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古代刑法中的罪过

合集下载

中国古代刑罚体系

中国古代刑罚体系

中国古代刑罚体系
中国古代刑罚体系是指古代中国社会在法律和司法方面的刑罚制度。

由于中国历史悠久,不同朝代和时期的刑罚体系有所不同。

以下是中国古代刑罚体系的一些常见形式:
1. 酷刑:古代中国刑罚中最为残酷的形式之一。

包括打髀(打腿)、械斩(手刑)、凌迟(肢解)、千刀万剐等残忍的处罚手段。

酷刑用于惩罚重大的政治和社会罪行。

2. 杖刑:用刑杖对犯罪者的背部进行多次鞭打。

杖刑用于惩罚轻微的刑事犯罪。

3. 砍头:古代中国常见的死刑方式,即用刀砍下犯罪者的头颅。

砍头用于惩罚重大罪行和叛乱。

4. 流放:将犯罪者流放到边远地区,剥夺其回归家乡的权利。

流放用于对付政治异己和重大罪行。

5. 截肢:将犯罪者的手、脚、耳鼻等器官截去。

截肢用于惩罚特别严重的罪行。

6. 徒刑:将犯罪者押送到边疆或较为艰苦的地区劳动改造。

徒刑用于惩罚一般刑事犯罪。

7. 罚金:强制犯罪者支付一定金额的罚金。

罚金用于对付一些轻微的经济犯罪。

请注意,这些刑罚形式主要适用于中国古代,现代中国已经对刑罚制度进行了较为彻底的改革,采用了更为温和和人道的刑罚形式,并且遵循法治原则和国际人权标准。

简述唐律疏议中的十恶罪名及其特点

简述唐律疏议中的十恶罪名及其特点

简述唐律疏议中的十恶罪名及其特点唐代是中国历史上最为繁盛的时期,在唐朝中,唐律疏议曾经被广泛使用。

《唐律》是中国古代的刑法,是唐朝统治者采取的治理制度,也是唐朝的法律科学体系的一部分。

它由一系列的规范组成,以控制社会秩序,维持社会安宁和国家统治。

《唐律疏议》是搜集唐朝时期法律规定的总结,也是唐朝时期执法者判刑参考的依据。

它包括了十恶罪名,它们是:行窃、妨害民生、凶杀、阴司、搭窃、抢劫、伪证、贪污、非法拘留和谋害,下文将对这十恶罪名进行介绍,以及其特点。

首先,行窃是指盗窃。

《唐律》规定,行窃指偷盗私人财物,或侵犯公共财物,行窃者将受到牢狱惩戒、劳役或死刑。

例如,宋徽宗时期,唐律《明令》规定,犯有行窃罪行的罪犯,将被判处三年劳役。

其次,妨害民生是指伤害人民肉体健康和生命,损害公共财产的行为。

《唐律》规定,妨害民生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如处以重刑或死刑。

例如,宋徽宗时期,《新则》明令,犯有妨害民生罪行的罪犯,将受到死刑处罚。

再者,凶杀指容易致人死亡的犯有暴力行为。

《唐律》规定,对凶杀犯有严厉的处罚,如重刑或死刑。

例如,宋徽宗时期,《新则》明令规定,犯有谋杀罪行的罪犯,将受到死刑处罚。

第四,阴司指恶意攻击他人的行为。

《唐律》规定,阴司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如处以重刑或死刑。

例如,宋徽宗时期,《新则》明令规定,对于故意杀害他人的罪犯,将受到死刑处罚。

第五,搭窃指偷窃他人物品或无名物品的行为。

《唐律》规定,搭窃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如处以重刑或死刑。

例如,宋徽宗时期,《新则》明令规定,搭窃罪行的罪犯,将受到三年劳役或死刑的处罚。

第六,抢劫指暴力抢劫他人物品的行为。

《唐律》规定,抢劫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如处以重刑或死刑。

例如,宋徽宗时期,《新则》明令规定,犯有抢劫罪行的罪犯,将受到三年劳役或死刑的处罚。

第七,伪证指利用虚假证据诬告他人的行为。

《唐律》规定,伪证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如处以重刑或死刑。

中国古代罪名体系

中国古代罪名体系

中国古代罪名体系一、引言中国古代罪名体系是指古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中所规定的各种罪名及其相应的刑罚。

古代中国的罪名体系与现代法律体系有所不同,但其基本原则和目的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

