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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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配送方案(通用10篇) (2)精选全文

供货配送方案(通用10篇) (2)精选全文

精选全文完整版(可编辑修改)供货配送方案供货配送方案(通用10篇)为保证事情或工作高起点、高质量、高水平开展,就不得不需要事先制定方案,方案是从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都部署具体、周密,并有很强可操作性的计划。

那么方案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供货配送方案,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供货配送方案1为确保今年我市“国庆”、“中秋”两节期间粮油市场供应充足、运行平稳、保障有力,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保证我市“两节”期间,粮油供应数量充足、品种齐全,市场价格基本稳定,保障全市军民生活需求。

实现粮油市场“不脱销、不断档、运行平稳”目标,保持粮油市场流通顺畅。

二、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和完善粮油保供稳价工作机制,切实落实粮食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

建立由粮食部门牵头,财政、商务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粮油保供稳价工作小组,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全市粮油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

(二)强化市场监测。

指定专人负责全市粮油批发、零售数量和价格监测数据的采集、整理、分析工作,建立各渠道监测数据的对比、分析工作制度,将有关监测数据和分析结论及时向市政府主要领导报告并抄送市直有关部门,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提早研究、主动应对、妥善处置。

(三)严格市场监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监局严格履行行业监管职责。

一是加大对粮食加工、批发、零售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保障市场经营秩序总体平稳;二是督促粮食企业守法诚信经营,严历查处以次充好、囤积居奇、操纵价格、散发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三是强化质量监管,坚决防止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

(四)做好应急准备。

督促市内粮食应急加工企业、供应网点、运输企业做好粮油应急供应准备;同时对本地市场具有一定规模、影响力的粮油加工、零售企业进行排查、登记,随时掌握其库存、加工、销售数量。

当粮油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准确、有效地做好应急粮油的市场投放,通过增加供应,引导市场价格稳定。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精选10篇)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精选10篇)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仓储管理办法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内的粮食生产和储存工作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粮油仓储作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环节,是我国储存能力较为薄弱的关键领域。

因此,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制定和实施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一、粮油仓储管理概述粮油仓储管理是指对粮油仓库及其存储的粮油资料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监督和检查等管理工作的一系列措施。

其目的在于确保粮油储藏、保管、保险等环节的安全、有效和高效进行。

粮油仓储管理需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 安全原则:粮油仓储应重视安全问题。

要求保证仓库安全、设备安全、人员安全和物资安全。

2. 高效原则:要充分利用现代管理方法,规范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

保证储备物资的快捷、高效储存。

3. 省区原则:要按照省区国情,定期检查国内各省地区的仓储情况,调整策略来确保最大限度地提高仓储管理效能。

4. 稳妥原则:要根据粮食市场情况及需求,及时调整仓储的规模和存储量。

二、粮油仓储管理流程1. 报告上报:管理者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并上报与粮油仓储相关的情况和问题,并向下级传达上级粮食部门对储备情况的总体要求和指示。

2. 安全检查:对储备物资及其承载设施进行安全检查,规范化设施管理。

挖掘隐患,加强仓库设备的保养、维修和更新。

3. 采购粮油:采购粮食及加工原料,加强对粮油的检测和验收,防止虚假报告等行为发生。

4. 组织储运:在设立自有销售渠道的基础上,优化储运方式,在确保粮油品质完好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储备的调配与发放。

5. 绩效考核:制定考核办法和成绩,对仓库及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考核,完善绩效奖惩制度。

同时,与其他领域的粮食储存、加工、销售等相关调查结合起来,科学地评估仓储储备能力。

三、完善粮油仓储管理体系的几个方面1. 加强技术创新:仓库技术越来越成为一个重要的方面。

要尽量采用新的、清洁的储存技术。

并进行数据化、信息化管理。

2. 完善科学论证:对于粮油仓储规模要进行科学论证,对于仓库建设、储备粮油资金、储油器具等品种要进行全面论证。

粮食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粮食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一、粮食保管制度1、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库存粮食有管好、管住的责任,未接到开具的出库单,任何人都不许动用,企业主要负责人对粮食安全负责。

