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龙宪法法制史题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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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众合系统强化班张龙法制史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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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理论法学系统强化班授课讲义作者:张龙法制史法制史题型分值分布表单选题多选题不定项选择总计年(道题)(道题)(道题)年(道题)(道题)(道题)年(道题)(道题)年(道题)(道题)年(道题)(道题)年(道题)(道题)年(道题)(道题)法制史中外分值分布表中法史外法史总计年(单+多)(单+多+不)年(单+多+不)(单+多)年(单+多)(单+多)年(单多)(道题)年(道题)(单多)年(单多)(单多)年(单多)(单多)第一节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一、西周时期(前-前)——以德(礼)治国西周契约制度()买卖契约:“质”、“剂”“质”长,买卖奴隶、牛马;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

都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

“剂”短,买卖兵器、珍异之物;()借贷契约:“傅别”“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西周婚姻、继承制度久久考资年全程资料仅需元!送年全程资料!()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一夫一妻”某些男子可以有妾有婢“同姓不婚”“男女同姓,其生不蕃”“附远厚别”“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否则即为“淫奔”()婚姻的“六礼”程序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婚姻关系的解除“七出”(“七去”)不顺父母、无(儿)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三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嫡长子继承制“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王位的继承必须是妻所生长子;如妻无子,则不得不立贵妾之子。

继承的主要是身份,土地,也包括财产。

西周的诉讼制度()狱讼民事案件称为“讼”审理民事案件称为“听讼”刑事案件称为“狱”审理刑事案件叫做“断狱”。

()五听判案时通过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表达、面部表情、呼吸、听觉、眼睛与视觉判断其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具体内容是: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三刺一刺群臣、再刺官吏、三刺国人“三刺”制度说明西周对司法判案的慎重,是明德慎罚”思想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

法制史提纲 考试用

法制史提纲 考试用

第一章夏商一、中国法制史的含义1、指中国历史上曾经存在的法律制度的萌芽、发展、演变的过程。

2、指研究、介绍和传播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法律文化的一门学科1、中华法系的概念(1)法系:法系是在对各国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历史渊源进行比较研究的过程中形成的概念。

具有相同的历史渊源和类似法律制度的国家的法律制度,称为一个法系。

(2)中华法系:历史上中国和周边国家形成的以唐朝法律为模版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2、中华法系的典型特征:礼法结合。

(1)礼:原来是家族祭祀神灵和祖先的仪式,后来演化为规范人们的行为规范。

礼的主要原则是“亲亲”和“尊尊”。

(2)中国传统法律是在礼的指导下指定并极力维护礼所倡导的价值观念。

一、法律的定义:(一)传统: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二)法律的特征:1、某一集团制定或认可;2、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3、调整手段具有特殊性;4、由某一集团的强制力保证实施。

二、何时产生法律?马克思的理论: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是国家进行统治的工具。

第一节中国法的起源一、中国古代法律起源的主流观点★——刑起于兵第二节夏代的法律制度一、“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二、夏代法律概况(一)行政法规——政典(二)刑法★1、《禹刑》——夏朝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2、夏代的罪名——昏、墨、贼3、夏代的刑名——墨、劓、髌、宫、大辟三、司法制度(一)司法机构1、中央:大理2、地方:士(或理)(二)监狱——圜土第三节商代的法律制度一、“王权神授”的法律思想★二、商代法律的组成(一)殷礼(二)《汤刑》★——商代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三)单行法规——弃灰之法三、商代的主要罪名与刑名(一)主要罪名1、不吉不迪2、颠越不恭3、暂遇奸宄4、不孝5、巫风6、弃灰于公道二)刑名1、奴隶制五刑★(1)墨(2)劓(3)刖(4)宫(5)死刑四、商代民事、经济法律制度(一)所有权:土地王有(二)婚姻家庭制度1、贵族:一夫一妻多妾2、平民:一夫一妻(二)继承制度1、前期与中期: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2、后期:嫡长子继承制五、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1、中央:司寇2、地方:士3、基层:蒙士(二)审判制度——天罚与神判(三)监狱:羑里第二章周一、“明德慎罚”、“以德配天”的思想(“德”的要求:敬天,敬祖,保民)(一)背景1、为谋求长治久安,继承了夏商以来的神权政治学说;2、为了修补神权政治学说中的缺漏,确定周王朝新的统治策略,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

