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范文】简述保险合同条款解释的方法-精选word文档 (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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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纠纷中应如何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

保险合同纠纷中应如何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

保险合同纠纷中应如何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随着保险市场的发展和壮大,保险合同纠纷也愈发普遍。

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往往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对于一般消费者来说,理解起来并不容易,因此,如何对这些格式条款进行解释成为保险纠纷中的重要问题。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什么是格式条款?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通常是指保险公司在日常业务中所使用的、已经固定下来的、适用于多种保险产品和被保险人的条款。

格式条款的使用可以降低保险公司与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的谈判成本和风险,同时也方便消费者比较不同保险产品的优缺点。

如何解释格式条款?在保险合同纠纷中,对于格式条款的解释可以采用两种方法:文本解释和背景法解释。

文本解释文本解释即按照纯粹的语言解释来理解格式条款。

这种解释方法首先需要考虑条款的字面意义,然后结合条款所处的上下文、修辞、结构等因素进行理解。

例如,在车险条款中“全款车交强险保费的计算以车辆购置价格为基础”这个条款含义的理解,可以从字面意义上理解为交强险保费的计算以全款购车价格为基础;也可以根据条款修辞结构理解为只要是全款购车,无论新车或旧车,交强险保费计算方法都以购车时的全款价为基础。

背景法解释背景法解释是指从保险合同缔约双方的真实意图和约定背景出发,推断出事实上的合同内容。

这种解释方法通常可以应用于保险合同条款缺漏的情况下。

例如,在车险保险合同中规定,“对于乘客的人身保险赔付,每个保险单的最高赔付额为10万元”,则如果因合同被修改、篡改等原因而使得未出现此规定在保险合同中的情况下,采用背景法解释后,此条款仍然可以履行并按照约定进行理解。

应注意的问题在使用文本解释和背景法解释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问题:词句理解要准确格式条款通常具有专业性和技术性,因此在解释时需要准确理解关键词汇和句子结构。

级别分明有些保险合同中可能有不止一种格式条款,此时需要将不同级别的条款加以区分,在保险纠纷中理解条款时需要从一个具体条款开始,而不能将不同的条款混淆在一起。

保险合同的条款解释与理解技巧

保险合同的条款解释与理解技巧

保险合同的条款解释与理解技巧随着人们对风险的关注日益增加,保险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保险合同是保险交易的核心,也是双方义务与责任的法律依据。

然而,由于其专业性和法律性质,保险合同的条款常常让人感到混淆和困惑。

因此,正确解释和理解保险合同的条款至关重要。

本文旨在介绍一些解释和理解保险合同条款的技巧,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

一、明确关键词汇保险合同的条款通常包含大量法律术语和行业术语,例如“保险金”、“保险责任”、“免赔额”等。

在解释合同条款时,了解并正确理解这些术语的含义至关重要。

读者应当主动查阅词典、法律法规或者专业材料,确保对关键词汇有准确的理解。

如此一来,读者在阅读和理解保险合同条款时能够更加得心应手。

二、注意交叉引用保险合同中的条款通常会有交叉引用的情况,即某个条款会提到另一个条款。

在解释和理解此类交叉引用时,读者应当主动查找被引用的条款,并进行整体理解。

这样可以帮助读者更好地把握保险合同条款之间的关系和内在逻辑。

三、细致阅读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条款是保险合同中最核心的内容之一,对于理解保险合同至关重要。

读者在阅读保险责任条款时,应当仔细研究具体的保险责任和免责事项,并结合具体情况判断自身是否符合保险责任的条件。

任何对保险责任有异议或者不清楚的地方,都应当及时咨询保险公司或者专业人士,以获得准确的解释和理解。

四、留意合同中的除外责任除外责任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的情况。

在解释合同中的除外责任条款时,读者应当准确把握该条款的范围、条件和限制。

对于特殊的除外责任条款,读者可以主动向保险公司提问,以确保自己对条款的解释和理解没有歧义。

五、对条款进行合理解释保险合同是作为双方约定的产物,其目的在于保障双方的利益。

因此,在解释保险合同条款时,应当采取合理的解释方式,以实现合同的真实意图。

对于模棱两可或者有歧义的条款,应当尽可能地采取被保险人有利的解释,以维护其权益。

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方法是什么

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方法是什么

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方法是什么1、文义说明原则:即按合同条款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来说明,它是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最主要的办法。