2、粮食保管实行专职制,任务落实到人,粮食从接收入库、保管、到出库,保粮人员、检质人员、计量人员要负责到底,做到数量准确,质量完好、储存安全。

3、坚决贯彻“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保粮方针,积极开展“四无" (无害虫、无霉变、无鼠雀、无事故)粮仓活动,做到“一符三专四落实”.即帐实相符,专仓、专人、专卡,品种、数量、质量和地点落实。

4、对库存粮食严格执行“三天一小查、七天一大查、一月一汇查,危(wei)险粮天天查和风雨下雪随时查”的查粮制度 ,检查中做到“有粮必查、有仓必到、查必彻底” ,并做好记录,确保库存粮食安全储存。

5、认真搞好清洁卫生工作,做到仓内面面光,仓外四不留(不留杂草、垃圾、污水、落地粮)。

6、库存的粮食必须根据入库验质、计量凭证及时建立分仓台账和保管专卡等.7、每批粮食收发结束后,必须如实上报粮食数量、质量等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8、保管期间要广泛采用“三低” (低温、低氧、低药剂量)、机械通风、粮情电子检测、环流熏蒸等科学保粮技术,延缓粮食品质陈化,降低损耗.二、粮食质量管理制度1、粮食入库时,要对粮食质量等级和品质控制指标等进行全面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和收获年度等原始数据填入粮油专卡.2、正常储存期间要始终保持粮食品质良好,损失损耗不超过规定标准。

3、每年 4 月和 10 月要分别对库存粮油进行 1 次品质控制指标的全面质检,认真做好检测分析报告.并将检测结果及时向粮食局报告。

三、帐卡牌管理制度1、库存粮食要做到仓外有专牌,仓内有专卡,储粮有专账。

2、中央储备粮用“ZC”代表,省级储备粮用“S C”代表。

3、《粮油专卡》一式三份,仓内挂一份 ,储备库和保管人员各一份。

专卡要按实际情况及时记录。

三、粮情检查制度(一)粮食温度、湿度检查1、以检测最高水分为依据(包括进仓水分和复化水分) ,安全粮7 天巡测一次;半安全粮 3 天巡测一次;不安全粮 2 天巡测一次;危险粮每天巡测一次,并做好原始记录,真实反映粮情变化.2、每年 11 月至次年 3 月,原粮水分放宽 1%.(二)粮情及虫害检查1、每月不少于 2 次,每次间隔不能超过 15 天。

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实施细则

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实施细则

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粮食储备体制机制改革精神,保障我区政府储备粮食(以下简称“储备粮”)安全,加强储备粮仓储管理,确保储备粮在仓储环节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根据***等,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储备粮,是指区政府储备粮原粮(成品粮)、油料和食用植物油(以下简称“油”)。

动态储备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杭州区粮食收储有限责任公司为专门储存区本级储备粮的承储企业,负责本级政策性粮油的收储。

并根据仓容实际,做好代储储备粮(油)的代储和监管工作。

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所属粮权、储备规模等确定承(代)储企业。

第四条储备粮管理的总体目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保证随时调得动、用得上。

第五条储备粮管理基本要求:“一符”“三专”“四落实“。

做到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三)通过粮食信息管理平台,实时监测并如实向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送粮食数量、品种、质量、仓储保管、出入库情况等;(四)定期开展粮食质量检验,保证粮食符合国家和本市食品安全标准;(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定。

第十一条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及承储单位,对储备粮负有相关信息安全管理及保密责任。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十二条储备粮承储单位实行分类管理,承储单位应当符合本章所规定的要求。

第十三条承储单位开展政府储备承储业务必须与商业经营业务分开,包括人员、实物、账务、财务、仓储设施等;对政府储备数量、质量、仓储、轮换、资金使用等行为实行内部管控,防范和控制储备运行风险。

