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生委关于广州市1996年计划生育工作要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0年2月2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6年5月17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1992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199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2年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订根据2014年3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广州市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2001)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广州市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200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3.23•【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施行日期】2001.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广州市实施〈广东计划生育条例〉办法》业经2001年2月1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林树森二00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广州市实施《广东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根据《广东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常住户口或者现居住地在本市的公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计划生育工作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以下简称“三为主”)。
坚持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辖区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计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计划的第一责任人。
完成人口计划各项指标和计划生育“三为主”工作指标是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领导人政绩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五条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市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级市、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负责辖区内计划生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每年计划生育事业费的增长幅度高于当年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的经费应当予以保证。
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实现本市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户籍居民和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本市户籍中国公民,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推动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的配套衔接。
第四条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的具体实施。
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其成员的计划生育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做好本系统、本单位职工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并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年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保证本单位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的经费。
第七条本市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责任单位制度,责任单位应当主动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职责,大力推进人口问题综合治理。
责任单位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列入主要领导工作实绩考核。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生委关于贯彻《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政策衔接过渡工作具体实施意见请示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生委关于贯彻《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政策衔接过渡工作具体实施意见请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0.19•【字号】穗府[1998]80号•【施行日期】1998.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生委关于贯彻《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政策衔接过渡工作具体实施意见请示的通知(1998年10月19日穗府〔1998〕80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驻穗各单位:《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于1998年10月18日公布施行。
新《条例》对农村生育政策作了重大调整,并对原《条例》部分条款作了进一步修改。
为确保调整和修改后的政策能够顺利实施,现将市计生委《关于贯彻〈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政策衔接过渡工作具体实施意见的请示》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贯彻《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政策衔接过渡工作具体实施意见的请示市人民政府:《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8年10月18日公布施行。
我市实施新《条例》的办法尚未颁布,为保证新《条例》政策的顺利实施和我市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运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计划生育政策的衔接过渡工作具体实施意见请示如下:一、我市过去有关计划生育的政策和措施,凡与新《条例》规定相抵触的,均以新《条例》为准。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以及计划生育部门对过去制定的有关计划生育的规范性文件要抓紧清理和修改,制定新《条例》的各项配套规定。
二、新《条例》公布前违反计划生育,已按原《条例》或《广州市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了处理的,不再重新处理。
未执行完毕的,继续执行。
尚未作出处理的,在1998年12月31日前能自觉申报,接受处理,并落实节育措施的,按原《条例》或《办法》处理。
因本人责任未能在1998年12月31日前处理的,一律按新《条例》规定处理。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农村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农村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农转非”问题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计划生育管理
【发文字号】国发[1993]41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1993.05.28
【实施日期】1993.05.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农村基层计划生育
工作人员“农转非”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发<1993>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内贸易部《关于解决农村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农转非”问题的意见》,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解决部分农村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农转非”问题,对稳定计划生育工作队伍有着重要的作用,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切身利益的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有关的政策规定,精心组织,把工作做好,严禁各行其是,弄虚作假,坚决杜绝各种不正之风。
对广大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要做好思想政
治工作,希望他们继续发扬奉献精神,安心和热爱本职工作,努力提高思想水平和工作水平,为实现“八五”人口计划和十年人口规划作出不懈的努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关于解决农村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农转非”问题的意见
国务院:
当前,正值我国第三次人口出生高峰期,是控制人口增长的关键时刻。
一九九一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决定》下发以后,控制人口增长的工作虽然取得了明显的成绩。
广东省加强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1998年修正)-