中国法制史讲课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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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德慎罚
“德” 运用于法制便是“明德慎罚”。 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 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所谓慎罚,就 是刑罚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 慎罚是明德的具体落实,由此形成了一 系列区别情况定罪量刑的刑法适用原则。
(三)礼治思想
1、“礼”的基本原则――亲亲、尊尊 “亲亲”即亲其所亲,亲爱自己的亲属,核心是 “孝”; “尊尊“即尊其所尊,尊爱自己的尊长,核心是 “忠”。 2、“礼”的基本内容(形式)――五礼 (1)吉礼:祭祀之礼;(2)凶礼:丧葬之礼; (3)宾礼:宾客之礼;(4)军礼:军旅之礼; (5)嘉礼:冠婚之礼。 3、“礼”与“刑”的关系 (1)作用上:礼禁于将然,刑禁于已然;(2)地 位上:礼主刑辅;(3)适用对象上:礼不下庶 人,刑不上大夫。 4、宗法制: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礼),与国 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
(一)刑事法制
1、定罪量刑的原则:(1)矜老恤幼原则;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原则。 《尚书· 康诰》:“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 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 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 时乃不可杀。” 眚:过失;非眚:故意。 非 终:偶犯;惟终:惯犯;(3)罪刑相当原则; (4)罪疑从轻、众疑从赦原则;(5)罪不 相及原则;(6)同罪异罚原则;(7)世轻 世重原则:世轻世重(“三典”)即“刑新国, 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周礼· 秋官· 大司寇》。
二、西周的立法概况
(一)立法概况
1、周礼;2、九刑:(1)《左传· 昭公六 年》:“周有乱政,而作九刑”;(2)九 刑有两种含意; 3、吕刑(又称为“甫刑”):(1)制定 背景;(2)主要内容:①规定刑罚的种类 及适用刑罚的原则;②赎刑是其核心内容; ③其刑罚原则是“明德慎罚”。(3)评价:

中国法制史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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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第一章奴隶制法律制度第一节中国法的起源一、中国国家与法起源于夏朝主要证据1、夏启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世袭专制帝王。

2、夏已开始按地域划分统治区域。

3、夏已建立了完备的国家机器,包括军队、职官、监狱以及贡赋制度。

4、夏还建立了以国家强制力为直接后盾的法律制度。

国家与旧的氏族组织的区别1、按地域划分国民2、公共权利的设立9580028463二、中国国家与法的起源的特点1、浓厚的宗法氏族血缘色彩。

2、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

3、法律与道德互相结合,界限不清。

4、刑事法规相对发达,民事法规相对落后。

第二节法制指导思想一、夏、商法制指导思想神权法思想一直是占统治地位的法制指导思想,他是原始自然宗教与阶级社会有政治目的的天神崇拜和祖先崇拜相结合的产物。

影响了后世家天下的政治理论和社会格局。

神权法的主要内容是1、王权神授(听命于天,听命于神是夏商法制的主导思想)2、天讨与天罚二、西周法制指导思想1、以德配天(上天只把天命交给有德者,德包括3个方面:敬天、敬宗、保民。

认为民心向背决定王朝的盛衰,能否实行德政又关系到民心向背。

)2、明德慎罚(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周公制礼形成西周时期礼、刑相结合的特点。

)3、刑罚世轻世重根据时世的变化来确定用刑的轻与重。

刑新国用轻典(以安定人心),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维持社会秩序)。

4、西周法制指导思想的影响以德配天、明德慎罚被后世奉为法律制度的理想的原则与标本。

后被儒家发展为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封建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三、春秋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第三节立法活动一、夏、商立法概况除夏、商王发布的各种命令外,主要表现为不成文的习惯法,由于没有成熟的文字,主要靠代代口传而流传和遵循的。