本文将围绕中国古代罪名体系展开讨论,介绍其基本特点和主要罪名。

二、中国古代罪名体系的基本特点1. 严刑峻法古代中国的罪名体系以严刑峻法为特点,主要目的是为了震慑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在古代,一些严重的罪行会被处以酷刑,如凌迟、腰斩、千刀万剐等,以示威慑。

2. 罪责与刑罚相对应古代中国的罪名体系注重罪责与刑罚的相对应关系。

不同的罪行会有相应的刑罚,以保证罪责与刑罚之间的合理关系。

例如,杀人罪会被处以死刑,盗窃罪会被处以刑罚,而轻微的违法行为则会受到轻罚。

3. 分类明确古代中国的罪名体系对不同的罪行进行了分类,并确定了相应的罪名。

主要的罪名包括:杀人、伤人、盗窃、敲诈勒索、奸淫、贪污受贿等。

这种分类明确的罪名体系有助于司法机关对罪犯进行定罪和判刑。

三、中国古代主要罪名及其特点1. 杀人罪杀人罪是古代中国罪名体系中最严重的罪名之一。

古代中国对杀人罪非常重视,一般会处以死刑作为刑罚。

杀人罪分为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两种,根据罪行的不同,刑罚也会有所不同。

2. 伤人罪伤人罪是指故意或过失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行为。

在古代中国,伤人罪也是一种严重的罪行,会被处以相应的刑罚,如杖刑、徒刑等。

伤人罪的刑罚程度会根据伤害程度的轻重来决定。

3. 盗窃罪盗窃罪是指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

在古代中国,盗窃罪被视为严重的罪行,会被处以刑罚,如鞭笞、徒刑等。

盗窃罪的刑罚会根据盗窃金额的大小、情节的严重程度来决定。

4.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勒索他人财物的行为。

在古代中国,敲诈勒索罪也被视为严重的罪行,会被处以相应的刑罚,如徒刑、杖刑等。

敲诈勒索罪的刑罚会根据勒索金额的大小、手段的恶劣程度来决定。

5. 奸淫罪奸淫罪是指以非法手段强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古代15种常见罪名

古代15种常见罪名

古代15种常见罪名在古代,十分重视法律规范和社会秩序,因此对犯罪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和惩罚。

有些罪名的定义和惩罚标准在历史上出现过变化,但在大体上,我们可以了解到古代15种常见罪名,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杀人罪。

古代最重罪之一,主要指故意杀人或因过失杀人。

刑罚重度,常以死刑为主,但也有不同地区和不同时期采用不同的处罚方式。

第二,盗窃罪。

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刑罚的重度往往与盗窃的程度成正相关,例如盗窃重要的文物或文化遗产就会被重判。

第三,奸淫罪。

指强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在古代普遍视为重罪,而且通常把女性视为“弱者”,对加害者也有比较严厉的惩罚。

第四,妨害风水罪。

指损毁、破坏或更改土地、建筑或环境等的行为。

这个罪名主要在古代中国和部分东亚国家使用,对于民间的风水信仰有很大的影响。

第五,伤害罪。

指伤害他人身体或健康的行为。

刑罚通常分为轻重,伤害轻微者较轻,严重者则往往被判处严重的刑罚。

第六,诈骗罪。

指诱骗他人,捏造谎言或以其他不正当方式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这个罪名在不同地区和不同时期的定义可能有所不同,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它被视为重罪。

第七,赌博罪。

指在赌博游戏中赌博或组织赌博活动的行为。

在许多地区,赌博被视为不良行为,并对其进行严格的监管。

第八,偷税罪。

指故意隐瞒或少报收入、财产或税收的行为。

在古代,税收是国家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因此偷税被视为对国家的犯罪行为。

第九,替嫁罪。

指以婚姻为名让他人代替自己结婚或伪装他人身份进行婚姻欺诈的行为。

在古代,婚姻常常涉及到家族荣誉和利益,因此替嫁也被视为严重的罪名。

第十,放火罪。

指故意纵火或烧毁公私财产的行为。

这个罪名在历史上的定义和处罚标准也存在差异,但在大多数情况下都被认为是重罪。

第十一,谋杀罪。

指策划、计划或实施谋杀他人的行为。

在某些地区和时期,谋杀罪和杀人罪的定义可能略有不同,但它们都是对犯罪人的严重惩罚,通常是死刑。

第十二,反叛罪。

指反抗国家统治或颠覆政权的活动。

古代中国的犯罪与刑法制度

古代中国的犯罪与刑法制度

古代中国的犯罪与刑法制度古代中国的犯罪与刑法制度承载着丰富的历史文化内涵,记录了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律观念和价值观。

