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司法解释
2017年合同法司法解释:合同解释应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2017年合同法司法解释:合同解释应遵循的原则有哪些?解释合同应遵循一些基本思想,以达到合同目的,实现公平正义。
根据《合同法》第125条等条款的规定及解释,合同解释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合同文义为出发点,客观主义结合主观主义原则格式条款之所以采取客观解释的原则,是因为它是当事人一方制定的,其内容未经过单个、具体协商,具有为交易上的制度或规范的性质,从消极方面说,应不受交易当事人个别主观情事的影响;从积极方面讲,则应使将来不特定多数的交易具有统一的内容。
这就要求解释格式条款不考虑订立合同的单个因素和具体因素,即不采取主观解释。
所谓单个因素,是指合同当事人的看法、意图和理解力。
所谓具体因素,是指订立合同的个案情事。
在格式条款场合,存在个别商议条款的优先性问题(《合同法》第41条后段)。
应联系个别商议条款解释格式条款,而个别商议条款是可以作主观解释的。
因此,格式条款的客观解释是在符合个别商议条款的条件下的客观解释。
我们称之为合理的客观性标准解释原则。
二、体系解释原则体系解释,又称整体解释,是指把全部合同条款和构成部分看作一个统一的整体,从各个合同条款及构成部分的相互关联、所处的地位和总体联系上阐明当事人有争议的合同用语的含义。
《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关于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予以解释的规定,可看作是肯定了体系解释原则。
关于合同解释应贯彻体系解释原则的理由,首先在于,合同条款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议定,自然需平等对待,视同一体。
其次,表达和传递当事人合同意图所使用的语言文字,在合同的整个内容中是有组织的,而不是毫无联系、彼此分离的词语排列。
因而,如果不把争议的条款或词语与其上下文所使用的其他词语联系起来,而是孤立地探究它的一般意思或可能具有的意思,就很难正确、合理地确定当事人的实际意图,相反,还会产生不该有的误解。
第三,合同内容通常是单纯的合同文本所难以完全涵盖的,而是由诸多的其他行为和书面材料所组成,诸如双方的初步谈判、要约、反要约、信件、电报、电传等等,其中可能包含对合同的担保、特殊信用要求等。
合同法全文司法解释三

合同法全文司法解释三
合同范本。
甲方,(委托方名称)。
乙方,(受托方名称)。
鉴于甲方拟与乙方就(合同内容)事项达成协议,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合同法全文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以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一、合同目的。
甲方委托乙方就(合同内容)事项提供专业服务,双方共同遵守合同法全文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合同内容。
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列明甲方的具体权利和义务)。
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列明乙方的具体权利和义务)。
三、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合同期限)止。
四、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五、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六、其他事项。
(列明其他双方约定的事项)。
七、合同解释。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
以上是根据您的要求所撰写的合同范本,如有需要,还请您核对并提出修改意见。
委托合同司法解释是什么

委托合同司法解释是什么我国并没有出台专门针对委托合同的司法解释。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
委托关系其实是受法律保护的,不过在司法实践的过程当中,委托关系往往也最容易引发双方的纠纷。
其实双方在形成委托关系以后,签订委托合同的时候,对委托权限,报酬的支付等这些如果能够在合同当中一开始就约定好的话,在很大程度上就会避免合同纠纷的发生。
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的是委托合同司法解释是什么?一、委托合同司法解释是什么?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
其特征有:委托合同是典型的劳务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费用办理委托事务;委托合同具有人身性质,以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为前提;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委托合同是诺成的、双务的合同。
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合同。
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
其特征有:委托合同是典型的劳务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费用办理委托事务;委托合同具有人身性质,以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为前提;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委托合同是诺成的、双务的合同。
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合同。
二、委托合同的种类有哪些?(1)根据受托人的权限范围,委托合同可以分为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
1、特别委托特别委托是指委托人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事务的委托;2、概括委托概括委托是指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的委托。
关于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作了明确规定:“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2)根据受托人的人数,委托合同可以分为单独委托和共同委托。
1、单独委托2、单独委托是指受托人为一人的委托;共同委托是指受托人为两人以上的委托。
最高院委托代理合同案件司法解释

最高院委托代理合同案件司法解释一、引言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我国最高审判机关,为了保证法律的公正适用以及法院工作的顺利进行,经过深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本次司法解释,旨在明确最高院委托代理合同案件的相关规定,为法院工作提供指导依据。
二、最高院委托代理合同案件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本司法解释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委托代理合同案件的审理,并涵盖以下内容:委托代理合同的构成要件、成立形式、义务和权利等。
