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诉讼法关键点比较之2【级别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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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诉讼法关键点比较#之 2 【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之行政诉讼
1.级别管辖即四级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的分工。具体情况包括:
(1)最高院:不需要考虑。
(2)省高院:只需要掌握反倾销反补贴案件。原告向高院提起诉讼,高院受理后,可以自己审理,也可以指定下级中院审理。
(3)中院:①专业强:海关当被告;②级别高: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或者国务院部门当被告;③本辖区重大复杂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集团诉讼,重大涉外诉讼,涉及港澳台)
(4)基层法院:基层法院管辖是原则,原因在于其数量多、分布广,司法便利。
(5)注意:复议维持案件,因为复议机关和原机关为共同被告,故级别管辖上需要明确由哪个机关确定级别管辖问题,立法者的选择是“父随子”,即由原机关确定级别管辖。
2.裁定管辖
(1)移送管辖:受诉法院无管辖权,受移送法院必须受理,不得拒收、退回或再自行移送。
(2)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下级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3)移送管辖(只上不下):①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②下级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决定。③为了防止上级法院控制案件的二审结果,而故意将自己管辖的一审案件移送下级法院管辖,新的行政诉讼法中明确了上级法院不得将自己管辖的行政诉讼一审案件移送下级法院管辖的原则。
【级别管辖】之民事诉讼
一、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1、重大且涉外的案件
(1)重大: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且(2)涉外:当事人(国籍)、经常居住地、法律事实、诉讼标的四者之一涉外即可注意:并非所有的涉外案件均由中级法院管辖;重大的涉港澳台案件也由中级法院管辖。
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主要包括:部分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重大涉港澳台案件、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仲裁裁决的执行案件、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涉外仲裁中的证据保全与财产保全。
规律:与仲裁相关的案件,除了国内仲裁保全由基层法院管辖外,其他均由中院管辖。
二、管辖权转移:上向下移+下向上移
1、下向上移:下级法院仅有报请权,但决定权掌握在上级法院手里。
2、上向下移
(1)上向下移的条件:确有必要+报请上级法院批准(用裁定)
(2)可以上向下移的具体情形: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之刑事诉讼
(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
①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②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最低中院审)③违法所得的没收案件(中院审)。
(二)上下级法院之间管辖的流转
1、上可审下
①上级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法院审判。
②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向中级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中级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应当依法审判,不再交基层法院审判。
2、下不可审上(应当移送管辖的情形)
基层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法院审判。
附:可以移送管辖的情形——基层法院对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法院审判:
①重大、复杂案件;
②新类型的疑难案件;
③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3、就高不就低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