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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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中国联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2008年3月27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一、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联合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要求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设立发展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条公司综合部、财务部和投资者关系部是各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委员会交办的具体事务。

二、人员组成第五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委员若干名。

各委员会的人数、人选、主任及变更调整等由董事会确定。

第六条委员会的成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主任,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三、基本职责第八条发展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其基本职责:(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其基本职责:(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五)审核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核;(六)审计委员会年报审计工作规程:1.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为了更好地推动公司战略发展而设立的重要机构。

本细则旨在明确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职责、成员构成、工作程序和决策机制,以确保其有效运作。

二、职责和权责1.制定公司战略规划: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长期战略规划,并确保其与公司愿景和使命相一致。

2.评估战略风险:战略委员会应对公司战略进行风险评估,提出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确保公司战略的可持续发展。

3.监督战略执行:委员会应对战略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战略目标的达成,并及时调整战略方向。

4.提供战略建议:战略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供专业的战略建议,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三、成员构成1.董事会成员: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由董事会成员组成,董事长担任委员会主席。

2.高级管理层代表:委员会可以邀请公司高级管理层代表参加会议,以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

四、工作程序1.定期会议:战略委员会应按照事先确定的日程定期召开会议,确保战略工作的顺利进行。

2.会议议程:委员会主席应提前制定会议议程,并将其发送给委员会成员。

议程应包括战略规划、战略执行情况、战略风险评估等内容。

3.会议记录:会议期间应有专人负责记录会议内容和决策结果,并及时向委员会成员发送会议纪要。

4.决策程序:委员会应通过多数票决的方式进行决策。

在主席无法出席的情况下,应指定一名委员代理主席职责。

五、决策机制1.共识决策:委员会成员应通过充分讨论和协商,争取达成共识。

如无法达成共识,应通过多数票决方式做出决策。

2.决策执行:委员会决策的执行应由公司高级管理层负责,并定期向委员会汇报执行情况。

六、绩效评估1.定期评估:董事会应定期对战略委员会的工作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委员会的决策质量、工作效率和对公司战略发展的贡献等。

2.改进措施:根据评估结果,董事会应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以进一步提升战略委员会的工作效能。

七、附则1.本细则的解释权归董事会所有,董事会有权对本细则进行修改和补充。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1. 引言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公司战略决策的核心机构,负责制定和监督公司的长期发展目标和战略计划。

本文档旨在规范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组成、职责、运作方式以及决策程序,以确保其有效发挥作用。

2. 组成2.1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由公司董事会成员组成,包括董事会主席、CEO以及其他关键高级管理人员。

2.2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应该由不少于3名成员组成,其中至少有一位独立董事。

2.3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成员应具备丰富的行业经验和战略决策能力。

3. 职责3.1 制定公司的长期发展目标和战略计划,并确保其与公司愿景和使命相一致。

3.2 监督公司战略的执行情况,确保战略目标的达成。

3.3 审查和评估公司的战略风险,并提出相应的控制和应对措施。

3.4 提供战略指导和建议,协助董事会做出重大决策。

3.5 定期向董事会报告战略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和战略执行发展。

4. 运作方式4.1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会议频率根据需要确定。

4.2 会议应由董事会主席或者其指定的成员主持,并由秘书处提供必要的支持。

4.3 会议议程应提前发布,并包括战略目标评估、战略计划审查、战略风险评估等内容。

4.4 会议应记录决策结果和行动计划,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和人员传达。

4.5 会议应充分听取成员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决策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5. 决策程序5.1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决策应经过充分讨论和评估,并以多数成员认可的方式达成共识。

5.2 对于重大战略决策,应进行风险评估和财务分析,并征求相关专业人士的意见。

5.3 决策结果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在公司内部广泛传达,确保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理解和支持。

6. 监督与评估6.1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应定期评估公司战略的执行情况和战略目标的达成情况。

6.2 评估结果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6.3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应接受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和监督,确保其运作的透明和合规。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解析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解析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健全战略与投资决策程序,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风险控制体系和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2名。

第四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医药行业和管理及投资等相关领域专家担任顾问,为委员会提供有关决策咨询意见。

第八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工作组,在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具体工作,负责向委员会提供有关资料、联系和筹备会议,协助委员会跟踪有关项目实施情况等。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九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组织开展研究公司的战略问题,就发展战略、投资战略等问题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对公司发展战略和有关战略规划、重大投资项目方案或战略性建议等进行研究论证,向董事会提交议案,提供书面参考意见;(三)跟踪审查由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经营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根据情况需要向董事会提出调整建议;(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工作程序第十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向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供决策支持,主要包括:(一)协助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收集整理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国际国内同行业发展动向等资料;(二)协助联络、组织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或专项业务发展战略的研究、编制和论证;(三)对公司投资项目进行调研,组织审核、评估有关项目可行性报告,收集项目相关信息,起草拟审议文件,并协助督导项目的实施;(四)完成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要求的其他工作。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指引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指引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指引引言概述: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一个重要的组织机构,它对于企业制定和执行战略非常关键。

