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保障法》全文(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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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2023年最新版)4篇

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2023年最新版)4篇

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2023年最新版)4篇篇1《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2023年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关于确定劳动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集体谈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平等协商,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条本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依法成立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国家保护劳动者享有依法选择、公平竞争的权利。

第七条国家促进劳动合同履行,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

用人单位未履行生产安全保护义务,致使劳动者受到伤害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与工作有关的信息,逐条明确载明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中不得约定违反法律、法规、国家规定的任何内容。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工资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支付,并承担迟延支付工资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因经营困难需要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劳动者说明理由,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法律适用合同,并具有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补偿劳动者,赔偿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提供劳动合同的义务,将劳动者作为非正式员工使用的,应当依法承担非正式员工劳动者享受的待遇和保障。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可以采取试用期的形式聘请劳动者。

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自双方签订协议生效的日期起生效,期满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成就,或者劳动者退休、去世的,劳动合同终止。

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2023年最新版)6篇

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2023年最新版)6篇

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2023年最新版)6篇全文共6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2023年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劳动人事制度的健康发展,依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劳动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订立,履行。

第四条劳动合同包括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等。

第五条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等内容。

第六条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劳动者的人格尊严,保障其合法权益,为其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第八条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劳动合同期满,未终止的,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条未明确约定期限的,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终止,应当发生书面通知,并依法履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第十三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并遵守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应当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得拖欠。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性别、种族、宗教信仰、残疾、人身特质等理由辞退劳动者。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不得强制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拖欠劳动者工资,不得拖欠劳动者社会保险费。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劳动关系。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择优录用劳动者,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劳动时间、劳动报酬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剥夺其基本权利。

新劳动法司法解释

新劳动法司法解释

二、新旧规定之间有什么不同
项目
原规定(1988年)
新规定(2012年)
降低工资及解雇 怀孕7个月以上 产前检查 产假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 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 本工资或解雇。
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 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 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 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 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 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三)行政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1、《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 题的意见》
2、《集体合同规定》 3、《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 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5、《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6、《XX省地方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7、 ……
(四)司法解释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一)2001-4-30
• 实务建议 • 制定详细实用的退回机制
• 退回机制在劳务派遣三方关系中特别重要,是劳务派遣单 位解除劳动合同活着用工单位遭遇特殊情形时的一种运作 规则。
• 当劳动者存在过失性事项或者因工作能力出现不能有效或 者胜任工作时,用工单位可以依法退回。
• 退回机制条款,可以写进劳务派遣协议,也可以列入派遣 员工与派遣单位的劳动合同,或是与用工单位的用工合同 。
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 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 订劳动合同的。

存在的问题:
• 第一,法律条文不明确。
• 1、两个“连续”的定义?
• 2、“十年”如何计算?
• 同工同酬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新劳动法全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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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解读所谓的新劳动法解读,就是对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

为帮助大众正确了解《劳动合同法》,日前XXX行政法室副主任XXX,进行了《劳动合同法》解读。

立法原则立法宗旨非常明确,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是前法与后法,旧法与新法的关系,按照《立法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不一致的地方,以《劳动合同法》为准;《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而《劳动法》有规定的,则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突出了以下内容:一是立法宗旨非常明确,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强化劳动关系,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二是解决目前比较突出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订立劳动合同的问题;三是解决合同短期化问题。

用人单位有自主权,劳动者可自主选择《劳动条约法》是比较完整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在涉及劳动关系双方基本权利方面都给予了充分保障,保障劳动关系双方都有一个基本权利。

劳动者在失业方面有一个自由流动、自主选择的权利,而用人单位有一个用人用工的自主权,今后不允许对劳动者的流动加以特别限制。

劳动者解除劳动条约,最基本的原则是提前告知。

《劳动条约法》39条、40条、41条,对比《劳动法》的相关条款,有了很大调整,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得到充分保障。

以前的用工形式良多,有正式工、临时工、农民工、周转工、农转非等。

《劳动条约法》规范了用工形式,明确规定3种用工条约:牢固期限劳动条约、无牢固期限劳动条约和以完成一定事情任务为期限的劳动条约。

新劳动法解读签订条约一月内不签订合同,赔劳动者两倍工资《劳动合同法》对订立劳动合同作出了新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且应当在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农民工劳动保障法

农民工劳动保障法

农民工劳动保障法“农民工劳动保障法”(以下简称“本法”)于2007年4月30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2009年3月9日修正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法旨在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环境,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一、农民工定义本法第一条规定,“农民工”,是指离开家乡,在城镇劳动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均属于本法规定的农民工:(1)依法取得劳动合同;(2)在工程项目施工地签订劳动合同;(3)按月结算工资;(4)根据劳动合同按月付工资。