三、委托代理合同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委托代理合同需要满足以下构成要件:1. 合意: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必须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进行确认;2. 客体:委托代理合同的客体是代理委托事务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代理诉讼、起草法律文件等;3. 委托权:委托人必须具备委托权,有权委托代理人处理代理事务;4. 代理权:代理人必须具备代理权,有能力履行委托代理合同所规定的义务;5. 合法、真实和合规性:委托代理合同的行为目的和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和合规;6.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委托代理合同必须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四、委托代理合同的成立形式委托代理合同在成立时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但对于最高院委托代理合同案件来说,书面形式是首选。
书面形式可以通过纸质合同或者电子合同进行确认,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约定事项、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在签署时加盖合同章或者电子签名,以确保合同的真实、合法和可信性。
五、委托代理合同当事人的义务和权利1. 委托人的义务和权利:(1)支付报酬: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代理人的报酬;(2)提供委托事项的证据与材料;(3)监督代理人的履行情况,并要求代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处理代理事务;(4)解除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代理人的义务和权利:(1)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处理委托事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合法、公正和诚实的代理:代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公正、诚实地处理委托事务;(3)提供法律意见:代理人有义务给予委托人法律意见和建议,并告知代理事务的进展情况;(4)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编 司法解释

合同编司法解释【甲方全称】【甲方地址】【乙方全称】【乙方地址】鉴于双方同意就合同编司法解释事项进行合作,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合作内容1.1甲方委托乙方对合同编司法解释进行研究和分析。
1.2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专业的司法解释建议和意见。
1.3双方应密切合作,确保合同编司法解释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二条甲方权利与义务2.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以便乙方进行司法解释研究。
2.2甲方应确保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2.3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并要求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工作。
第三条乙方权利与义务3.1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专业的司法解释建议和意见。
3.2乙方应确保其建议和意见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并对其承担责任。
3.3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第四条费用与支付4.1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编司法解释研究费用,具体金额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4.2乙方开具正规发票后,甲方应在收到发票后【支付期限】内支付费用。
第五条合同的终止5.1在合同履行期间,如一方严重违反合同义务,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
5.2合同终止后,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已产生的费用和已提供的服务。
第六条争议解决6.1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6.2如协商无果,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仲裁机构名称】进行仲裁。
第七条其他条款7.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7.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甲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乙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日期】签订日期:【日期】协议书范本甲方: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基础上,就__________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和概述二、合作内容1.1甲方委托乙方进行__________项目的实施。
授权委托书法规依据

授权委托书法规依据一、引言授权委托书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用于确认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权力关系。
本文将详细介绍授权委托书的法规依据,以及相关法律和规定对授权委托书的要求和约束。
二、民法总则中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授权委托是合法的行为之一。
根据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公民可以与他人订立合同,也可以依法授权代理人进行代理行为。
这为授权委托书的合法性提供了法律基础。
三、权力机构法规依据1.《代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代理法》对代理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该法的相关规定,代理行为需要受委托人的正式授权,并且代理人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本意进行行动。