为了确保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有效运作,制定一套实施细则指引是必要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指引的内容和要点。

一、委员会成员的角色和职责1.1 主席: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席是委员会的核心领导者,负责主持会议、制定议程和监督战略的执行。

主席应具备丰富的经验和战略眼光,能够引导委员会达成一致意见。

1.2 委员:委员是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核心成员,他们应该具备广泛的业务知识和经验,能够提供有价值的战略建议。

委员应积极参预讨论,提出自己的观点,并与其他委员进行充分的商议和合作。

1.3 秘书: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秘书负责协助主席组织会议并记录会议记要。

秘书应具备优秀的组织和沟通能力,能够高效地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二、会议的组织和管理2.1 会议频率: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会议应定期召开,以确保战略的及时讨论和调整。

会议频率应根据企业的需求和战略的重要性进行调整。

2.2 会议议程:主席应提前制定会议议程,并将其发送给委员。

会议议程应包括战略目标的讨论、战略计划的评估和战略执行的监督等内容。

委员可以提前提出议程建议,并在会议上进行讨论和决策。

2.3 会议记要:秘书应记录会议的主要讨论内容和决策结果,并及时发送给委员。

会议记要应准确、简明扼要,并包括行动计划和责任人的分配。

三、战略制定和评估3.1 环境分析: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应对外部环境进行深入分析,包括市场趋势、竞争对手和法规政策等。

同时,也需要对内部资源和能力进行评估,以确定企业的优势和劣势。

3.2 目标设定:基于环境分析的结果,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应制定明确的战略目标。

目标应具体、可衡量,并与企业的愿景和使命相一致。

3.3 战略评估: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应定期评估战略的执行情况和目标的实现程度。

评估结果应反馈给董事会,并根据需要进行战略调整和优化。

四、战略执行和监督4.1 行动计划: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应制定详细的行动计划,明确战略的实施路径和时间表。

董事会职责及工作程序+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董事会职责及工作程序+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董事会职责及工作程序第一条董事会对公司的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作出决策,聘任经营者,并对经营者的业绩进行考核评价。

省政府授权经营的国有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公司的董事会,还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依法行使资产所有者的权力。

第二条董事会对出资人或股东大会(含股东会)负责,对出资人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出资方(控股方)对董事会实行契约化管理,与董事长签定董事会任期经营目标合同。

第三条生产性企业的董事会成员一般为3人至9人。

董事长、党委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董事会与经理层要减少交叉任职。

董事会成员一般应包括:出资人代表或股东代表、独立董事和职工代表。

独立董事由经济、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专家担任。

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四条董事会决定范围包括:(一)决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二)制定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项目的投资方案;(三)决定各种对外担保、拆借及其他衍生金融交易;(四)决定收购、兼并其他企业和转让属下公司产权的方案;(五)根据董事长提议,聘用(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解聘)副总经理、“三总师”,并决定他们的报酬和支付方式;向属下独资公司派出董事会、监事会,聘任(解聘)属下不设董事会的全资企业经理,推荐控股、参股公司董事、监事人选;(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不含党委、工会、共青团工作机构)设置、定编、定岗及中层干部职数配备方案;(七)决定公司员工工资、奖惩方案及年度人力资源配置计划;(八)评价考核经营者;(九)制定资产管理、全面预算管理、审计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和方法;(十)决定授权经营资产的收益分配方案;(十一)《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决策范围。

第五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㈠主持股东大会,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领导董事会日常工作;㈡董事会休会期间,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代表董事会处理公司的重大业务活动,主要内容包括:1、根据董事会决议,批准和签署一定额度的投资项目合同文件和款项;2、在董事会作出决议后,批准抵押融资和贷款担保款项的文件;3、在董事会作出决议后,批准公司法人财产的处置和固定资产购置的款项;(三)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四)签署公司股票、债券、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五)根据经营需要,向总经理和其他人员签署“法人授权委托书”;(六)根据董事会决定,签发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三总师“聘任(解聘)文件;(七)根据董事会决定,签发属下不设董事会的全资企业经理的聘任(解聘)文件;(八)向董事会提名进入控股、参股企业董事会的董事人选;(九)领导董事会秘书处和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十)在发生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裁决权与处置权,并事后向董事会、出资人、股东大会(含股东会)报告;(十一)董事会授予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国有企业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工作职责细则(试行)

国有企业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工作职责细则(试行)

国有企业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工作职责细则(试行)一、总则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有企业董事会和董事选举工作条例》,规范和加强国务院所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的工作,制定本细则。

二、职责范围国有企业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协助国有企业董事会制定和实施发展战略,提供战略规划、市场调研、经济预测、投资方案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具体包括:(一)对国有企业的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分析和指导,并提出可行性意见,明确战略目标和重点领域。