1、禹刑(不是成文法,而是泛指夏朝的法律和刑罚。

除习惯法外,夏王针对各种具体情况发布的王命和誓也是法律渊源之一)2、汤刑(商有乱政而汤作刑不成文的习惯法仍占很大比重,除此誓、诰、命也是当时重要的法律渊源。

高中法制副校长法制讲座提纲

高中法制副校长法制讲座提纲

高中法制副校长法制讲座提纲一、法制与社会发展的关系1.法制是社会发展的基础和保障2.法制建设要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3.法制与社会发展要实现良性互动二、宪法及其作用1.宪法是国家最高法律2.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权利3.宪法的保障和实施需要全民参与三、法律与法规1.法律是国家行使权力的最高表现2.法律具有普遍适用性和规范性3.法律的实施需要有效的监督和执行四、刑法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2.犯罪和刑事责任的确定原则3.国家法律对外国人的适用原则五、民事法律及其作用1.民事法律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益2.民事法律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3.民事法律促进了民事纠纷的解决和社会和谐稳定六、行政法律及其作用1.行政法律规定了行政机关的权利和义务2.行政法律保障了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3.行政法律监督行政机关的合法行为七、涉外法律及其作用1.涉外法律规定了国际关系、国际交往中的法律问题2.涉外法律保障了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利益3.涉外法律对于维护国际和平与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八、刑事诉讼法及其作用1.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司法活动的程序和规范2.刑事诉讼法保护了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3.刑事诉讼法促进了司法公正和法制建设十一、法律教育及其意义1.法律教育是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2.法律教育可以提高人民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3.法律教育有利于培养法律人才和推动法制建设总结:法制建设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持续推进,通过法制宣传、法律教育等手段提高公民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加强法律监督和执行,推动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法制史的学习纲要

法制史的学习纲要

《中国法律史》学习纲要夏商的法律制度基本概念∶禹刑奴隶制五刑西周的法律制度基本概念: 明德慎罚宗法制周公制礼吕刑六礼质剂七去三不去五听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变革1.基本概念: 竹刑铸刑书2.李悝《法经》的主要内容、特点及其历史地位3.商鞅法制改革的性质和主要内容, 改革的意义和影响。

4.法家理论对战国时期及后世封建法制的影响。

秦朝的法律制度基本概念: 睡虎地秦墓竹简非公室告封诊式读鞠乞鞫廷行事法律答问两汉的法律制度1.基本概念: 约法三章德主刑辅《九章律》《沈命法》上请制度亲亲得相首匿录囚秋冬行刑《春秋》决狱2.汉初法制思想的发展变化及其对封建时代的重大影响。

3.汉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基本内容及其意义。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1.基本概念∶《魏律》《晋律》和张杜律《北齐律》八议官当九品中正制准五服以制罪重罪十条《名例律》《晋律》、《北齐律》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从魏律到北齐律法典编制体例的演进。

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1.基本概念:《开皇律》《贞观律》《永徽律疏》《唐六典》五刑十恶保辜制义绝三司推事受财枉法2.《开皇律》的主要内容及历史地位。

3.唐朝的主要立法活动与唐朝的法律形式。

4.唐律法律中规定哪些法律形式5.唐律的主要特点及历史地位评价。

宋朝法律制度基本概念∶《宋刑统》编敕重法地折杖法糊名誊录《洗冤集录》2.宋代的立法活动与《宋刑统》。

宋代民事及经济立法的特点。

元朝的法律制度1.基本概念∶《至元新格》《元典章》明朝的法律制度1.基本概念∶大明律明《大诰》三司会审朝审2.明初立法的指导思想的特点3.明《大诰》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清朝的法律制度.基本概念∶《清律例》立决监候文字狱秋审朝审热审2.清朝立法中律与例的关系。