授权委托书在代理行为中起到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作用。
2.《律师法》在中国,律师是代理人的一种特殊身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可以依法代理委托人进行合法的法律行为。
在委托律师代理的情况下,委托人需要提供书面的授权委托书,明确律师代理的范围和权限。
四、商业合同法规依据在商业领域,授权委托书也有着广泛的应用。
根据中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授权委托书能够为商业合同提供法律依据。
在商务活动中,一方可能通过授权委托书向另一方授予代理权,以便代理人能够代表委托人进行合同谈判和签署等事宜。
五、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中国的最高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对授权委托书的法规依据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和明确。
这些司法文件对于规范授权委托书的内容、形式、效力等方面提供了具体指导。
六、劳动法和职业道德规范在职场中,授权委托书也有其特殊的法规依据。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雇主可以在合法合约的基础上授权员工代表雇主进行某些事务。
同时,各行各业也会有相应的职业道德规范,对授权委托书的使用提供了一定的规范和约束。
七、结论综上所述,授权委托书的法规依据主要来源于《民法总则》、《代理法》、《律师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和规定。
此外,司法解释、指导案例以及劳动法和职业道德规范也对授权委托书的使用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和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司法解释。
第二条本司法解释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中适用民事诉讼法的问题。
第三条本司法解释中的“涉外民事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案件:(一)当事人居住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二)当事人的财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三)当事人、事实发生地、合同履行地或者其他因案件相关的地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四)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公民的人身损害赔偿或者其他非财产性赔偿民事案件;(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该类型民事案件的管辖作出规定。
第四条本司法解释所称“合同”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平等主体地位协议。
第五条本司法解释所称的“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权利义务的归属等问题发生争议并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
第六条本司法解释中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和社会突发事件两类情况。
第七条本司法解释所称的“违约”是指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
第八条本司法解释所称的“经济困难”是指生活困难或者无法维持正常经营的情况。
第九条本司法解释所称的“讼前财产保全”是指在审判前,在被告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前,依法对涉案财产或者其其他财产进行保全的措施。
第二编原告的起诉和被告的答辩第十条原告应当向被告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提交与其实际诉求有关的证据材料。
第十一条原告可以向人民法院口头起诉,但需要在三日内提供起诉状。
第十二条被告应当在起诉状递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告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并提供证据材料。
第十三条被告不提交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承认。
第十四条原告提出多个互不相关诉讼请求的,被告可以分别提出答辩,但最终由人民法院一并裁决。
委托合同司法解释8篇

委托合同司法解释8篇篇1一、引言本委托合同解释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旨在为委托合同双方提供明确的指导,确保双方明确各自的权益和责任,并在签订和执行委托合同时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定义和解释1. 定义: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达成的,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协议。
本协议旨在解释委托合同的各个方面和相关事宜。
2. 合同双方:委托合同的双方为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和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3. 合同解释原则:在解释委托合同时,应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委托事项1.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委托,提供指定的服务或完成特定任务。
具体事项详见合同正文。
2. 乙方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尽职尽责地处理委托事务。
四、权利和义务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委托事务。
(2)甲方有义务按照约定支付乙方的服务费用。
(3)甲方应提供乙方处理委托事务所需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有权获得甲方支付的服务费用。
(2)乙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委托事务,并及时向甲方报告事务进展情况。
(3)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泄露或利用甲方的信息。
五、合同期限和终止1. 本合同的期限由双方约定,详见合同正文。
2. 合同终止:(1)合同期限届满,双方未续签的,合同自然终止。
(2)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六、违约责任和赔偿1. 若甲方未按约定支付服务费用,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2. 若乙方未按约定处理委托事务,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若因乙方泄露甲方商业秘密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1.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若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委托合同司法解释关于委托合同的司法解释第三百九十六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释义】本条是对委托合同概念的规定。
