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发布《201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3)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
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3)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3.07.24
•【字号】沪人社法发[2013]40号
•【施行日期】2013.07.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
性文件的通知
(沪人社法发[2013]40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我局对二○一二年底以前发布的现仍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应予废止的4件(见附件1),失效的44件(见附件2)。
现将宣布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发给你们,请予执行。
附件:
1.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
2.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7月24日附件1:
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
附件2:。
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认定和奖励管理办法

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认定和奖励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动上海创新型经济发展,鼓励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企业技术中心等各类创新主体进一步提高能级,加快打造复合型企业总部,为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供支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新型企业总部,是指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在本地自主拥有国内外影响力产品或服务的核心知识产权,整体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居于行业领先地位,在市场竞争中具有重要优势和高成长发展能力,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贡献度或具有龙头带动作用,对其跨地区分支机构(或业务)具有控制权或行使管理权的行业领军企业。
第三条重点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和《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导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明确的重点领域,以及《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规定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范围,在我市注册设立的工业企业或服务业企业。
有关重点支持领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组织与认定第四条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战新办”)牵头负责我市创新型企业总部的认定和管理,协调各有关单位做好对创新型企业总部的支持保障工作。
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科技、财政、商务、教育、出入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金融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对创新型企业总部的支持保障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指定区内相关主管部门牵头做好创新型企业总部的初审转报与资金配套等保障工作。
第五条申请认定创新型企业总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我市注册的工业企业或服务业企业;资产总额达到2亿元或市值达到20亿元,年度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或最近三年销售收入平均复合增长率达到20%以上;在沪具有研发、销售、结算等复合型总部功能,除本市外拥有两个(含)以上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的企业。
(二)主要产品或服务属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和相关规划重点领域,以及《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核心产业范围。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发布《上海市促进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发布《上海市促进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12.25•【字号】沪人社财〔2015〕716号•【施行日期】2016.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发布《上海市促进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人社财〔2015〕716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文件精神,规范和加强促进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上海市财政局制定了《上海市促进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2015年12月25日上海市促进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项资金支出范围第三章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第四章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沪委发〔2015〕7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5〕32号)以及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预〔2012〕72号),规范和加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在促进各类人才发展、促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中的作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财政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公共财政预算安排并纳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预算管理,用于引导和促进本市各类人才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管理,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接受相关机构和社会监督。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预[2011]52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预[2011]52号](https://img.taocdn.com/s3/m/61e3eee3760bf78a6529647d27284b73f24236b1.png)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预[2011]52号)各预算主管部门、各预算单位,市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中心:为加强对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评审工作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的聘请、管理及执业行为,提高财政专项资金评审工作质量,现将《上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二O一一年五月十一日上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评审工作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的聘请、管理及执业行为,提高财政专项资金评审工作质量,依据《上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沪财预〔2010〕11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财政专项资金评审工作,并加入上海市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评审专家资格由市财政局委托上海市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管理,采取公开征集、单位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审核确定。
市财政局负责对评审专家进行综合管理,并建立专家库。
评审中心根据市财政局的授权负责本市评审专家库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市财政局和评审中心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公开工作,切实规范专家执业行为。
第二章评审专家资格管理第五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在开展评审等工作中,能遵守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的行为准则;(二)具备一定的学识水平和实践经验,熟悉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能胜任财政专项资金评审工作;(三)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特殊情况可以适当放宽;(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财政专项资金评审工作,并接受市财政局及评审中心的监督管理;(五)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六)市财政局及评审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12.06•【字号】沪财采[2013]19号•【施行日期】2013.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的通知沪财采[2013]19号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已经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上海政府采购网()上公布,请各单位登陆上述网站进行查阅。
执行中的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反馈。
上海市财政局2013年12月6日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为适应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及对外开放的需要,财政部对《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试用)》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一处反馈。
联系电话:************。
附件:1.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2.修改稿与试行稿比对表财政部2013年10月29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10.20•【字号】沪经信法〔2017〕633号•【施行日期】2017.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正文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的通知沪经信法〔2017〕633号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关于本市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7〕23号)的精神,加快推进本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我们制定了《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17年10月20日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快推进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创新转型,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提升产业能级,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7〕23号)有关精神以及《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84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使用原则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及本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有关规划、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聚焦重大项目,创新支持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编制专项支持资金预算、确定资金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完成项目进行验收。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支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促进汽车消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促进汽车消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6.15•【字号】沪发改规范〔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促进汽车消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沪府规〔2022〕5号),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了《上海市促进汽车消费补贴实施细则》。
现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22年6月15日上海市促进汽车消费补贴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沪府规〔2022〕5号)有关举措,促进我市新能源汽车消费,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自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个人用户报废或者转让(不含变更登记)本人名下在我市注册登记的非营业性小客车,并且在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汽车销售机构购买纯电动小客车新车,注册使用性质为非营运的,我市给予个人用户一次性10000元购车补贴。
报废车辆是指个人用户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到具备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企业报废个人名下汽车,取得有效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并完成注销登记手续。
转让车辆是指个人用户名下的汽车所有权发生转移(不含变更登记),取得有效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完成转让登记手续。
新车是指个人用户购买的,符合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公告、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列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或者《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纯电动小客车。
个人用户购买新车时,应当取得销货方为注册在我市的汽车销售机构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前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取得有效的我市《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发布《上海市2019-2020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发布《上海市2019-2020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9.27•【字号】•【施行日期】2018.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发布《上海市2019-2020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我局编制了《上海市2019-2020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财政局2018年9月27日上海市2019-2020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一、集中采购目录以上项目预算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应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电子集市实施采购;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人仍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依法组织公开招标。
(二)采购人采购以下项目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目录中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下同。
目录中的“品目分类编码”源自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用于标明目录项目与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相关品目的归属关系。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本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一)货物类项目50万元;(二)服务类项目50万元;(三)工程类项目100万元。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预算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属于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预算金额未达到限额标准的项目,属于非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部控制采购规程组织实施采购。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本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400万元。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其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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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发布《2011年度上海市专利新产品(第一批)认定目录》的通
知
【法规类别】专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经信技[2011]80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发布日期】2011.11.25
【实施日期】2011.11.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发布《2011年度上海市专利
新产品(第一批)认定目录》的通知
(沪经信技[2011]80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市级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知识产权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3〕48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三部门制订的关于上海市专利新产品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04〕50号)的要求,经审核,认定“基于国家密码算法的电子标签产品(HSIC-FRID-032,HSIC-RFID-065)”等41个产品为上海市专利新产品。
现发布《2011年度上海市专利新产品(第一批)认定目
录》。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
2011年度上海市专利新产品(第一批)认定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