4.清朝的何完备会审制度的鸦片战争后清朝的法律制度.基本概念∶预备立宪《钦定宪法大纲》资议局资政院《十九信条》《大清新刑律》领事裁判权2.清末预备立宪的历史背景、主要活动及其实质。

3.清末修订法律的主要活动及其评价。

法制史复习提纲

法制史复习提纲

一、夏启是夏朝第一个帝王,废除了禅让制,确立了王位世袭制1.夏朝的法律形式有:礼、战争命令(甘誓)、苗族习惯法2.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威侮五行,怠弃三正。

昏、墨、贼,杀。

吕命穆王,训夏赎刑。

法的含义:均平、公正,赎刑最早出于夏朝。

3.夏朝的监狱叫均台,夏台,圜土。

二、商朝的立法状况:汤刑、汤誓、汤诰1.立法思想:神权法思想2.荀子总结商的法律说:刑名从商3.死刑:戮、炮烙、醢、fu、劓殄--大辟4.婚姻制度:一夫一妻多妾制;继承制度:开始是兄终弟及,中间是多了个父死子继,最后是嫡长继承制5.监狱名称:寰土、羑里、囹圄三、西周1.立法指导思想:明德慎罚、以德配天,亲亲尊尊2.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周穆王时期作:吕刑3.刑法指导思想:义刑义杀明德慎罚;定罪量刑的原则4.肉刑的种类:墨劓剕宫,知道其含义;坐嘉石5.民事立法: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田里不鬻;契约关系:买卖契约叫做质剂6.婚姻立法:媒氏是婚姻管理机关。

七出三不去: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疾恶。

7.司法机关:大司寇、告劾、五听:辞、色、气、耳、目。

读鞠、乞鞫,监狱名称:圜土、囵圄。

春秋时期1.春秋时期的各国立法活动:郑国铸刑鼎--第一次公布成文法;邓析作刑书(郑驷歂杀邓析);晋国的几次立法:被庐法(晋文公)、常法(赵宣子);公布成文法的反对者:孔子、叔向2.法经:制定者李悝,主要内容:贼、盗、囚、捕、杂、具。

3.商鞅两次变法的内容: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奖励告奸;奖励农业生产;奖励军功;强制分户;设立郡县;废除牛田;统一度量。

战国时法家的思想渐占主流,所以要把握这一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两次重要的立法(变法)活动:法经和商鞅变法。

法经六篇对后世影响甚大,汉律九章就是在此基础上加了三篇,到北齐律定型为12篇,隋唐沿之。

秦朝立法思想就是重视法律制度1.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法令由统一;事皆决于法;以刑杀为威。

2.法律形式:律令式、法律答问、廷行事3.行政管理体制:三公九卿制,三重选官法(重客士、军功、法律),五善:忠、廉、慎、善、谦。

张龙 司法考试 理论法学 宪法 系统强化班 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

张龙 司法考试 理论法学 宪法 系统强化班  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

第六章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第一节宪法实施概述一、宪法实施的概念宪法实施主要包括宪法的执行、适用和遵守。

二、宪法实施的主要特点宪法的实施具有不同于普通法律实施的具体特点。

(一)宪法实施的广泛性和综合性(二)宪法实施的最高性和原则性(三)宪法实施的直接性和间接性就实施方式而言,虽然宪法在实施过程中也具有直接性,但其间接性更为突出。

普通法律的实施就是间接地实施宪法的过程。

对违宪行为进行追究的方式包括直接制裁和间接制裁两个方面。

在我国,直接制裁主要表现为对国家机关违反宪法的法律以及规范性文件、决议、决定和命令等宣布无效,并加以撤销;对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负责人根据宪法规定予以罢免。

间接制裁则指宪法对违宪行为不直接规定制裁措施,而是通过具体法律来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节宪法的修改一、宪法修改的方式1.全面修改。

全面修改主要是从形式上而言的,因而在内容不排除保留原来的条款,在结构上一般也维持原有结构不变。

如1946年日本宪法、1958年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和我国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等,都属于全面修改。