其中的法律制度与现代有很大区别,但也有一些共同之处。

让我们一起深入探究古代中国的犯罪与刑法制度。

在古代中国,犯罪行为被严格区分为两大类别:衙外事和衙内事。

衙外事指的是对公共利益的犯罪,如盗窃、强盗、叛乱等。

而衙内事则是指对私利的犯罪,如家庭纠纷、人身侵害等。

这种分类反映了古代社会对公共秩序和私人利益的重视程度。

公共事务犯罪通常受到更严厉的惩罚,因为它们直接威胁到社会秩序的稳定。

在古代中国,刑法主要依靠十恶不赦的分类来确定罚则。

这十个罪名包括杀人、盗窃、淫乱、被杀、伤害、作乱、诬害、呼骂、妖言和冒名。

与现代刑法不同的是,古代中国的刑法注重保护社会安全和秩序,往往以恶行的严重性为标准确定刑罚。

在古代中国,官员扮演着关键的角色,在刑事司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他们负责侦破案件、审视证据以及判决罪犯。

在一些重要的案件中,高级官员通常会亲自到案发地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对罪犯进行量刑。

这种直接干预行为凸显了法律权威和官员的责任感。

古代中国对犯罪的审判过程也非常注重证据。

证据被视为判决的重要依据,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程序。

目击证词、现场勘查和物证都可以用来作为审判决策的依据。

这一审判程序的确立,体现了中国古代司法系统的公正和客观。

古代中国的刑罚种类丰富多样,远比现代简单。

最常见的一种刑罚是笞刑。

它是通过将罪犯的身体用竹棍或鞭子进行击打,从而使其受到体罚。

此外,流放、斩首和杖刑等也是常见的刑罚。

有一种惩罚叫做“五刑”,包括剐、刑、杖、笞和编。

这些惩罚不仅致命,而且非常残酷。

由于刑罚的残酷性,古代中国的刑法制度备受争议。

虽然古代中国的刑罚制度常常被现代社会所批评,但其背后反映了古代中国社会对法律和道德规范的重视。

刑罚不仅仅是为了惩罚罪犯,更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总结起来,古代中国的犯罪与刑法制度体现了国家对维护公共秩序和保护私人利益的重要性。

古代犯罪法律案例分析(3篇)

古代犯罪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中国古代法律体系源远流长,尤其在唐朝,法律制度达到了较为完善的阶段。

《唐律疏议》作为唐朝最重要的法典,对后世法律产生了深远影响。

本文将以《唐律疏议》中的一则盗窃案为例,分析古代犯罪法律的特点和审判过程。

二、案例背景唐朝某年,长安城内发生一起盗窃案。

某富商家中失窃,价值连城的珠宝被盗。

案发后,官府迅速介入调查,很快将嫌疑人赵某抓获。

赵某交代,盗窃行为系受同乡王某指使,两人共同分赃。

王某在案发后逃匿,官府悬赏通缉。

三、案件审理1. 起诉与立案官府接到报案后,立即对案件进行了立案调查。

根据《唐律疏议》的规定,盗窃案属于“斗讼律”中的“盗窃”一项,应当依法审理。

2. 侦查与取证官府对赵某进行了审讯,赵某交代了盗窃过程,并指认了同谋王某。

官府随后对王某进行了通缉,但王某一直未归案。

3. 审理与判决根据《唐律疏议》的规定,盗窃罪的刑罚如下:- 盗窃五匹以上,处绞刑;- 盗窃三匹以上,处流刑;- 盗窃一匹以上,处杖刑;- 盗窃未遂,减一等处罚。

考虑到赵某系初犯,且盗窃价值未达到五匹,官府最终判决赵某杖刑一百,并罚没盗窃所得。

四、案例分析1. 法律体系特点《唐律疏议》作为古代中国法律的典范,具有以下特点:- 法典编纂严谨:《唐律疏议》分为十二篇,涵盖了刑法、民法、诉讼法等多个方面,体系完整。

