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头企业评选办法临政办〔2007〕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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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9年度县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09年度县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09年度县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县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标准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海政办发[2009]40号)已于近日公布。

按照对龙头企业实施动态管理的要求,经研究,决定于近期开展县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1、海政发[2007]22号文件中明确的2006年度县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市级及以上农业龙头企业不需申报);2、在县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对我县农业优势产业和产品的形成和发展起重要带头作用,且依法在我县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营业务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它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均可提出申请。

二、申报认定程序1、各镇要按照有关文件和通知要求,组织本镇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

申报企业直接向所在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各镇须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核意见;2、成立由县农口负责人为组长,发改、农业、农办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评审小组,负责县级农业龙头企业评审、认定工作。

同时,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择优确定2009年度县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候选名单。

3、候选企业名单在县发改委网站上公示七天后,由县发改委报请县政府批准、发文公布。

各镇在组织申报过程中,要严格工作程序,认真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真正把发展潜力大、带动农户增收效果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高、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推荐上来,确保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的竞争力、影响力和带动力。

三、申报时间及材料要求(一)镇人民政府需上报的材料:各镇申请列入县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汇总表(附件1)。

(二)企业申报材料清单(按以下顺序装订):1、2009年度县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书(附件2);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企业近两年经营情况和发展农业产业化方面的总结(2000字左右);4、开户银行或评估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信用等级证明;5、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两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6、企业与农户或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签订的通过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带动农户的合同、协议复印件;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或其它相关证明文件;7、税务部门出具的近两年内纳税情况证明(有无存在偷漏拖欠税的问题);8、产品质量安全证明(无公害、绿色食品、有机、质量认证等);9、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证明;10、科技成果、专利等相关证明材料;11、根据海政办发[2009]40号文件第二章第六条第8款规定,申请在规模、效益等指标方面放宽条件的证明材料。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龙头企业认定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龙头企业认定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龙头企业认定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7.02.12•【字号】•【施行日期】2007.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企业管理正文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龙头企业认定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市农业局等部门提出的《临沧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龙头企业认定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二月十二日临沧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农业产业化省、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抓好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服务与扶持,根据国家农业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经委、国家财政部、国家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全国供销总社等九部委联合下发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农经发[2001]4号)和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经委、省财政厅、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昆明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等十厅局联合下发的《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法》(云农(联)字〔2002〕4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贸易为主,与农民有机结合,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联结机制,能够带动农民发展商品生产,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临沧市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对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

引入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农业龙头企业(含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下同)的管理,加强对市农业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企业。

第三条市农业龙头企业实行双向对口联系制度,市级牵头部门、对口主管部门应当与市农业龙头企业建立紧密的联系制度,及时交流情况。

第二章申报第四条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标准与条件。

(一)企业组织形式。

在我市范围内依法设立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以及农产品电子商务或农业相关服务业等为主业,符合我市现代农业发展规划,依法设立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有固定生产、经营和办公场所的各行业农业龙头企业。

(二)企业规模。

申报企业需符合相应的规模条件。

1.从事种植业生产、加工及流通的农业龙头企业,年产值需达到800万元以上。

2.从事畜牧业生产、加工及流通的农业龙头企业,年产值需达到800万元以上。

3.从事农资生产、加工及流通的农业龙头企业,年产值需达到800万以上。

4.从事渔业生产、加工及流通的农业龙头企业,年产值需达到1200万元以上。

5.从事休闲观光或农旅结合的农业龙头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600万元以上或年营业额达600万元以上。

6.从事农副产品市场流通的批发市场,市场年交易额达到1.6亿元以上。

7.从事农产品电商的农业龙头企业年产值达到4000万以上,以互联网方式销售农产品收入占农产品销售收入比重达到60%。

其他行业的年产值可参照上述标准。

(三)企业效益。

企业负债与信用状况较好,企业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低于70%,主营产品产销率达到90%以上。

一年内未被列入信用监管重点名单。

(四)规范经营。

企业财务制度规范,经营制度健全,并有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企业内部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纳入市级监管平台实现数字化监管,主要农产品实施合格证管理制度,对各级相关职能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开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抽检或随机抽检能积极配合。

西安市农业局关于组织开展我市第一批市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农业局关于组织开展我市第一批市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农业局关于组织开展我市第一批市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农业局•【公布日期】2006.07.28•【字号】市农发[2006]168号•【施行日期】2006.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西安市农业局关于组织开展我市第一批市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市农发[2006]168号)各区县农业(农林、农牧、畜产、农村工作)局:为搞好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加快推进我市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农村工业化、城市化进程,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市发〔2004〕25号)精神,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决定,开展第一批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申报企业条件(一)申报企业必须是依法设立,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企业总增加值的70%以上。