文义说明必需要求被说明的合同字句本身具有单一的且明确的含义。

假如有关术语本身就只具有唯一的一种意思,或联系上下文只能具有某种特定含义,或按照商业习惯通常仅指某种意思,那就必需依照它们的本意去理解。

2、意图说明原则:是指在没法应用文义说明方式时,通过其他背景材料举行规律分析来推断合同当事人订约时的真切意图,由此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

说明时必需要敬重双方当初的真切意图。

意图说明只适用于合同的条款不精当、语义混乱、不同确当事人对同一条款所表达的实际意思理解有分歧的状况。

3、有益于被保险人的说明原则:当保险合同确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时,法院或仲裁机关经常会做出有益于被保险人的说明。

二、什么是保险人的保险合同解除权 1、《保险法》16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有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照实告诉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打算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保险合同解除,是指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约定同意毁灭既存的保险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或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按照法律或合同中的商定行使解除权而实行的单独行为。

行使解除权的法律效力是合同双方负有回复到合同订立前的原有状态的义务。

因为解除合同,已多领的给付应返还给对方,并且责任方对他方造成的损失,负有伤害赔偿责任。

保险合同的解除假如是因为被保险人不当行为所致,保险人无须返还保险费。

三、保险合同条款的说明办法是什么保险合同条款的说明办法有文义说明、意图说明、补充说明,在合同条款中的说明应遵循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和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的原则。

详细就是说在保险合同中在不同位置浮现的同一词汇要求含义是一样的,并且在签订合同时,必需敬重彼此的真切意图。

假如有条款不完整的状况,双方应对保险内容举行务实、合理的补充。

保险合同条款与解释

保险合同条款与解释

保险合同条款与解释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法律协议,它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保险公司承担风险的基础。

而保险合同条款则是保险合同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体规定了保险责任、免责条款、索赔程序等内容。

本次早会我们将重点讨论保险合同条款与解释的相关问题。

一、保险合同条款的重要性保险合同条款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它具有以下重要性:1.明确保险责任:保险合同条款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投保人通过合同条款可以清楚了解保险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获得保险赔偿。

2.约束双方权利和义务:保险合同条款约束了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遵守规定,保证了合同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3.规范索赔程序:保险合同条款规定了索赔的程序和要求,明确了投保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该采取的行动和提供的证明材料,有利于保险公司高效地处理索赔事务。

二、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是保险合同履行中的重要环节,它关系到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的权益。

以下是保险合同条款解释的原则:1.明确性原则:保险合同条款应当具备明确性,即条款的表述应当清晰明了,不应存在模糊、含糊不清的表述。

如有歧义,应当以投保人对条款的合理解释为准。

2.合理解释原则:保险合同条款应当以合理的方式解释,即应当考虑到保险合同的目的、保险行业的惯例和市场实践,以及当事人的合理预期。

3.有利于投保人原则: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应当有利于投保人,尽量保护投保人的权益。

如有多种解释方式,应当选择对投保人有利的解释。

4.最大利益原则: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应当追求最大利益原则,即在保险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尽量使投保人获得最大的保险赔偿。

三、保险合同条款的有效性保险合同条款的有效性是保险合同履行的前提,以下是保险合同条款的有效性要求:1.合法性:保险合同条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平性:保险合同条款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损害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剥夺投保人享有的法定权利。

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方式

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方式

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方式保险合同条款是保险合同中非常重要的部分,包含了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的范围、责任、期限、利率等内容。