二、农民工权利和义务(一)农民工享有的权利1. 依法得到就业保障。

农民工可以凭借劳动合同及其他有效证件在附近城镇就业,并依法享受就业保障。

2. 享受劳动保护,禁止虐待无薪劳动。

聘用单位应当给予农民工工作保护,并尊重他们的尊严,禁止有意或无意的虐待。

3. 享受最低工资待遇。

农民工在劳动时应当按照本法规定的最低工资待遇,禁止以低于最低工资待遇雇用农民工。

4.轻跨省就业门槛。

农民工在非本省就业时,凭借劳动合同及其他有效证件均可以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就业,免除非本省就业的门槛。

5. 享受职工有关法律法规保障。

农民工享受职工有关法律法规保障,包括《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等。

(二)农民工应当尊重的义务1.守宪法及法律法规。

农民工应当尊重宪法及法律法规,尊重国家利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2.守劳动合同。

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合同,尊重雇主的经营权,妥善完成契约义务。

3.守劳动纪律。

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尊重劳动,勤俭节约,高效完成工作任务,做到勤奋刻苦。

三、劳动保护机构职责(一)劳动保护机构的职责1.织实施就业培训。

劳动保护机构应当以科学的方法组织实施就业培训活动,帮助农民工提高就业技能。

2.促规范雇用行为。

劳动保护机构应当督促聘用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范雇用行为,不得以低于最低工资待遇雇用农民工,保障它们享有充足休息、健康安全等劳动权益。

最新劳动法产假规定多少天(产假休假制度规定细则)

最新劳动法产假规定多少天(产假休假制度规定细则)

最新劳动法产假规定多少天(产假休假制度规定细则)与产假有关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产假从什么时候开始算起?关于产假从何时开始算起有关问题的来信梁*达:《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请问上述规定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应如何理解?女职工产前可以休假30天吗?单位是否可以制定规章制度要求女职工工作至产前10天?回复:您好!我们已收到您的来信,经研究,现就您询问的事项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女职工产前可以休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包括在98天的产假之中。

地方另有规定的,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2023年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2024精)

2023年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2024精)

2023年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劳动合同法适用于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的活动。

第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公平、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四条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及其附件的复印件或者加盖单位公章的原件。

1.劳动合同的名称、期限、工作地点;2.劳动合同的当事人、联系方式;3.劳动合同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方式、工作地点;4.劳动者的工资、工时、休假、社会保险等待遇;5.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解除条件和方式。

第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1.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试用期不纳入工龄计算;3.试用期不得多次延长。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两种。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固定期限;2.劳动合同有明确终止时间,即为固定期限;3.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终止时间,即为无固定期限;4.固定期限不得超过十年。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签订第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采取公匿等方式进行。

1.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及其附件的复印件或者加盖单位公章的原件;2.劳动者应当如实填写个人相关信息。

第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1.用人单位不得强制劳动者违反职业道德或者侵犯他人权益;2.用人单位不得以欺骗、威胁、利诱等手段签订劳动合同;3.用人单位不得强制劳动者签订不平等条款的劳动合同。

第十条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1.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及其附件的复印件或者加盖单位公章的原件;2.劳动合同书面形式包括纸质合同、电子合同和口头合同。

1.劳动合同的名称、期限、工作地点;2.劳动合同的当事人、联系方式;3.劳动合同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方式、工作地点;4.劳动者的工资、工时、休假、社会保险等待遇;5.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解除条件和方式。

劳动合同法全文最新版(2024精)

劳动合同法全文最新版(2024精)

劳动合同法全文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劳动和用人单位的权利,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与和谐,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所有用人单位都必须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

第四条劳动合同内容由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商定。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不因种族、性别、宗教、民族等进行歧视。

第六条用人单位不能违背国家法律、法规,与劳动合同约定相悖。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约定不得作为劳动合同。

•劳动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或营业地质;•劳动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及工作地点;•劳动合同期限,或者合同期限的约定方式;•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工作时间和休假等情况;•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能够完成合同所需要的工作;•合同期限不超过十年;•合同期限满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有正当理由提前解除合同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随时解除,但须提前通知对方。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解除应当提前通知对方,或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三章劳动报酬第十四条劳动报酬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

第十五条劳动报酬的数额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自行约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时支付。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假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合理安排工作时间。

第十八条劳动者每日工作不得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不得超过四十四小时。

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劳动者休息日,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二十条法定休假日应当放假,用人单位不能强制劳动者工作。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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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保障法》全文劳动保障法主要由以保障劳动者实现劳动权和劳动关系正常运行的社会条件, 或者说实现劳动保障社会化为基本职能的各项法律制度所构成。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 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 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 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 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

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 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 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 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 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二十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 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 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 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第三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 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

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 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且经工伤认定的,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条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三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四十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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