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经法基本法律
法考商经法知识点

法考商经法知识点一、知识概述《公司股东权利》①基本定义:公司股东权利简单讲就是股东在公司里能拥有啥权力。
比如说分红权,就像你和几个朋友一起凑钱做小买卖,到赚钱分的时候你有份儿。
再比如表决权,就是在一些公司大事上能发言拿主意的权力。
②重要程度:在商经法里非常重要。
整个公司的运行很多时候围绕股东权利展开,要是弄不清楚股东权利,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啥的根本搞不懂。
你想啊,如果几个股东,自己有啥权力都不知道,公司能不乱套吗?这就像一个足球队,队员不知道自己在场上该干嘛,那比赛肯定输。
③前置知识:需要提前知道公司的基本概念,什么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这种基础知识。
就好比你要学炒菜,总得先认识锅碗瓢盆吧。
④应用价值:在实际中,如果打算投资开公司或者参与公司事务,清楚股东权利能保障自己权益。
比如说你想去参股一个公司,要是不明白有啥权利,人家骗你说你没分红权,你还乐呵呵的,那不就是大傻蛋嘛。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这股东权利在商经法的公司法律这个大头里非常核心的部分。
就像人体的心脏一样重要,好多其他关于公司运行管理的知识都是围绕着它转的。
②关联知识:和公司的治理结构、公司股权的转让啥的密切相关。
举个例子,要是股权一转让,新股东和老股东的权利肯定就会有相应的变化,它就和股东权利连起来了。
这就像一条绳上的蚂蚱,都是拴在一起的。
③重难点分析:难度有点大的地方在于股东权利种类繁多而且每种权利还有复杂的情况。
关键点在于要明白不同类型公司股东权利的不同规定。
好比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就像猫和狗,虽然都是小动物,但是习性还真不太一样。
④考点分析:在法考里必考。
考查方式经常是通过案例,比如给个公司经营出现分歧的情况,让你分析股东有哪些权利可以行使。
这就像是侦探推理,给你个犯罪现场,让你从蛛丝马迹里找出线索。
三、详细讲解【理论概念类】①概念辨析:股东权利有很多种。
像自益权,就是股东为了自己利益的权利,像分红权,这很容易理解,公司赚钱了,股东拿自己那份利润。
司考商经知产重点法条汇总

司法考试商经知产重点法条汇总司法考试卷一对于考生来说是难度比较高的,卷一中包括了商法、经济法等虽然分值不高,但却难得分的一些小法。
在复习这些小法的时候要重点掌握法条。
小编为大家推荐的这篇文章就是司法考试商经知产的重点法条汇总,希望大家能牢固记忆。
对于商经的复习,最为重点的依然是《公司法》,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为线索,重点掌握如下内容:公司法:公司的设立条件、程序及设立时股东和发起人的民事责任;公司在经营范围、转投资、担保及资金借贷等方面的限制;公司的机构设置、职权、召集和表决、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股东的权利,特别是股东的诉讼权利。
其中大家必须注意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中有关公司解散和清算的问题:1、公司解散是专为解决因股东僵局、董事僵局而造成的公司经营管理上的严重困难,股东能够提起公司解散之诉的情形必须是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事由。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明确列举了可诉的四种情形。
同时也明确了法院不予受理的三种事由:(1)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2)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3)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
2、公司清算时相关人员的责任。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清算义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既是今年的社会热点,也是国私中今年新增的《关于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中的明确规定。
(2)清算组成员的责任。
清算组成员违法从事清算事务,a、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可直接诉清算组成员;b、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直接诉清算组成员,公司怠于诉讼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股东自己名义向清算组成员提起代位诉讼。
如公司已经清算完毕注销,上述股东可以直接以清算组成员为被告、其他股东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郄鹏恩商经法讲义pdf