- 刑罚种类繁多:唐朝刑罚种类繁多,包括死刑、流刑、杖刑等,刑罚与罪行相对应。

- 重视证据:《唐律疏议》强调证据的重要性,要求审判过程中必须依法取证。

2. 审判过程分析本案中,官府依法进行了立案、侦查、审理和判决。

在审理过程中,官府充分考虑了赵某的犯罪情节,并根据《唐律疏议》的规定进行了判决。

3. 古代犯罪法律对现代的启示- 法治观念:古代犯罪法律强调法治观念,要求依法治国,对现代法治建设具有借鉴意义。

- 刑罚与罪行相适应:古代犯罪法律注重刑罚与罪行相适应,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

- 重视证据:古代犯罪法律强调证据的重要性,对现代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

论述秦代罪名与刑罚制度

论述秦代罪名与刑罚制度

论述秦代罪名与刑罚制度
秦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对于罪名与刑罚制度的发展也有着深远的影响。

在秦代,罪名与刑罚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变革和发展,其中包括对罪名的划分和对刑罚的规定。

首先,秦代对罪名的划分相对严格,主要分为大罪和小罪两大类。

大罪包括叛逆不道、谋反不轨、谋害君主等严重的罪行,而小罪则包括盗窃、伤人、欺诈等相对轻微的罪行。

对于大罪和小罪的划分,秦代采取了严格的标准,对于不同的罪行给予了不同的处理方式。

其次,秦代的刑罚制度也相对严厉,对于大罪和小罪分别采取了不同的刑罚。

对于大罪,秦代实行了严格的法律制裁,包括处以极刑、流放、剥夺财产等严厉的惩罚手段。

而对于小罪,秦代也采取了相应的刑罚,包括笞刑、徒刑、罚款等轻微的惩罚方式。

此外,秦代还建立了严密的监察和司法制度,设立了官员负责审判和执行刑罚,以确保刑罚的执行公正和严谨。

总的来说,秦代的罪名与刑罚制度相对严格,对于大罪和小罪
有着明确的划分,对犯罪行为采取了相应的严厉或轻微的刑罚。

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秩序和法律尊严,但也存在着对人权的侵犯和刑罚的过度使用等问题。

秦代的罪名与刑罚制度对后世的法律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成为中国古代法制发展的重要阶段之一。

中国古代罪名体系

中国古代罪名体系

中国古代罪名体系一、引言中国古代罪名体系是古代中国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古代,罪名的确定和刑罚的执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罪名的分类、具体罪名及其刑罚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罪名的分类在中国古代,罪名按照犯罪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进行分类。

一般可以分为刑名和辟名两大类。

刑名是指对犯罪行为的直接描述,如杀人、盗窃等;辟名则是通过象征意义的名字来间接表示犯罪行为,如强盗、贼等。

三、具体罪名及其刑罚1. 杀人:古代中国对杀人罪非常重视,一般分为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两种情况。

故意杀人罪的刑罚多为死刑,而过失杀人罪则视情节轻重而定,可以处以重刑或轻刑。

2. 盗窃:盗窃罪是指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刑罚通常是根据被盗财物的价值和数量来决定。

财物价值高且数量多的盗窃行为将面临更严厉的刑罚。

3. 强奸:强奸罪是指以暴力或胁迫手段对他人进行性侵犯的行为。

古代对强奸罪非常严厉,一般可以处以死刑或酷刑。

4. 偷税漏税:偷税漏税罪是指个人或企业故意隐瞒、篡改财产、收入等信息,逃避纳税义务。

古代对偷税漏税罪也是严惩不贷,一般会处以重刑。

5. 贪污受贿:贪污受贿罪是指公职人员滥用职权、侵吞公共财物以及收受贿赂等行为。

古代对贪污受贿罪非常重视,刑罚通常是根据贪污受贿的数额和性质来决定。

6. 伤害他人:伤害他人罪是指故意或过失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行为。

古代对伤害他人罪也是严惩不贷,刑罚多样化,根据伤害的程度和后果来决定。

7. 谋反叛乱:谋反叛乱罪是指组织、策划或参与反叛、叛乱活动的行为。

古代对谋反叛乱罪非常严厉,一般会处以死刑或酷刑。

8. 妨碍司法公正:妨碍司法公正罪是指以暴力或其他手段干扰、阻碍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

