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_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与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主要区别(卢海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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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七个方面区分“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

从七个方面区分“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

从七个方面划分“政府采买” 与“招标招标”熟习的政府采买与招招标的状况下,我们常常将政府采买与招招标混作一谈。

政府采买包含货物、工程和服务,政府采买工程进行招标招标的,合用《招标招标法》,这表示《政府采买法》与《招标招标法》既亲密联系又相互差别。

《招标招标法》是 1999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特意拟订的用于指导招标招标活动的程序法,《政府采买法》是2003 年全国人大特意为规范政府采买行为拟订的一部实体法。

为什么在《招标招标法》出台 3 年后,还要宣布实行《政府采买法》呢?其原由在于两部法律的规范的主体、行为性质、采买目录和限额标准、包含的内涵、实行的程序、采买的代理机构等方面的不一样。

01、规范的主体不一样1、《政府采买法》规范的采买人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集体组织。

2、《招标招标法》规范的采买主体则无穷制,涵盖了在我国境内进行招标招标活动的任何主体,包含个人公司以及其余非法人组织。

02、规范的行为性质不一样1、《政府采买法》,规范的是政府采买行为。

这类行为不单包含招标采买,还包含竞争性谈判采买、单调根源采买、询价采买等行为。

2、《招标招标法》,规范的是招标招标行为,是指招标人以招标通告或招标邀请书的方式,公然选择卖方的一种交易方式。

3、同时从行为的过程看,政府采买行为要比招标招标行为流程长而复杂。

03、采买目录和限额标准不一样1、政府采买按估算隶属关系由国务院和省级政府或受权部门拟订并宣布。

2、招标招标由国家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同意后宣布。

04、法律责任不一样1、《政府采买法》属于行政法的范围,规范的是政府机关单位怎样管理规范政府采买行为,因此它重申的是行政责任。

2、《招标招标法》属于民法、经济法的范围,招标招标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因此重申的是民事责任。

3、《政府采买法》和《招标招标法》二者调整的是不一样的法律关系,有严格的差别。

政府采买是政府改革财政支出管理、调理经济运转的一种基本制度,其着要点是要解决政府内部财政资本怎样支出的问题,属于政府内部事务。

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的区别是什么

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的区别是什么

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的区别是什么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的区别有哪些?政府采购是涵盖使⽤财政性资⾦的所有政府采购活动,包括货物、服务和⼯程。

店铺⼩编为⼤家整理关于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的区别的⽂章,希望能给⼤家带来⼀定的帮助和参考,欢迎浏览。

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的区别是什么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财政性资⾦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程和服务的⾏为。

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的区别:1、法律界定的范围不同。

政府采购是涵盖使⽤财政性资⾦的所有政府采购活动,包括货物、服务和⼯程。

其中服务项⽬的采购属政府采购独有,如会议定点、加油、修车、保险、印刷等。

招投标使⽤的是资⾦性质不同,其范围只有建设⼯程和相关货物,不包含服务。

2、实施的主体不同。

遵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依法在每⼀个⾏政区划单位成⽴⼀个政府采购中⼼管理政府内部的采购事务,是⼀个纯服务性机构,承担实施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录》内的项⽬采购⾏政职能,其经费列⼊财政预算。

与招投标机构在性质上完全不同。

根据政府采购的特殊性,各省从实⾏政府采购制度⼀开始,就设⽴独⽴的采购中⼼。

对招投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设⽴的各类建设⼯程招投标机构,其性质属于营利性企业,不是政府的内设机构,没有⾏政职能。

3、组织形式有区别。

政府采购是由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中⼼、采购⼈、评标专家、供应商、监察、审计机关六⽅共同组织采购⼯作,实⾏“采”“管”分离,并接受纪检部门的全程监督,在程序、⽅式、⼈员等⽅⾯具有很强的规范性,从⽽更有利于实现“三公”原则和避免暗箱操作。

⽽招投标是由业主单位加招标机构和投标企业有时甚⾄是两⽅组织完成采购活动。

4、资⾦保障不同。

政府采购实⾏严格的预算管理,并有坚实的政府采购资⾦作采购项⽬的保障,由国库统⼀集中⽀付,减少了拨款环节,避免了资⾦流失占⽤和拖⽋资⾦等弊端,维护了政府形象。

⽽招投标不具有上述特点。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采购单位”)进行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第四条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

第五条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采购单位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上述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八条参加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投标活动的供应商(以下简称“投标人”),应当是提供本国货物服务的本国供应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国供应商可以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除外。

外国供应商依法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第九条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政府采购与通常招标投标总体上的异同

政府采购与通常招标投标总体上的异同

政府采购与通常招标投标总体上的异同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在我国虽然都已经具有各自的法律体系,但两者在总体上却有许多相同的地方。