对于保险合同条款的理解与解释,对于被保险人来说非常重要,也是理赔的重要依据。

以下是关于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方式的建议和拓展:1. 阅读和理解保险合同条款的顺序在阅读和理解保险合同条款时,应该按照顺序进行。

一般来说,先阅读总则部分,了解保险合同的适用范围、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合同的生效和终止等;然后阅读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部分,明确保险人承担的责任和范围;接着阅读保险保障部分,了解保险人在哪些方面提供保障;最后阅读免除或减轻保险责任部分,了解保险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免除或减轻责任。

2. 注重保险合同条款的细节保险合同条款中的细节可能会对理赔产生重要影响。

因此,在阅读和理解保险合同条款时,应该注重细节,特别是一些容易被忽视的条款,如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保险利率等。

同时,对于不同的保险种类和保险条款,也应该进行比较和分析,了解不同条款的差异和作用。

3. 借助专业术语和工具保险合同条款中的专业术语和工具可能会对非专业人士造成一定的难度。

因此,在阅读和理解保险合同条款时,可以借助一些专业术语和工具,如保险条款解释手册、保险条款问答网站等,帮助自己更好地理解和掌握保险合同条款。

4. 与保险代理人或保险公司沟通在阅读和理解保险合同条款时,如果遇到问题或不确定的地方,可以与保险代理人或保险公司进行沟通。

保险代理人或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可以提供专业的解释和建议,帮助自己更好地了解保险合同条款。

同时,也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与保险公司联系,咨询相关问题。

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方式需要认真、仔细、全面,并注重顺序和细节。

同时,也需要借助专业术语和工具,并与保险代理人或保险公司进行沟通,以便更好地理解和掌握保险合同条款。

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方式

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方式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方式篇一: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合同解释是指当对合同条款的意思发生歧义时,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按照一定的方法和规则对其作出的确定性判断。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

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保险合同应遵循合同解释的原则有:1、文义解释。

文义解释是按保险条款文字的通常含义解释,即保险合同中用词应按通用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来解释。

保险合同中的专业术语应按该行业通用的文字含义解释,同一合同出现的同一词其含义应该一致。

当合同的某些内容产生争议而条款文字表达又很明确时,首先应按照条款文义进行解释,切不能主观臆测、牵强附会。

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中承保危险之一“火灾”,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构成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而有的被保险人把平时用熨斗烫衣被造成焦糊变质损失也列为火灾事故要求赔偿。

显然,按文义解释原则,就可以作出明确的判断。

2、意图解释。

意图解释即以当时订立保险合同的真实意图来解释合同。

意图解释只适用于文义不清、用词混乱和含糊的情况。

如果文字准确,意义毫不含糊,就应照字面意义解释。

在实际工作中,应尽量避免使用意图解释,以防止意图解释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主观性和片面性。

3、解释应有利于非起草人。

《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由于多数保险合同的条款是由保险人事先拟定的,保险人在拟订保险条款时,对其自身利益应当是进行了充分的考虑,而投保人只能同意或不同意接受保险条款,一般不能对条款进行修改。

保险合同中的条款解释与争议处理

保险合同中的条款解释与争议处理

保险合同中的条款解释与争议处理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达成的一种法律协议,规定了保险责任、保险费、赔偿等关键事项。

保险合同的条款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具有约束力。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保险合同的条款解释和争议处理成为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

本文将以此为切入点,探讨保险合同中的条款解释及争议处理方法。

一、保险合同条款解释方法1. 合同词义原则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应以各方当事人一致意思为依据进行诠释。

当合同的条款使用的词语或语句含混或不明确时,应根据一般用语和合同当时的具体情况来解释。

保险合同中的专业术语或行业惯例词语应按照其通常的含义进行解释。

2. 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合同是一种让人放心的约定,诚实信用原则在其中具有重要作用。

根据此原则,双方应保持交往诚实,忠实地执行合同约定,不得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

如果发现某方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对方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追究法律责任。

3. 解释有利当事人原则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条款的解释应有利于不明确的一方,以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当一方存在主观或客观上的困难时,对条款的解释应尽量有利于其,以保障其权益。