古代对妨碍司法公正罪也是重罚不贷,一般会处以重刑。

四、古代罪名体系的特点1. 严厉性:古代中国对犯罪行为采取了严厉的惩罚措施,以起到威慑作用。

2. 等级性:古代中国对犯罪行为进行了细致的分类,不同罪名对应不同的刑罚,形成了严密的等级体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我国古代刑法中的罪过罪过问题是刑法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

所谓罪过,是指犯罪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所持有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状态。

在我国古代的法制中,很早就出现了故意和过失的区别,并把其作为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但是,关于罪过的容、形式、围等问题,与现代刑法理论中的罪过存在较大的差异。

本文拟就这一问题进行考证与探讨,以阐明古今罪过理论的异同。

一、我国古代刑法中关于罪过的表述及发展变化关于罪过的表述,最早见于《尚书》。

《尚书。

舜典》:“眚灾肆赦,怙终贼刑。

”其注曰:“眚,过;灾,害;过而有害,当缓赦之;怙奸自终,当刑杀之。

”《尚书。

大禹谟》:“宥过无大,刑故无小。

”其注曰:“过误所犯,虽大必宥;不忌故犯,虽小必刑。

”《尚书。

康诰》:“人有小罪,非眚,乃为终,自作不典,式而。

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

乃有大罪,非终,乃唯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实乃不可杀。

”可见,“眚灾”、“过”即过失犯罪,“怙终”、“故”、“非眚”即故意犯罪。

“过失”一词,最早见于《周礼》。

《周礼。

秋官。

司刺》有三宥之法,其中“再宥曰过失”。

司农注:“过失,若今律过失杀人不坐死”。

玄注:“过失,若举刀欲斫伐而轶中人者”。

在战国及代,罪过表述为“端”与“不端”。

《墨子。

号令》:“其端失火以为乱事者,车裂。

”清人毕沅注曰:“言因事端以害人,若今律故犯。

”又如《简。

法律答问》记载:“甲告乙盗牛若贼伤人,今乙不盗牛、不伤人,问甲可(何)论?端为,为诬人;不端,为告不审。

”意为:甲控告乙犯盗牛和伤人罪,而实际上乙没有盗牛,也没有伤人。

对甲应如何论处?如果甲是故意的,则构成诬告罪;如果甲不是故意的,则为告发不实。

即“端”为故意犯罪,“不端”为过失犯罪。

在汉代,“法令有故、误”(《后汉书。

郭躬传》),“圣君原心省意,故诛故贳误”(《论衡。

答佞》)。

可见,“故”与“误”是汉代刑法中相对称的罪过概念。

此外,“过误”也常被用来泛指过失犯罪,其意与“误”完全相同。

如《汉书。

钟离意传》:“时诏赐胡子缣,尚书案事,误以十为百,帝见司农上薄,大怒,照郎将笞之。

意因入叩首曰:过误之失,常人所容。

”及晋代都沿用“过误”来表述过失犯罪,如《律》:“过误相杀,不得报仇”;《晋律》:“过误杀人三岁刑”。

此外,“过”、“误”等传统用语作为一种习惯也常被使用。

但在晋代,刑法中更为普遍采用的是“故”与“失”相对应的罪过概念。

《晋书。

刑法志》载:“夫律者,当慎其变,审其理。

若不承用诏书,无故失之刑,当从赎。

谋反之同伍,实不知情,当从刑。

此故失之变也。

”这里“故失之刑”、“故失之变”中的“故失”即指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

晋代明法掾裴在其《注律表》中对“故”、“失”作了明确的解释,即:“其知而犯之谓之故,意以为然谓之失。

”可见,“故”与“失”是晋代关于罪过问题的法律用语。

唐律集历代法律之大成并为后世所沿用。

关于罪过,唐律在区分故意和过失的基础上,将过失犯罪分为“误”、“失”和“过失”三种,而“过”、“过误”在唐律中未再出现。

“误”是与“故”相对的表示一般过失犯罪的概念,“失”和“过失”则仅适用于某些种类的犯罪(将在后文详述)。

故意犯罪在唐律中表述为“故犯”,如《唐律。