(二)为国有企业制定市场调研和经济预测,分析行业和市场趋势,提供商业和战略前瞻性洞察。

(三)优化和完善国有企业的投资管理和投资规划,支持各类重点投资项目的调研、评估、论证和决策,防范和化解风险。

(四)为国有企业发展提供创新思路和方向,推进科技创新和创新能力提升,提供优质战略合作伙伴。

(五)与国有企业董事会密切配合,参与制定国有企业的决策和管理,并且协助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企业治理机制。

(六)开展各类专题研究和交流,促进国有企业之间的经验和信息共享,促进行业和品牌形象提升。

三、工作要求国有企业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应当坚持服务国家和企业、服务战略和发展的原则,紧紧围绕国有企业经济效益、企业价值和社会效益,履行好提供咨询、研究、规划、指导、协调、监督等职责。

1、部门具体要求(一)坚持开放、合作、创新、协同的原则,进行跨领域和创新性思维的研究和交流,提高研究水平和思路创新。

(二)加强项目管理和信息披露,提高服务企业的质量和效率。

(三)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工作能力和专业素质。

2、员工具体要求(一)认真组织并参与专题研究和讨论,撰写研究报告和提供建议。

(二)认真负责好委员会的工作,及时推进各项工作并化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注重个人形象和职业操守,遵纪守法,维护公司形象。

四、工作机制国有企业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设委员和工作人员,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和工作任务进行人员配置,确保专业能力和经验的合理搭配。

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科学规范的公司投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公司的投资管理,控制投资风险。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议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依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行使公司董事会授予的权力,通过“专业审查、集体审议、独立表决”的议事原则,提高公司对外投资效率。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外部董事至少1名。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公司董事长兼任。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投资管理部为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和相关议案的起草。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委员会经董事会授权在本工作细则规定范围内行使职权。

除非获得正式授权,委员会无权取代董事会行使决策管理的职能。

第九条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委托理财等;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持有时间准备超过1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不能随时变现的债券和其他长期投资。

第十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听取项目组关于投资项目情况的汇报;(二)审核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方针政策和公司中长期战略规划及产业发展方向;(三)制定并修改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四)监督公司经营管理层严格、有效执行投资项目操作流程;(五)审议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及退出事项;(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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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稿)公司对原制订的《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进行了修订,主要调整文件中有关专业委员会人数、董事广泛参与等内容,修订后《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工作细则》如下: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司稳定持续发展,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不断增强企业竞争力,健全关系公司发展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战略发展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其中应包括一名以上独立董事。

第五条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人数为五名,设主任委员一名。

第六条战略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委员出现缺额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董事会鼓励公司其他董事积极参与战略发展委员会的议事工作,工作小组应同时将会议通知、议案材料等资料提报给其他董事,并为其参加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会议提供便利的条件。

第八条战略发展委员会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战略发展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非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的公司董事可以列席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但不参与会议表决。

第九条战略发展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

工作小组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投资管理部共同组成,由董事会秘书牵头。

董事会办公室主办,投资管理部协办。

主要负责战略发展委员会与公司的及时联络和沟通、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和整理、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的筹备和组织以及战略发展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三章职责第十条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或审议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或审议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战略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工作程序第十二条研究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的工作程序:(一)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组织有关部门提供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草案。

(二)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小组应在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前至少十天,将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草案及有关资料送达各位委员,以便各位委员有充足的时间审阅。

(三)战略发展委员会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 将拟定的方案报董事会决定。

第十三条研究重大投资项目的工作程序:(一)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组织有关部门提供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立项申请书、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资料。

(二)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小组应在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前至少五天,将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立项申请书、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资料送达各位委员,以便各位委员有充足的时间审阅。

(三)战略发展委员会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包括技术的先进性、产品的市场前景、项目的经济效益等,将讨论结果报董事会决定。

第十四条研究重大融资和资本运作项目的工作程序(一)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组织有关部门提供公司重大融资和资本运作项目的方案。

(二)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小组应在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前至少五天,将公司重大融资和资本运作项目及有关资料送达各位委员,以便各位委员有充足的时间审阅。

(三)战略发展委员会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公司重大融资和资本运作项目的可行性,包括项目的必要性、项目应具备的条件、项目的风险、项目的收益等,将讨论结果报董事会决定。

第五章议事规则第十五条战略发展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如有必要,战略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3月24日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公司财务信息的可靠性、真实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三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为三名,设主任委员一名。

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独立董事委员内选举产生,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委员出现缺额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董事会鼓励公司其他董事积极参与审计委员会的议事工作,工作小组应同时将会议通知、议案材料等资料提报给其他董事,并为其参加审计委员会的会议提供便利的条件。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非审计委员会委员的公司董事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但不参与会议表决。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

工作小组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财务部组成,由董事会秘书牵头,董事会办公室主办、财务部协办。

主要负责审计委员会与公司的及时联络和沟通、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审计委员会会议的筹备和组织以及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三章职责第十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

(六)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查。

(七)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工作程序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一)公司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四)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情况。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委员会工作小组提供的报告或情况进行研究评价,并将形成的意见报董事会。

工作内容包括:(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形成的意见,应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3月24日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由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会委员人数为三名,设主任委员一名。

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独立董事委员内选举产生,报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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