二、保险合同争议处理方法1. 协商解决在保险合同争议产生时,首要的解决方式是以协商为基础,通过双方的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双方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沟通,交换观点,找出共同利益,最大限度地平衡双方的权益。

2. 仲裁处理如果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可选择将争议提交至独立的第三方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一般具有法律效力,可以解决保险合同争议并执行裁决结果。

3. 诉讼解决如果仲裁不符合双方的要求,当事人可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的裁决。

在诉讼过程中,保险合同的条款解释将由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三、防范保险合同争议的措施1. 慎重选择保险产品在购买保险产品前,投保人应充分了解产品的条款和保险责任,确保自己明确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和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

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

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篇一:33.保险合同条款解释原则是什么?保险合同条款解释原则是什么?解释保险合同条款,应当遵循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原则。

这是保险法确立的保险合同条款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依据,应当准确地反映双方但是人的意思。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时由于合同条款的用词含义不清,双方当事人对其所作的解释不一致,造成对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提出不同的主张和要求。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由法院或仲裁机构等法定机关对保险合同做出解释以解决争议。

由于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它的主要条款都是保险人事先草拟或印制的,保险人在拟定合同条款时可能更多地考虑自身的利益,而投保人由于专业知识和时间的限制,难以对一些专业词汇和条文含义作深入细致的研究,所以从公平合理角度出发,也为使保险人在拟定保险合同条款时做到文字清楚,含义明确,保险法确立了这项解释原则,它的具体内容是,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适用这一原则时应注意以下三点:其一,这项原则适用于解释在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之间有争议的保险合同条款,对于没有发生争议的条款以及不是在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条款,不适用这一解释原则。

其二,这项原则只在法院或仲裁机关对有争议的保险合同条款作解释时适用。

其三,在保险合同中的词语既可作有利于保险人的解释,又可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时,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篇二:保险条款解读保险条款精解(一)车损险Vs第三者责任险咱们先说说最主要的车损险和三责险。

车损险和三责险是车辆保险的基本险,主要赔偿被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由被保险车辆在使用中给第三者带来的损失!您大概觉得即使是自然灾害造成的车辆损失,保险公司也照赔不误!这话对了一半,大部分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都赔,惟独一样除外——地震!案例1:如果您的车有幸在地震中被建筑物砸到的话,哈哈??应对方法:不要在地震一结束就急于申请赔偿,等地震过后几天再申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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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简述保险合同条款解释的方法篇一:简述保险合同不利解释原则的适用简述保险合同不利解释原则的适用[摘要]保险合同具有附合性,在对保险合同解释的问题上,我国立法确立了对保险合同的不利解释原则,以保护在保险合同缔约过程中居于弱势地位的投保人一方的利益,但其在适用的条件和范围上仅限于保险人拟定的格式条款,并在适用的位阶上有严格的限制。

为使该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有效应用,须对其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保险条款;不利解释;适用位阶;条款类型《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该条在法律适用方面应注意以下问题:一、保险合同不利解释原则的法理基础“不利解释原则”又称“不利条款起草人的解释原则”,或“疑义利益解释原则”,该原则是指当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格式合同的内容发生争议且保单用语可以做出两种或以上解释的情况下,应当依照最不利于保险人的方式予以解释。

不利解释原则始于1536年的一个英国判例。

1536年英国人查德·马丁开办了人身保险业务,当年6月18日,他承保了威廉·吉朋的人寿保险,保险金额朋所保的12个月,是以阴历每月28天计算的,不是指公历上的12个月,因而保险期限已于公历5月20日届满,无需支付保险金。

但受益人认为应按公历计算,保险事故发生于合同有效期限内,保险人应如数给付保险金。

最后法院判决,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马丁有义务如数给付保险金。

从此之后,当保险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时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也即作出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作为原则被各国所接受。