杂律》规定:“诸水火有所损败,故犯者,征偿”。

但更多情况下则直言“故”,如“故杀伤人”、“故纵”、“故出入人罪”等。

宋、元、明、清沿用唐律,对罪过的表述基本无变化。

清末刑法变革,制定了《大清新刑律》。

该律第13条规定:“非故意之行为,不为罪。

但应论过失者,不再此限。

”至此,“故意”与“过失”作为相对称的罪过用语始见于律文。

二、我国古代刑法中罪过的表现形式及其含义1、关于故意犯罪我国古代刑法中概括表示故意犯罪的罪过称为“故”。

何为“故”?《说文》释曰:“故,使为之也。

”所谓“使为之”,即身不为而使人为之,使人为之必出于有意,故意之义由此而生。

《。

汜论》:“勒问其故。

”注曰:“故,意也。

”《国语。

楚语》:“夫其有故。

”注曰:“故,犹意也。

”可见,以“意”训“故”是故意的本源。

在古语中,“故”即为故意,因此很少连言“故意”。

在法律中,“故意”一词更是从未出现过。

从法律意义上解释“故”的含义,当首推晋代裴的《注律表》,其曰:“其知而犯之谓之故”。

这实际是对故意犯罪所下的定义。

知,就是知道、明知。

“知而犯之”即行为人已经认识到、预见到行为的性、危害性,却仍然去实施这种行为。

裴的解释对后代法律具有重要的影响和指导意义,从唐律到明、清律基本沿用此说,没有本质的变化。

故清末法学家家本称:“‘故’字之意,自当以此为定论。

”(《寄移文存。

卷二》)故意犯罪在古代刑法中的表现形式除“故”以外,还有“谋”、“贼”、“知”等。

“谋”,是指谋划、策划。

《简。

法律答问》载:“‘臣妾牧杀主。

’可(何)谓牧?欲贼杀主,未杀而得,为牧。

”这是对谋杀的解释,即:什麽叫谋?企图杀害主人,没有杀就被捕获,叫作谋。

晋代裴对“谋”的解释是:“二人对议谓之谋”。

可见,谋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商议犯罪。

《唐律。

名例》亦规定:“称‘谋’者,二人以上。

”但在此基础上又规定:“谋状彰明,虽一人同二人之法。

”谋是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在一般情况下,只有与他人共议时方可表现出来,故法律规定须二人以上。

但如果通过某种事实、情状已能判明行为人意图实施犯罪,根据唐律也可构成“谋”罪。

《唐律疏议》举例释曰:“假有人持刀仗入他家,勘有仇嫌,来欲相杀,虽止一人,亦同谋法。

”可见,“谋”是古代故意犯罪的预备形式,如果进一步实施犯罪并发生危害结果,则加重处罚。

如《唐律。

贼盗》规定:“诸谋杀人者,徒三年;已伤者,绞;已杀者,斩。

”“贼”,是指故意杀、伤人。

《左传》昭公十四年:“杀人不忌为贼。

”《尚书。

舜典》注:“杀人曰贼。

”《左传》僖公九年注:“贼,伤害也。

”、汉律中都有贼杀、贼伤等罪名。

晋代裴注律释曰:“无变斩击谓之贼。

”即没有发生事变而斩杀、殴击他人。

在古代刑法中,“贼”作为故意犯罪的一种表现形式,其围仅限于侵犯人身的杀伤犯罪,而且仅存于唐代以前的刑律中,在唐代以后,“贼”被“故杀伤人”罪所取代,不再是法律用语。

如《唐律疏议》曰:“非因斗争,无事而杀,是名‘故杀’。

”可见,“无事而杀”的“故杀”与“无变斩击”的“贼”是同一含义。

因此,在《唐律》中没有再出现冠以“贼”字的罪名。

“知”,是指明知、知道。

《简。

法律答问》:“夫盗二百钱,妻所匿百一十,何以论妻?妻智(知)夫盗,以百一十为盗。

”意思是:丈夫盗窃二百钱,其妻藏匿了一百一十钱,如果妻子知道是丈夫盗窃所得,则对妻子按盗窃一百一十钱论处。

这显然属于知而犯之的故意犯罪。

汉代有“见知故纵之法”,唐律有“知情藏匿罪人”,“见知”、“知情”都是明知故犯,故为故意犯罪的表现形式。

2、关于过失犯罪我国古代刑法中概括表示过失犯罪的罪过称为“过”、“误”或者“过误”,是指非出于行为人的本意而发生的过错、错误。

如《周礼。

地官。

调人》:“凡过而杀伤人者,以民成之。

”注曰:“过,无本意也。

”疏曰:“此谓非故心,是过误攻杀或伤于人者。

”即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行为人没有认识、没有预见到的,是违背行为人本来意愿的。