(二)企业规模。

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

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2亿元以上。

(三)企业年净利润5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低于60%,银行信用良好,不欠税。

(四)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特种养殖业除外)的数量达到600户以上,通过合同、入股或合作方式购进农产品原料的比重占到60%。

(五)企业建有较完备的产品标准体系,能满足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需要。

(六)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区域经济带动作用大,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营销网络健全,企业主导产品在同类产品市场占有份额较大。

二、申报材料(一)企业基本经营情况汇报。

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法人情况,从业人员情况,原料收购情况,营销网络情况,申报理由,申报条件,发展设想以及对当地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预期效益等。

要求内容完整,实事求是,字数在2000字以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18]80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8.08.01
【实施日期】2018.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管理办
法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8〕8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1日
山西省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贫困地区产业化扶贫进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资格的认定和管理,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精神及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完善扶贫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制度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以农业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科技、乡村旅游及电子商务等为主业,或以贫困地区劳动力为就业主体,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贫困户增收,在规模和带贫减贫能力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省扶贫开发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定与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认定与取消相结合的竞争淘汰机制。

省龙头企业申报文件

省龙头企业申报文件

附件1黑龙江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指导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参照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经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采取评审制,每两年开展一次,由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第五条凡申报或已被认定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第六条申报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企业组织形式。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混合型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

总资产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6000万元以上,其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3.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规模。

年交易额在6亿元以上。

4.企业效益。

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不亏损、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无涉税违法行为。

5.企业负债与信用。

生产、加工企业、专业批发市场资产负债率应低于60%,流通企业适当放宽;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济宁市市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评选认定办法(讨论稿).doc -概要

济宁市市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评选认定办法(讨论稿).doc -概要

济宁市市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评选认定及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为促进全市林业产业龙头企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是指以森林资源为经营对象,以林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及服务为主业,具有市场开拓能力、科技开发能力、加工流通能力、辐射带动能力,在同行业能起到带动示范作用;通过多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林农发展商品生产,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按规定程序评选、认定的林业企业。

第三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市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第四条依法设立的以林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及服务为主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林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以下统称企业),均可申报市级林业龙头企业。

申报标准如下:1. 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中林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60%以上。

2. 企业经营规模。

总资产规模为1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8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500万元以上;林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的年交易额5000万元以上。

3. 企业效益。

企业主营业务年利税总额500万元以上,企业总资产回报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不亏损、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税、不欠折旧。

4. 企业负债与信用。

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企业的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有较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5. 企业带动能力。

企业生产、加工、销售各环节利益利益联结机制健全,带动农户数量一般应达到500户以上,能增加社会就业,增加农民收入,促进林农脱贫致富。

6. 企业产品竞争力。

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市内领先水平。

主营产品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要求,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产品产销率达90%以上。

鼓励具备基本条件的高科技、外向型企业申报。

7. 已开展林业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的县市区,申报企业原则上应是县级林业产业重点龙头企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加快自治区50户工业龙头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加快自治区50户工业龙头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加快自治区50户工业龙头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31•【字号】宁政办发[2010]137号•【施行日期】2010.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加快自治区50户工业龙头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13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加快自治区50户工业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一0年八月三十一日关于加快自治区50户工业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为进一步提升我区工业企业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现就加快自治区50户工业龙头企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企业发展质量和市场竞争力为重点,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培育壮大优势产业为目标,以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为主攻方向,大力推进企业的信息化、技术改造、自主创新、品牌建设、战略重组、制度和管理创新、节能降耗等工作,为全区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二、工作目标力争到2011年,50户工业龙头企业销售收入占全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比重达到85%以上,销售收入超百亿元企业达到5户,50亿元到100亿元企业达到10户;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强,新增一批名牌产品和名牌企业,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显著提高;企业信息化加快推进,产业链不断延伸和完善,深加工水平明显提高,在带动就业、增加财政收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三、政策措施本着突出重点、扶优扶强的原则,对自治区 50户工业龙头企业进行集中扶持。

(一)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对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全面落实西部大开发及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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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临政发…2007‟21号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建设规划局临海市建筑业龙头企业等四项评选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省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东部区块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市建设规划局拟订的《临海市建筑业龙头企业、重点骨干企业、十大项目经理(建造师)、市场开拓能手评选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 1 - -临海市建筑业龙头企业、重点骨干企业评选办法市建设规划局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建筑业发展,着力培育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提高建筑业整体素质和总体实力,根据《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临政发[2006]40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在临海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建筑业企业。