保险合同解释中的不利解释原则,系在保险单用语可以作出两种解释的情况下,保险单用语应当依照最不利于保险人的方式予以解释。

之所以当保险条款用语出现歧义时应作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学说和判例所持依据及其目的主要有三: (一)“附和合同说”该说认为,保险合同所列明的条款一般皆由保险人预先拟定,实际上虽多由投保人为投保申请,但在通常情形,其对保险单之内容仅能表示接受或不接受,并无讨价还价之余地,故保险契约为附和合同。

在此情形下,投保人对于保险合同内容订立的自由完全被剥夺。

因此,当保险合同条款用语有疑义时,应当作不利于保险合同条款拟制人之解释。

(二)“专有技术说”该说认为,保险发展成为具有高度技术性的商事行为贯穿了几个世纪,保险合同条款中所涉及术语的专门化和技术性,并非一般投保人所能完全理解,这在客观上有利于保险人。

若保险人科学地运作保险技术,合理地使用保险术语,则没有干涉或解释条款之必要。

但保险人在实践中存在滥用保险技术,在保险条款中使用晦涩或模糊之文字,因此,应作不利于保险人之解释。

(三)“弱者保护说”该说认为,在保险交易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相对于保险人而言往往处于弱者地位,主要表现为“交易能力不对等”,具体表现为:一是交易力量悬殊。

保险业具有垄断性质,谈论合同自由是虚幻的:二是交易信息不对称。

保险合同是复杂的法律文件,非业内人士很难理解其中的文字。

保险人拥有保险的专门技术、丰富的知识和经验,而一般普通投保大众对此则不了解。

因此,当对保险单条款发生歧义时,应作不利于保险人之解释。

上述各种学说与理论,从不同的角度和层面揭示了保险合同疑义解释原则的法理依据及其目的,均具有一定的价值和合理性。

“附和合同说”和“专有技术说”从保险人的角度,揭示了不利解释原则的归责原则,即因其为保险条款拟制人或使用人以及拥有专门技术与专业知识,在制定保险条款时,理应尽相当合理之注意义务和相当之诚信,以明确方式使相对人了解其义,否则应承担疑义之不利益;而“弱者保护说”在上述二说的基础上,站在被保险人的立场,遵循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价值取向,描述了保险交易中被保险人“弱者地位”的情形及其成因,从而阐释了疑义解释原则的旨趣,即疑义解释原则出于工具理性之目的,通过这种工具理性而为处于弱者地位的被保险人提供一种司法上的救济。

综上所述,保险合同之不利解释原则之基础和目的,系基于保险合同为一种附和合同,保险条款由保险人单方拟定,加之被保险人欠缺保险专业知识,且经济力量相对弱小,为衡平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当保险条款的用语有歧义或模糊时,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适用就成为必要。

目前许多国家通过立法确立了一种对保险合同附和性的司法规制手段,以及对处于弱者地位的被保险人提供一种司法救济方式。

二、保险合同不利解释原则与一般解释原则的关系在保险合同的解释体系中,“不利解释原则”并非是单一的解释原则。

合同是缔约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保险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对其内容的解释,目的是探究缔约双方真实意图,以实现公平合理。

在运用不利解释原则之外,合同的意图解释可以通过下列具体解释原则予以实现:(一)文义解释原则保险合同使用语言文字的文义最能表达当事人的意图,解释按照保险合同条款用语的文义及其唯一、特定或者通常使用方式,以阐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

除非有充分的理由表明保险合同所用语言文字的文义不能代表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进行词句解释时应注意:1.保险合同所用文字应按其所具有的通俗语义进行解释;2.保险合同用语应按其表面语义或自然语义进行解释;3.保险合同所使用的法律术语及其它专业术语应按该术语所特有的意义进行解释。

(二)上下文解释原则保险合同所使用的术语,其含义往往受保险合同条款上下文的约束。

在发生争议时,应当通过保险合同条款的上下文进行合理斟酌,从相互关联中分析确定其含义并推断出当事人的意图。

(三)目的解释原则在解释保险合同前应首先了解双方当事人在制定保险合同时所希望达到的目的,而后以这个目的或这些目的为指导,去说明保险合同的含义,阐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