2.部分修改。

在通常情况下,部分修改优于全面修改。

二、我国宪法的修改(一)我国的宪法修改制度1954年宪法对我国宪法修改制度从两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规定了宪法修改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二是规定了宪法修改的通过程序,明确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的多数通过。

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只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修改宪法的职权,没有对相关程序进行规定。

1982年宪法在继承1954年宪法关于修改宪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宪法修改制度:(1)规定了宪法修改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规定了宪法修改的提案主体。

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

(3)规定了宪法修改的通过程序。

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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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理论法学系统强化班授课讲义作者:张龙宪法/宪法学内容分值分布表/宪法学题型分值分布表第一节宪法的概念一、宪法的特征与法律相比较,宪法具有如下三个基本特征:(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第一,在内容上,宪法规定一个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第二,在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第三,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我国宪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二)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最重要、最核心的价值是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

从历史上看,宪法或者宪法性文件最早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为了确认取得的权利以巩固胜利成果而制定出来的。

宪法的基本内容分为国家权力的规范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两个部分,其中,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核心与支配地位。

(三)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近代意义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有了民主事实之后出现的产物,是资产阶级民主事实的法律化。

社会主义宪法也是如此。

二、宪法的本质宪法的本质在于,它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在政治力量对比中,阶级力量的对比居于首要地位。

所以,宪法是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体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三、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宪政概述/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宪法的分类第二节宪法的历史发展一、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近代意义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有着深刻的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等方面的原因。

1. 经济条件——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普遍化发展是宪法产生的。

2. 政治条件——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民主制度的形成。

3. 思想基础——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等理论。

二、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一)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制定了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1975年颁布的第二部宪法是内容很不完善并有许多错误的宪法。

1978年颁布了第三部宪法,对1975年宪法做出了修正。

1982年12月通过了新中国的第四部宪法,即现行的1982年宪法。

1982年宪法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除序言外,分为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国歌、首都,共4章138条。

(二)现行宪法的修改/我国现行宪法的四次修改第三节宪法的基本原则一、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

人民主权学说的出现是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锐利思想武器,是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核心。

从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以来,西方资产阶级国家宪法在形式上一般都承认人民主权。

当然,从本质上讲,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人民主权则根本无从谈起。

在各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规范中,"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实质上也就是主权在民。

二、基本人权原则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

人权观念古已有之,但人权口号由17、18世纪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最先提出。

在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以及革命胜利后,人权口号逐渐被政治宣言和宪法确认为基本原则。

人权在各国宪法文本中有不同的含义与表述方式。

从《共同纲领》开始,我国宪法都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特别是2004年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后,基本人权原则表现为国家的基本价值观。

我国宪法第2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三、法治原则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历史的概念,基本价值在于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权,其核心思想在于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

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各资本主义国家一般都在其宪法规定和政治实践中贯彻了法治精神。

我国宪法修正案第13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法治国家"既包括实质意义的法治内涵,也包括形式意义的法治要素,是一种综合性的概念。

四、权力制约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它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

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分权原则;而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监督原则。

社会主义国家的监督原则是由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政权巴黎公社首创的。

第四节宪法的渊源与宪法典的结构一、宪法的渊源宪法的渊源即宪法的表现形式。

各国宪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等。

(一)宪法典宪法典是绝大多数国家采用的形式。

其优点在于宪法的形式完整、内容明确具体,便于实施,有利于保证宪法的相对稳定性。

(二)宪法性法律宪法性法律是从部门法意义上进行分类所得出的结论。

它是指一国宪法的基本内容不是统一规定在一部法律文书之中,而是由多部法律文书表现出来的宪法。

(三)宪法惯例宪法惯例是指宪法条文无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已经存在,并为国家机关、政党及公众所普遍遵循,且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习惯或传统。

宪法惯例的特征主要有三:一是它没有具体的法律形式;二是它的内容涉及国家的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三是它主要依靠公众舆论而不是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其实施。