二、必备条件(一)龙头企业1、建筑业总承包企业建筑业年产值10亿元以上;2、税金总额达3000万元以上;3、竣工工程合格率达到100%,年度内未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4、企业基础管理工作达到行业先进水平,技术经济管理力量强,有健全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

5、年度内企业未被列入建设工程黑名单记录。

(二)重点骨干企业1、建筑业总承包企业建筑业年产值1.5亿元以上(专业- - 2 - -承包企业年产值5000万元以上,劳务分包企业年产值4000万元以上);2、建筑业总承包企业税金总额达1000万元以上(专业承包企业税金总额达200万元以上);3、竣工工程合格率达到100%,年度内未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4、年度内企业未被列入建设工程黑名单记录。

三、申报资料1、《临海市建筑业龙头企业申报表》、《临海市建筑业重点骨干企业申报表》;2、建筑业企业统计年报、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3、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申报程序1、企业自行申报;2、市建设规划局审核;3、市人民政府命名。

五、申报时间每年2-3月份。

附件:1、临海市建筑业龙头企业申报表2、临海市建筑业重点骨干企业申报表- - 3 - -附件1:临海市建筑业龙头企业申报表企业名称:(公章)企业法定代表人:填报日期:年月日- - 4 - -- - 5 - -附件2:临海市建筑业重点骨干企业申报表企业名称:(公章)企业法定代表人:填报日期:年月日- 6 -- 7 -临海市建筑业十大项目经理(建造师)评选办法市建设规划局为提高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表彰在项目施工、管理和经营中成绩突出的项目经理(建造师),提高工程项目经理(建造师)队伍的素质,根据《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临政发[2006]40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在临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的建筑业企业里从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且在岗并已通过资质年检的项目经理(建造师)。

二、必备条件1、认真履行并完成项目承包合同中项目经理(建造师)负责履行的各项条款,有效控制工程项目,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2、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抵制不正之风,在经济分配上正确处理国家、集团与个人的利益关系,不拖欠民工工资;3、近两年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中未发生重大事故。

年- 8 -度内获得一项及以上市(地)级或两项及以上县级工程奖项;4、申报年度本人无建设工程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记录。

三、综合考评计分标准1、工程质量:获鲁班奖得20分,建设部优质工程奖得9分,省级工程质量奖得6分,市(地)级工程质量奖得3分,县级工程质量奖得1分。

参建的乘0.5系数,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评选的乘0.5系数。

同一工程按最高奖项计。

2、社会信誉:在各级党委、政府、主管部门综合评比活动中,获国家奖项的得6分,获省级奖项的得4分,获市(地)级奖项的得2分,县级奖项的得1分,获协会等民间团体评选的乘0.5系数。

3、安全生产:获部级奖得9分,省级奖得6分,市(地)级奖得3分,县级奖得1分。

参建的乘0.5系数,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评选的乘0.5系数。

4、工程规模:承接高层建筑(以合同签订时间确定参评年度)12层-18层每幢得1分,19层-29层每幢得2分,30以上层每幢得3分,分包工程乘0.5系数;其他工程(含小区,以合同签订时间确定参评年度)合同造价在1000万元-3000万元得1分,3000万元-5000万元得2分,5000万元以上得3分,分包工程乘0.5系数。

- 9 -四、申报资料1、《临海市建筑业十大项目经理申报表》;2、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工作手册复印件;3、项目经理身份证复印件;4、《申报表》中所填表的工程项目合同复印件,竣工验收报告,未完工程项目要提供全景照片1张,局部照片若干张;5、质量安全奖要提供奖项证书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6、申报资料编好目录装订成册。

五、申报程序1、项目经理本人申请,企业推荐;2、市建设规划局审核;3、市人民政府命名。

六、申报时间每年2-3月份。

附件:临海市建筑业十大项目经理申报表- 10 -附件:临海市建筑业十大项目经理申报表项目经理姓名:企业名称:(加盖公章)填报日期:年月日- 11 -说明:实得(扣)分由建设规划局填写。

- 12 -- 13 -临海市建筑业市场开拓能手评选法市建设规划局为了进一步培育建筑市场开拓能手,增强建筑企业市场开拓能力,提升建筑业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临政发[2006]40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在临海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建筑业企业负责人、驻外机构负责人或项目经理。

二、必备条件(一)建筑业企业负责人1、企业在台州市外自行完成施工产值1亿元以上(含1亿元,下同)且占企业施工总产值50%以上(含50%,下同);2、按时足额缴纳国家和地方税金及其他应缴费用,企业年实现利税1000万元以上;3、企业基础管理工作达到全市行业先进水平,技术经济管理力量强,有健全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4、企业在临海市外获得市(地)级工程奖项2个及以上或省级工程奖项1个及以上;5、竣工工程质量合格率达到100%,无三级及以上工程- 14 -建设重大事故或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6、本人无建设工程不良行为、黑名单记录。