广东省加强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1998年修正)正文:---------------------------------------------------------------------------------------------------------------------------------------------------- 广东省加强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根据1998年4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加强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决定进行修正)为了切实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做好各方面的管理工作,保证《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实施,有效地控制广东省人口的增长,实现人口计划目标,特作如下规定:一、人口目标管理(一)各级政府要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政府的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各级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省、市、县、镇(乡)政府每年都要召开会议,讨论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布置和定期检查督促,要分工一名领导负责此项工作。
主管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及时解决计划生育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统计部门每年在公布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时要分别公布人口计划执行结果和人均经济指标。
(二)层层实行人口计划目标责任制。
省长对市长、市长对县(区)长、县(区)长对乡(镇)长,要逐级签订人口计划任期目标责任书,对完成任务好的给予表扬、奖励;对没有完成的要作出检讨,上一级政府应根据情况给予通报批评。
连续三年没有完成人口计划控制指标的,应追究该级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分。
(三)各市、县(区)政府每年在本辖区内进行一次人口抽样调查,核实人口计划执行情况,并逐级组织一次检查评比,按人口计划任期目标责任书的规定兑现奖罚。
乡镇以下的检查评比,由县级政府确定。
(四)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统计,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伪造、篡改、虚报、瞒报统计数字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若干具体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若干具体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6.11.10•【字号】•【施行日期】1986.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若干具体意见(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日)市人民政府:《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全省计划生育工作的法规。
我市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应主动争取各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认真贯彻实施。
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经广泛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对实施《条例》中的一些具体问题提出发下解决意见。
一、有关《条例》第二章的几个具体问题1、继续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办法》颁布以来,虽然对晚婚、晚育率已不再订出指标要求,但各级计划生育、民政部门和各单位仍要坚持做好晚婚、晚育的宣传教育工作,落实晚婚晚育的各项优待和奖励措施。
2、认真执行生育政策。
市委、市政府穗字[1986]1号文件有关农村人口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间隔期限要求,与《条例》精神是一致的。
各区、县应严格执行,并应根据市下达的本世纪末人口控制计划,作出具体规定。
3、归侨、侨眷,应与国内其他公民一样实行计划生育。
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的国家计生委的有关规定,回国定居的华侨,在国外已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不允许再生育。
但对下列几种人可给予适当照顾:(1)入境时已怀孕的,可允许其生育。
(2)夫妻双方均系归侨,回国未满六年,第一个孩子已满四周岁的,可以安排再生一个孩子。
(3)归侨、侨眷(包括外籍华人眷属)的子女已在国外定居,国内无子女的,可允许其再生育一个孩子。
4、散居在我市的少数民族。
按汉族的生育政策执行。
增城县畲族乡应按《条例》第八条规定执行。
5、居住在城镇的农村人口,按农民的生育政策执行;居住在农村的城镇人口,按城镇人口的生育政策执行。
属非农业户口的农、林场职工按城镇人口的生育政策执行。
广州市计生奖发放办法

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中共广州市委组织部、广州市人事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落实计划生育工作达标奖励金问题的通知
穗计生发[2002]46号
各区、县级市人口计生局、人事局、组织部、财政局,市属各单位、中央、省驻穗单位:根据今年9月1日起实施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以及市有关文件规定,现对落实计划生育工作达标奖励金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度达标奖励
(一)办理了年度计划生育工作达标手续的单位,可以按以下办法提取奖励金:
行政、事业单位按广州市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百分之五提取奖励金。
企业可以在当年计税所得额的千分之二以内提取奖励金。
(二)经费来源
由财政核拨经费或核拨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列入部门预算个人补助部分列支,按现行资金供给渠道分类审定。
其中,实行工资统发的,由人事部门列入统发工资项目中;经费自给的事业单位自行解决。
二、连续三年计划生育工作达标奖励
(一)广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广州市人事局、中共广州市委组织部、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落实计划生育工作连续三年达标奖励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穗计生委[1996]17号)规定了连续三年达标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分管计划生育工作领导、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提取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奖励金的具体办法。
实行过程中,由于企事业单位“基本工资”不便界定,奖励金难以计算。
为方便操作,从今年起,机关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单位连续三年达标单位有关人员三个月基本工资奖励金的标准一律改为按广州市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百分之二十计发。
(二)经费来源
机关、事业单位按上述办法解决;企业单位列入成本税前开支。
三、中央、省驻穗单位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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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生委关于广州市1996年计划生
育工作要点请示的通知
【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
【发文字号】穗府[1995]154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5.12.28
【实施日期】1995.1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生委
关于广州市1996年计划生育工作要点请示的通知
(1995年12月28日穗府〔1995〕154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市计生委《关于广州市1996年计划生育工作要点的请示》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单位可根据工作要点,结合自己的实际,制定具体的计划生育工作规划,确保全面完成1996年的人口计划和3年赶天津的年度工作目标的实现,为“九五”人口计划的完成打好第一仗。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广州市1996年计划生育工作要点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1996年是执行“九五”人口计划的第一年,也是实现我市计划生育工作3年赶天津工作目标的关键性一年。
为切实抓紧抓好1996年的计划生育工作,特提出如下工作要点:
一、指导思想
1996年广州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党中央、国务院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和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学赶天津为目标,以加强基层基础建设为工作重点,继续坚持“三个不变”,落实“三为主”方针,推进“三结合”,强化基层、计划、法规三个方面的规范化管理,实现两个转变(即由以往就计划生育抓计划生育向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采取综合措施解决人口问题转变;由以社会制约为主向逐步建立利益导向与社会制约相结合,宣传教育、综合服务、科学管理相统一的机制转变)。
在认真总结“八五”计划生育工作经验,巩固工作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抓住机遇,更新观念,拓展思路,求实奋进,力争全面完成年度人口计划和赶天津年度工作目标,努力开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新局面。
二、人口计划与计划生育指标和工作质量要求
(一)人口计划与计划生育指标:
出生率15‰
计划生育率85%
多孩率5%
(二)奋斗目标:
出生率13‰
计划生育率94%
多孩率1.5%(三)工作质量要求:节育率90%。