第十四条承储单位应当加强对储备粮的仓储管理,提升规范化水平,符合或者达到规范化管理评价内容及要求。

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开展全区一符四无”粮仓(油库)鉴定工作。

第十五条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且仓容规模500吨以上或者罐容规模100吨以上的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浙江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浙江省国有粮食流通基础设施保护清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仓储单位及仓储物流设施备案,履行政府储备仓储物流设施保护义务。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粮食流通监督管理,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行国家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制和中央与地方分级负责制。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

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辖区内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执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任务。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卫生、价格、财政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有关的工作。

各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要建立监督检查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工作配合和信息交流。

第四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度的建设,充实加强监督检查人员队伍。

从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律和相关业务知识,并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行持证检查制度。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任务时要出示《粮食监督检查证》。

《粮食监督检查证》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由省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核发。

其他部门在执行粮食监督检查任务时,也要出示有法定效力的监督检查证。

第六条对粮食经营者违规行为的罚没收入应纳入预算管理并根据《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86]财预228号)、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上缴国库。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对截至2020年11月底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的公告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对截至2020年11月底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的公告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对截至2020年11月底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1.01.04•【文号】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告2021年第1号•【施行日期】2021.0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告2021年第1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政务公开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0〕17号)精神,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截至2020年11月底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79件,废止9件,宣布失效3件,现予以公布。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1年1月4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附件2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时粮食储备局关于发布《国家粮食储备局粮食运输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国粮储〔1997〕255号1997年28日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局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等五个文通知国粮办发〔2000〕79号2000年日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试》的通知国粮调〔2001〕209号2001年29日粮食局关于加强粮食仓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粮管〔2004〕133号2004年日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粮食行业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和《全国粮业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办人〔2008〕99号2008年日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政策性粮食竞价销售和出库工作的通知国粮调〔2014〕150号2014年日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科技在研项目督导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办储〔2016〕220号2016年日粮食局关于印发《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粮调〔2016〕225号2016年日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粮食局公告2017年第3号2017年日附件3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时间1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全国粮食仓储行业淘汰甲基溴工作的通知国粮管〔2005〕112号2005年8月8日2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粮办展〔2013〕34号2013年2月25日3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粮办储〔2016〕367号2016年12月30日。

储备粮库存管理办法

储备粮库存管理办法

储备粮库存管理办法第一条储备粮库存管理严格执行《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和《储粮技术管理规范》,坚持“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保粮方针,总体目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保证随时调得动、用得上,并有效控制储存成本.第二条储备粮库存管理的基本要求:“一符"、“三专”、“四落实”。

第三条不得用储备粮作担保抵押,不得用储备粮清偿债务.第四条承储库必须根据政府下达的储备粮出入库计划文件能办理出入库手续。

第五条储备粮的出入库流程按《储备粮出入库流程基本规范》执行。

按期完成,及时、准确上报统计报表.第六条储备粮必须储存在符合安全储粮要求的仓房内,不得露天储存.第七条储备粮入仓前要对空仓进行清理消毒,按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要求组织入仓.入仓后,要对粮面进行平整,保持仓内干净、整洁.第八条储粮仓房应常年达到“四无粮仓”(无害虫、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标准。

第九条承储仓房必须满足“四合一”储粮技术条件要求.第十条积极采用科学保粮技术,延缓粮食品质劣变、降低损耗、节约成本,确保储粮安全;积极推广绿色储粮技术,减少污染。

第十一条保管员严格执行“一、三、七”粮情检查制度,认真做好粮情检查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粮库负责人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粮情,并在粮情检查记录本上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承储库每年3月和9月对库存储备粮质量进行全面检测,做好原始记录及检测报告,并将检测结果及时填入专卡。