(二)建筑业企业驻外机构负责人1、企业驻外机构辖区内年度签订合同额5000万元以上(以机构成立批文及相应的承包合同为准);2、按时足额缴纳国家和地方税金及其他应缴费用;3、在驻地获得市(地)级工程奖项1个及以上;4、驻地竣工工程合格率达到100%,无三级及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5、本人无建设工程不良行为、黑名单记录。

(三)项目经理1、临海市外自行完成施工产值5000万元以上(以驻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市派出的主管机构提供证明材料与承包合同为准);2、认真履行并完成项目承包合同中由项目经理负责履行的各项条款;3、临海市外竣工工程合格率达到100%,无三级及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4、本人无建设工程不良行为、黑名单记录。

三、综合考评计分标准(一)建筑业企业负责人- 15 -1、经济指标(基本分60分)(1)企业省外施工产值1亿元得基本分30分,每增加1000万元加0.5分;外出施工产值占总施工产值比例在50%以上,每增1%加0.2分。

(2)企业净资产达到2000万元得基本分10分,每增减1%加减0.05分,加减分以10分为限。

(3)企业产值利润率:主项资质为交通、水力、电力、市政的企业达到5%,主项资质为房屋建筑及其他的企业达到2%,得基本分得10分,每增减0.1%加减0.2分,加减分以10分为限。

(4)企业年实现利税1000万元得基本分10分,每增加1%加0.05分,加分以10分为限。

2、工程质量(基本分20分)(1)竣工工程质量合格率达到100%,无重大质量事故得基本分20分。

(2)在临海市外创县级、市(地)级、省级、建设部优质工程和“鲁班奖”工程每个分别加1分、3分、6分、9分、20分,参建的则乘0.5系数,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选的乘0.5系数,同一工程按最高奖项计。

(3)发生四级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每次扣5分。

3、安全生产(基本分20分)- 16 -(1)安全竣工验收合格率达到100%,无重大安全事故得基本分20分。

(2)发生四级安全事故扣5分,重伤1人次扣1分,有安全竣工验收不合格工程的每个扣1分。

(3)在临海市外创县级、市(地)级、省级、部级安全文明标化样板工地每个分别加1分、3分、6分、9分,参建的则乘0.5系数,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选的乘0.5系数。

同一工程按最高奖项计。

4、社会信誉(附加分,总分50分为限)(1)在临海市外获国家级、省级、市(地)级和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建筑业协会)综合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分别加10分、5分、2分和1分,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颁奖的乘1.2系数,相关部门、专业协会评比综合先进集体乘0.5系数,个人荣誉的乘0.2系数。

(2)在临海市外获国家级质量或安全大检查行文表彰的加6分,获省级质量或安全大检查行文表彰的加4分,获市级质量或安全大检查行文表彰的加2分、获县级质量或安全大检查行文表彰的加1分。

(3)本条(1)、(2)项中受到相应处罚的扣减相应分数。

(4)企业被记入台州市工程建设黑名单一次则取消评分资格,被记入台州市工程建设不良行为记录的一次扣4分。

企- 17 -业从业人员被记人台州市工程建设黑名单一人次扣4分,被记入台州市工程建设不良行为记录一人次扣2分。

5、规模工程(附加分,总分50分为限)(1)在临海市外承接高层建筑(以合同签订时间确定参评年度)12层-18层每幢得1分,19层-29层每幢得2分,30以上层每幢得3分,分包工程乘0.5系数;(2)在临海市外承接其他工程(含住宅小区,以合同签订时间确定参评年度)合同造价在1000万元-3000万元加1分,3000万元-5000万元加2分,5000万元以上加3分,分包工程乘0.5系数。

(二)驻外机构负责人1、经济指标(基本分60分)年度在驻地签订合同额5000万元得基本分60分,每增加1000万元加0.5分。

2、工程质量(基本分20分)(1)竣工工程合格率达到100%,无重大质量事故得基本分20分。

(2)在驻地创县级、市(地)级、省级、建设部优质工程和“鲁班奖”工程每个分别加1分、3分、6分、9分、20分,参建的则乘0.5系数,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选的乘0.5系数,同一工程按最高奖项计。

- 18 -(3)发生四级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每次扣5分。

3、安全生产(基本分20分)(1)安全竣工验收合格率达到100%,无重大安全事故得基本分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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