郄鹏恩商经法讲义pdf郄鹏恩教授的《商经法讲义》是一本传统商法的专业教材。
本书对商法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阐述,特别是在经济法律的方面,更是特别深入。
以下是本书的主要内容:一、商法总论:本章主要介绍了商法的概念、特点和内容。
商法是指规范商业活动的法律,其特点是追求平等、自由、公正和保护消费者利益,在内容上主要涉及了商事主体、商事行为和商事法律关系等内容。
二、商事主体:本章主要介绍了商事主体概念、种类、权利和义务等方面内容。
商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商业活动中具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三、商事行为:本章主要介绍了商事行为的基本要素、种类、效力和解除等方面内容。
商事行为是指实施商业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系列行为,主要包括订立合同、转让财产权和独占行为等。
四、商事法律关系:本章主要介绍了商事法律关系的含义、种类、形成和变更等方面内容。
商事法律关系是商事主体之间在商业活动中形成的法律关系,包括合同关系、公司关系和独占关系等。
五、合同法:本章主要介绍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要素、合同的效力和合同的解除等方面内容。
合同法是商法中的重要部分,涉及到商业活动中最基本的商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六、公司法:本章主要介绍了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公司的种类、公司股权和公司的组织管理等方面内容。
公司法是商法中的一项独立法律制度,用来规范公司的组织管理和股权关系等。
七、独占法:本章主要介绍了独占法的概念、种类、独占企业的行为和独占地位的保护等方面。
独占法主要是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保护消费者利益,同时也是商业活动中重要的法律制度之一。
总之,《商经法讲义》是一本非常详细的商法专业教材,内容涵盖了商法的各个方面,特别是在经济法律方面,更是非常深入。
无论是从知识的角度,还是从实践的角度来看,这本书都是非常有价值的。
司法考试商经法常考知识点

司法考试商经法常考知识点司法考试商经法常考知识点。
商法经济法部分的特点是多、杂、散、乱。
从涉及的法律法规数量来看,本部分在司法考试中是最多的,仅列入大纲的就有37部。
从内容来看,它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极其繁复庞杂,而且各部分法自成体系,互不相干,缺少一条贯穿始终的主线。
因此,复习难度很大,是司法考试中一块十分难啃的“硬骨头”。
本部分复习的关键是要做到区别对待,即针对不同的法在历年考试中的所占分值大小和难易程度,制定不同的复习策略,做到有重点、有层次、有先后、有选择取舍,以防陷入到法条的汪洋大海之中而无法自拔。
第一,本部分诸法的大致分值比例商经法两部分加起来,一共有80到90分的分值。
但是这些分值在各法之间的分配极不平衡。
其中1/3的法集中了80%的分值。
而另外2/3的法,只有20%左右的分值。
因此,必须把这些数量少,分值多的法挑选出来,作为考生的重点关注对象,进行强化复习。
这样做,可以大幅度地节约时间和精力,增强学习的针对性。
从历年试题的经验来看,大约1/3分值在公司法,1/3分值集中在少数几个“核心法”,比如合伙企业法,保险法,劳动法,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法等。
而对于其它分值少,数量多的“小法”,往年试题则呈现出很强的规律性,考点的集中度很高。
很多“小法”,多年来仅集中在有限的几个制度的考查上。
比如,环境法,连续三年都在考查环境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问题;税法一贯只考征管法和个人所得税法,而且,对于征管法中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对个人所得税中的税收减免问题一直青睐有加,反复考查。
法条其实就征管法的38条到42条和个人所得税法的第4条,第5条。
在有些小法中,甚至还有考题重复的现象。
题干和选项完全相同,都是考查拍卖瑕疵请求规则。
这种现象在司法考试中是罕见的。
但足以证明,“小法”的学习,必须关注历年试题所形成的热点。
从往年试题经验中挑选最有价值,最有代表性的制度来进行有针对性的复习。
在时间紧迫、任务艰巨的情况下,这种方法无疑具有极高的实战意义。
商经知识点总结