对检测为不宜存的储备粮,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轮换建议。

建立健全完善的储备粮入库、保管、出库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档案。

第十三条承储库必须按计划及时、准确、保质、保量完成库存粮食轮换工作。

第十四条承储库要建立储备粮仓储管理信息系统,掌握仓储设施设备情况及每一仓房储备粮情况。

每月月底前将本月库存粮食情况如实报送粮食主管部门.第十五条储备粮保管期间发生的损耗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粮食流通监督管理,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行国家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制和中央与地方分级负责制。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

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辖区内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执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任务。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卫生、价格、财政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有关的工作。

各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要建立监督检查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工作配合和信息交流。

第四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度的建设,充实加强监督检查人员队伍。

从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律和相关业务知识,并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行持证检查制度。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任务时要出示《粮食监督检查证》。

《粮食监督检查证》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由省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核发。

其他部门在执行粮食监督检查任务时,也要出示有法定效力的监督检查证。

第六条对粮食经营者违规行为的罚没收入应纳入预算管理并根据《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86]财预228号)、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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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确保按质、按量、及时出库投放市场,有效发挥国家政策性粮食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受国家委托的粮食批发市场,以竞价形式销售的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政策性粮食(含食用植物油,下同),包括实行最低收购价和国家临时收储政策收购的粮食、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储备和临时存储进口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政策性粮食承储库(以下简称承储库),包括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总公司)直属企业(以下简称直属库)、受直属库委托承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非直属企业(以下简称非直属库)。

非直属库按照隶属关系分为中央企业粮库、地方国有粮库和非国有粮库。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地方人民
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进行监督检
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出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承储库履行出库义务,并及时协调处理直属库移交的本地区非直属库出库纠纷。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政策制度,并协调处理重大疑难问题。

第七条中储粮总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工作,及时处理中储粮总公司分支机构转来的直属库出库纠纷,确保国家政策性粮食按质、按量、及时出库。

中储粮总公司分支机构代表中储粮总公司具体组织所辖地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工作,及时处理粮食批发市场转来的本辖区直属库出库纠纷。

直属库具体承担出库工作,指导督促其委托的非直属库开展出库工作,及时处理粮食批发市场转来的其委托的非直属库出库纠纷。

中储粮总公司主要负责人与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与直属库主要负责人应当分别签订出库工作责任状,逐级落实出库责任。

责任状具体内容由中储粮总公司统一规定。

第八条直属库委托非直属库承担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任务,应当与其签订《国家政策性粮食仓储合同》,明确出库义务和责任。

《国家政策性粮食仓储合同》样本的具体内容由中储粮总公司统一规定,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
案。

第九条粮食批发市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买方和承储库收取履约保证金,及时协调处理出库纠纷,并向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出库纠纷的处理结果。

第三章出库
第十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安排国家政策性粮食销售分地区计划、中储粮总公司提报政策性粮食销售库点,应当符合推陈储新、合理均衡原则,避免出现国家政策性粮食存储时间过短、规定时间内应该出库粮食数量超过承储库实际出库能力等情况。

第十一条粮食批发市场根据买方付款进度向买方出具《出库通知单》,并通知中储粮分支机构安排承储库发货。

买方持《出库通知单》到承储库组织现场验收并监装。

直属库按照《出库通知单》和买方与中储粮分支机构签订的购销合同约定,根据《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对销售出库粮食进行水分、杂质等增扣量,并组织装车、检斤等出库工作。

第十二条承储库应当履行以下出库义务:
(一)配合买方查验货物,买方自购销合同生效之日起,可到承储库挂拍仓房查验货物,承储库经与粮食批发市场核
实购销合同后,应当予以配合。

(二)严格按照购销合同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交货时间出库。

除不可抗力原因并经粮食批发市场会同中储粮总公司分支机构核实外,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阻挠出库。

(三)公示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出库费用标准,不得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也不得向买方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四)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报告出库
进度及出库过程中的问题。