因此,在古代刑法中,行为人不是有意实施危害行为而在客观上产生了危害结果的,就称为“过”、“误”或者“过误”,它们都是与故意犯罪相对称的过失犯罪的表现形式。

过失犯罪在古代刑法中的表现形式还有“失”和“过失”,“不知”有时是过失犯罪,有时则不为罪。

“失”,在古代刑法中有两种含义。

一是作为与一般故意犯罪相对称的过失犯罪概念,指非出于行为人本意而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况。

这种用法仅见于晋代。

如裴注律曰:“知而犯之谓之故,意以为然谓之失。

”可见,“失”是与“故”相对称的概念。

所谓“意以为然”,即行为人主观上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对的,但在客观上却产生了相反的结果,这种主客观的不一致,就是“失”。

在这里,失与故相对称,其含义与前述“过”、“误”及“过误”基本相同。

二是作为特殊的过失犯罪概念,指有关公务犯罪的过失。

《简。

法律答问》载:“士五(伍)甲盗,以得时直(值)臧(赃),臧(赃)直(值)过六百六十,吏弗直(值),其狱鞫乃直(值)臧(赃),臧(赃)直(值)百一十,以论耐,问甲及吏可(何)论?甲当黥为城旦;吏为失刑罪,或端为,为不直。

”据此,甲盗赃六百六十,审判官吏以盗赃一百一十论罪,对审判官吏应处以失刑罪,但如是故意所为,则以不直论罪。

失刑与不直都是公务犯罪,前者是过失犯罪,后者是故意犯罪。

“失”仅用于过失公务犯罪,在古代刑法中比较普遍,如《唐律。

职制》规定:“贡举非其人,……失者,各减三等。

”《唐律。

断狱》规定:“即断罪失于入者,各减三等;失于出者,各减五等。

”明清律中的规定亦与此基本相同。

应当注意的是,“失”虽然是公务犯罪的过失表现形式,但并不是所有的过失公务犯罪都用“失”来表示。

如《唐律。

职制》规定:“诸上书若奏事,误犯宗庙讳者,杖八十;口误及余文书误犯者,笞五十。

”此罪显系过失公务犯罪,但未用“失”来表示,而是用“误”来表示的。

“过失”,在古代刑法中特指过失杀伤罪。

晋代裴注律曰:“不意误犯谓之过失。

”所谓“不意误犯”就是指危害后果的发生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本意,所以,“过失”的含义与“过”、“误”是一致的。

但是,在古代刑法中,“过失”不是概括表示过失犯罪的罪过形式,而仅作为限定性用语适用于过失杀伤罪。

裴注律中有这样四句话:“两讼相趣谓之斗,两和相害谓之戏,无变斩击谓之贼,不意误犯谓之过失。

”这是裴对斗、戏、贼和过失四个罪名的解释,这四个罪名都是有关杀伤方面的犯罪。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过失”是一个罪名,是指与表示故意杀伤罪的“贼”相对称的过失杀伤罪。

在《唐律》中“贼”变为“故杀伤”,“过失”则成为与“故杀伤”相对而言的“过失杀伤”。

“过失”总是与杀伤有关的罪名连在一起使用,如“过失杀人”、“过失杀伤人”、“过失杀”、“部曲奴婢过失杀主”、“过失杀伤祖父母、父母”等,即使单独使用“过失”或“以过失论”、“子犯过失流”等,也都无例外地限指杀伤罪。

有的学者在引用裴《注律表》时,作出如下断句:“知而犯之谓之故意,……不意误犯谓之过失”(见《九朝律考》)。

这种理解是不确切的。

一方面,在中国古代刑法中,故意犯罪仅言“故”而不言“故意”,另一方面,与“故”相对言的罪过形式是“过”、“误”、“失”,而不是“过失”。

“不知”,是指行为人因不知道、不了解事实真相而造成危害结果的情况。

在古代刑法中有些“不知”属过失犯罪,如《简。

法律答问》载:“发伪书,弗智(知),赀二甲。

”即不知道是伪造的文书而传发,处赀二甲的刑罚。

此即过失犯罪。

也有些“不知”则不为罪,如《唐律》“知情隐匿罪人”注曰:“其展转相使而匿罪人,知情者皆作,不知者无论。

”疏议曰:“展转相使匿罪人者,假有甲知情匿罪人,又嘱付乙令匿,乙又嘱丙遣匿,如此展转相使匿罪人者。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