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委托他人处理事务,他人同意为其处理事务的协议。
在委托合同关系中,委托他人为自己处理事务的人称委托人,接受委托的人称受托人。
委托合同是一种历史悠久的合同类型,早在古代巴比仑汉漠拉比法典中,就对委托合同作了专门的规定。
以后法国、德国、日本民法典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对委托合同也都作了规定。
委托合同有广泛的适用范围,它可产生于任何一种民事主体之间,它可以在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或者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缔结; 可以为概括的委托,也可以为特别的委托。
委托合同的目的是有利于生产经营,方便人们日常生活,加强国际经济贸易的联系。
具有人身属性的法律行为或事实行为,一般不适用委托合同,如收养关系的建立或终止、婚姻关系的产生和消灭、立遗嘱、结婚、收养子女等。
1.委托合同的特征(1)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劳务委托人和受托人订立委托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来实现委托人追求的结果,因此,该合同的客体是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行为。
(2)委托合同是诺成、非要式、双务合同委托人与受托人在订立委托合同时不仅要有委托人的委托意思表示,而且还要有受托人接受委托的承诺,即承诺与否决定着委托合同是否成立。
委托合同自承诺之时起生效,无须以履行合同的行为或者物的交付作为委托合同成立的条件。
委托合同成立不须履行一定的形式,口头、书面等方式都可以。
委托合同经要约承诺后合同成立,无论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与受托人都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对委托人来说,委托人有向受托人预付处理委托事务费用的义务,当委托合同为有偿合同时还有支付受托人报酬等义务。
对受托人来说,受托人有向委托人报告委托事务、亲自处理委托事务、转交委托事务所取得财产等义务。
(3)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彼此信任的基础上。
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应以当事人双方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与难易程度协商决定,法律不作强制规定。
2.关于委托事务的范围委托合同的目的在于受托人处理委托人的事务。
关于“事务”的解释,直接关系委托合同的适用范围,对此,日本民法典第 643条和656条规定,仅限于法律行为,始得为委任合同之标的。
就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务所成立的合同,称为“准”委任合同,准用委任合同的规定。
本条虽然未对受托人办理事务的内容作具体解释,但依照本法第二条的规定,只要能够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事务,委托人均可请受托人办理,既包括实体法规定的买卖、租赁等事项,也包括程序法规定的办理登记、批准等事项,还包括代理诉讼等活动。
但委托人所委托的事务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如委托他人代为销售、运输毒品、淫秽物品等,或者按照事务的性质不能委托他人代理的事务,如与人身密切联系的婚姻登记、立遗嘱等。
3.受托人以谁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在合同法起草过程中,对于委托合同是否要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有不同的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委托合同应当规定受托人以委托人而非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这样,也能够划清和行纪合同的关系。
另一种观点认为,委托合同不应规定受托人以谁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
委托只涉及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涉及第三人;代理则涉及代理人、被代理人及第三人三方的法律关系。
委托是产生一切委托事务的基础,如代理、行纪、居间等均由委托而产生。
委托合同是一基础合同,法律应予专门规定。
合同法基本采纳了后一种观点,侧重解决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问题。
第三百九十七条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释义】本条是对委托权限的规定。
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应以委托人指示的权限为准。
以受托人权限范围为标准把委托划分为两大类,即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
划分特别委托与概括委托的意义在于,使受托人能够明确自己可以从事哪些代理活动,也使第三人知道受托人的身份和权限,使之有目的、有选择地订立民事合同,以防止因代理权限不明确而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如果发生了纠纷,也便于根据代理权限确定当事人之间的相互责任。
特别委托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的委托。
特别委托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1.不动产出售、出租或者就不动产设定抵押权;2.赠与。
由于赠与属于无偿行为,所以需要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3.和解。
在发生纠纷后,有关人员在处理问题时需要双方当事人彼此作一定的妥协与让步,以终止争执或者防止争执的协议,它包括民法上的和解或者诉讼法上的和解,以至破产法上的和解;4.诉讼。
当事人就有关事宜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的行为。
5.仲裁。
仲裁是指当事人发生争执时,不诉请法院判决,而是提请仲裁机构判断,其效力同法院的判决一样。
受托人接受特别委托时,对于委托事务的处理,可以采取一切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而必要的合法行为。
概括委托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一切事务的协议。
例如,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其买卖业务或租赁业务的所有事宜,即是概括委托。
第三百九十八条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