商经知识点总结经济法考点总结(详细版)第1章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掌握7种不正当⾏为得认定)1、诋毁商誉主体、主观⽅⾯、⾏为⽅式、诋毁⾏为2、侵犯商业秘密(1)⾏为主体、商业秘密、特征(秘密性、经济实⽤性与保密性)(2)侵犯商业秘密⾏为表现:“直接”、“间接”、“违反约定”、“第三⼈明知或者应知”3、商业贿赂(1)⾏为主体(2)判断标准:就是否⼊账。
4、低价倾销5、不正当有奖销售⾏为得主体;欺骗性有奖销售;巨奖销售;推销质次价⾼商品得有奖销售6、引⼈误解虚假宣传(1)⾏为得主体就是⼴告主(即经营者)、⼴告经营者与⼴告发布者。
(2)注意虚假宣传必须达到引⼈误解得程度才可。
(3)法律责任7、混淆⾏为(欺骗性交易⾏为)⼆、反垄断法(“4+1”,即掌握4种垄断⾏为+1区别)(⼀)滥⽤市场⽀配地位1、经营者具有市场⽀配地位得认定(1)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得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得竞争状况;(2)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得能⼒;(“供销”)(3)该经营者得财⼒与技术条件;(4)其她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得依赖程度;(5)其她经营者进⼊相关市场得难易程度;(6)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配地位有关得其她因素。
2、市场⽀配地位得推定及例外有下列情形之⼀得,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配地位:(1,1/2;2,2/3;3,3/4)3、滥⽤市场⽀配地位表现形式(1)不公平得低买⾼卖(2)低价销售(3)拒绝交易(4)强制交易(5)不合理搭售(6)歧视性差别待遇(⼆)垄断协议1、分类:横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2、⾏业协会限制竞争⾏为3、适⽤除外(三)经营者集中1、原则:事先申报,事先申报得豁免(免报)坚决不允许事后补报2、经营者集中得审查程序: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审查期间(四)⾏政垄断(五)法律后果五、反垄断执法机构与反垄断委员会得区别第2章银⾏法⼀、商业银⾏法(⼀)商业银⾏概述性质、关于分⽀机构得规定(“三不规定”)(⼆)商业银⾏贷款法律制度1、发放担保贷款就是基本原则,信⽤贷款为例外。
司法考试商经法内容

司法考试商经法内容
商经法是指商法和经济法两个方面的法律知识。
商法是指与商业经营活动相关的法律规定,包括商业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知识产权法等。
商法主要用于规范商业交易和商业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商业主体的合法权益。
经济法是指与经济活动相关的法律规定,包括劳动法、税法、金融法、竞争法、反垄断法等。
经济法主要用于规范经济发展中的各种关系,保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在司法考试中,商经法的内容涉及商业合同的成立与履行、公司组织与治理、知识产权的保护、金融市场的监管、劳动关系的处理等方面的法律知识。
考生需要掌握商法和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和规定,理解其适用范围和具体操作方法,能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除了理论知识,考生还需要具备一定的实务能力,能够熟悉相关的法律实务操作流程,掌握法律实务文书的撰写方式,了解司法实践中的判例和规范性意见,能够在具体案例中准确分析问题、判断法律适用,并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综上所述,商经法是司法考试中重要的考点之一,对考生来说,需要广泛掌握商法和经济法的相关知识,熟悉相关法律实务操作,才能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
商经法

著作权法1、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30日内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同时在中国境内出版;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
2、合作作品不可分割的,著作权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形式,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
3、一般职务作品。
公民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而又未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的作品。
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单位优先使用权,2年。
4、特殊职务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
除署名权外,公司享有著作权。
5、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
6、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者讲话人享有。
7、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8、出租权: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
9、表演权: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
10、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体是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
11、合理使用:已经发表。
12、法定许可使用:报刊转载;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
13、版式设计专有权:10年。
14、表演者权;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许可他人录音录像、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15、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权。
商经法必背考点

2016-08-11商经法必背考点(第一篇)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为阻止公司人格的滥用,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与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的法律制度。
(1)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的典型情形:①股东转移公司财产;②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3)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担保能力(1)外保: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2)内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股东会担保决议的瑕疵不影响公司对外签订的担保合同的效力。
(4)一人公司与证券公司内保禁止(5)上市公司1年内担保数额超过资产总额30%的,经股东大会特别多数决。
3、发起人责任与公司责任(1)公司设立失败A外部:发起人对设立公司产生的费用、债务、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B内部: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2)公司设立成功A合同责任a对外合同(发起人名义):发起人担责。
但公司确认该合同或实际享有合同权义,相对人可以向公司主张合同责任。
b对外合同(设立中公司名义):合同有效,公司成立后,公司担责。
但有证据证明发起人为自己利益的,且相对人恶意的,公司可以主张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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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国公司法》(2014年)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四章股份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五章股份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七章公司债券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围、法定代表人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八条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第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的条件。
股份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的,或者股份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第十条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十八条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管理。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二节组织机构第三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三十八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