第十三条建立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监管员制度。

非直属库由直属库指定出库监管员,直属库由中储粮总公司分支机构指定出库监管员。

出库监管员为直属库或中储粮总公司分支机构正式员工,其姓名、电话等联系方式应当在购销合同上注明,并在有关粮食批发市场网站上公布。

出库监管员代表派出单位,对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进行全程跟踪,负责统计进度、督促出库、协调处理纠纷等。

第四章纠纷处理
第十四条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纠纷,由粮食批发市场根据交易细则自收到投诉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先行协调
处理。

买方和承储库拒不执行交易细则,拒不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增扣量,故意拖延导致出库纠纷的,由粮食批发市场扣除其履约保证金,暂停或取消其交易资格,并列入粮食批发市场诚信黑名单。

协调处理后仍难以出库的,粮食批发市场应当转交负责该库的出库监管员处理,并交付下列意见和检验结果等资料:
(一)会同中储粮总公司分支机构核实是否因不可抗力影响出库的书面意见。

(二)买方提出竞买粮食质量异议的,由有资质的第三方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在买卖双方同时在场的情况下,在承储库挂拍仓房内按规定抽取样品检验后作出的检验结果。

(三)对买卖双方责任的判定意见。

第十五条出库监管员接到粮食批发市场转来的出库纠纷,应当于当日建立投诉档案,协调纠纷双方意见,并通知承储库企业集团总部(或主管部门)协助督促出库。

出库监管员接到未经粮食批发市场协调处理的出库纠纷投诉的,应当告知先由粮食批发市场协调处理。

第十六条出库监管员协调、督促出库无效的,自建立投诉档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采取以下措施,并将有关处理结果报告上级单位,同时抄送相关粮食批发市场:
(一)除存在不可抗力因素外,对拖延或阻挠出库、索取不合理费用等行为,根据《国家政策性粮食仓储合同》约
定采取扣除保证金、取消委托等措施处理。

(二)因粮食质量低于购销合同约定标准导致出库纠纷的,买方愿意接收粮食的,由直属库先行支付质量差价;买方不愿意接收粮食的,终止合同执行,并由直属库先行支付违约金。

先行支付的质量差价和违约金,由责任方承担。

采取前款措施后仍难以出库的,属于直属库的出库纠纷,报中储粮总公司处理;属于非直属库的出库纠纷,以书面形式报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同时交付购销合同复印件、出库进度表、粮食批发市场的判定意见和派出单位处理意见等资料。

第十七条中储粮总公司接到出库监管员派出单位转来
的直属库出库纠纷后,应当在接到出库纠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报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出库监
管员派出单位转来的非直属库出库纠纷后,应当自接到出库纠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报告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认为粮食批发市场或出库监管员派出单位不作为或处置不当的,应当首先履行查处违规案件、督促出库的职责,再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中储粮总公司分支机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出库纠纷定期清理、督办,并每月将有
关案件处理情况分别向中储粮总公司和国家粮食行政管理
部门报告。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条承储库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保管不善,导致粮食质量低于购销合同约定标准影响出库的,承储库应当承担经济损失。

承储库是直属库的,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成中储粮总公司对其限期整改。

承储库是非直属库的,由直属库根据《国家政策性粮食仓储合同》约定取消委托。

中储粮总公司分支机构负责将上述非直属库剩余库存移库。

承储库是具备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非直属库的,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代储资格。

第二十一条买方存在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第二十二条直属库、中央企业粮库和地方国有粮库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企业集团总部(或主管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
撤职、开除等处分,并进行通报。

第二十三条出库监管员不履行职责、协调督促不力,或推诿、拖延处理出库纠纷案件的,由上级单位对派出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并对出库监管员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四条粮食批发市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及时协调处理出库纠纷职责的,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组织国家政策性粮食竞价交易资格。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未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查处出库纠纷中违规行为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同级人民政府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定向销售或其他形式销售的国家政策性粮
食出库管理,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其它有关竞价
销售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的规定、办法、交易规则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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