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释义】本条是对委托人应当预付费用及偿还费用的规定。
受托人在处理事务过程中往往需要花费一定的费用,无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都有义务事先提供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和补偿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所垫付的必要的费用。
1.委托人预付费用的义务由于委托合同的特点是受托人用委托人的费用处理委托事务,因此,受托人对于费用没有垫付的义务,预付费用可以说是委托人的义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如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就应当先预付诉讼费。
因为费用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需要支出的,它与合同约定的报酬不是一个概念。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545条规定:“委任人因受任人之请求,应预付处理委任事务之必要费用。
”对于委托人支付的预付款,如果委托事务处理完毕,尚有剩余,受托人应当返还给委托人。
2.委托人偿还受托人支出必要费用的义务由于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应当由委托人事先预付费用,受托人就没有垫付费用的义务,但如果垫付了,则有请求偿还的权利,即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所垫付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
应当把委托人支付报酬与偿还处理委托事务所应负担的费用相区别。
偿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不是对价关系。
所谓必要费用,比如差旅费用、有关财产的运输费、仓储费、交通费、邮费等等。
受托人处理事务所支出的费用,不仅会有金钱支出,有时也会有物的消耗。
至于判断费用的支出是否必需,应当依据所委托事物的性质及处理时的具体情况来定。
何为“必要”,其标准是什么,我们认为,支出费用的合理原则应从三个方面考虑,其一,直接性原则。
受托人支出的费用应与所处理的事务有直接联系;其二,有益性原则。
受托人支出的必要费用应有利于委托人,目的是使委托人受益;其三,经济性原则。
受托人在直接支出费用时,应尽善良人的行为,采用尽量节约、适当的方法处理事务。
也就是说,必须是客观上确有必要,才可以请求偿还,以防其滥用。
不能以受托人主观上是否认为支出为必要为标准。
而应以受托人实施行为时的客观状态作为标准。
3.委托人偿还利息的义务偿还费用还应包括自受托人暂付费用之日起的利息。
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利率有约定的,事后就应按其约定,如果对利率没有约定或者约定的不明确时,就应当依照法定利率计算。
例如,甲因出国数年将自己的房屋委托乙看管并出租。
数年后甲回国,乙应将房屋及其历年的房屋出租费交付给甲,但甲应当将乙为管理该房屋支出的维修等必要费用,连同自乙支付时起的利息,偿还给乙。
第三百九十九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释义】本条是对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的规定。
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这是受托人首要的义务。
委托合同是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而订立,因此,受托人应当一丝不苟地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认真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想方设法完成委托事务。
受托人原则上不得变更委托人的指示,如果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的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而需要变更委托人的指示时,法律规定应当经委托人同意。
受托人只有在具备以下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不按这些指示办事:1.因情况紧急,需要立即作出新的措施;2.由于客观上的原因,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3.依据情况这样办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所必须。
例如,甲委托乙为其出售股票,明确指示了某日以后再抛出,但突然股票价格骤跌,如果等到甲指示的某日再出售,股票价格将低落不堪;委托人又外出办事,短时间难以取得联系;在这种情况下,乙推定如果委托人知道此情况,也会变更其指示,受托人就有变更指示的权利,应当机立断妥善处理。
如果受托人在不应该变更指示的时候而变更了,就应当负损害赔偿责任。
国外民法典对此也有规定,如德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规定:“受托人受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时,依情形认为委托人如知其情事亦能允许变更其指示者,得违反委托人的指示。
”第四百条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
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
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释义】本条是对受托人有义务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的规定。
委托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是以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基础,委托人选择受托人是以对其能力(业务能力、专门知识)和信誉的信赖为前提,该合同的订立,既体现了委托人对于受托人的办事能力和信誉的信任,也表明受托人了解委托人和愿意为其办理委托事务的意志。
这种彼此信任是委托合同赖以订立和存续的基础。
因此,委托合同强调当事人的人身属性。
这样就要求受托人应当亲自办理委托事务,受托人不得擅自将自己受托的委托事务转托他人处理。
合同法对于转委托的情况作了如下规定:第一,转委托须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
法律上所以不许任意转委托,是恐妨害委托人的利益。
但如果委托人同意转委托时,则法律就没有禁止的必要,因为合同是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原则,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受托人才可以再委托第三人代为处理委托事务。
第二,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转委托的,对第三人的行为不承担责任。
例如委托人临时患急病,不能前去处理,由于情况紧急,如果不转托第三人代为处理,就会使委托人受到很大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