宪法惯例多见于不成文宪法国家,但成文宪法国家也不鲜见。

它能适应国家形势的发展变化,弥补宪法规定的不足。

(四)宪法判例宪法判例是指宪法条文无明文规定,而由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逐渐形成并具有宪法效力的判例。

1、在普通法系国家,根据"先例约束原则",最高法院及上级法院的判决由于是下级法院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而成为判例。

2、在成文宪法国家,有些国家的法院享有宪法解释权,因而法院在具体案件中基于对宪法的解释而作出的判决对下级法院也有约束力。

(五)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但能否成为国内法的渊源以及宪法的渊源,则取决于一个国家的参与和认可。

二、宪法典的结构综观世界各国宪法就宪法典的总体结构而言,一般包括序言、正文、附则三大部分。

(一)序言宪法序言基本特点是体现了宪法基本理念和精神。

宪法序言的内容大体上包括:揭示制定宪法的机关和依据;揭示制定宪法的基本原则;揭示制定宪法的目的和价值体系等。

我国宪法序言主要包括如下内容:(1)历史发展的叙述。

宪法回顾了自1840年以来中国社会的发展进程,明确规定我国的国体。

(2)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

(3)规定国家的基本国策。

(4)规定了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最高效力。

(二)宪法正文宪法正文是宪法典的主要部分,具体规定宪法基本制度和权力体系的安排。

我国现行宪法正文的排列顺序是: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机构以及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三)附则宪法的附则是指宪法对于特定事项需要特殊规定而作出的附加条款。

附则的法律效力与一般条文相同。

其法律效力还有两大特点:一是特定性;二是临时性。

第五节宪法规范一、宪法规范的概念与特点/宪法规范及其特点根据性质与调整形式,宪法规范一般分为如下几种:(一)确认性规范确认性规范是对已经存在的事实的认定。

如我国宪法总纲第1条规定我国的国体。

确认性规范依其作用的特点,又可分为宣言性规范、调整性规范、组织性规范、授权性规范等形式。

(二)禁止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是指对特定主体或行为的一种限制,也称其为强行性规范。

(三)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主要是在调整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过程中形成的,同时为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提供依据。

从我国宪法的规定看,权利性与义务性规范具体有下列三种形式:权利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权利性与义务性规范相互结合为一体(如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四)程序性规范程序性规范具体规定宪法制度运行过程的程序,主要涉及国家机关活动程序方面的内容。

就特定国家宪法典而言,宪法规范的种类是相互交叉的,很少以单一规范形式存在。

第六节宪法效力一、宪法效力的概念所谓宪法效力是宪法作为法律规范所发挥的约束力与强制性。

(一)宪法效力的特点宪法效力具有最高性与直接性。

(二)宪法对人的适用宪法首先适用于自然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适用于所有中国公民(包括华侨),不管公民生活在国内还是国外。

根据各国的法律规定,国籍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因出生而取得,叫做原始国籍;另一种是加入国籍,叫做继有国籍。

对因出生而取得国籍问题,各国通常采用三种原则:一是血统主义原则;二是出生地主义原则;三是混合主义原则。

我国采取出生地主义和血统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对国籍的确定作了如下规定:1、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2、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3、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1)中国人的近亲属;(2)定居在中国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

我国主张一人一国籍原则,不承认双重国籍。

此外,在享有基本权利的范围内,宪法效力适用于外国人和法人的活动。

(三)宪法对领土的效力任何一个主权国家的宪法的空间效力都及于国土的所有领域,我国的宪法当然适用于的港澳台地区。

由于宪法本身的综合性和价值多元性,宪法在不同领域(民族自治区、特别行政区)的适用上当然是有所差异的,但这种区别绝不是说宪法在某些区域有效力而有些区域没有效力。

第二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上)第一节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一、我国的国家性质我国现行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二、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爱国统一战线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

(一)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这种制度体系中,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亲密友党,是参政党。

中国共产党对各民主党派的领导是政治领导。

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4条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从此,该制度成为一项重要的宪法制度。

(二)爱国统一战线我国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政治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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