(四)交易习惯解释原则交易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的经济交往中形成的合同当事人所共知、认可并遵循的方法和原则。

如果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将交易习惯视为其真实意思,对双方都是公平的。

但适用该原则应是双方都知道的,同国家的法律无冲突,同合同中的其它条款也无矛盾。

(五)一致性原则当保险单的规定或用语发生抵触时,法院应尽量加以协调,使之趋于一致。

批注、加贴或者附加条款和保险合同的原有条款有相同的效果;但是,当批注、加贴或者附加条款和保险合同原有条款发生冲突时,保险合同的手写或打字批注优于印刷批注,打字批注优于加贴条款,加贴条款优于基本条款,特约条款优于保险单的一般条款。

“不利解释原则”与“一般解释原则”在保险合同解释的位阶关系上,对于当事人缔结的保险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如何解释与之相关的保险合同的条款,应当首先考虑适用合同解释的一般原则。

合同解释的一般原则为意图解释,适用合同解释的一般原则解释保险合同争议,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如果能够清楚地发现当事人的意图,那么不论保险合同所使用的术语多么不合适,语法上有误或者不准确,法院或者仲裁机关都可通过当事人的意图来解释合同条款。

因此,在保险合同解释的位阶上,应首先适用一般解释原则,唯有一般解释原则不能解释合同条款时,方可使用不利解释原则。

“不利解释”原则仅能适用于保险合同有歧义而致使当事人意图不明确的场合。

若保单的用语明确、清晰且没有歧义,说明当事人的意图明确,没有解释保险合同条款的余地,不能作不利于保险人的语义解释,“不利解释”原则不能被用于曲解保险合同的用语;若保险合同有文义不清的条款,但经当事人解释而被排除了,或当事人通过其它途径予以证实也没有适用“不利解释”原则的余地。

因此,当保险合同的语义清晰、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意图明确以及法律对保险合同的内容已有规定时,尽管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的内容存在争议,也不能运用“不利解释”原则。

三、不利解释原则适用的保险条款类型将保险合同条款分为四种类型,即由保险人拟定的格式条款、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协商所拟定的特约条款、由保险监管机构制定的法定条款和由保险监管机构审批的审批条款。

不利解释原则在上述四类条款的适用上有所区别。

(一)格式条款,应当适用保险格式条款由保险公司单独起草并提供,保险相对人只有或取或舍的权利,而无法真正参与合同条款的制定,处于弱势地位。

而不利保险人解释原则的理论基础,就是为了削弱保险人因其单独拟定的格式条款所获得的不当利益,改变保险人与保险相对人的非平衡状态。

因此,对由保险人拟定的格式条款,适用不利保险人解释原则是毫无异议的。

(二)特约条款,无需适用不利解释原则本质上是出于对实质弱者的保护。

那么特约条款下的保险当事人双方是否还存在实质上的强弱之分而需要适用该原则呢?笔者认为无须适用。

理由有三:一是如果特约条款的内容涉及到保险主要条款、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根据最大诚信原则及其他相关条款的规定,保险人一方有义务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作出全面充分的解释,否则特约条款不生效力;二是其他内容,还涉及到保险专业技术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也会自行了解清楚,这是合同意思自治的体现;三是其他保险法基本原则、合同的一般解释原则也可以协调解决特约条款中可能出现的疑义。

(三)法定条款,不应适用原因在于:一是尽管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处于相对优势地位,但是保险法以及国家保险管理机关在制定基本保险条款的时候已经考虑了这一问题,并做到了“依赖法律秩序所提供的相应措施保护处于不利地位的集团来抵销现存的不平等的严重影响”;二是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是一个保险人和保险相对人的利益科学博弈的结果,如果过分压制一方利益而保护另一方利益对于市场的健康发展并无好处;三是不利解释原则毕竟是第二位阶的合同解释原则,在法定条款发生争议时,适用合同的一般解释原则足以解决问题,也无需运用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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