首先从法律角度的界定来看他们的基本目标一致。

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规范采购程序和采购人的行为。

其次他们最终完成的任务大体相同。

即用比较通俗的解释是,采取规范的程序,在尽最大努力节约资金的前提下,选择理想的供应商。

再有他们的工作所采取的方式几近类似。

一般都是运用法律规定的固定方法,按照一定的运行模式,在有关方面的监督和制约下,完成既定的采购任务。

但是,作为不同规范范畴的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两者是有严格区别的。

政府采购作是先进的政府财政支出管理改革、调节经济运行的一种基本制度;而招标投标是指采购人率先提出货物、工程或服务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格式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

具体不同一是,法律界定的范围不同。

招投标是包括对所有的采购行为,而政府采购仅涵盖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活动。

二是,采购机构设置不同。

对招投标而言,国家批准设立的有建设、水利、公路、电力、医药甚至专项设备等方面的各类招投标机构,分别负责各项工程、材料及设备的采购。

而政府采购仅在每一个行政区划单位成了一个机构,并且担负所有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

三是,采购包含具体内容不同。

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内容主要包括各类工程和重要设备、材料,而政府采购明确规定把货物、工程、服务纳入自己的采购范围。

四是,组织形式有区别。

招投标是由业主单位加代理机构和投标企业有时甚至是两方组织完成采购活动。

而政府采购则是由政府采购机构与其他三方共同组织采购工作。

五是,结果不同。

政府采购资金节余全部归财政并充分实现了反腐倡廉(其中主要是对国家行政和具有事权人员的职务犯罪而言)。

这些情况通常的招投标是没有的。

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的衔接政府采购作为一种制度,其目标是:把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纳入自己的范围,做到利用规范的操作程序、选择好的供应商、避免暗箱操作、降低采购成本、规范市场、改革财政资金支出、减少腐败等。

(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

(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

(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

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政府采购项目评估:货物类与服务类的深度分析

政府采购项目评估:货物类与服务类的深度分析

政府采购项目评估:货物类与服务类的深度分析1. 引言政府采购是我国政府进行公共资源配置的重要方式,其核心目的是为了提高公共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政府采购主要分为货物类和服务类两大类,对这两类的项目进行深度分析,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提升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效率。

2. 货物类政府采购项目评估2.1 评估目的货物类政府采购项目的评估,主要是为了确保采购的货物能够满足政府的实际需求,保障采购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以及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

2.2 评估内容货物类政府采购项目的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需求的合理性:评估采购需求是否符合实际需要,是否有重复或者过剩的采购需求。

- 供应商的选择:评估供应商的选择是否公平、公正,是否能够保证采购的质量和效率。

- 采购过程的透明度:评估采购过程是否公开透明,是否能够确保所有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 价格的合理性:评估采购价格是否合理,是否能够保证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2.3 评估方法货物类政府采购项目的评估方法主要包括:- 文档审查:通过审查采购文件,了解采购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 现场考察:通过实地考察,了解采购过程的公正性和公开性。

- 专家评审:通过专家的评审,评估采购的合理性和效率。

3. 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评估3.1 评估目的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的评估,主要是为了确保提供的服务能够满足政府的实际需求,保障服务质量和效率,以及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

3.2 评估内容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的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服务需求的合理性:评估服务需求是否符合实际需要,是否有重复或者过剩的服务需求。

- 服务提供者的选择:评估服务提供者的选择是否公平、公正,是否能够保证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 服务过程的透明度:评估服务过程是否公开透明,是否能够确保所有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 服务的效果:评估提供的服务是否达到了预期的效果,是否能够满足政府的需求。

3.3 评估方法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的评估方法主要包括:- 文档审查:通过审查服务合同和相关文件,了解服务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政府采购的几种方式区别及应用场景

政府采购的几种方式区别及应用场景

政府采购的几种方式区别及应用场景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着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形式等六种方式,并明确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形式。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包括:招标方式、非招标方式。

其中,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种,非招标方式包括: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四种,具体如下:一、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形式。

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形式,其具体数额标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形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适用条件: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投标供应商数量:不少于三家供应商参加投标。

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特别规定: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二、邀请招标采取邀请招标形式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符合下面两种情况之一:一是具有特殊性,换句话说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只能向有限范围的供应商采购的;二是采取公开招标形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适用条件: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投标供应商数量: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

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与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主要区别(卢海强)(1)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与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主要区别(卢海强)(1)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与政府采购工程
公开招标主要区别
为便于比较,本文所称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是指政府采购主体使用财政性资金,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与工程建设无关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其适用政府采购法体系。

所称的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是指政府采购主体使用财政性资金,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的行为。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其适用招标投标法体系。

二者主要区别如下: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与
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的主要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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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与政府采购工程
公开招标主要区别
为便于比较,本文所称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是指政府采购主体使用财政性资金,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与工程建设无关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其适用政府采购法体系。

所称的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是指政府采购主体使用财政性资金,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的行为。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其适用招标投标法体系。

二者主要区别如下: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与
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的主要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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