并及时告知医师修改处方。
四、处方保存与追溯16. 处方应按照规定保存期限进行保存,保存期限一般为2年。
17. 处方保存应采取妥善措施,防止处方丢失、损毁或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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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l 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
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 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l 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n 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 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n 后记: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 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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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 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 ;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 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 前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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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
l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 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
第二章 处方的一般管理
l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u 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 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u 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u 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u 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
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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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处方的一般管理
l 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
u 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 u 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 u 国际单位(IU)、单位(U); u 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u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 u 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 u 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 u 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 u 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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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处方的一般管理
l 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标准
l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格式
l 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处方
n 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 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 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当 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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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处方的一般管理
l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u 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 注明体重
u 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 当单独开具处方
u 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 过5种药品
大纲
概况和制定过程
1
总则
2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3
处方权的获得
4
处方的开具
5
处方的调剂
6
监督管理
7
法律责任
8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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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l 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 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 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 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 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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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处方的一般管理
l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u 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u 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u 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u 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
第二章 处方的一般管理
l 处方颜色
u 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 u 急诊处方印刷用纸为淡黄色,右上角标注“急诊”。 u 儿科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绿色,右上角标注 “儿科”。 u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
“麻、精一”。 u 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
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在乡、民族乡、镇 、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 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l 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 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l 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 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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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
l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l 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
开具处方。 l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