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法律常识——劳动者社保补缴纠纷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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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劳动者社保补缴纠纷案解析
一、案件背景
张某,男,45岁,自2010年起在A公司担任销售经理一职。在A公司工作期间,张某一直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2020年,张某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随后发现A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于是向公司提出补缴社保的请求。然而,A公司以张某自愿放弃社保为由拒绝补缴。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张某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二、案件经过
1. 劳动仲裁阶段
张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要求A公司补缴其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在仲裁过程中,张某提交了以下证据:
(1)工资条:证明张某在A公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2)工作证明:证明张某在A公司的工作年限。
(3)社保缴纳记录:证明A公司未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
A公司则辩称,张某在入职时自愿放弃社保,公司已履行告知义务,故无需补缴社保。
2. 法院审理阶段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A公司未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因此,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裁决A公司补缴张某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A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审理过程中,A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
2 (1)张某签字的自愿放弃社保声明:证明张某自愿放弃社保。
(2)公司规章制度:证明公司已履行告知义务,员工自愿放弃社保。
张某则认为,自愿放弃社保声明是在公司压力下签署的,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时,张某提交了以下证据:
(1)录音:证明公司负责人在谈话中明确表示不为张某缴纳社保。
(2)证人证言:证明张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未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同时,A公司未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虽然张某签署了自愿放弃社保声明,但该声明是在公司压力下签署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据此,法院判决A公司补缴张某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并支付相应的滞纳金。
四、案例分析
1.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 社保补缴纠纷的处理
(1)劳动者主张社保补缴的,应当提供以下证据:
①工资条:证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②工作证明:证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③社保缴纳记录:证明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3 (2)用人单位反驳劳动者主张的,应当提供以下证据:
①劳动者签字的自愿放弃社保声明:证明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
②公司规章制度:证明公司已履行告知义务,员工自愿放弃社保。
(3)劳动者主张社保补缴的,仲裁委员会或法院将依法审查以下事项:
①用人单位是否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②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③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声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3. 社保补缴纠纷的预防
(1)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按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2)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司规章制度,明确告知劳动者社保缴纳的相关规定。
(3)劳动者应当提高法律意识,了解自己的权益,及时主张社保补缴。
五、结论
本案中,A公司未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判决A公司补缴张某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在遇到类似问题时,应当积极主张自己的权益,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义务,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